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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标  题城市计划编制措施公布文号中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发文日期-12-31公布说明                中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城市计划编制措施》已于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计划编制措施    ...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标  题城市计划编制措施公布文号中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发文日期-12-31公布说明                中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城市计划编制措施》已于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计划编制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城市计划编制工作,提升城市计划科学性和严厉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置市,组织编制城市计划,应该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城市计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镇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关键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计划,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为基础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省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计划,应该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足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计划,应该坚持政府组织、教授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第七条 城市计划分为总体计划和具体计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依据需要,能够依法在总体计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计划。  城市具体计划分为控制性具体计划和修建性具体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计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应该作为城市总体计划编制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计划,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基础资料。  第十条 负担城市计划编制单位,应该取得城市计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市计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计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计划和城市分区计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镇计划主管部门)负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组织制订近期建设计划。  控制性具体计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同意城市总体计划或者城市分区计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具体计划能够由相关单位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条件,委托城市计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计划前,应该对现行城市总体计划以及各专题计划实施情况进行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对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久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城镇体系计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镇统筹,对城市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效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计划编制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计划应该根据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根据本措施第十二条要求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要求提出进行编制工作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城市总体计划,应该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汇报;组织编制其她市城市总体计划,应该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汇报。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计划纲要,按要求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城市总体计划,应该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她市城市总体计划,应该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计划结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同意。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计划编制中,对于包含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镇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该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教授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计划编制中,应该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足吸收政府相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意见。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采纳结果,应该作为城市总体计划报送审批材料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具体计划,应该充足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确保相关专业计划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计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法采取有效方法,充足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城市具体计划编制中,应该采取公告、咨询等方法,充足听取计划包含单位、公众意见。对相关意见采纳结果应该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计划调整,应该按要求向计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汇报,经认定后依据法律要求组织调整。  城市具体计划调整,应该取得计划同意机关同意。计划调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该向社会公开,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并将相关意见采纳结果公告。                第三章 城市计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计划,要妥善处理城镇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表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省、环境友好标准,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表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计划,对包含城市发展长久保障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内容,应该确定为必需严格实施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计划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计划和中心城区计划。  编制城市总体计划,应该先组织编制总体计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计划中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计划结果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计划,应该以城镇体系计划、省域城镇体系计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计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根据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升人口素质,根据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要求,充足发挥中心城市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镇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方面、协调和可连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计划,应该依据已经依法同意城市总体计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计划关键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关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计划,应该依据已经依法同意城市总体计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置做出深入安排,对控制性具体计划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应该依据已经依法同意城市总体计划或分区计划,考虑相关专题计划要求,对具体地块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计划许可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具体计划,应该依据已经依法同意控制性具体计划,对所在地块建设提出具体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总体计划,应该包含专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计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该编制专门保护性具体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计划结果表示应该清楚、规范,结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示应有区分。  城市计划结果文件应该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法表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计划编制单位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城市计划,提交计划结果应该符合本措施和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计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计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计划期限通常为二十年,同时能够对城市远景发展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计划具体期限,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计划纲要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计划纲要,内容包含:提出市域城镇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标准;估计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标正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计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估计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加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关键对外交通设施布局标准。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标准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计划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镇统筹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城镇密集地域中心城市,应该依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提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保护与利用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标准和方法。  (三)估计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关键城镇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标正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关键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布局。  (六)依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需要划定城市计划区。城市计划区范围应该位于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计划方法和相关提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计划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估计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订空间管制方法。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标准和方法;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加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对应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位置和规模,提出关键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关键对外交通设施和关键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多种功效绿地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标准。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关键区域及保护方法。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关键确定经济适用房、一般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方法。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难防护等计划标准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标准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标准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计划实施步骤、方法和政策提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计划强制性内容包含:  (一)城市计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该控制开发地域。包含:基础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域。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含:计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对应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公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含: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她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关键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含:历史文化保护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关键地下文物埋藏区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方法。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含: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难防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总体计划纲要结果包含纲要文本、说明、对应图纸和研究汇报。  城市总体计划结果应该包含计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汇报和基础资料等)。在计划文本中应该明确表述计划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计划应该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题计划标准。  编制各类专题计划,应该依据城市总体计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计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计划期限标准上应该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限一致,并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计划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计划到期时,应该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组织编制新近期建设计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计划内容应该包含: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关键对外交通设施和关键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方法,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改和建设方法。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计划结果应该包含计划文本、图纸,以及包含对应说明附件。在计划文本中应该明确表示计划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计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计划,应该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计划确定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计划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空间布局、功效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标准;  (四)确定关键市政公用设施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走向、宽度,确定关键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关键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计划结果应该包含计划文本、图件,以及包含对应说明附件。                 第四节 具体计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具体计划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确定计划范围内不一样性质用地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许可建设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标准;  (四)依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要求各级道路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方法、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依据计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订对应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具体计划确定各地块关键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应该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具体计划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计划设计,部署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依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计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计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具体计划结果应该包含计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计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汇报收入附件。  修建性具体计划结果应该包含计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计划编制,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计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自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城市计划编制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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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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