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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Fourshortwordssumupwhathasliftedmostsuccessfulindividualsabovethecrowd:alittlebitmore.------------------------------------------author------------------------------------------date第一章-保险法概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法的涵义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其民商法中关于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和保险业法的内容。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规定,甚至还包括保险的习惯,有关保险的判例和法理,保险管理机关颁布的保险实施细则、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命令等也是保险法的内容。通常各个国家在立法时不把社会保险纳入保险法立法的范畴。   对保险法,理论上通常有二元说和三元说之分。持二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法由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组成。而持三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法是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保险业法(即保险组织法);保险合同法;其他有关保险立法,这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强制保险的立法,保护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立法等。我们认为,保险法的核心是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世界著名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即习惯法系)和大陆法系(即成文法系)。这两大法系同样对保险法的体系有重大影响。但在保险法方面,两大法系有以下共同点:①保险立法均起源于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习惯是保险法的重要渊源;②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保险立法方面均有许多成文法。  由于各国经济、政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差异以及文化、历史背景的不同,保险立法的表现形式、调整内容、组织结构方面千姿百态,因而,保险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地位和作用也不一样,或为习惯法调整,或为民法调整,或为商法调整。   二、保险法的历史演变  保险立法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漫长的历史过程。最初的保险法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了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保险法最初就是由海上保险的惯例逐渐演变而来的。  海上保险的惯例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历史年代。尽管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社会的变迁经历了帝国的盛与衰,朝代的稳定与动乱,但海上保险法却得到了存续,因为在海上不存在永久、持续地控制海洋的帝王或族长。所有海上航行的船只都由日月和星星指引,一切海上贸易者都受海上商业的普通惯例,即包括海上保险在内的海事法的规制。航行在海上的人们,彼此之间面对着同样的危险。所以,为所有商人普遍接受的海上商业惯例本身就逐渐演变成为一个独特的体系。这些惯例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之前已经存续几千年的历史了。大约公元前1792年至前1750年间,巴比伦王朝第六国王汉穆拉比编纂了一部法典;刻在一块黑色的石头上,内容一直保存至今。《汉穆拉比法典》共有285条法规,其中已包含有关于海上碰撞、船舶抵押和风险损失赔偿等某些海上保险法的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大约公元前9世纪,爱琴海东部的罗得岛成为地中海地区的航海贸易中心,当时的贸易与运输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船长本来就是船舶的主人,货主同时又是货物的押运人,船主与货主同在一条船上航行。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构造简单,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航行在海上的船舶一旦发生风险,所能采取的措施,就是将船舶装载的货物抛弃人大海,以便减轻船舶的负担,继续航行。但在抛弃时,在抛弃谁的货物问题上,往往引起船主与船上押运货物的各家货主之间的争论。任何一方都不愿意为他人的利益做出牺牲。为了避免和减少这种争论,在当时海上运输的船主和货主之间逐渐形成一种做法,即在船舶发生危险时,由船长根据“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做出抛弃的决定。因抛弃造成的损失由船主和全体货主共同分摊。这项习惯做法最后由《罗得海商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罗得海商法》对海上风险损失的规定是:“如果为了减轻船舶的负担,将货物抛弃人海,由于此种抛弃是为了全体利益而采取的,其损失应由全体受益方分摊。”   《罗得海商法》以法律形式将海上损失的分摊方式固定下来,表明保险法开始形成。   古《罗马法》在《罗得海商法》的基础上,使得海上损失的分摊日臻完善。对于有关船舶和货物损失分摊的问题,除了要分摊货物损失外,还要分摊因共同海损而发生的船舶本身的物料损失,如砍断船舶桅杆等造成的损失。另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措施造成的所谓“有意牺牲”,应由受益方分摊以外,第一次订明一般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仍由损失方各自负担。这样一来,《罗马法》就首次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在概念上做出了区分。当时对海上保险法的发展影响较大的习惯规则主要有《奥列隆惯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维斯比海商法》三大海事习惯规则。由于这些海事法中收集了地中海沿海城镇共同遵守的海上保险法律规则与惯例,因而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或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典。当然,这一时期海上保险法的显著特点是:①保险法的条文大都属于私人编纂的惯例集,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和效力;②这一时期海上保险法的内容大都包含于海事法或海商法之中,不存在独立的海上保险法文本;③这一时期的保险法规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适用范围不广。  到了近代,工业革命引起了海运技术向轮船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并进一步加剧了海运市场独立化的进程,于是欧洲各国先后制定了统一的海商法典或单行法规。如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所创立的《统一海商习惯法》,制定与颁布《海事条例》内容包括有保险方面的规定。1807年拿破仑制定《商法典》时,吸收了《海事条例》的内容,成为近代史上第二部国家制定的海商法。《法国商法典》与《海事条例》一样,均将海上保险正式列入其中,成为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的保险立法工作几乎与法国是同一时期进行的。随着英国海上保险中心的建立,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子1574年批准一项设立保险公会经营海上保险的法案。当时的英国,有关保险事宜全凭当事人约定及习惯法来解决。