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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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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CompanyDocument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西铁总﹝2007﹞9号公布2012年8月1日修订西安铁路局目录TOC\o"1-3"\h\z\u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干部职工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任何...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CompanyDocument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西铁总﹝2007﹞9号公布2012年8月1日修订西安铁路局目录TOC\o"1-3"\h\z\u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干部职工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行规》部分用语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一、《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二、《行规》:行车组织规则。三、《危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四、《超规》: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五、《站细》: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六、《段细》:机务、车辆、供电、工务、电务等段行车工作细则。七、超过、不满、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包括本数。八、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包括本数。九、信号机前方(外方)、后方(内方):信号机显示的方面为前方(外方),反之为后方(内方)。十、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向而尚未到达的车站为前方站;列车已越过的车站为后方站。十一、隔开设备:系指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及有联锁装置(关系)的隔开道岔,亦可视为隔开设备。十二、机车三项设备:系指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十三、按站间区间掌握:在自动闭塞区间因特殊原因,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仅按站间区间间隔放行列车,即在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到达时刻后,方可开行后续列车。列车在区间仍按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运行。十四、线路坡度:铁路经过地形起伏不平的地区,在不能以填挖土方取平时,而修成较平顺的斜坡。斜坡起止点间的高程差与水平距离之比值,则为线路坡度,即线路实际坡度。以千分率(‰)表示。如在一段线路内有多处线路坡度时,这段线路内所有不同坡度线路两端的高程差与水平距离比值之加权平均,即为线路平均坡度;如把线路曲线和隧道对列车产生的阻力换算为线路坡度,并参与线路平均坡度的计算,则为线路换算坡度。单机挂车、岔线取送车及调车作业、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调车、手推调车、车辆防溜规定中的坡度系指该线(股道)的线路实际坡度;长大下(上)坡道区间和列车在超过20‰坡度的区间被迫停车规定中的坡度系指该区间的线路平均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的坡度系指该制动距离内的换算坡度。十五、无守货物列车:指无列尾装置且无运转车长值乘的货物列车。十六、调度机车:在繁忙区段配备由列车调度员掌握的机车,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安排担当调车或牵引列车的工作。十七、天气恶劣:因天气原因,造成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为天气恶劣。第一章行车设备 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9、14、15、22、170、171、185条)一、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由铁路局会同承建单位或铁路局组织的验收委员会进行初验,在确认工程已具备初验条件,经检查验收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验标》及质量评定要求,有关附属装置及备品均已齐备后,方可交接。如运输生产急需,经铁路局批准,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分段验交的范围、条件及要求:1.站场及线路工程新建线路一个区间;区间利用既有线路转线施工新线部分;既有站场改扩建及新铺的线路和道岔。新建线路工程竣工后,由铁路局会同承建单位或铁路局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进行对口验交,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合格后,开通使用,并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由设备管理单位接管,承担行车安全责任和养护维修。既有站场改造且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验标要求的,按规定开通并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共管,开通24小时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2.通信信号工程通信、信号工程单项或部分竣工后,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按照《通信、信号验标》及设计文件进行对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名拍发请求换装施工电报,经铁路局批准,施工单位依据电报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设备管理单位须进行联锁试验,确认联锁正确、设备完好,并由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值班员签认,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批准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信号工程设备交付使用时起,24小时内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共同值班、处理故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24小时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通信、信号的迁改或临时安装的设备,施工完毕后,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符合《验标》要求,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24小时内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值班、处理故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3.