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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著作权模板(多篇)教案著作权模板(多篇)第1篇:著作权教案版权之诉还是物权之诉黄汇?重庆市小学教师高丽娅与该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之间关于教案稿件遗失的纠纷在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探讨。该案原告高丽娅系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教师,根据学校的要求,高丽娅须将每学期撰写的教案上交学校检查。高先后交四公里小学教案本48份,但2002年初,当高丽娅老师要求学校返还其教案本时,学校只返还了其中的4册,而其余的44份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归还。该案涉及的焦点很多,包括“谁究竟是教案本的所有权人”、“教案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教案的著作权究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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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著作权模板(多篇)第1篇:著作权教案版权之诉还是物权之诉黄汇?重庆市小学教师高丽娅与该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之间关于教案稿件遗失的纠纷在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探讨。该案原告高丽娅系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教师,根据学校的要求,高丽娅须将每学期撰写的教案上交学校检查。高先后交四公里小学教案本48份,但2002年初,当高丽娅老师要求学校返还其教案本时,学校只返还了其中的4册,而其余的44份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归还。该案涉及的焦点很多,包括“谁究竟是教案本的所有权人”、“教案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教案的著作权究竟应当归谁享有”等。而随着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该问题探讨的深入,前述问题都已明确,即教案具备独创性,应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而小学教师高丽娅撰写教案的行为属于职务创作行为,根据《著作权法》16条的规定,高丽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单位四公里小学仅享有在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尽管如此,本案引发的另一个更值探讨的问题是在遗失作品手稿(手稿系孤本)的情形下,究竟侵犯的是作者手稿的所有权还是附载于其上的著作权?对该问题的正确回答,它不但关系到了版权和物权这两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系统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内的价值区分和逻辑分野,同时它还关系到此类案件裁判规则适用的统一和裁判结论的公正。因此,就该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非常必要。一、遗失作品孤稿侵犯的是物权而不是版权遗失作品孤稿之场合,部分学者从作品手稿的唯一性出发,认为如果将作品的唯一载体遗失,那么作者即丧失了对该载体上之作品行使著作权的可能前提,在该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但侵害了载体的所有权,同时还构成了对作品版权的侵犯,因此,于此场合,它实际上是一个版权之诉和物权之诉竞合的情况,权利人可以择其一而行使诉权。笔者不同意的这样一种见解,本文更倾向于认为即使是遗失作品的孤稿,它依然是对作品载体物权(所有权)的侵犯而非对作品版权的侵害。只不过为了对权利人进行充分救济,我们可以把这样一种侵害行为解释为是一种“物质性人格受损害”的情况,允许权利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如此,其理由如下:第一,版权和物权具有不同的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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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趣。版权保护的对象是负载于有形载体之上的作品信息,其意在禁止的是未经许可也没有合法理由而“以竞争性为目的对版权人的专有信息进行剽窃、抄袭和模仿。”因此,版权强调的是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信息垄断地位的维护。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信息系一种公共产品,其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特点,容易导致利用上的“搭便车(Free-rider)”现象。因此,为了刺激作者的创作热情,我们才有必要在作品上赋予权利人以一个排他的权利,使前述外部行为内部化,从而为版权人的作品生产提供激励。因此,要构成对版权的侵犯,行为人所指向的必须是依附于物化载体上的信息对象,只有对权利人的作品信息进行了剽窃、抄袭和篡改等行为时,才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反之,如果行为人仅仅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作品载体的毁损和灭失,那就应当是一种物权侵害,而非知识产权侵害。从本案来看,被告四公里小学并没有实施抄袭、剽窃或篡改原告高丽娅教案的故意与事实,换句话说,被告加害行为所指向的并不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信息内容,而恰恰是教案本本身。因此,本案并没有涉及原被告双方在著作信息利用上的竞争关系,当然也就没有通过版权之诉来维护作者对其专有信息的垄断,从而以激励其文化创新和知识生产的必要性。一言以蔽之,版权以刺激人类的知识创新和文化生产为宗旨,只有行为人对版权人的专有信息进行了不当利用而影响到了版权法对作者的激励结构时,我们才有必要启动知识产权之诉来对侵权人的行为加以遏制。