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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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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已确立财产保险中存在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在人身保险中却排除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参照法律规定,探讨能否适当放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针对部分险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以期完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和人身保险概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十分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

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
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我国《保险法》已确立财产保险中存在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在人身保险中却排除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参照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探讨能否适当放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人身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针对部分险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以期完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和人身保险概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十分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被保险人享有的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是由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的核心,也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人身保险(PersonalInsurance)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又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种类。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它的赔付金额是事先确定的,具有储蓄和保障生活水平的目的。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约定疾病、分娩为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劳动收入减少、被保险人的残疾、死亡等费用。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以至于伤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的无价性,我国法律认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当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既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又可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权利可同时主张,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赔偿。二、其他国家、地区关于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新的保险险种的不断诞生,这种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代位求偿权的立法已经受到挑战,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克拉克所说:“传统的分类还会继续起作用:生命险和事故险一般不视作补偿险。医疗费用保险和失能保险却被认为补偿保险。……如果合同有规定将诉权转让给承保人,那可以说,事故险在这个意义上是允许代位的。”从现今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上看,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非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之外的,有些国家的立法或实践允许在部分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代位求偿权。《韩国商法典》第729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形下,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该项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916条第4款规定:“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工伤事故和偶发灾害的保险”也就是说,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意外事故保险、工伤保险和偶发灾害保险是法定的保险人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形。《日本伤害保险改正试案》中关于损害填补之伤害保险契约部分规定,就医疗费用而言,保险人得于保险给付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请求权。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商法典》第1030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做出给付后不得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生之对第三人之权利。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险人所承担之医疗及住院开支。”即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保险中,保险人可就医疗及住院开支享有代位求偿权。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人寿保险之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者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之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该条明确规定了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及疾病保险可否存在代位求偿权未作明确规定。基于“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可认为在保险双方均认可的情形下,可以存在代位求偿权。在美国部分州对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则上没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但法院对于当事人扩大适用范围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态度,因此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有代位权的,可以适用约定代位权,这种做法为美国多数法院认同。由此可见,其他国家、地区已经意识到旧的保险理念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并未严格限制于财产保险中,而是结合保险合同的性质,适当放宽其适用范围,这既符合保险法理,又可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三、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代位求偿权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第一,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由原有的财产、人身独立运作的二元模式改变为一定条件下的混合经营模式。《保险法》第9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实际上是将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与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了区别对待,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经批准经营部分人身保险。第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其保险的对象应是为了恢复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而进行治疗所需的费用,其数额是可确定的,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此所支付的治疗费用,具有浓厚的损害补偿性质,因而保险人在赔偿后应享有代位求偿权,但这类保险中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又使其与寿险紧密相连,为了规避不应有的道德风险,可赋予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自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的利益。保险具有“射幸”的性质。所谓射幸,是指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和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就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了它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与道德风险、保险欺诈相伴相随。在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允许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引发少数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用法律的规定串通骗保行为的发生,这与保险的目的相违背。总之,我们不应一概排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而应当借鉴国外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适当放宽其适用范围,这既符合保险法理,又可与国际保险立法接轨,促进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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