电气化接触网工程接触网工程至少为一个运行区段。工程竣工后,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验收小组对接触网设备进行对口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施工单位已克服施工质量缺陷,请求铁路局安排冷滑试验。冷滑一般进行两至三次,每次冷滑试验结束,对存在问题须整改后,方可进行下次冷滑试验。经冷滑试验及接触网绝缘测试合格后,铁路局方可安排送电。送电后,应在供电臂末端验电,空载运行一小时无异常,可进行电力机车负载试验,负载运行24小时无故障,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4.信息系统工程信息系统至少完成一个子系统。按设备的具体要求配置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网络间、电源间、值班室和辅助房间,运输生产使用的计算机设备按负荷等级明确电源配置,防雷、接地和消防等设施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项目无故障试运行10天后,批处理项目无差错试运行一个周期后(一般为一个月),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验收小组及时组织验收,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后,按规定交付使用。5.消防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专业验收小组(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及时组织验收,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后,按规定交付使用。6.房屋、建筑物、给排水及暖通工程房屋、建筑物应为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一栋(座)房屋、建筑物;给排水及暖通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系统。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验收小组对房屋、建筑物、给排水及暖通设备进行对口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达到交验要求后,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对给排水及暖通工程尚应在达到交验要求后,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试运行,调试合格后,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由房建部门对路局生产办公用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进行技术和设备管理。7.质量要求新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依据施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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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工程设施的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二、工程验收交接前,施工单位应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规定,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齐全、完整的竣工文件、各项工程记录、工程小结及主要机械设备技术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作为设备养护和使用的依据。三、设备管理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的要求,提前分别向铁路局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资料:1.工务部门应提供线路(包括驼峰)平面及纵断面图,标明坡度、曲线及起讫点;线路编号及名称,各股道钢轨类型、全长、有效长(集中联锁线路由电务部门核定)、线路间距、检查坑位置;各道岔编号、道岔类型及尖轨尖端、警冲标位置,车站的中心里程(并应在现场标划);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按不同速度等级)进站方向的坡道,区间内长大坡道平面及纵断面图,对限制速度及限制运行条件等亦应一并提出。2.电务部门应提供信号、联锁、闭塞图表,控制台盘面图及使用说明书(计算机联锁设备使用说明书),控制台与车站中心的相应里程,控制台与各道岔及信号机间的距离,正线、到发线的信号机、道岔表示器与线路中心距离等。电务(通信)部门应提供通信设备使用说明及区间通信设备的里程。3.房建部门应提供候车室、仓库的使用面积;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天桥限界;行车房舍的位置及其距线路中心的距离;水塔、水栓设备能力及限界等。4.供电部门应提供车站接触网导线高度、支柱限界,分段绝缘器、分相绝缘器的位置,隔离开关的位置和使用办法;站场照明桥、投光灯塔及其他照明等设备的位置、类型、数量。5.车辆部门应提供风管路、列车试验器、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车辆运行品质动态监测系统、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货车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置位置、走向限界图。6.货运部门应提供大型装卸设备的限界及使用条件。7.信息技术部门应提供竣工报告、竣工图表、技术说明书、使用与维护说明书、设备清单。四、使用单位应将上述设备资料的相关内容纳入有关细则,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经考试合格按规定发给合格证后,方准使用。设备管理单位有责任对使用人员进行讲解指导。五、工务部门负责铁路线路两旁安全保护区边界标桩、防护网、限高架、防撞墩(墙)的设置和维护。六、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局管内铁路地界线上和地界拐点处铁路地界标桩的设置和管理。七、新建、改建行车设备开通使用前分别由下列单位编制行车办法:1.新建铁路、新建或改建的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项,既有铁路单线改为双线、多线,以及双线、多线改为单线的施工过渡;既有线上新建、改建车站、站场、线路所、辅助所、信号、联锁、闭塞;新建或改建调度集中、调度监督、遥控、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发车表示器等的行车办法由铁路局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知有关单位。