反之,如果行为仅止于对作品载体的破坏,那就应当是一般意义上的物上侵权,所得到的也只能是物权救济而非知识产权救济。第二,遗失作品载体的行为系一种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虽不同于法律行为,后者属于法律对表意人“意思自决”价值认许之结果,而前者则是立法基于自身之考量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的法定分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在某特定事实和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之间就不进行价值上的取舍了。纵观各国民法,它们在对事实行为的要件加以概括时,除了要对行为的客观内容、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描述之外,它们还往往十分强调行为的主观状态,强调行为的具体场景。用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拉伦兹先生的话来说就是“决定某一行为之民法去向的,除了行为本身之外,还应考察其法效意思,而法效意思根本不可能完全脱离其环境事实而构成违法行为”。因此,在评价某一行为并欲在立法上为其作出责任上的分配时,除了要审视行为及其结果之外,我们还要考察行为者的主观意志。行为人不同的意志追求在许多场合往往决定了其行为的性质。而行为的性质继而又决定了其责任归属和责任的具体形态。结合本案来看,被告四公里小学显然不具有加害原告作品著作权的意志内容,没有追求和放任对原告著作信息的“发表”、“复制”、“演绎”以及“传播”等法定权利中任何一项权利侵害之意图。虽然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四公里小学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的作品载体系唯一的情况下而仍然对该载体进行处分,从而导致了原告作品随同载体一同灭失,致使其不能行使著作权利,因此被告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我们暂且不去讨论法院是如何认定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作品手稿的唯一性的(实际上法院也并没有给出相关认定过程),即使是被告确实知道作品手稿系唯一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被告也不应负担维护载体上著作信息之义务。因为著作权人作为作品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其才更有动力也更有义务和条件去制作作品的复制件从而以确保著作信息的维持与保存。而本案之学校属于仅具有偶然机会接触作品(载体)的当事人,自然不应承担类似之注意义务。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疏于管理原告作品之手稿而导致原告不能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乃一种事实上的巧合,它既非被告积极追求之结果,也非被告法定或约定义务违反之可归责。因此,所谓的权利竞合理不过是从结果主义的立场对类似的案件所进行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导罢了。但权利竞合毕竟不是法律的常态,是不是必须竞合还有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从保护版权人的角度来看,竞合理论对其当然有利,因为这使他至少获得了在两种不同之诉间选择的权利。更何况,版权之诉比之物权之诉,原告在举证责任、诉前证据保全和损害赔偿等方面都更具优势。但从加害人的视角来看,由于其并没有对原告版权侵害的意图,因此我们不能为了竞合而竞合,以牺牲加害人受法律公平对待的权利来迎合对权利人保护的需要,否则,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再说,不对该种行为做竞合处理也并不意味着原告就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了,如前所述,我们是完全可以把这种侵权行为解释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物质性人格受损害”的案件以对原告进行充足的救济。因此,针对此类案件,当有明确的请求权作为其规范基础且对受害人的保护又表现为法律上的自足时,竞合就是多余和不必要的,因为竞合毕竟增加了当事人的选择成本。更何况本案中竞合处理其本身就是在曲解被告本意之下所做的一种结果主义的判断,它根本无视了行为人之法效意思在法律上的评价!第三、载体的唯一性也不应成为版权之诉和物权之诉竞合的理由。如前所述著作权人作为其作品及载体所有权的拥有者,其应当更有条件去制作作品的复制件,也就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去保证著作信息的保存与维护。因此,在这种场合我们自然不应将此类之注意义务分配给一个仅具有偶然机会接触作品(载体)的当事人——如本案的学校。相反,如果像本案一般,从法律上认定一旦作品的载体系唯一时,对该载体的破坏就将构成版权侵权与物权侵权的竞合,那么将有许多主体因此而得咎。比如说,甲塑了一尊泥菩萨,乙经过该泥菩萨时不小心将其碰倒在地而致其损害。那么乙在此时不但侵害了甲泥菩萨的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其著作权。再比如说,张某收藏了李某向他写来的若干封书信,但由于保管不甚致使书信全部遗失,此时李某得以版权受侵害而对张某提起诉讼。如此一来,其必然带来知识产权之诉被滥用的现象。这显然不是我们的立法及法律解释的本意。更何况,如果真是做出这种制度安排的话,这对一般的行为主体来说是不是要求太高了?这岂不等于说,任何一个有可能接触到作品载体的当事人,其事先都必须去了解该载体是否是唯一的,从而以确定自己行为注意义务的程度,并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有所预期,如此,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对我们的市民生活干预过巨?而科学之法律,其特点不是束缚人们的行为自由,而恰恰是通过清晰界定权利边界之方法以为人们法律上的自由开辟道路。另外,将此类案件界定为版权之诉和物权之诉的竞合,可能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当权利人可能对受侵害的作品已经制作了复制件,但就是为了选择版权之诉从而以图获得更多诉讼便利和更多的损害赔偿时,其就完全可能故意隐匿作品复制件而不向法院提供。如此一来,竞合理论则非但没有实现对权利人保护之真实目的,反而还促使了权利人为诉讼诈害之可能。因此,将此类案件界定为权利竞合之情形实在是弊多而利少。