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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协议合同书及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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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协议合同书及其结算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精心整理固定总价合同及其结算标签:总价合同?结算?修正?分类:工程结算与合同价款调整2008-09-0910:57前按:以下是一位从事造价咨询工作的同志,发来的寻求咨询意见的信函。主要内容是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若干问题以及他的相关思考。信函的最后部分,也提出了一些困扰他的疑难,希望得到解答。由于其中的一些问题涉及固定总价合同及其工程价款结算的更深层次问题,所以提出来和大家一起思考和探讨。老师:您好!我是您的一位学生,现在造价咨询公司工作。现在工作中有些问题很困惑,恳请您给予指教。有这样一个项目,2...

固定总价合同协议合同书及其结算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精心整理固定总价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及其结算标签:总价合同?结算?修正?分类:工程结算与合同价款调整2008-09-0910:57前按:以下是一位从事造价咨询工作的同志,发来的寻求咨询意见的信函。主要内容是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以及他的相关思考。信函的最后部分,也提出了一些困扰他的疑难,希望得到解答。由于其中的一些问题涉及固定总价合同及其工程价款结算的更深层次问题,所以提出来和大家一起思考和探讨。老师:您好!我是您的一位学生,现在造价咨询公司工作。现在工作中有些问题很困惑,恳请您给予指教。有这样一个项目,2007年1月招标,清单计价,刚进行交工验收。我承担这个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其中一个工程,建筑面积10300m2,合同价549万元,结算时发现清单量和综合单价存在很多问题。多孔砖清单量是3570m3,实际是2580m3,清单量多了近1000m3(重复列项造成的),混凝土项也有重复。同时综合单价也有很大错误,例如:最简单的挑檐天沟内防水,报了533.38元/m2(应该是小数点错误),现浇栏板报了1688元/m3,与实际300元/m3左右相差很大,虽然错误很多,但总造价549万元是正常水平,因为材料价报的很低,钢材2600元/t,水泥190元/t。【按:这些情况是怎么发生的?应该可以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找到原因的。】据说当时就是在凑总数。【按:“凑总数”这个说法是基本正确!详细内容请参看《清单工程量复核和报价方法》、《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意识与评价(续)》与《清单误差报价总结》。】这个项目的另外几个工程也有重复项、漏项和工程量偏大或偏小的情况。现在我有以下几个问题:上述合同都是固定总价合同。您讲课时,我印象很深。您说,清单计价,并不一定是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固定价合同,只是使用清单计价这个工具得出了合同总价。【按:工程量清单只是报价格式要求,具体风险由谁承担应结合具体的合同类型解释。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施工招标文件》中,应结合费用项目性质来具体讨论相关风险分担的问题。】您讲得这一点很重要,我觉得大多数造价人员原先和我一样并没有意识到,大家对固定单价学习交流得比较多,使得对工程量清单的思维受到限制,仔细想想您讲得很对。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我认为按以下的思路才是正确的:1.对于清单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错误结算时均不再核算和调整,也就是说量与价的风险不再分开说,双方要承担的只是合同总价的风险。【按:在总价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有合同地位,而综合单价一般是具有合同地位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应遵循“总价优先”这一基本原则。这里提出问题1:这个总价优先的原则在结算时如何具体体现?在综合单价错误,没有得到及时修正,遗留到工程款结算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2.对于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也可以不用原单价。【按:为什么不可以用原综合单价呢?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综合单价均是具备合同地位的!请注意“变更合同价款的三原则”。】像上述工程为凑总价,好多单价都与实际不符,再用原单价会对变更签证造价进行错误反映。我认为:此部分造价可抛开清单计价,而用定额计价的方法更方便。【按:不同意这个看法。这里提出问题2:采用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签证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法进行结算的合同依据是什么?是不是可以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修正单价(原综合单价)这样的方式更好?】当然,若不是固定总价合同肯定要使用原综合单价。【按:不完全同意。这里提出问题3:在单价合同下,即使存在单价错误的情况,也一定要使用原综合单价吗?这种风险,有没有具体的防范措施?】归结起来说,对于固定价合同的结算,我的观点是,不再修正调整原错误,结算造价=合同价+变更签证,【按:在总价合同下,造价控制的要点是变更管理。】变更签证可用清单计价也可用定额计价方法计算,您同意我的观点对吗?【按:不同意。只要合同没有约定,按“定额计价方法计算”就不是按合同进行结算。这里提出问题4:定额计价的基本内涵是什么?】若我的观点正确,那么上述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与“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就存在有矛盾(实际上大部分工程都使用这样的条款),使实际结算时纠纷很多,如:1.招标文件中有“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我想,这句话意味着清单漏项可以调整,若调整不就改变了合同总价吗?这与固定总价相背离。【按:引号中的文字适用于单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实质不存在“工程量清单漏项”一说。】?2.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增减±3%以内按照原综合单价,±3%以外允许调整综合单价”。这意味着清单量不但可以调整,调整方法还与原综合单价有关,这不又与固定总价相背离吗?【按:引号中的文字适用于单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因为不存在清单数量误差概念,所以也不存在清单量调整一说。】3.施工合同中的“风险范围”是:中标价中已含所有风险。我认为这与固定总价是一致的。【按:不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应该是“中标价已包含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风险”,风险承担不能没有前提,目前的描述基本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写法。若这个文字表述是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写的,那么,何谈提供的是高质量专业服务?另外,还请注意投标报价“完整性”的要求。】4.“量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由承包人承担”,这两条本身就相互矛盾,更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大前提矛盾。【按:一般认为,引号中的文字适用于单价合同,不适用于总价合同。问题5:总价合同中有这个条款将导致什么结果?】从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从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2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3、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哪里。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原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该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作者:马跃时间:2010-10-28查看(613)评论(0)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1)80%(2)(3)(4)(5)(6)(7)(8)(9)二、法律评审要点(一)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二)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五)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还有因甲分包造成三方权责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在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以便于操作,避免纠纷。?(九)违约金规定不宜过高,且应明确最高限额例如工期延误违约金,一般以每日工程总造价的‰的。为宜,因为建设工程本身造价较高,如违约金标准过高,对施工单位是相当不利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日罚元约为工程暂定造价‰,而且又未约定上限。在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建设单位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建设单位需支付工程款元,而施工单位则需支付工期违约金多万元工期违约金。几类工程计价方式的法律风险--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作者:马跃时间:2010-09-08查看(465)评论(0)一、固定总价1、材料涨价。从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这期间的材料涨价风险很难预料。