2.既有车站改建不涉及信号、联锁、闭塞的新线路开通,简易驼峰、机械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自动化驼峰(包括驼峰信号集中)、站场通信、票据传送、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等投入使用前由车站编制办法,经铁路局运输处批准后下达,并抄知有关单位。八、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技术管理的补充规定1.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和技术管理应执行国家、部局铁路行业规范、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技术标准,委托接轨站的路局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设备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质量和技术标准满足运输安全要求。2.专用线开通运营前,产权单位应与接轨站的路局运营、设备管理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安全协议、委托维护管理协议和技术服务协议,路局运营、设备管理单位对接轨的专用线按铁路运输安全有关规定实施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督。3.路企直通是指国铁机车牵引、以列车方式在国铁所属车站与专用线间组织直通运输的运输组织方式。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对实施路企直通的专用线,要按照国铁管理标准对相关设备数据、行车限制条件、施工检修组织等实施技术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满足列车行车条件。第2条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33条)一、对重要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复核,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下列工程竣工后,由工务部门按设计文件进行:1.新建或改建的线路工程;2.线路大修工程;3.遭受灾害的恢复工程。二、车站站内或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需变动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时,应经铁路局批准,同时,工务部门应将变动后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资料及时提供给车站、机务等部门,以便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有关细则。三、工务维护靠近站台的线路时,作业前后均应通知站台管理维护单位进行限界的测量和复核。四、经过复核的资料,由复核单位按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内容报送铁路局备案并抄知有关单位。第3条各部门对相关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各部门对相关行车设备的分工管理见附表1。第4条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各种行车备品应按附表2—7的规定配备,固定位置存放并保持清洁完整。第5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7条)一、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行车设备名称见附表8。二、带铅封或设有计数器的按钮正常情况下不准使用。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必须使用时,要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带铅封的按钮启封后,应通知电务人员及时进行加封。车站值班员或信号员应对按钮的使用和铅封的完整负责,并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电务人员检修时,亦应按规定进行联系登记。三、原带铅封的按钮,加装计数器后不再加封。使用设有计数器的按钮,须将使用原因和计数器读数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如发现计数器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电务人员修复。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在交接班时应检查铅封、核对计数器读数。电务人员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检修后,应检查铅封、核对计数器读数,并将检查、核对情况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第6条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186、241、285条)一、道岔人工加锁1.钉固装置及锁板由工务部门负责制作、安装和修理,其他加锁装置由使用部门设置。2.使用单位应配备经铁道部、铁路局鉴定的道岔钩锁器和其他加锁装置。3.集中联锁设备联锁失效,车站能用手摇把转动道岔时,应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并加锁;不能用手摇把转动道岔时,车站值班员应及时通知工务、电务人员将道岔固定在正确的开通位置,由车站加锁;在站内线路上新铺道岔时,由为主的施工单位将道岔固定在正确的开通位置,经车站确认正确后按规定加锁。4.在集中联锁设备联锁恢复正常使用前,车站值班员停止有关线路上的机车、车辆移动后方准开锁,电务人员应将转辙机的遮断器合好,会同车站对道岔进行联锁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可开通使用。5.道岔钩锁器安装的具体位置由车站会同工务、电务部门进行扳动试验确定,确认能保证道岔密贴后,由工务部门在加锁一侧钢轨轨腰处用红色油漆画一“竖线”,作为加装钩锁器的标记,并负责日常保养。6.多机转辙机牵引的道岔,应在道岔各牵引点处加装钩锁器,进路上的分动外锁闭道岔无论对向或顺向,均应对密贴尖轨、斥离尖轨和可动心轨加锁。可动心轨道岔及交分道岔的活动心轨应使用专用钩锁器,并按铁道部颁布的标准认真确认进路。7.车务部门对钩锁器要固定编号,经常保养,妥善保管;加装钩锁器时应按钩锁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8.施工期间,对相关的联动道岔加锁完毕后,有条件的要对道岔进行扳动试验,确认道岔是否密贴。9.电务部门应根据不同的转辙机型号,向车务部门提供相应的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使用部门要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二、道岔加锁钥匙的保管1.非集中联锁道岔的加锁钥匙由扳道长保管;集中联锁(包括联锁失效)道岔的加锁钥匙由车站值班员或站长临时指定的人员保管。2.站内停放救援列车线路的道岔加锁时,钥匙由车站值班员或调车区长保管。3.停放装载爆炸品及压缩、液化气体货物车辆的固定线路的道岔加锁时,钥匙由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或站长指定的人员保管。