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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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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省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省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家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选聘并纳入省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等活动。第五条 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类实施、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与全国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省专家库中设立评审专家分库,评审专家分库的建设和管理等由省财政厅负责。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制定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二)负责“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三)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动态管理等;(四)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职责履行情况;(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 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库建设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协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二)负责本行业专家的征集、资格初审,协助做好业务培训、行为考核等日常管理;(三)负责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的履行情况;(四)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的履行情况;(二)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业务培训、行为考核;(三)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要求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第十条 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进行设置。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入选省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行业协会)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十二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四)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六)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人专业,对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提出申请,分别报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申请人应当填写《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专家认定过程包括初审、审核、发证、入库等环节。第十五条 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标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且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通过初审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颁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并按程序录入“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第十七条 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原已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由原专家库组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专家资源应当整体移交到省专家库。市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省内符合条件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原已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可由原专家库组建单位以单位推荐方式,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以在省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分库,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规划省专家库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的设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设立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省、市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设立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第二十条 设立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对安全、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二)有相应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三)有经过培训并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工作人员;(四)有健全完善的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和保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二十一条 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的使用情况。第四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全国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专家网络终端抽取专家。专家抽取的范围,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额度、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第二十六条 专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填写《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二)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共同签字确认。(三)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小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现场打开密封的专家名单,核对并组织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室。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只能为1人。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九条 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招标人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评标评审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一)国家和省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第三十一条 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评审资料。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向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议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议表》定期上报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劳务报酬标准按照有关标准支付。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约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二)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四)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专家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二)专家履职评议情况;(三)个人诚信记录;(四)教育培训情况;(五)年度考核情况;(六)其他有关情况。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培训制度,对专家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并将培训考核结果列入专家管理档案。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家考核制度,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第四十条 省专家库专家的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入库专家应当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不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终止其专家资格。第四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健全完善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专家的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暂停或者终止其专家资格:(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二)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2次以上,或随机抽取抽中后4次以上不参加的;(二)个人评标评审意见2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三)被招标人3次以上评价为不合格的;(四)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第四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并统一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二)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六)拒绝在评标评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七)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第四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聘用,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四)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之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的;(五)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六)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七)发生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2次以上者;(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省专家库中抽取和使用专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法律法规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的职责和义务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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