英国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爵士引1756年至1778年,耗时二十多年收集了大量的欧洲海上保险案例,从中整理出一些带规律性的规则,并以此为基础拟订了《海上保险法草案》,用以处理海上保险纠纷,进而形成许多著名的判例。曼斯菲尔德的努力为英国的海上保险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后,又经其他法官和学者的努力,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单行的海上保险法,即《1906年海上保险法》;英国的海上保险法的制定,成为欧洲各国海上保险立法的楷模,对各国保险立法起到了重大作用。      随着海上保险的盛行,人们仿照海上分摊损失的方式发展了陆上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等。与此相适应,各国相继制定出有关保险法规,比如火灾保险法、汽车保险法、地震保险法、贸易保险法,以及保险契约法、保险业法等,从而逐步形成了现代保险法体系。     三、英美法系的保险法  (一)英国体系   英国是习惯法法系的代表。至今,英国的非寿险仍以判例法为主,属于普通法规范畴。不过,英国也相继制订了保险成文法,如《1906年海上保险法》、《1923年简易人寿法》等。1906年制定的《海上保险法》系根据欧洲海上保险的有名判例而拟订的。今天,它成为海上保险的国际性通用法律,并为各国陆上保险立法所参考。   英国保险成文法以调整保险业法方面的内容居多。为了确定保险利益原则,英国于1774年颁布《人寿保险法》,并于1845年颁布《反投机法令》,前者适用于人寿保险,后者适用于财产和商品保险.1867年《保险单法》规定了保险单的转让事宜.1958年颁布《保险公司法》,并于1973年、1974年、1981年进行修订。目前,英国实施的是1982年《保险公司法》。此外,英国还制定了《被保险人保护法》、《保险经纪人法》。总之,英国保险业法方面的制定法是比较完善的。   英国的法律体系完全有别于欧洲大陆。英国法律中没有“民法’的概念.保险分为商事保险、海事保险两大类。根据英国的习惯,保险法属于商法的范畴。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保险法享有较高的地位。这与其悠久的保险历史及其海上保险在世界的影响不无关系。   (二)美国体系   由于美国和英国在历史上的特殊关系,美国的法律受英国影响很大。美国也属于习惯法国家,在保险合同法方面,与英国相同,采用不成文法的判例。在司法中,法官的权力很大,往往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判决。不过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颁布了以保险合同为中心内容的保险法。   1945年,美国颁布了第15号公法,规定保险业的监督及课税为各州政府的职权。自此,美国各州纷纷拟订保险法,并设置保险监督官。各州的保险法侧重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并对保险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不过,在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协调下,制定了全国性的保险费率制订法、公平交易法等法律。   美国最完备的保险法应属纽约州保险法,内容主要涉及保险业的各方面,仅有极少部分条文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作了规范,基本上属于保险业法方面的法律规定。英国的保险合同法、确立保险基本原则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而美国对保险业监督、管理方面的立法比较成功。美国也没有民法的概念,不存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英美法系法律的基础是合同法和侵权法,而这两者几乎完全存在于由判例发展而来的普通法之中.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英美等国的商事立法逐渐增多。其商事立法内容实际上包括了大量大陆法系认为应属于民法范畴的规范。在美国,保险被视为商事活动的一部分。保险法是各州商事立法的内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美国的保险立法不如在英国的备受推崇。这大概由于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的缘故。不过,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美国的保险立法有加强的趋势。      四、大陆法系的保险法  (一)法国体系   大陆法系的保险法又可分为法国体系和德国体系。法国体系的保险法规比较全面,有保险合同法,海上保险法、陆上保险法、保险监督法等。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和土耳其属于该种立法体系。1、海上保险法法国的保险立法起源于海上保险。1681年制定了《海事条例》,对海上保险的主要原则作了规定。1808年,法国拟订的商法典,明确了海上保险的原则。2、陆上保险法   欧洲大陆国家的保险法均起源于海上保险。陆上保险起步晚,规模小,保险法规发展迟缓。法国陆上保险法最早见之于法国民法典《射幸契约》的规定。在这里,没有区分赌博与保险。在1930年公布实施的《保险合同法》中,对陆上保险有相当的规定。陆上保险法没有单独法规。3、保险合同法1904年,法国开始拟订保险合同法,直到1930年才获通过,前后达30年之久。该法比较完善,主要包括:保险的一般规定,损害保险、人身保险、办理保险的程序规定等内容,经修订的该法沿用至今。4、保险业法法国的保险业法最先规定在商法典中。1867年、1905年、1922年、1926年、1938年年分别颁布单行法规,以资适用。1954年对1946年法令进行了修订。  (二)德国体系   德国体系的保险法侧重于保险合同法,以保险合同为中心,同时注重保险业的监督。瑞士、日本、奥地利、瑞典、丹麦、挪威以及旧中国的保险立法属于该体系。1、保险合同法德国较早开始保险立法。1731年,拟订了汉堡保险及海损条例,后于1794年制定普鲁士普通法,对海上、陆上保险作了规定。其后海上保险纳入1897年的《德国商法典》。1908年德国颁布《保险合同法》。包括:共同规定、损害保险.人身保险、伤害保险及附则等内容。该法类似于保险基本法,但仅适用于除海上保险以外的保险合同。2、保险业法   1901年德国拟订民营保险业法.1931年正式颁布《民营保险企业法》,成为政府监督保险业的主要法规,同年公布再保险监督条例。这是国际上最早的再保险监督立法。1983年,德国颁布了《保险管理法》。   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基础。法国、德国的保险立法借鉴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的经验,在海上保险、保险合同、保险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   大陆法系国家把保险法列为商法的一部分,为海商法、票据法、公司法并称为四大商法。其中,保险法与海商法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如:意大利、瑞士,保险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不管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保险法与民法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特别是债务和合同的一般原理对保险合同具有指导意义。因为如此,德国在其保险合同法律中引入了部分民法的观念和内容。我国保险法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保险法的地位有较大的区别。在我国,保险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将保险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是因为:(1)我国与西方各国的观念不同。保险在我国是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而存在的,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我国就法律体系而言,与英美、大陆法系国家有较大的差异。我国既不是民商合一,也不是民商分立体制,基本上是民法和经济法并存状态。当然,也有些学者认为“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和合同的一般原理对保险合同都具有指导作用,只有将民法作为保险法的立法依据,才能是我们的立法形成科学的体系。还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经济合同关系,应纳入民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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