4.无专人管理的道岔应加锁,钥匙保管人由车站确定;施工道岔加锁钥匙由施工单位专人保管;段管线道岔加锁钥匙的保管办法由所属段制定并纳入《段细》。5.临时停放专运车列、公务车线路的道岔加锁时,钥匙保管的办法应纳入《站细》。第7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186条)一、手摇把的配备与保管1.由电务部门配备、统一编号、登记造册,一式两份,分别由电务、车务部门存档备查。配备数量(含挂锁钥匙)由双方确定。2.在车站配备的手摇把由车务部门统一装箱、双方加锁、电务加封(无信号工的车站车务加锁、电务加封)、车站保管。保管箱由车务部门配备,设置在车站行车室,如需在其他行车处所设置保管箱时,由车务、电务部门商定。二、手摇把的使用1.需要使用时,使用单位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会同有关人员签认后,方可开锁破封,取出使用。2.使用后,要及时收回、消记,由车务、电务双方清点数量、核对编号、共同加锁(加封)。无信号工的车站,电务人员需在24小时内完成本项工作。三、其他事项1.电液转辙机速动扳手视同手摇把的管理使用。2.施工部门在既有线施工或预铺道岔需要使用手摇把时,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3.电务段室内基地用于日常检修配备的手摇把,应制定相关制度。第8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5条)一、铁路局管内电气化区段接触网导线高度,在未改造前,不得低于附表9所列数值。二、附表9内所列高度凡未达到《技规》规定高度者,应在技术改造时解决。第9条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一、隔离开关操作人员应熟悉接触网的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位置及线路有无接触网等设备情况。对已停电检修或打开隔离开关断电的线路,要在控制台有关按钮上挂无电表示牌,计算机联锁车站具体办法由站段自定纳入《站细》。二、进行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有两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监护人员由车务、机务、供电段共同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由供电段发给隔离开关操作证后,才能担任操作、监护工作。三、隔离开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确认开关及其传动装置正常、接地良好后,方准按程序操作。操作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位,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操作过程中,人体不得触及支柱及其构件。雷电来临期间,禁止操作隔离开关。四、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供电调度派人检修。在未修复之前不得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攀登自行修理。五、绝缘靴、绝缘手套由各使用单位自备,初次投入使用前经供电段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每半年由使用单位送供电段检验,并填写检验合格证。不用时应放于阴凉干燥处妥善保管,每次使用前要仔细检查,发现有裂纹等异状时,禁止使用。六、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其主刀闸应经常处于闭合状态。因工作需要断开时,工作完毕后要及时闭合。雨、雪、雾天气应尽量避免断开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确需断开时,使用单位应在作业区两侧加挂临时接地线,必要时由供电部门配合。七、隔离开关断开或闭合后要及时加锁。站内货物装卸线上的隔离开关应使用“子母锁”(亦称双弹锁),因装卸作业隔离开关断开加锁后,一把钥匙交回行车室,另一把钥匙由装卸值班员(没有装卸值班员的车站由货运员)保管。装卸完毕,隔离开关闭合加锁后,两把钥匙一并交车站值班员保管。八、远程操作的隔离开关,执行完操作命令后,由作业人员在现场对隔离开关的开合位置进行确认。发现远程控制按钮不能操作隔离开关时,应改用手动操作,并立即通知供电调度。第10条在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4、158条)一、在电气化区段内,车体及货物上不准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的翘起物。二、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禁止使用水管冲洗机车、车辆,往牲畜车上浇水,并禁止在车体外面敲打烟筒、打开车顶口盖或用杆子测量货物高度等。三、设有接触网分段绝缘器和隔离开关线路上的安全作业标志,在既有线路上由使用单位、在新建线路上由电气化施工单位负责制作、设置。如图:四、在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上装卸车时,原则上应停电作业。在任何情况下,装卸车人员、工具、货物及其他物件不得侵入距接触网导线和接触网其他带电部分2m的范围内,不能保证时必须停电后方可作业。停电进行装卸作业时,任何物件均不准直接触及接触网设备。在两端设有隔离开关的线路上需停电进行装卸作业或在机车车顶上进行整备作业时,必须在安全作业标内方并确认停电后进行。作业完毕负责停送电人员应确认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准向接触网送电。五、电力机车折返所设有接触网有、无电表示灯时,均须确认该表示灯表示接触网已无电后,方准登上车顶进行整备作业。六、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机务处审批。第11条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159条)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必须保证行车信号、车辆“5T”系统及区间无线中继设备用电,除车站行车室安装一盏应急照明灯外,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自动闭塞电力专用变压器不能满足行车用电时,应予增容;电务部门信号总保险熔丝容量应小于信号专用变压器出口保险熔丝容量。第12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条)一、在货物线、岔线两侧或上空建造装卸机具时,必须遵守《技规》建筑限界的规定。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要考虑调车人员安全作业的附加距离。二、建造前,须将设计图及说明,报铁路局批准,并严格按基建程序进行。三、上述机具建成后,应有专人管理和操作,在不进行装卸作业时,须将机具的各活动部件置于建筑限界以外,并牢靠固定。四、现有不符合《技规》建筑限界规定的装卸机具,须列出计划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应制定安全措施纳入《站细》。第13条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49、50、67、102条)一、在既有线上增设道口、原有道口的加宽、改移和拆除及增设临时性道口应报铁路局审批。二、道口、人行过道的管理、维修,等级、标准、是否需要看守,防护设施及标志、通信设备的设置由铁路局工务处审批确定。