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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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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川建发[201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我厅拟制了《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现印发各地,同指导《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  附件:1、《四川...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川建发[201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我厅拟制了《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现印发各地,同指导《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  附件:1、《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略)  2、《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略)  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一月四日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的管理立法目的规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标准与规范。依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针对四川省城市排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总结吸取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就全省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排水许可、水质监测、运营养护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使之法律化,将城市排水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其立法目的在于:  一、为城市排水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市场机制进程的加快,对城市排水管理的要求愈来愈高,单凭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管理城市排水工作,已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运用常规手段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的同时,还必须依法加强对城市排水工作的管理。以利于依法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依法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与运行;依法保障水环境的保护与整治,节能减排,确保城市排水的达标排放;依法协调行政管理部门、排水企业、排水户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将城市排水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为城市排水提供法律保障,是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  二、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污水和降水径流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是城市排水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安全正常运行的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用,才能不断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条例》依法规定了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以及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建设与管理上为城市排水设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日趋繁荣,城市人口的大幅增加,城市污水量逐年攀升,加重了对水质的污染和水环境的侵害,危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尤其是四川地处长江上游,是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地区,城市排放水质的优劣事关三峡库区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水质安全。《条例》依法规定了排水许可,从源头上把好污水排放关,不仅有利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使用,而且为有效处理污水奠定了基础。尤其是依法就污水处理的运营、管理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规定,为运营单位的依法经营,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条例》在依法规范城市排水行为的同时,明确了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为城市排水有法可依,违法必纠,提供了可靠依据。对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既界定了其地域适用范围,即“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又界定了适用对象范围,即“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还界定了适用内容范围,即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相关活动”。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污水处理是指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条例》界定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政府职责和发展规划的规定。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事关城市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从环境保护上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消除水污染,保护环境,是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是造福人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随着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聚集增长,污水量日益增加,污水包含成分日趋复杂。在某些工业发达国家,因污水而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显严重,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曾发生过多起轰动世界的水污染公害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环境恶化态势迫使一些国家组织和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以应对和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我省有些地方环境污染也相当严重,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如不引起足够重视,必将更加突出。因此,在现代化建设中,城市排水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必须高度关注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主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优越性,注意研究和解决好污水治理问题,以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从卫生防病上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通常,污水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污水中含有致病微生物,极易侵害人体而引起传染病的蔓延。例如霍乱病,在我国历史上曾夺去众多人的生命,现在虽已基本绝迹,但如果不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就有可能诱发其发生。另一种是被污染的水中所含有毒有害物质,对人类生存危害极大。它们常常通过食物链而逐渐在人体内富集,形成潜在危害,一旦爆发,不仅危及一代人,甚至影响子孙后代。因此,兴建完善的城市排水工程,将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是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癌症、“公害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从经济发展上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首先,水是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地球表面的70%以上被水所覆盖,但其中便于取用的淡水量仅为地球总水量的0.2%左右。许多河川的水都不同程度地被其上下游城市重复使用着。如果水体受到污染,势必降低淡水水源的使用价值。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出现因水源污染而引起的“水荒”,被迫不惜付出高昂的代价进行海水淡化,以取得足够数量的淡水。现代排水工程正是保护水体,防治水质污染,以充分发挥水的经济效益的基本手段之一。同时,实行中水回用,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也是节约用水和解决淡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途径。凡此种种,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其次,污水的妥善处置,以及雨雪水的及时正确排放,是保证工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世界一些工业发达国家,曾因工业废水未进行妥善处理,造成周围环境或水域的污染,使农作物大幅度减产甚至枯死,工厂被迫停产甚至倒闭,严重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教训,我们应当引以警觉。同时,废水能否妥善处置,对工业生产新工艺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例如原子能工业,只有在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治理技术达到一定的生产水平之后,才能大规模地投入生产,充分发挥它的经济效益。此外,污水利用本身也有很大的经济价值,例如有控制地利用污水灌溉农田,会提高产量,节约水肥,促进农业生产;工业废水中有价值原料的回收,不仅消除了污染,而且可以创造财富,降低产品成本;将含有有机物的污泥发酵,不仅能更好地利用污泥做农肥,而且可得到有机化工的基本原料--甲烷,用来制造各类化工产品等等。  总之,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城市排水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工农业生产,无不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只有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充分发挥排水工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本条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列入政府重要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之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财政支出,在审批经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中,纳入政府的经济发展内容和工作内容,以确保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建设与发展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得到保障。  实行统筹规划,是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相适应,要与城市建设发展规模相协调,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即统筹发展。既要防止忽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造成其发展滞后问题,又要防止不切实际的盲目超前建设,造成设施闲置浪费问题。这是坚持科学发展,实现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配套建设,有两层含义:一是广义的配套建设,是指城市建设延伸到哪里,城市排水管网就建设与服务到哪里,即城市排水管网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二是狭意的配套建设,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城市排水收集管网建设的配套,要坚持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做法,防止重厂轻网的问题发生。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事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确定这一行政管理主体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十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4、《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其中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5、《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饮用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督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并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以及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水利、地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订,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主要用水企业的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应当通过水平衡测试,并对单位用水、耗水、节水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后制定。”  