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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讲座你身边的法律知识——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讲师:司徒彦文主要采用以案说法,将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进行分析谈讨,希望通过讲座使大家掌握更多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当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案例涵盖的法律知识包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法”字古写作“灋” 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l...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你身边的法律知识——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讲师:司徒彦文主要采用以案说法,将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进行分析谈讨,希望通过讲座使大家掌握更多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当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案例涵盖的法律知识包括《物权法》、《侵权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法”字古写作“灋” 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古代传说中的异兽,能辩是非曲直。法——是权威的 水无常形 法不仅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某些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今天讲课的重点内容 主要采用以案说法,将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进行分析谈讨,希望通过讲座使大家掌握更多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当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涵盖的法律知识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等等。《婚姻法》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离婚帐,秋后算 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俩如果要闹离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偶尔会产生一些矛盾,今天我们分析这个案例,就是,财产已经在离婚的时候分配完毕,现在夫妻双方又对财产分配问题产生一些分岐,到底离婚之后是否可以算旧帐?案例 剧中主角:冯敏(女)和李响(男)原是夫妻 李响在外认识一女子欲与冯敏离婚 此时李响的父亲李龙在医院不治死亡 李龙有两间楼房,死后留给两个儿子:李响和李亮各一间; 李响心知如继承父亲的遗产其妻就会得到一半的产权,于是与弟弟商量,两间房由弟弟先继承,待离婚后将其中一间转回哥哥名下(李响是以弟弟生活因难为由在公证处放弃了继承权)。 李响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本以为大功告成,婚已离,房屋又通过公证已转回自己名下。谁知弟弟与弟媳妇又闹离婚,弟妇要分一间房屋,而将事情揭穿。于是冯敏将李响告上法院,要求分房屋一半产权。冯敏是否得到房子的一半产权呢? 冯敏与丈夫离婚之后才知道,他们兄弟俩在不到半年的短短时间内把这个房子反复赠与,其实双方已形成一个赠与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公民之间成立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能够恶意串通,故意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个合同无效。 回到本案大家觉得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合同自然合法有效了,但是我们要明白这份公证只是一个合法的外衣,其实当中包含着一个非法的目的,李响和李亮在短短半年时间发生了两次的赠与行为,李响先是放弃继承本属于自己的房产,而他放弃的原因是说弟弟生活因难,那么为什么不到半年弟弟又无偿把房子赠与哥哥呢?显然这个恶意串通的目的非常明显。这了损害了冯敏的合法权益。冯敏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冯敏可以要求法院认定他们这种恶意串通转让房子的行为是无效的,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虽然离婚,但在离婚后才发现自己原来的财产分割权受到侵害的话,可以在离婚后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原来没有分割财产。婚外房产,赠出的房产到底归谁 自电视剧蜗居播出后,引观众热议,剧中人物“海藻”和宋思明的地下恋情甚至被一些观众当成了“才子佳人”式的唯美爱情,此种奇特现象不得不让人深思,在婚外情的背后,老婆、情人受伤的到底会是谁?案情 张晨(女),丈夫李先生因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是在处理完丈夫李先生的生后事后,来到公司帮忙处理日常业务,在查看帐目时无意中发现了一张60多万元的购房发票,于是询问公司出纳王小小,王却说不知情。后经查证,才知道丈夫生前动用公司的资金购买了一间房给王小小,两人之间有地下情,而王小小又把房子转让给马先生。 请问:张晨能不能要回房子,而马先生又要不要搬出这间房子呢?《婚姻法》规定: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无权处理金额、数量较大的财产,李先生未经过妻子张晨同意的前提下无权将60多万元的财产赠他人,李先生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由于马先生是善意取得房产,所以没有权要求马先生搬出。 王小小应该将取得的收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张晨) 近段时间大家都在讨论新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到底有何新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今年8月13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条文共19条,新法出台备受瞩目,因为它对夫妻间的财产问题有了许多新的界定,比如,首次明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不少人说,这让男人笑,女人愁。 这个新的司法解释究竟对夫妻间财产的分配有何意义?真是在让男人笑,女人愁吗? 中国社会的离婚率已经连续七年增长,而不论婚前、婚后还是离婚时,财产尤其是房产总是绕不开的话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直面了时代需求。也体现了明显的时代性: 1.重视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2.强调了个人的独立和权利意识。 3.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较多的内容是对离婚时夫妻双方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的规定。 当婚姻走向务实,夫妻之间重视权利与义务时,婚姻反而会更加牢固。不是什么“男人笑女人愁”,而是双赢。 在此重点解读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共八条。《解释》第四条 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案例: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治玻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财产分割案件吗? 