三、在车站、货场、岔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过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铺面宽度在以下与道路贯通的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四、道口栏杆距最近线路钢轨外侧距离不得少于3m。五、代维修非路产岔线上道口的铺设、拆除、改移、加宽,由产权单位负责,但事先必须征得工务段的同意并以正式文件抄知有关站段。六、铁路管理道口设备维修管理的分工1.道口铺面、栅栏、标志、短路闸刀和排水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2.按定型标准安装和改造的道口自动信号、道口通知和预警设备由电务部门负责。自动栏杆(门)由安装部门负责。3.道口限高架、安全揭示牌,由供电部门负责。七、对特殊繁忙的道口应逐步安装遮断信号机。八、段管线的道口由使用单位管理。第14条行车时刻校对及钟表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8条)一、铁路局管内行车时刻以调度所行车时间为准,电务部门定期对调度所行车时间进行校准。二、列车调度员在下达夜班第一个阶段计划时与各车站行车室(信号楼)、客运段派班室、机车调度室、列尾值班室、铁路局车辆运行安全监测中心、供电调度等进行对时,各单位自行校对。三、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的时刻由使用单位根据与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校对的时间自行制定校对办法。四、钟表由使用单位自行配置,并检查、修理。第15条列尾装置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194、195、196、213、286条)一、列尾装置由固资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有关管理使用办法纳入本单位管理细则。二、列尾作业(检测)点具体设置位置见附表10。无列尾作业(检测)点的车站,行车室备品内应配备列尾装置尾部主机钥匙。三、设有列尾检测点的车站发车前,应保证列尾装置作用良好。四、列车运行途中发现列尾装置故障(含电池电量耗尽)时,机车乘务员或车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凭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运行至有列尾检测点的车站处理;列尾装置尾部主机丢失时,停车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将尾部车辆末端软管吊起,凭调度命令运行至有列尾检测点的车站处理。列尾装置尾部主机故障或丢失的列车不得越过有列尾检测点的车站,由于机车设备故障(机车控制盒、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导致列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可运行至终到站,沿途各站应确认列车完整。五、遇列尾装置故障须进行简略试验时,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无列检作业的由车站人员到列车尾部配合司机进行试验。六、列车在无列尾作业点的车站停运时,车站应根据调度命令摘取列尾装置尾部主机,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后,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回送至指定的列尾作业点。七、列车运行中有关列尾装置的调度命令应抄知相关车站。八、列车进入列车无线场强盲区前、驶出列车无线场强盲区后,由机车乘务员确认列车完整。列车无线场强盲区由电务部门公布。第16条行车设备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4、306条)一、施工单位每月须向铁路局提出次月施工计划申请。一项施工涉及数个施工和配合单位时,由主体施工单位商其他施工和配合单位签认后,提出统一的施工计划。对于工程复杂、施工时间长、影响运输较大或涉及相邻铁路局的施工项目,则应在施工前不少于一个半月,向铁路局提出施工计划申请。二、封锁区间(含停用其他设备影响行车的施工,下同)和确定慢行处所时,要减少对既有线通过能力的影响,采取集中、合并与平行作业等方法合理安排施工。三、因施工需停运货物列车时,应报铁路局批准。四、由于施工需调整货运任务而停运跨铁路局货物列车、调整跨铁路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或变更列车牵引定数、由外铁路局迂回运输时,由铁路局在施工前不少于一个月,以书面或电报将施工方案及运输安排意见报铁道部审批,然后按照批准的命令进行施工。五、遇特殊情况,对未列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施工单位应报铁路局运输处按程序审批。六、正线、到发线以外的站线、岔线及其他设备的施工,影响设备使用而不影响正常行车的,由施工单位直接与所属站、段、厂商定。第17条天窗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158、176、305、325条)一、对于行车设备的施工时间超过列车运行图预留的天窗时,应尽量与其合并。二、列车运行图预留的天窗,调度部门应按规定给点;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取消时,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三、各检修、施工单位在天窗时间内作业时,须按规定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护工作。第18条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07、325条)一、行车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车站值班员(调度集中区段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下为列车调度员、非常站控模式下为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发生时间、设备名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及对行车的影响范围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设备联合检查登记、手摇把使用登记、集中设备按钮计数器号码变化或破封等情况也应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二、有计划的施工均应登记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三、施工检修部门应提前在车站(调度集中区段为调度所)登记申请要点,车站值班员或调度员应核对登记内容与计划内容相符后方可签认,在车站要点登记的车站值班员还要按规定报告列车调度员;施工检修完毕并销记后,方可恢复使用。四、设备施工检修时,施工检修部门应在车站行车室(调度集中区段为调度所调度台)派驻联络员,办理登记、联系要点手续;与施工检修现场负责人联系,掌握进度。五、非调度集中区段的车站信号楼(行车室)和驼峰(编尾)集中楼和调度集中区段调度所调度台,应配备《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其他地点是否配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调度集中区段设备故障登记处理的补充规定1.相邻调度集中区段站间设备发生故障时,相邻两调度集中区段列车调度员都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设备故障处理完毕,相邻两调度集中区段列车调度员须核对确认均消记后方可开通设备。