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协议最高份额股东: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股东: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1.1合伙企业的名称: 1.2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1.3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合伙人的出资2.1最高份额股东 ,出资 (大写)万元,占比 %,以 出资。股东 ,出资 (大写)万元,占比 %(此股份每年清算),以 出资。上述出资应在 年 月 日前缴付。最高份额股东于 年 月 日确认已收到股东转账资金 (大写)万元 2.2在合伙企业开始运营时应对财产进行登记并形成财产清单,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在合伙企业运营中如若出现增资产,其他股东不予进行增资,由最高份额股东进行增资,再由最高份额股东进行安排以及重新股份分配。 第三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1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所有并使用。 3.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3.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6股东有权查看账本及销售情况,但不履行财务上的事物。 3.7合伙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4.1利润分配方式: 倪念智70%,张宇30%;增资再重新审核。 4.2亏损承担方式: 倪念智70%,张宇30%;增资再重新审核。 第五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5.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情况。 5.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3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接受财务报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财务账单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此财务报表日之前的财务状况视为确认。 5.4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以 意志为准,但不得损害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5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销对象以外的合伙人)经 同意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6股东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否则,其所获利归合伙企业所有。 5.7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做出决定: 5.7.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5.7.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5.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7.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7.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7.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5.7.7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6.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力,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3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6.4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6.4.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4.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6.4.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股东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4.5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6.5股东违反本协议约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6.6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6.7股东退伙时,按照市价折算退还股东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资义务;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6.8.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8.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7.1.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7.1.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7.1.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7.1.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7.1.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7.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决定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有关印章、财务资料立即封存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7日内重新刻制合伙企业清算印章。 7.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承担违约金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前述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律师费、交通费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缴付出资,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 9.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0.1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生效后,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4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份额股东: 股东: 日期:日期: 二人合伙协议第4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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