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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让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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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让行标准规定一、路口让行前提条件:1、有灯控2、无灯控(有让行牌)3、无灯控(无让行牌)二、有灯控路口三、无灯控路口(无让行牌)四、有关法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达:(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立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表达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状况下,可以通行...

路口让行标准规定
一、路口让行前提条件:1、有灯控2、无灯控(有让行牌)3、无灯控(无让行牌)二、有灯控路口三、无灯控路口(无让行牌)四、有关法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立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表达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状况下,可以通行。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让已在路口内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启动转向灯,夜间行驶启动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待;(七)在没有方向批示信号灯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三)转弯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二、常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路口事故:1、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让行标志,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含直行,左、右转弯)发生事故,普通负事故重要以上责任;但右向来车是逆向行驶,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已调节见下文)2、信号灯切换时,后被放行车辆与先被放行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后被放行车辆普通负事故重要以上责任;3、相对方向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或进入路口直行机动车与同向进入路口左转弯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转弯车普通负事故重要责任,直行车普通负事故次要责任;4、路口右转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内直行轻便摩托车发生事故,双方普通负事故同等责任(该类事故发生在路段上,右转弯机动车一方可以负事故重要责任);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轻便摩托车一方负事故重要责任,右转弯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5、机动车沿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6、无信号灯控制T型路口,右转弯机动车与同向左转弯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路口有信号灯为绿灯时,可以调节为右转弯机动车负事故重要责任,左转弯非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关于调节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告知》一、停止执行市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沪公发[]261号)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二、常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路口事故”中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让行标志,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含直行,左、右转弯)发生事故,普通负事故重要以上责任;但右向来车是逆向行驶,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规定。     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区别详细情形拟定责任:     (一)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未避让直行右方道路来车发生事故,本道车普通负事故重要以上责任;     (二)本道车转弯,未避让亦在转弯右方道路来车发生事故,本道车普通负事故重要以上责任;     (三)右方道路来车转弯,未避让直行本道车发生事故,右方道路来车普通负事故重要以上责任。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应当如何理解请示》复函                             国法秘政函[]3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右方道路来车”(如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详细情形拟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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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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