2.调度集中区段与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间设备发生故障时,调度集中区段列车调度员、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值班员要通知相关部门并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设备故障处理完毕,调度集中区段列车调度员与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值班员须核对确认均消记后方可开通设备。3.调度集中区段车站或相关区间在设备故障处理过程中,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急值守人员)可根据需要转为非常站控模式,故障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4.因特殊原因,在非常站控模式下进行运输组织的调度集中区段车站设备故障时,比照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办理设备故障登记。5.对检查发现设备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缺陷需要处理的问题,在分散自律模式下的车站检查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设备单位驻调度所联络员在调度所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界站间设备需要进行施工、维修作业以及检查发现设备故障、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涉及相邻局时,设备单位驻调度所联络员要及时委托邻局设备管理单位联络员登销记运统-46进行处理;对非常站控模式下的车站应在车站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第19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一、经铁路局批准在站内铺设或拆除道岔、线路时,施工单位应与工务、电务、车务和涉及的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二、衔接正线、到发线的道岔须纳入联锁,衔接其他站线的道岔应与原线路道岔联锁方式一致。三、新铺设的道岔在开通使用前由施工单位负责钉固;拆除的,应恢复原线路状态。四、新建线路及道岔开通使用前,取送工程用料车辆时,施工单位应提前向铁路局书面申请,写明限制机型、运行速度及注意事项等,铁路局运输处据此制定临时作业办法。取送车辆时,调车及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五、新建、改建线路在验交开通前须按规定次数轧道。如需租用机车时,施工单位向铁路局机务处请求,经同意并按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租用手续后,由机务部门负责安排轧道机车。轧道时机车司机按施工负责人显示的手信号运行。第20条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35、52条)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利用既有铁路设备跨越铁路、横穿路基、在桥上(下)或涵洞内通过。必须通过时,建设单位应提前与铁路有关站段联系,进行现场察勘,备齐资料,提出包括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后,书面向铁路局申请。铁道部、铁路局及铁路局监管的合资铁路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按路内工程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非铁路管理的工程项目,按路外工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除主送建设单位外,应抄送有关部门及相关站段。建设单位应与铁路相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三、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等各种光、电缆沟槽埋设时,应尽可能避开路基。因地形限制不能避开时,应事先取得有关工务段同意并签订协议,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准施工。上述工程位于站内时,开工前有关单位应取得车站同意。四、跨越或穿过铁路的各种非路产设备,由产权单位维修。产权单位须与铁路有关站段签订保证铁路设备安全的协议。第21条电气化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55、156条)一、为保持接触网与线路的相对位置,供电和工务部门应会同在隧道边墙的一侧或接触网支柱内侧划一红横线(轨面标准线)。红横线上面标明轨面至接触网导线的高度,红横线下面标明隧道边墙或支柱内侧至线路中心的距离,红横线的高程为钢轨顶面设计标高。实际轨面标高(包括施工时标高的改变)与红横线高程之差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大于30mm,作为线路和接触网维修时共同遵守的标准。因改建、大修需将线路或接触网支柱起高、下落或横向位移时,施工前供电和工务部门应会同按批准的施工文件测量复核,竣工后复查并重新测定。测量的各数据,均须经双方签认并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备查。在改建、大修设计时,如降低接触网的规定高度,必须报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施工。接触网高度已在本规则附表9规定的最低限度时,不得提高红横线高程。二、工务部门在线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在曲线变更原设计超高时,对拨道量应有所限制:其超高度每增加10mm,向下股一侧年累计拨道量应减少40mm;超高度每减少10mm,向上股一侧年累计拨道量应减少40mm;但总的超高度变更,不得超过30mm。三、工务部门与供电部门,对行车设备相互关联部分施工时:1.工务部门线路施工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1)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时;(2)更换牵引变电所岔线和通往岔线线路的钢轨及其主要联结零部件(如夹板、辙叉等)时;(3)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及两股钢轨上的夹板时;(4)更换整组道岔时。2.下列施工项目,由施工单位设置轨道横向连接回流线后进行。(1)成段更换一股钢轨或夹板;(2)单独更换道岔岔心或钢轨;(3)拆开夹板整正或调整轨缝。3.线路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接触网常设接地线时,零星施工由工务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进行(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触网常设接地线);成段施工,应与供电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在供电部门配合下进行。4.供电部门成段埋设接触网支柱,应与工务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在工务部门配合下进行。