《解释(三)》原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解读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解释》第五条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解释》第六条: 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案例 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 《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本案中,房子名归小卢所有,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解释》第七条: 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解释》第十条 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2006年初,小王将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解读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解释》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小贾和小罗结婚10多年了,因小贾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2年时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解释(三)》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修订,并予以明确。 本案中,小罗要求分割小贾将来的养老保险金之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贾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费的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解释》第十六条 案例: 甲(男方)、乙(女方)是夫妻关系,甲因经营欠缺资金周转,叫乙将私己拿出来用,但乙表示要甲写一张借条才愿意拿出来,后来双方不和闹离婚。请问该款项应如何处理。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什么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思考: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不会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制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嘱在西方国家被称作“家庭宪法”,一有孩子就写遗嘱,但是中国人向来比较忌讳这事,觉得活得好好的立遗嘱不吉利。不立遗嘱有麻烦,要求老人提前立也有麻烦。 案例:儿子使用父亲的名义购房,要求父立遗嘱继承法期待大修 我国《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与当时的经济条件相适应。2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公民私有财产极大增加,公民拥有财产的性质也从单纯的生活资料转变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同时人们的生活观念和婚姻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切都深刻地影响到人们对财产继承的观念和态度。 目前遗嘱形式主要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因要收费,目前采用公证遗嘱的比较少) 争议最多的就是自书遗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出现了打印遗嘱并签名的自书遗嘱,这与继承法对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规定不符,在遗嘱继承中就引起了争议。 遗产保护、继承执行等在现行继承法中不够明确。 四川泸州发生的“二奶遗赠继承案”。四川泸州男子黄永彬临死前立下遗嘱,制定遗产归他情人而不归发妻。由于妻子蒋伦芳实际控制了财产,情人张学英就告到法院。泸州中院终审确认,遗嘱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但部分学者认为,该司法判决是“以德入法”,由此曾掀起一番司法判决合法性的讨论。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引出“特留份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思考。[遗嘱继承案例] 张伯有房屋5间。张伯两儿一女,生前与大儿子生活,二儿和女儿均在外在工作。由于大儿子不孝顺,张伯生前立下遗嘱指定5间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张伯死后,大儿没有通知弟妹,独立料理了丧事。他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父亲遗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相争,于是将房屋全部卖给刘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二儿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继承,法院立案后,张伯的女儿闻迅赶来,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及父亲的遗嘱。 请问张伯遗下的5间房屋由谁继承?《继承法》 张伯的遗下的5间房屋应由女儿一人继承 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的形式和遗嘱继承的效力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法的有限性和无限性 有限性:每一部法的文字多少、调控、适用的范围等都有界定。 无限性:它好象我们心中的一把尺,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当中无处不在,在全世界每一个角落都存在。 所以,如果我们心目中没有它真得是寸步难行。《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一句英国名谚,其实可以作《物权法》的最佳注脚。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主要用来界定产权,明确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特别是私有财产身份的确定。房屋买卖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案例:阿甲以20万元向阿乙购买了一间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事后阿丙以25万元高价向阿乙购买该屋,阿乙见利忘义,于是又将房屋转让给了阿丙,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阿甲才得知阿乙“一女二嫁”,将房屋另卖给了阿丙。请问:该屋的产权属谁所有 答案:该屋产权属于阿丙所有。 解析:《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 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权利皆无从谈起。。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解析: 预告登记可以保证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有效抑制房屋买卖中“一女二嫁”的欺诈现象。即类似于先前所讲的案例。 今后,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的现象发生。 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解析: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但70年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曾众说纷纷,此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就解决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可不归还 案例: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人为了某些方便,将自己所购买的小车登记在某公司名下,那么作为第三人就有理由相信小汽车产权属于公司所有。假若第三人向公司购买了这车辆,或公司欠下债务,第三人申请查封该车作为抵偿,那么《物权法》就会保护这一交易行为。 该车的实际车主(隐形权利人)不得向购车人或债权人主张任何权利。