一旦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发包人则可以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2、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设计变更和发包人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但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则可能发生一方主张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而另一方则坚持按照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的情形,双方即会产生争议。3、工程量计算错误。在固定总价合同申,发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招标实践中,发包人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人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人就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4、施工承包范围不明确。“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但由于报价时仅有一张简单的平面布置图,合同价款涵盖的内容到底包括哪些,无法全部明确。实践中承包人认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的而发包人则认为凡是图纸载明的或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完成的工作都是合同价款包干的内容,不同意增加价款。二、固定单价1、调整范围较小。采取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发包人一般只同意对部分主要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调整价格的材料范围较小;如果合同约定的可调整范围外的材料价格上涨,费用只能由承包人自己承担。2、价格调整范围约定不明。固定单价合同中,承发包双方对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变动的调整范围约定模式通常为“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的则予以调整”;此种约定模式经常引发争议,如某种材料价格上涨超过,承包人主张对的部分也列入调整范围;而发包人肯定不会同意,双方即会产生争议。3、调整方式约定不明。固定单价合同中,承发包双方对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变动的调整方式约定模式通常为“按双方核定的价格据实调整”;但何为“核定价”易引发争议。如一方认为“核定价”即为当时市场价,而另一方则认为“核定价”为施工期间的平均价。三、可调价对施工单位风险较小。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前提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其风险分配严重不均衡,如果盲目使用这种类型的合同,可能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彻底失败,甚至可能引起承包商破产。在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1)工程范围清楚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比较详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承包商能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与招标文件说明无明显差异。  (3)工程结构、技术简单,一般很少或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4)工程比较复杂但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有足够的时间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在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范围有放大的趋势,甚至一些大型工业项目也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有些工程中业主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如果参加投标,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而不是必须完成的工程量,对表中的数据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2)承包商报价时必须审核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审查合同条件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表达清楚、无疑义。  (4)除固定总价合同固有的风险分配外,是否详细规定具体的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  2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可以采用两种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或分项工程表的形式。与单价合同不同的是,工程量清单和分项工程表不作为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的工程内容,只用于决定由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的工程所应得的款额。因此,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注意其计价与单价合同的不同点。  2.1采用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  (1)分项的划分应与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一致。因为分项工程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只有分项工程实施完毕,承包商才能得到支付,这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和效益。  (2)分部工程的划分应与工程很容易确定的几个阶段相对应,即各个阶段分界清楚,能准确定义,减少争端发生的可能。如一个建筑物可分为如下分部工程:场地准备、土方开挖、打桩、基础、结构框架(以楼层分)、楼面、围护、隔断、屋盖和装修。  (3)在编制分项工程表时,应考虑承包商资金能力,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如果业主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标明分项的划分,承包商在编制分项工程表时除了注意以上几点外,还应注意:  (1)在投标时应注意合理划分各分项,以便及早得到工程付款。例如,承包商可以通过在分项工程表中设计“材料到场”一分项,以便提前得到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款项。分项工程表中应包括诸如设计任务和搭设临时工程的分项工程项目。如果业主规定某些特定的分项列入分项工程表,则需在投标须知中说明这些要求。  (2)分项的划分应与自己的资金计划相协调,特别应与自己的融资计划相一致。因为付款的时间与分项工程表中项目的划分有关:在分项工程表中设有分部工程,则工程的付款时间为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全部实施完毕;没有设分部工程,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分项工程实施完毕。  2.2采用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该考虑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如承包商与业主的设计工作的界限,即设计工作主要由谁完成),结合工程实施情况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由于目前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多是适用于业主提供详细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特别是当工程无详细的设计文件即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中最好包括明确、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指明采用何种计算规则,或规定专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对于设计——建造合同(交钥匙合同),由于设计工作主要由承包商完成,则不可能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按详细的设计的报出各部分的工程量,在这种情况下,需制定专门的计算规则。  (2)如果业主编制工程量清单。则工程量清单上的项目应考虑承包商可能选有什么,或将选用多少来完成工程;对于承包商来说,在业主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项目的划分,可以在施工措施费中加入一些计量方法所容许的项目,或在单价中考虑一些余量,来资助设备材料费用,如设立“材料到场”一项以便及早获得付款。  因此,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工程量或分项工程表的制定,这样无论承包商还是业主都能从中受益。对于业主来说,合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可以减少招标的工作量,同时可以保证工程的整体效益;对于承包商来说,可以降低风险,避免错报或漏报项目,并能及时获得支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3固定总价合同的付款应注意的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的付款方式与其它合同一样,可以采用按月支付,也可以采用按形象进度支付,还可以采用合同完成后一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是固定不变的,业主支付的工程价款与承包商最终所完成的工程量一般没有太大关系,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承包商所得支付的估算方法,最好在招标文件中包括支付表,详细注明在完成工程的基础上计算的到期应付金额,即根据工程实施完成实际进度计算所得金额。一般常见的支付表有两种:(1)支付表为竣工时间期间的每月填入一笔数额(或合同价格的百分比)。