7、国务院第158号令《城市供水条例》。其中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8、建设部第152号令《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监督管理”。  依照上述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职能,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起草有关城市排水的地方性法规,制订有关城市排水的规章、标准制度,编制全省城市排水的建设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2、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省城市排水规划及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实施;  3、参予排水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查,负责组织此类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并参加此类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4、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实施;  5、负责组织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评估考核;  6、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组织与实施;  7、会同省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价格进行监审;  8、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经验及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9、监督指导全省城市排水管理岗位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试,以及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运行操作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考试;  10、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纠正,依照条例的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规章、制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2、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规划,并组织、检查、指导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实施;  3、协调并参予本行政区域内国债排水项目的初设评审,并参加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协调管理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试运行评估考核的协调管理及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的评审与转报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组织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  7、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价格进行定价监审;  8、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经验及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城市排水企业按要求安排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持证培训与考试;  10、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的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较大的行政处罚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排水规章、制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2、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规划,并监督管理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实施;  3、参予本行政区域内国债排水项目的初设评审,并参加排水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企业试运行的评估考核工作,以及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的初步评审与转报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价格进行定价;  8、负责指导所属排水企业推广应用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经验及先进科学技术;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检查,督促所属城市排水企业按要求落实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考试;  10、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当事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较大的行政处罚结果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释义】: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使用、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以及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表彰规定。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按照规定标准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义务;有依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危害的义务;符合城市排水许可规定的有依法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义务等。单位和个人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享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对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依法进行规劝、制止和举报、检举的权利。  城市排水设施的综合概念是指:城市污水和降水径流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它具体囊括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市排水工作的重点正在向污水处理转移,污水处理工作已经成为城市排水工作的重心。城市排水尤其是污水处理面临着不少新的课题,有着很高的科学技术含量,尤其是污水和污泥再生利用是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的重要途径。为了鼓舞和激励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的科技创新,本条第二款作出了表彰规定。表彰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与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释义】:本条是对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及其规划目标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是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主体。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制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落实“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要求。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制定应当“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我国国情和城镇污水的客观状况作出的规定。城镇污水是指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生活污水、工业污(废)水和径流水的统称。对城镇污水实行集中处理,有利于资源整合,节约人力、财力和物力,提高城市污水的处理效率。“综合利用”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后的综合应用。国家鼓励不同类型再生水系统的综合应用,以利于充分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因此,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建立在“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之上。  专业规划的内容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降水即大气降水,包括液态降水(雨露)和固态降水(雪、冰雹、霜等);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杂排水径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再生系统充分可靠的净化处理、满足特定用水途径的水质标准或水质要求的净化处理水;污泥处置综合利用是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因此,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理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必须列入规划,为之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着力进行区域排水系统的研究工作。区域排水系统是对区域河流水质进行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及电子计算技术,从整个河流的范围出发,实现区域规划、水资源有效利用和管理的最优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组合。这是从局部治理发展为区域治理,从单项治理发展为综合整治的有效发展途径,应着力进行研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与处理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镇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正是强调专业规划要以落实城镇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为目的,要以提高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为目标。  第七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设施雨水、污水分流的规定。  为满足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保障处理效果,本条作出了“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规定。依照此规定,自《条例》执行之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排水管网均应实行雨污分流,不得再建合流制管道。  分流制是指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分流制在于根据目前国家经济建设的状况,暂对雨水不进行处理,雨水径流对水体的污染较轻,可直接排入水体。合流制是指用同一个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分流制的污水较合流制注入污水厂的水量和水质变化要小,有利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控制,降低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果。  对原旧城区实行合流制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根据原有排水设施、水质、水量、地形、气候和水体等实际条件,从城市建设全局出发,在满足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逐步改造为分流制,降低污水处理成本,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年度计划,骤步实施分流分治改造。  本条还作出了对实行分流制城市排水系统的强制性保护规定,即“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这一规定主要是指:  (一)城区内已改造为分流制的排水管道,如小区、机关、社区团体、厂矿区等仍是合流制的应配合城市建设改为分流制,禁止上述区域将合流制管道接入城市雨水管道;  (二)住宅区内改造、装修,禁止将用户的排水管直接与小区雨水管道、沟渠连接;  (三)禁止将处理后达标应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沟渠;  (四)禁止将各种污水溢流井的管道与雨水管连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排入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的若干规定。  第一、是对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建设要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的规定。