第22条关于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由于施工、养护维修而换下的钢轨、轨枕、碴土、导管、制动梁及其他废旧物料,应及时清理、搬出,并恢复线路、设施原貌,车站应予配合。搬出暂时确有困难的,应按规定堆码整齐,并不得影响其他设备维修作业。区段站、编组站的到发线、调车线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由于作业需要而使用的工具、配件或换下料等,亦应及时归位并摆放堆码整齐。第23条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的规定设有货物装卸线的车站,原则上不应在到发线上装卸散装货物。利用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到发线用作装卸散装货物的地段,应由铁路局运输处事先指定。装卸作业时,应对线路边坡、道床及接触网支柱进行防护,不得在加固和防护地段以外线路装卸散装货物。二、每批货物搬运或装卸完毕,由车站通知工务工区检查线路、通知接触网工区检查支柱,发现由于装卸货物造成扒空枕底、道碴散失、损坏路肩、道床严重污染、损坏接触网支柱等情况,由工务尽快恢复线路,供电尽快修复接触网支柱;未恢复线路状态时,不得办理列车接发。产生的费用由铁路局安排。第24条集中联锁车站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一、电务部门除严格按规定对轨道电路进行维修外,还要加强对经常不过车或易污染区段轨道电路的检查测试。在检测发现确因轨面生锈或异物造成分路不良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二、在轨道电路区段因分路不良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期间,车站办理接发列车或调车作业进路时,由车站、电务人员确认集中联锁设备能够正常排列列车、调车进路,可按正常方式办理进路。车站必须做到:1.办理前先人工确认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空闲。2.信号机开放后须将进路上分路不良区段内的道岔单独锁闭,并停止办理与该列车进路敌对的列车、调车进路和影响该进路的接发列车、调车作业。3.接发列车时,车站接车人员须人工确认进站列车整列到达,列车尾部停于警冲标内方;在人工确认列车或机车车辆全部出清分路不良的区段后,方可按下道岔按钮,解除道岔单锁。4.有车占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股道,不能显示红光带时,须在控制台揭挂表示(计算机联锁设备揭挂表示的方法由车站在《站细》内规定)。三、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不能使用信号集中设备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时,有关行车按无联锁线路作业方式办理。四、车站在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时,首次发现控制台的显示与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轨道电路的实际不一致,或出清后进路遗留白光带不消失时,应确认机车、车辆实际位置,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电务部门处理恢复;如确认为分路不良,不能及时消除时,按本条第二款办理。五、对电务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的因轨面生锈或污染造成分路不良的钢轨、道岔,车务应组织安排轧道除锈、除污,通知电务参与,其方法为:对由于轨面生锈或污染造成的分路不良的轨道电路区段,车站报告列车调度员同意后,安排机车轧道除锈或除污;中间站对于经常不使用的连接正线间的渡线,由车站值班员报请列车调度员组织调机、单机或货物列车经渡线运行除锈或除污。除锈、除污工作完毕后,电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该轨道电路的分路试验,恢复正常后,及时消记。轧道除锈、清除轨面污染后,仍不能消除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由电务部门查明原因,彻底消除。对长期不过车或很少过车的轨道电路区段,由车务、电务等部门共同确认,一次记录建档,电务可不必每月测试、登记,车站可不必组织轧道除锈,但车站须在控制台标示(计算机联锁设备的标示方法由车站在《站细》内规定),在使用时车站应按本条第二款办理。六、在驼峰自动集中的轨道区段内更换钢轨或道岔前,工务部门应初步除锈,更换后,如需轧道除锈,由车站安排,至少应经过5钩车轧道除锈并经电务人员确认轨道电路作用良好后,方可正常使用。七、更换道岔或钢轨后,电务应加强对所属轨道电路区段的检查、测试,在首次机车、车辆经过时,车站、电务人员及施工负责人要按本条第四款规定监视控制台的显示。发现轨道电路因钢轨生锈或污染造成分路不良时,施工负责人应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由施工、电务等部门参加,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办理,如产生费用由施工部门承担。八、长期停留的机车、车辆轮对生锈或粘有异物,可能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在动车前,有关单位应向车站值班员通报,并填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在调车作业时,要与车站值班员加强联系,确认调车进路正确,方可继续调车作业。九、单机在轨道电路区段使用紧急制动停车后,机车司机应尽可能地将机车稍行移动,特殊情况移动困难时,机车司机须及时使用短路铜线防护,并向车站报告机车停车位置和停车原因。第25条对现有技术设备不符合《技规》规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条)应按分管权限和业务归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和更新;在未改造更新前,有关部门应制定保证运输安全的过渡办法或措施。第26条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5条)一、《站细》由车站站长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技规》、本规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本站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按规定上报批准后方可执行。二、当车站技术设备、作业组织方法、上级规章规定等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站细》有关内容,并按规定上报批准。三、上报审批的《站细》正本,应采用打印或复印的活页(A4),以便修改时整页更换。副本份数车站自定,但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相符。四、车站应将批准后的《站细》有关内容摘录分送相关单位。五、《站细》必须按铁道部、铁路局规定的条款要求编制。要求达到文字规范、用语周密、条理清楚、详略适当。所用概念、术语应准确、完整,并保持前后内容的一致性和相关内容的通用性。六、编制《站细》的技术资料,由工务段、机务段、车辆段、电务段、供电段、房建部门、通信部门提前向有关车务站段提供。七、集中联锁车站遇有股道中间设置道岔时,在《站细》内应明确办理或取消经过该道岔进路的有关操作办法。第二章编组列车第27条货物列车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191条)一、带风挡的客车,不得与货车(已改小手闸的60t棚车除外)有人力制动机端相连挂。