该数额应与工程进度相协调,与投标书中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划分相一致,与投标书中的进度计划一致,在实施过程中,支付表中各款项应与最新的施工进度相一致,在施工进度计划修改时,也应相应地修改支付表。  (2)采用里程碑事件作为支付结点。此时应在合同中详细定义里程碑所要求的工作已完成  99.99%.而剩余工作需要几个月后才完成时产生争执。  4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但目前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承包商的风险还包括: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  4.1价格风险  承包商的价格风险包括: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的风险。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4.2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时给出工程量清单,有时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商投标报价。此时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和供应”。在该工程实施中,业主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即所谓的“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所以承包商无法得到这些新的分项的付款。  (3)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例如,我国某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工程量,仅钢筋一项,报价工程量为1.2t,而实际工程量达到2.5t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的损失就超过600万美元。  (4)如果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则业主在进行招标时,应注意将其对工程的要求表达清楚,特别是技术要求,应采用客观的表述,尽量避免采用主观性的要求。如合同规定一种设备将使用“最新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达,投标人无法确切把握业主对技术的要求,很难进行准确报价。如果业主要求包含有主观性要求的话,投标人就应要求保证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解释。  6结论  综上所述,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应特别注意审查该合同是否符合一般的应用前提,分析该合同的风险的大小,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应注意审查该合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的性质、条件是否吻合;应特别注意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注意报价计算的正确性,以减少报价的失误。业主也应注意合同的完备性,合同条件的合理性,特别是合同风险分配的合理性,合同范围的明确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和工程的整体效益。《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杨磊律师  固定价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格合同,又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做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约定的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的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1.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过程中各种条件变化不大,风险可以预见并可以控制;2.工程设计详细、到位,图纸完整、清楚,工程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有充足的时间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计算工程报价。固定总价合同的对于承包人的风险1、承包人要承担合同报价失误的风险(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2、承包人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时给出工程量清单,有时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人投标报价。此时承包人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3)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人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者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人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承包人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只有在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时,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所以,承包人的所赔机会有限,而业主对工程造价容易控制。固定总价合同有扩大使用的趋势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对于业主来说,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较,结算更为简单,容易控制成本,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而对于承包人的风险较大。虽然固定总价合同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基于业主的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存在扩大使用的范围倾向。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分配的不均衡,一些施工企业因为签订合同失误、报价偏低,造成承包人赔本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承包人索性中途停工,或者解除合同,引发了大量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探讨如何突破固定价,帮助承包人分析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十分必要。参考本所律师处理大量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纠纷案例,承包人可以考虑以下结算办法:1、施工合同无效,可以突破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因为合同无效,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均无效,包括双方约定的固定价结算方式也就当然无效,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照定额据实结算。2、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惯例,实行固定总价的合同一般要给承包人预付款或者风险金,如果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预付款,也没有约定风险金,那么,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就是显失公平。承包人可以以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条款。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预付款或者风险金,但是,发包人逾期给付的,此时发生物价上涨,承包人仍可以提出费用补偿。3、如果发包人以初步设计图纸让承包人进行报价,以后又按照深化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承包人既可以提出按照两图纸的工程量之差,追加工程款。4、对于合同范围以外的增项,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5、对于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6、对于由发包人逾期给付工程款,和其他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期间所发生的物价上涨,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索赔案例: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显然,《暂行规定》将工程价格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三种类型,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又约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案所涉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新版示范文本中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划分标准不一。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而没有考虑量的因素,如果承发包双方不对量进行约定,则双方因对量没有约定而产生纠纷;如果承发包双方对量进行了约定,双方又会因对固定价格的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因此,这系新版示范文本的缺陷之一。为了纠正这一缺陷,我们建议承发包双方在采用新版示范文本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删除该通用条款,并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进行重新约定,比如首先约定单价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然后再约定图纸不变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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