理由是: 《物权法》第106、107、108条有关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房地产交易活跃,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很容易使交易对方发生判断失误。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极易导致房屋买受人丧失权利。如何处分共有财产 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共同共有没有明确的份额,多数存在夫妻等家庭关系中,对于共同共有的处分,就要求全体权利人都同意,而此次规定,按份共有的话,如果要处分,只要三份之二以上的权利人同意就可以了。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一 甲、乙、丙共有祖屋一间,各占1/3产权。由于房屋空置无人管理,甲主张将此房卖掉,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反对是否有效呢? 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丙反对无效,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超过2/3,故甲乙在丙的反对下仍可以将房屋卖掉。案例二 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股份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但遭遇其余三人反对,请问甲可否实现抵押贷款呢?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甲所占的股份比例超过70%,所以甲有权将轮船作抵押贷款。浅谈物权法在物业经营管理中的适用 利用地役权提高物业效益 李白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幢3层半楼房,而邻近的土地还未建房,某企业有意以每年3万元租赁大楼则外场做广告宣传,租期为5年,但恐怕旁边村民建房后产生遮挡。为提高物业效益,于是李白与旁边土地的权利人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该村民在5年内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于广告牌最底线的建筑,或在现有建筑物上作出遮挡广告牌的行为,李白则以每年3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上述行为称之为地役供需关系随着经济发展,现今我镇绝大部份社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物业出租收益,如何经营管理好物业,成为各社区重中之重的任务。为此现结合物权法,浅谈一下物权法在社区物业经营管理中的适用理论解释: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怎样理解?)。如果不登记,村民在合同期内将房转让给第三人(何某),何某在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社区发生纠纷,社区对村民的土地不再享有地役权,也就说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至人损害责任等作了规定。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负 2008年9月8日,邓某借用许某的“007”小轿车行至某村路段时与傅某的“008”摩托车相撞造成至傅某受,经医院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和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 交警认定:邓某未确保行车安全,疏忽大意,不按规定会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傅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 1、傅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检查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邓某赔偿; 2、驳回傅某要求许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 交通肇事如何担责 “网友爱色彩”——其弟弟是一个好吃懒做的坏人,毕业后他爸爸买左台摩托车给他(车主是我爸爸)。由于他的不遵守交通规则被罚好多分,他拿到钱又拿去用了不交罚款。到最后罚纳金都差不多一万元。后来又把摩托车买给别人了。现在我好担心那个买我爸爸摩托车的人出事故后找到我爸爸身上。但之前听我弟弟讲过买他台车的人可以花好小钱就可以搞定那些罚款,但就必须要卖台摩台车给他。我弟弟就现在也找不到买我地台摩托车的人。现在这种情况我地要点算呀,我爸爸捱左几十年了,不想因为那台车的事还连累到我爸爸。对此《侵权责任法》有何种规定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即机动车买卖,原车主将车辆交付给新车主,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车辆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2000年6月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两人约定一年后归还(即2001年6月1日归还),借款期满后,王某没有依期还款,李某也没有催要。2003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遗下10万元遗产由其子继承。2003年5月1日,李某向王某儿子主张债权,要求其还款。王某儿子声称:王某已死亡,债务已消灭。李某信以为真,遂不再主张权利。2006年3月10日,李某听说王某儿子的讲法不成立,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的儿子清偿债务及利息。请思考以下问题 (1)王某死后,李某的债权是否消灭? (2)在诉讼中,如果王某的儿子提出诉讼期限已超期的抗辩,李某能否胜诉?法院如何裁决?问题解答 (1)王某死后,李某的债权并不因此消灭。 理由:王某有遗产1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儿子应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依法清偿王某的债务。 (2)李某超过诉讼时效,因而丧失胜诉权。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理由: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上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请思考以下问题 (1)王某死后,李某的债权是否消灭? (2)在诉讼中,如果王某的儿子提出诉讼期限已超期的抗辩,李某能否胜诉?法院如何裁决?问题解答 (1)王某死后,李某的债权并不因此消灭。 理由:王某有遗产1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儿子应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依法清偿王某的债务。 (2)李某超过诉讼时效,因而丧失胜诉权。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理由: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上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结束语祝愿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生活愉快万事胜意主要采用以案说法,将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进行分析谈讨,希望通过讲座使大家掌握更多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当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案例涵盖的法律知识包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随着经济发展,现今我镇绝大部份社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物业出租收益,如何经营管理好物业,成为各社区重中之重的任务。为此现结合物权法,浅谈一下物权法在社区物业经营管理中的适用如果不登记,村民在合同期内将房转让给第三人(何某),何某在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社区发生纠纷,社区对村民的土地不再享有地役权,也就说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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