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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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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等所有授信业务。第四条本制度按照信贷业务对象的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等所有授信业务。第四条本制度按照信贷业务对象的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统称为公司信贷业务;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信贷业务统称为个人信贷业务。第五条信贷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县域经济、面向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信贷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应坚持的管理原则。(一)公司信贷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咨询)”的管理原则。统一授信是指公司客户的表内、表外信贷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集中管理是指公司信贷业务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总部统一管理。可采取直接集中管理或信用社(支行)协助公司业务部管理模式。协助管理是指信用社(支行)协助公司业务部进行信贷调查、发放和贷后管理。管理水平较高的县级联社,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可在总部统一授信的前提下由信用社(支行)进行管理。审贷分离是指公司信贷业务必须坚持贷款调查与贷款审查、审批相分离的原则。分级审批(咨询)是指对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设置不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大额业务需按规定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须建立信用评定制度,签发贷款证,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持证上柜台办理;为个人购买住房、汽车等发放的消费贷款或满足一次性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须在评级、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办理。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应按要求使用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岗位。县级联社设立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公司信贷业务的营销、评级、授信、受理、调查和贷后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以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查、风险监控和整体信贷风险的管理。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和风险管理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据信贷专管员管理规定,县级联社向信用社(支行)派驻信贷专管员。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支行)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业务的风险审查。第九条县级联社要逐步设立贷款检查中心、,独立行使贷款检查职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贷业务的办理、“三查”制度的执行、信贷资金的使用、信贷档案的管理、债务人的风险状况、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风险分类的准确性以及整体信贷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执行情况等。第十条县级联社和信用社(支行)分别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贷款审查小组,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审议。县级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公司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议。贷审委主任2名,按审批权限由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分别担任;贷审委副主任1名,由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由公司业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合规风险、财务会计等部门负责人和熟悉信贷业务、国际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信贷专管员、员工等组成。贷审委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但不参加投票。贷审委组成人员一经确定,应以正式文件公布。贷审委下设办公室,是贷审委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兼任。贷审委办公室负责提报会议资料、承担会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督办审议事项、保管贷审委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档案资料等,并确定一人专门负责投票汇总和保密工作,相关内容不得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贷审委主任参加并主持权限内的贷审会,但不投票;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贷审委副主任参加会议并投票。根据信贷业务的不同,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实行差异化管理。每次贷审会参加成员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但必须是列入贷审委总成员名单的人员。理事长(董事长)主持的贷审会,参会人数(贷审委主任除外,下同)不得少于7人;主任(行长)主持的贷审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贷审会采取“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实际参加人数(不含贷审委主任)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贷审委成员投否决票要在票上写明否决的理由。贷审会要有会议记录,表决形成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由贷审委副主任签字确认。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由有权审批人按权限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对需要上报咨询的信贷业务,由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信用社(支行)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信用评定、核定授信额度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审议。贷审小组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信贷专管员、信贷专柜人员以及信贷员组成。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为组长,参加贷审会议,但不投票。信贷专管员主持贷审小组会议,参加投票。贷审小组参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不含组长),采取“一人一票”记名表决方式,经参会人数(不含组长)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贷审小组成员投否决票要在票上记载否决的理由,贷审小组会议要有会议记录,表决形成的意见,由信贷专管员签字确认,信贷专管员负责投票汇总和保密工作,相关内容不得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对审议同意的信贷业务,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进行审批。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第十一条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对有权审批人分级书面授权。理事会(董事会)对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分别授权,主任(行长)对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转授权。根据实际,可逐步推广向分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副行长)转授权。原则上对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的转授权限于小额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适量的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分级授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于授权或调整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备案。公司信贷业务实行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两级授权。授权额度应综合考虑县级联社信贷规模、质量、业务品种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三级授权。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第十二条实行大额贷款咨询制度。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成立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负责制定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确定大额信贷业务咨询范围,对上报咨询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并以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反馈至咨询单位,由有权审批人参考决定信贷业务是否实施。第三章信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信贷对象是指依法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四条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二)除自然人外,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司类客户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三)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申请用途合法合规。