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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合同法第七章合同法【引入案例】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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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引入案例】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 转让合同 关于商铺转让合同关于商铺转让合同范本店铺转让合同车辆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 决议 历史决议下载古田会议决议全文下载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下载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原文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pdf 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第一节合同的概述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一)什么是合同1、广义的合同:协商一致2、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协商一致”+“承诺”(二)契约自由1、意思表示的自由2、缔约的自由3、选择缔约对象的自由4、缔约内容的自由5、缔约方式的自由(三)契约正义(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两个方面:一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三、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2、体现契约正义的原则(1)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报价等,是特定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1)要约的发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需向交易对方发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问题](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4)本案应如何处理?(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五)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4、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根据下列案情回答问题:  (1)甲方(北京)2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乙方(南京)发出卖车要约,有效期为15日。(2)要约2月4日到达乙方。(3)2月8日乙方函复同意。(4)取消要约的通知2月7日到达。(5)2月11日乙方复函到达甲方。(6)甲方2月12日将车(特定物)卖给不知情的丙方。  【问题】  1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  2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成立的根据是什么?  3乙方要求强制实际履行的要求能否支持,为什么?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二、承诺(一)概念:承诺又称接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三)承诺的到达1、约定期限的承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未约定期限的承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案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四)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五)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六)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最后一方签字时间);签订确认书时。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案例】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0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乙收到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元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乙公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  (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合同于何时成立?  (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如何处理?  (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乙处,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  (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二者关系如下: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e.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二,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合同不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第三节合同的效力【案例】孙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双方约定:孙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朱某开办餐厅,租赁期限为两年,自1999年5月1日至2001年5月1日,租金2000元/月,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朱某不得转租,2000年4月1日,孙某准备将房屋卖给唐某,孙某将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某未作任何表示。2000年7月8日,孙某和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0年10月,朱某扩大经营规模,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问题](1)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2)唐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若孙、唐在2000年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有何不同?(3)办理过户后,唐某能否请求朱某迁出?(4)朱、牛所签合同是否有效?(5)唐某能否请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若能,应承担何种责任?对牛某又应如何救济?二、附条件、附期限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1.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合同附加条件,是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生效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合同,即约定的事实发生了,合同即生效,否则就不生效。(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则失效,当事人之间应解除已生效的合同,当条件未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4)当事人不正当对待附条件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依法正确地对待所订立的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在条件成就前,任何一方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顺其自然发展,而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2.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1)附期限合同的概念。附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条件的合同。所谓“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以作为制约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附加条件。附期限合同可分为附生效期限合同和附终止期限合同。(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法律效力,待到期限到来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又称附延缓期限合同或附始期合同。(3)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则合同的效力消失,合同解除。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又称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附终止期限的合同中,使合同终止效力的期限称为终期。终期的功能与解除条件相同。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具备有关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依法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被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订合同的资格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则可以因有权人的承认而生效,从而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三、无权代理在民事活动中,代理人应依法行使代理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其性质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允许修正的,即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这种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据权限对外订立合同,而不得超越权限。否则,会形成无效合同。五、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行为,它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因无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属于有效合同。附一:一、合同生效的延迟1、附条件的合同2、附期限的合同3、法律有“要式”要求的合同二、合同的无效1、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附二:三、合同的效力不确定(一)效力待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狭义的无权代理4、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二)可撤销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2、重大误解3、显示公平4、撤销权的消灭5、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案例】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问题]  (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2.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异时履行抗辩权1)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2)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的履行中抗辩权的规定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法定要件:第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第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第三是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四、合同的履行中代位权的规定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行为。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五、合同的履行中撤销权的规定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1、含义: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2、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则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单方不可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分为:a.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义务)  b.合同义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c.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转让(须经对方同意)【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万元,甲、丙的18万元债权债务消灭。[问题](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六节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情形1、清偿:指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解除: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终止合同效力。3、抵消:指债务相互抵消。4、提存:指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免除: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6、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4、单方解除的通知义务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的表现1、履行不能:债务人主观上并非不想履行合同,但实际已经不具有履行能力。2、拒绝履行: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合同。3、迟延履行(逾期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履行期限届满时仍不履行。4、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指债务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不符合要求。二、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性质1、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等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约定,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法律的规定;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侵权责任可以不是财产责任形式;违约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侵权责任主体是不特定的。三、继续履行(强制履行、特定履行)1、含义:指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可要求法院命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由非违约方提出;违约方必须有履约的可能。四、赔偿损失1、含义:违约方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赔偿损失范围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损规则五、违约金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违约方应向受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2、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3、违约金与定金六、违约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案例】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其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押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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