二、遗失作品孤稿应可获精神损害赔偿遗失作品孤稿之情形不宜界定为物权之诉和版权之诉的竞合,那么如何给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人以最有效的救济?权利人难道仅能要求返还作品书稿(教案)纸张的价值吗?结论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作品的手稿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物,它和后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个结合了所有权人著作信息的物。虽然加害人未从信息利用的角度侵害原告的版权,但结合了著作信息的物载体对权利人而言却有着特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价值。我们通常所讲的“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是作品之父”就是这方面的最好描述。这也即是说,在作品手稿系唯一的情况下,如果有人侵害了该作品的载体而致使其灭失时,那么它在事实上不但加害了载体本身,同时它还彻底性地破坏了载体上作品和作者之间的人格联系,因此而完全可能引发权利人严重的精神不快和人格上的痛苦。在笔者看来,此时我们是应当允许载体的所有权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以对其提供足额之补偿的。实际上,我们的立法已有这方面的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遭侵权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性人格”受损害的情况,允许物品的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精神损害。我们认为,遗失作品孤稿之情势完全可以解释到这当中来。因为如前所述,载有作品之手稿,其不但是作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我们甚而可以认为那就是作者人格的一个外部载体,是作者人格外部化的直接延伸和现实体现。用德国著名版权法学家克洛德?科隆贝的话来说就是“作品的实质就是作者人格的外部化,而著作之权利也不过是作者固有人格支配领域的反射利益罢了!”因此,对作品唯一载体的破坏在本质上就构成了对作者人格利益的损害,是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侵夺,在该种情形下应当允许载体所有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如此之解释,它不但照顾了版权和物权的恰当分际,维护了二者明晰的规范界限,同时它又能很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有效而充分之救济,这种解释之方法可谓一石二鸟,殊值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参考。三、结语版权系一种私权,在我们强调加强对版权人保护的同时,我们切不可忽视法律自身的逻辑构造和制度间的功能耦合,更不应以牺牲法律的衡平正义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私益保护。只有在正确价值指引下,我们才能达致对纠纷的科学解决,才能找到处理问题的合理化路径,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应对纠纷的能动。第2篇:教案著作权案例分析教案著作权案例分析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是原告高丽娅为完成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第3篇:《人琴俱亡》教案模板学习目标:1、疏通文意,明确文言实词、虚词在文中的意思。2、感受文章的内容,体会人物的心情和个性特点,感受兄弟亲情。一、课堂学习1、你认为课文中哪些语句最能表达子猷与子敬的兄弟之情?“弦既不调”说明了什么,你理解“人琴俱亡”的含义了吗?2、王子猷是一个怎样的人?你喜欢这个人物吗?3、课文描写子猷先是“了不悲”“都不哭”,后又写他“恸绝良久”,他前后的表现是否矛盾?为什么?二、课外拓展:结合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探究魏晋风度材料一:《伤逝十二》郗嘉宾(郗超)丧,左右白郗公:“郎丧”既闻不悲,因语左右:“殡时可道。”公往临殡,一恸几绝。材料二:《雅量谢公》东晋名相谢安的侄子在前线与八十万秦兵作战,这一战关乎国家危亡,大胜后派人急来报捷。谢安当时正与客人下棋,看完后若无其事的继续与客人慢慢下棋,客人问起也只淡淡地说小儿辈破大敌了。——这一战关系到国之兴亡、家之存绝,谢安不可能真的无动于衷,只是越是激动的重要时刻越平静,才是超脱的风度。明确:《人琴俱亡》是《世说新语伤逝》第十六篇,结合其余十八篇来看,《人琴俱亡》作为其中一篇还是较为集中的体现了魏晋时期文人士大夫的某种思想性格特点及其文化特征——在任由性情、不拘矩度、注重情感的个性表达的同时,还故作旷达追求一种超脱的风度,魏晋风度。所以子猷的不悲不哭正好体现了魏晋时代士人独特的思想情感追求——他们注重真性情,追求个性的自由飞扬,同时又力求能摆脱世俗的一切利害得失、荣辱毁誉,寻求一种超然的风度。为此,尽管子敬很悲痛,却还是要强自抑制。二、课后学习: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题目。(甲)王子猷、子敬俱病笃,而子敬先亡。子猷问左右:“何以都不闻消息?此已丧矣。”语时了不悲。便索舆来奔丧,都不哭。子敬素好琴,便径入坐灵床上,取子敬琴弹,弦既不调,掷地云:“子敬子敬,人琴俱亡。”因恸绝良久。月余亦卒。(乙)魏武将见匈奴使,自以形陋,不足雄远国,使崔季硅代,帝自捉刀立床头。既毕,令间谍问曰:“魏王如何?”匈奴使答曰:“魏王雅望非常;然床头捉刀人,此乃英雄也。”魏武闻之,追杀此使。1、给下列字注音猷()笃()恸()舆()2、解释加点词的含义。王子猷、子敬俱病笃()()子敬素好琴()何以都不闻消息()()此乃英雄也()3、用现代汉语疏通下列句子的意思,加点字的意思要力求译准。(1)语时了不悲。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便索舆来奔丧。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便径入坐灵床上。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因恸绝良久,月余亦卒。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曹植有一首《七步诗》,和(甲)文都是写的,请你把它工整地写在下面。5、(甲)(乙)两文都选自《世说新语》,(乙)文中的魏武就是曹操。文中的他是怎样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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