(四)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应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规定,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信贷业务,可适当降低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也可暂时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不符合办理信用贷款(承兑、信用证等业务)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七)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的,应有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土地、环保等批文,并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第四章信贷业务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第十五条信贷业务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为短期信贷业务。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为中期信贷业务。期限5年(不含5年)以上的为长期信贷业务,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十六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的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信贷业务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信用和担保两种方式。担保又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应严格控制信用方式的信贷业务,积极推广抵(质)押担保、一户多保或联保方式的信贷业务。(一)保证方式信贷业务,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办理的信贷业务。(二)抵押方式信贷业务,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办理的信贷业务。新增信贷业务不得办理专用设备抵押,办理通用设备等保值性较差的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30%;房地产抵押物的价值按账面净值、评估机构评估值或双方协商确定,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三)质押方式信贷业务,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办理的信贷业务。质押率应结合信贷业务期限的长短、质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信贷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信贷业务本息及费用。第十八条还款方式。(一)公司信贷业务。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实际,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二)个人信贷业务。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实际,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方式。第五章信贷业务流程第十九条公司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信用等级评定T授信T受理申请-调查T审查(公示)T审议与审批(咨询)T发放一贷后管理与收回T总结评价T档案管理。(一)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营效益、信用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因素。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的管理规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县级联社组织,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具体操作。也可采取与专业评级机构进行联合评级或委托中介机构评级等方式。(二)授信。在综合分析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具体规定合理确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客户因经营时间短不能评级,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信贷业务,可根据抵、质押物评估值,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三)受理申请。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受理公司信贷业务的申请,认定客户是否具备申请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四)调查。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对申请人、保证人或抵质押物进行全面调查,有关资料应向工商、土地、房产、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增值税发票等重要资料可登陆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涉税查询,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五)审查(公示)。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对提交的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以及信贷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业务通过办公网络在县级联社内部公示,形成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六)审议与审批(咨询)。贷审会(贷审小组)负责对提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应咨询的信贷业务要逐级上报咨询。(七)发放。经审批同意办理的信贷业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依据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理。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登记、止付以及权证入库保管等信贷手续须由信贷人员和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员(信贷专管员)双人办理。(八)贷后管理与收回。贷后检查。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信贷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包括首次贷后跟踪检查和定期、不定期检查,贷后检查必须双人实地进行,检查表要经被检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风险管理部要对全部公司信贷业务按期进行贷后风险检查,贷款检查中心要定期、不定期对信贷业务及其管理进行检查。风险分类。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对所有信贷资产按照有关制度办法进行风险分类管理。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应坚持“风险原则、真实原则、审慎原则、灵活原则、动态管理原则”,根据核心定义及标准,按照初分T复审T确定分类结果的操作程序,准确划分信贷资产风险类别。信贷资产类别的级次调整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实行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一把手”负责制和相关人员责任制,建立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风险分类办法(细则)由省联社统一制定。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制度,主动识别和及时发现借款人的财务及非财务风险,对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或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客户关系管理。建立信贷客户评价指标体系,细分客户市场,实施分类管理。巩固稳定优质客户,加大重点客户和潜力客户的信贷营销,加强一般客户的风险管理,建立限制、淘汰类客户主动退出机制。到期收回。短期信贷业务到期前10天,中、长期信贷业务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应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客户按期偿还信用。客户提前偿还信用,需征得农村信用社同意。贷款需展期的,应在到期前15日向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提出申请,按展期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办理展期。信贷业务逾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九)总结评价。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对客户的授信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十)档案管理。信贷档案是农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应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指定专人管理。原则上县级联社集中管理的信贷业务由风险管理部负责档案保管,信用社(支行)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由信贷专管员负责档案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信贷档案借阅、查阅和销毁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第二十条对大额公司贷款可按相关制度规定,组织或参与社团(银团)贷款。第二十一条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一)适用贷款证管理的信贷业务流程:信用评定、核定授信额度T签发贷款证T贷款上柜台T贷后管理1、信用评定、核定授信额度。原则上每年集中评定一到两次,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临时、分散性信用评定。县级联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辖信用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信贷协管员等组成5~7人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宣传发动、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初评。