这是根据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总体要求,强调排水管网优先建设,以防止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滞后。  第二、是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采用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得盲从,应作具体分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报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论证后,才能在工程中使用。评审中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得到国家认可,否则不得采用;其次要看其是否稳定可靠,趋于成熟,对属于试验性质的不得采用;再次要看其是否经济节能,节省投入,对建设投资大,运行成本高,耗能超常的工艺不得采用。  应注重探索经济、高效、节能、技术先进的符合我省省情的城市污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加大对效率高、耗电低、用地省和污泥少的污水处理新工艺的探索实验力度,趋于成熟的应推广应用。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综合利用研究,以解决污泥的最终处置和出路问题。  第三、是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报批程序的规定。城市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节能减排,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物质基础,对其建设和发展国家非常重视,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严格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报批程序,是对城市人民负责,要做到有根有据,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确保各项投资资金正确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用。对此,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相互协调与合作。  第四、是对城市排入水体的排污口设置的规定。首先是排污口的设置要实行属地管理,应经排污口设置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次是确保水功能区划,即排污口所排放的水质要符合水功能分类的水质要求,不得因排污口排放水质恶劣而降低水功能类别;再次是排污口的设置要符合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尤其是要严格遵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应加快城市排水系统工程的建设。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多数城市排水管道至今还未形成系统,有的利用街沟、河道排水,影响环境卫生。有的排水能力低,致使雨后城区长时间积水,直接影响市民的生活、生产。因此,加快城市排水管网改造,建设城市排水系统工程至关重要。  第九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或未覆盖区域的设施建设方面作出的规定。  第一款是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等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因为,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化粪池等相关污水处理设施会造成一些弊端。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复建设,加大投入,造成浪费;二是降低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浓度,给污水处理增加技术难度,加大工作量,延误正常运行进程。  第二款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未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作出了应当配置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杜绝不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而导致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  第三款对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污(废)水的排污单位,作出了应当建立相应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生活污水是指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工业污水是指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工业废水是指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加大对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废)水处理的工作力度,目的在于杜绝城镇污水处理死角,确保污水处理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达标排放。  第十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规定,以及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严格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承担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的高低、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其实质就是为了禁止没有资质或资职等级低于工程项目要求的单位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确保城市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  本条还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在实施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并通知相关职能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为了确保城市各种地下构筑物的地藉座标不相互冲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档案应报送县级以上建设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其他设施建设时查阅资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所需经费的规定。  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是主要的公益性事业之一,需要大幅度的资金投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是指:一方面要纳入财政预算,另一方面要利用市场,广开渠道,筹集资金。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所需经费,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即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是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与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之间的差距量。只有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所需费用的足额,才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因此,对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的差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区域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相关管理规定。  在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是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担负起对其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确保城市河道、沟渠完好、畅通,发挥其应有的排水功能。第三章 城市排水许可  第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释义】:本条是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  排水户是指产生、排放污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生产用水单位、经营服务用水单位、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城市污水是对生活污水、工业污(废)水及被污染的雨水的总称。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必须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任何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这既是保障城市排水管网使用效率,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城市排水户的基本要求。认真执行本条规定,是搞好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基础。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厂、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  (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  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的界定,以及对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的行政部门、标准的规定。  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是从源头上把好污水排放关所必须的。但应控制在本条规定的许可范围之内,对仅排放日常生活污水的城市居民等则无须办理排水许可证。  对必须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本条分三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是指排放工业污(废)水的工厂和排放医疗污水的医院。工业污(废)水大多具有危害性,有的含大量有机物,有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有的含放射性物质,有的物理性状十分恶劣。如不进行处理,不达到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标准,任其排放,不仅会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而且会给污水处理增加难度,甚至导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医疗污水是生活污水的一种,它除了含有较多的有机物和合成洗剂等生活污水的共同特征外,还含有病菌、病毒、病原微生物等,如不予以处理,进行严格消毒,就随意排放,不仅会严重污染城市排水设施,而且会造成病菌、病毒的传播和病原微生物的加速繁殖,甚至引发流行性传染疾病的发生。  (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宾馆、酒店属公共场所,是城市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宾馆与酒店,均拥有卫生间、浴室、盥洗室、厨房、食堂、洗衣房等设施、设备,具有水质水量变化大等特点。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漏液兼有生活污水和工业污(废)水的共同特征,对环境、设施的污染威胁极大。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和农贸市场都是城市污水的大型污染源。  (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机动车清洗场用水量大,含有大量的合成洗涤剂;建设工程工地涉水事项多,产生污水量大;尤其是混凝土制品场产生的污(废)水,若不进行沉淀处理,任其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极易堵塞或损坏城市排水管道。  因此,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上述排水户,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获得环保行政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后,其污水进入城市排水设施还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当地污水厂的处理水平与能力,审查确定是否批准排水户排放污水。  本条所称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商住小区、工业开发区,独立建成后的排水设施。此类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必须申办排水许可证。  本条所称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单位、团体或个人,在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前提下,自行筹建管理的污水处理(站)厂等。此类设施处理后的水质直接排入水体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运行评估考核合格;属处理后的水需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预处理”设施排水,必须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水质检测,并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  【释义】:本条是对排水户申报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向审批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的规定。  (一)提供“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本项适用于所有应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即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均要填报《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可到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二)提供“有关专用检查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本项亦适用于所有应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即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均要如实提供其排水专用的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有关图纸及证明材料,以利于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查办理部门掌握排水户所处地域及其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并根据该地域的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采取相应措施。  (三)提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本项适用于须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方可达标排放的排水户,即凡排水户所排放的污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必须自行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进行“预处理”。排水户在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供其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图纸、名称、工艺、规模及处理效果等。  (四)提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监测报告”。本项亦是对应当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的共性要求,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均应提供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同时,一要把握好监测报告的时效性,即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二要把握好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即检测报告必须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方能有效。  (五)“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本项仅适用于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必须在其污(废)水排放口安装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检测装置。其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供在线检测装置安装的时间,及申办前一个月各检测装置的检测数据。  (六)“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除了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外,一般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均属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其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提供的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应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检测;监测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市排水水质标准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排水标准的,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程序和时限规定。  县级以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检测,这是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重要环节之一。因为监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既是判定排水户所提供的各种自检数据准确性的依据,又是衡量排水户排放水质是否达标的重要凭证。  城市排水监测单位受领检测任务后,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向授予检测任务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城市排水监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后,如对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的,应当即组织查看,确保在10个工作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定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应当在排放前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提交已建预沉淀设施等预防堵塞排水管网设施和排放污水水质达标的相关资料。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释义】:本条是对各类建筑施工单位需临时排水应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的相关规定。  城市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事先应当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户应当建有建筑污水沉淀设施,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供沉淀设施的相关资料和污水检测相关数据资料。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程序与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程序相同。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应视排水期间长短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排放。  【释义】:本条是对获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  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样本。许可证的设置应包括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等内容,以便排水户按照许可要求排水。第四章 城市排水水质监测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监测资格。  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的机构,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机构的相关规定。  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被确定的单位必须通过省或国家相关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专业监测资格。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对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进行检测;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在应急状态下,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域提取水样进行水质监测。  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的机构实施城市排水水质监测,属政府授权的监管行为,不得向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水质监测或检测任务,应当列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中列支。  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户需委托监测站进行水质检测的,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签定委托服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收取相应检测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建立城市监测档案。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排水户和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为监测机构提供采样条件与必要资料。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的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释义】:本条是对实施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均要建立城市排水监测档案。对辖区内必须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排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要定期进行监测,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监测的实施应委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负责。受委托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要具实向委托部门出具监测报告,其监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应纳入城市排水监测档案备查。监测机构要对监测结果及报告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监测的排水户或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测机构的工作,为其提供采样条件和必要资料。  加强对水质监测规范化、操作管理自动化和处理设备标准化的研究工作。水质监测方面,在执行国家水质监测现行规范的同时,要关注国外在环境监测中已开始采用的中子活化、激化、声雷达等新技术及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应逐步变污水处理人工操作为自动操作。污水处理的设备使用,应朝着标准化、系列化方向努力。  承担城市排水监测职能的机构,要教育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排水监测工作中,严守监测纪律、讲求职业道德,保守被监测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水质检测报表,应当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水质的监测结果,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月依法向社会发布。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报送进水量、排放水量、水质报表、监测资料。  【释义】:本条是对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放水污染工业企业排放水质的规定及其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企业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对执行一级A标和一级B标的区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四川省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6号)要求执行。  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出水水质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等浓度指标,要逐日进行抽样检验,填写水质报表,建立报送制度,按月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的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并每月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污水处理企业还要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的填报项目要求,填报水质水量等各类数据。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取得方式、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评估考核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及运营资质证等方面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就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方式作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污水处理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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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王振伟,从事初中英语教育教学已经20年了,在英语教学方面有一定的研究。在制作各类办公软件方面也很精通,希望与大家一起互利共赢,共同学习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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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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