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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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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案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和《中国矿业大学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国矿业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研究生新生,持中国矿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和《中国矿业大学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国矿业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研究生新生,持中国矿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等国家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业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年;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业等可保留入学资格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交研究生院审核,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1/8(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第七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被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由新生本人到校签字领取“取消入学资格通知单”。若研究生拒绝到校签字领取或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到校签字领取的,则由两名及以上人员(研究生院名、学院名)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发布公告。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其档案材料退回生源所在地。第八条学校根据由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检查出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在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中提交注册申请,并凭本人研究生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请假(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条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注册时,按照有关要求先缴清相关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相关资助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无需进行注册。第十二条各学院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在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研究生的注册工作。因故无法按期注册研究生的个人书面请假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暂存在学院,以备研究生院进行检查。第三章考勤与请假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计划所规定的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正常教育活动,依法履行个人教育义务。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正常的课程学习期间,主要由任课教师负责对其进行课堂考勤;在论文期间主要由指导教师负责联系和考勤。在整个学业完成期间,研究生应坚持经常与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班主任或学校研究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规定和要求,实行个人自我管理。第十五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参加相应的教育活动(课程学习、实验、调研、学术活动等环节)者,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事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尽可能用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指导教师或研究生秘书,说明本人因故请假的事由和期限,同时必须在事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陈述理由并进行补假,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第十六条研究生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2/8(一)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备案;(二)请假时间不超过八周,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备案;(三)因病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连续请假八周以上,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者,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研究生因完成学位论文需要安排外出调研、实验、参加学术会议、出国学习等,一般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时间限制,但必须经导师同意,并定期与指导教师或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保持联系。第十七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请假无法完成课程学习或课程考核时,必须按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退课或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课或缺考论处。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无故不请假、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者,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和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其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教案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案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二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鉴定等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进行。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重修等要求,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申请跨校修读部分课程,但课程的学习必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第二十四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将被真实、完整的记载;在出具的学业成绩材料中,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明确的标注。研究生在各类课程考核过程中违反考核纪律的,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考试工作条例》处理。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在我校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定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五条研究生须具备优良的诚信品质与学术道德。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3/8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正常秩序,研究生选择导师后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能变更导师,研究生原则上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若因国家或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导师招生的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经学生本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专业变动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同意,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转专业。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毕业年级以及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申请转学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学制与提前、延期毕业第二十八条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年或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年限加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年。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年。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案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与程序参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不能按期毕业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累计不能超过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原定毕业时间的三个月前,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由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第三十一条研究生的延长期不计入基本学制,延长期内研究生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第三十二条在读博士研究生若学习年限已满年,应在每学期末(月上旬或月上旬)提交“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完成进度、成果报告与承诺”,需要延期的应同时提交“延期申请表”。第三十三条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的,将予以结业或退学并终止学籍。申请创业并经学校批准的在读研究生,可在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年。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由研究生本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在本人明确权责、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后,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第三十五条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必须休学的;(二)因生育需要中断学业者;(三)在学期间申请创业的;4/8(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的。第三十六条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定向委培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第三十七条在籍研究生因培养需要短期出国(境)者,可以按保留学籍办理,具体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在籍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期限至其退役后第年。在校研究生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以联合培养的具体协议为准。在保留学籍期间,本人应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时间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累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学年;博士研究生累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学年。若创业原因,可以酌情延长休学时间。第四十条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研究生须办理相关手续离校。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的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本人凭研究生院签署审批意见的复学申请表,到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复学手续。第四十二条因病休学者,复学前必须提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第四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满,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八章退学第四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能毕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案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个人主动申请退学的;(七)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凭办好各项离校手续的离校通知单到学籍服务中心换发退学证明。第四十六条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被要求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按相应规定作退学处理,同时5/8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院送达研究生本人,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若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由三名及以上人员(研究生院一名、学院二名)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发布公告。第四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应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学校取消其学籍。涉及退学研究生就业、档案和户口等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案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第五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开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但未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核准后,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证不换发毕业证。第五十一条学满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可向研究生院申办肄业证书。未学满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可向研究生院申办学习证明。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报备教育部所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后,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管理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因旷课、考试违纪和作弊等学籍方面的违纪处理按照本规定和《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考试工作条例》处理,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第五十七条对非学历教育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6/8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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