信用社(支行)按照审查、审议、公示、审批等环节逐户认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超权限的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2、签发贷款证。对审批同意的,信贷人员集中时间与申请人、担保人签订信贷合同,向申请人核发贷款证,贷款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进行年审。3、贷款上柜台。借款人须持贷款证和身份证到贷款专(兼)柜办理借款、还款、付息业务。4、贷后管理。贷后检查及风险分类管理等工作可批量集中进行,使用贷款证的贷款不得办理展期。(二)非贷款证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受理申请-调查(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额度)-审查T审议与审批T贷款发放一贷后管理与收回。1、受理申请。信贷人员受理借款人书面申请,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2、调查。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以及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同时初评信用等级、测算授信额度。3、审查。信贷专管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合法性以及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查,提报贷审小组审议。4、审议、审批。贷审小组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超权限的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5、贷款发放。对审批同意的贷款,信贷人员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发放贷款。6、贷后管理与收回。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并做好贷后检查。贷款到期前10天,信贷人员要以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偿还。需展期的,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信用社(支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同意办理展期手续。贷款逾期后,信贷人员要及时进行催收。信用社(支行)权限内的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由信贷专管员负责保管,超权限的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保管。第六章信贷管理和风险监控第二十二条建立信贷工作计划和报告制度。(一)年初县级联社要制定年度信贷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信贷业务增长、超比例贷款压缩、信贷支农服务等总体信贷目标以及在客户关系管理、信贷人员配备和培训、业务创新和推广、分级授权和激励约束机制、信贷风险分类、利率定价、风险防控、顶冒名贷款清理、信贷违规处罚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等。年度信贷工作计划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备案。(二)年末县级联社要对信贷工作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信贷工作计划的执行和目标的实现情况、信贷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采取的主要信贷管理和工作措施及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原因分析等。信贷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于次年2月底前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备案。第二十三条实行信贷人员培训和考试上岗制度。县级联社要制定信贷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信贷人员应考试上岗,办事处、市联社负责组织上岗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从事信贷工作。第二十四条实行信贷人员交流制度。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在同一服务辖区内工作满三年的,应进行岗位轮换或跨社交流,信贷人员岗位变动时,县级联社负责组织对其管理的贷款进行离岗审计检查,明确交接双方责任。第二十五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县级联社要制定以正向激励为主的激励约束办法,鼓励信贷人员积极营销贷款、有效进行风险管理。对个人信贷业务要结合区域发展,实行“三包一挂”,即包贷款发放、包贷款管理、包贷款本息收回,实现信贷人员收入与贷款收益和风险挂钩。第二十六条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对大额贷款和重点客户贷款应指定专门的信贷人员或成立信贷工作组,落实责任,全面加强贷款管理和提供信贷服务。第二十七条加强大额贷款管理。按照监管比例规定,严格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的大额授信以及最大十户的授信。建立行业授信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控制行业授信集中风险。第七章信贷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严禁对下列借款人办理新增信贷业务。(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经营的。(二)其主要产能已纳入国家限制、淘汰类产业目录的。(三)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环保、安检、土地等须具备批准文件的。(四)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客户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五)有其他不良记录的。第二十九条加强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对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关联企业、家族式企业贷款遵循“统一管理、适度授信、风险预警”原则,在评级授信、调查、审查等各环节中综合分析其财务、风险状况。第三十条不得发放信托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用于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第三十一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第三十二条严禁违反信贷管理规定、逆程序、超比例发放信贷业务;严禁办理假按揭、顶冒名贷款;严禁将信贷资金发放到非借款人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信贷资金;严禁信贷人员代客户支取或偿还贷款本息。第三十三条除银团、社团贷款外,原则上不得超越辖区办理信贷业务。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信贷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和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分别为县级联社和信用社(支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总责任人,对辖内信贷资产质量以及风险控制负总责。县级联社分管风险管理的副主任(副行长)和信用社(支行)信贷专管员对辖内信贷资产质量以及风险控制负分管责任。第三十五条信贷业务管理实行信贷业务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主责任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公司业务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调查结论负责;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以及审查结论负责;公司业务部负责人为管理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实施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贷审委副主任为审批次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办责任人是指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管理的人员,分别作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审查经办责任人和管理经办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超权限报县级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级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贷审委、贷审小组成员为信贷业务的审议人员,对审议事项负尽职履职责任。信用社(支行)协助公司业务部管理的信贷业务,协助环节由公司业务部和信用社(支行)共同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实行责任移交制度。管理主责任人和管理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其管理的全部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在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责任移交,责任移交应在监交人监督下进行,并建立交接清单,逐笔详细记录,对抵质押物和大额信贷业务要进行实地核查,交接清单等相关资料必须由交出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保管。第三十七条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转为不良信贷资产时,县级联社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对未履行信贷工作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尽职免责制度。县级联社应成立独立的信贷业务尽职评价机构,负责对信贷业务流程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尽职评价,确定信贷工作人员是否免责。对于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业务实施以及贷后管理等环节尽职履职的信贷工作人员,贷款出现风险,可视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应经过确认程序,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纠改、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一条此前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相关信贷制度、办法、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2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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