通过台有铁风挡的客车不得与装用16、17型车钩的铁路货车直接连挂。二、行包快运列车在站加挂货车时,必须加挂装用转K1、K2、K4、K5、K6型等120km/h提速转向架的货车车辆或车型中含有“H或K”字样的车型”。三、小运转列车机车、调车机车及编组小运转列车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与牵引的小运转列车机车、调车机车及使用火炉的车辆应有隔离。2.装载eq\o\ac(△,)、eq\o\ac(△,)的车辆与装载eq\o\ac(△,)的车辆,不得编入同一列小运转列车或在同一车组内进行调车作业。3.装载eq\o\ac(△,)、eq\o\ac(△,)、eq\o\ac(△,)、eq\o\ac(△,)的车辆编入同一小运转列车时,相互间应有隔离车。4.装载蜜蜂的车辆,编入小运转列车的隔离办法,按本条第四款办理。四、装载蜜蜂的货车不得与整车装运的剧毒品和农药车(即标有eq\o\ac(△,)的车)编挂在同一列车上。因车流不足,分别挂运有困难,在本次列车运行全程内,中途不发生列车折角转向的条件下,可编挂在同一列车上,但应将蜜蜂车挂在剧毒品和农药车的前部,并隔离不少于四辆。五、进入青藏线格拉段运行的货车须为载重60t级别及以下且结构标记为“K”“H”和“T”的通用货车。第28条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一、牵引定数的波动尾数,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为81t。二、货物列车长度超过列车运行图规定换算长度时为超长列车,低于规定换算长度及其以上时为欠长列车。超长列车禁止编挂装有超限货物的车辆、限速的机车和车辆、运行中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车辆。编发超长列车由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第29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一、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须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站值班员负责。二、列车在途中站甩挂后的关门车辆数,应符合上款规定。三、除确知列车在运行途中不调换首尾者外,尾部三辆不得编挂关门车。第30条开行无守货物列车和回送及临时调动客车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4条)一、开行无守列车的补充规定1.开行无守货物列车须发布调度命令;铁路局管内无守货物列车开行区段开行无守货物列车时,列车调度员可不发布调度命令。2.以吊起的软管代替尾部标志。尾部车辆软管的吊起,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站负责。无守列车尾部车辆后端制动软管应吊起并确保牢固,所需材料及工具由使用单位自办。3.小运转列车须挂列尾装置;中间站临时加开无列尾装置的小运转列车,且运行距离不超过本区段时,可按无守货物列车开行。二、回送及临时调动客车底不派运转车长,以列车尾部侧灯作为尾部标志。列车尾部侧灯的摘挂由车站通知随车车辆乘务员负责。车站按旅客列车办理接发列车进路。三、到达、通过列车,车站接车人员必须确认列车尾部标志,发现有异状时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第31条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192、210条)一、旅客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由客运部门加锁。二、旅客列车编组的要求1.客车应按其标记速度编入列车。2.固定列车编组中的车辆供风型式必须一致,全列空调列车供电制式必须一致。3.列车编组中,密封风挡车辆不得与橡胶风挡或铁风挡车辆连挂。4.加挂外铁路局所担当的旅客列车时,配属段必须派车辆乘务员;加挂非空调客车必须是母车。5.全列空调列车上加挂外属客车时,应挂于列车尾部。6.加挂客车的供风型式与列车编组不一致时,应挂于列车尾部。双管供风车辆加挂在单管供风列车中,须改为单管供风型式。三、安装列尾装置的货物列车,尾部不得编挂不适宜安装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车辆。特殊情况,不能安装列尾装置尾部主机时,由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按无守货物列车办理。第32条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荷重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198条)一、禁止各种类型机车多机(三机及其以上)均在牵引状态下重联(本规则第144条另有规定者除外)通过桥梁(梁拱跨度小于两台机车长度且墩台、基础又容许的除外)。牵引状态系指本务机车及协助本务机车牵引列车的机车(不包括有动力回送附挂机车)。二、通过大跨度桥梁限制三机(含非牵引状态)重联的机型和隔离条件见附表11。表列机型双机与其他任何类型机车也不能三机重联,JF型机车比照JS型机车办理。载重150t及其以上的重车,禁止与任何类型的机车重联。三、机车重联需按规定挂隔离车时,隔离车前后车钩和软管的连挂与摘解,由调车人员负责;有列检作业的列车,软管的连结由列检人员负责。四、站内桥梁人行道上,严禁堆码货物(包括路料)。因施工、维修必须在站内桥梁人行道上进行装卸作业时,禁止冲击板面,其均布荷载限定为3kPa,并应制定安全措施。第33条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一、列车中编挂有附挂机车时,应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中写明,其长度应计入列车长度,其重量在不具备自有动力行驶时,应计入列车重量。二、列车中附挂回送机车时,应执行以下规定:1.列车调度员应根据机车调度员提供的附挂机车的有关限制,向本务机车司机发布有关运行条件的命令。2.附挂机车的乘务员必须按规定到机车调度室报到,办理出勤手续。机车调度员必须向机车乘务员传达区段线路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三、严重破损机车禁止随列车回送。专列回送时,由申请挂运单位提出回送有关事项。四、广元~宝鸡间,允许货运机车附挂普通旅客列车运行。第34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0、212条)一、发生冲突、脱轨或因故障在中间站摘下的车辆,车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并通知车辆段调度员派人前往检查处理。检查处理人员应及时将结果报告车辆段调度员,并书面通知车站。二、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在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时,由司机进行检查处理。如不影响行车时,可运行至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并将情况告知列检人员;如系自动制动机故障,运行至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后,司机应会同列检人员用本务机车试验,并做成记录。三、向铁路工厂、车辆段、列检作业场,凭“车辆检修回送单”回送检修车辆,凭“良好车辆整备通知单”回送整备车辆。上述车辆需减速运行或有其他运行注意事项时,车站应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命令通知有关站车人员。填发回送单据须按车辆段调度员命令办理。挂运时车站与司机交接注意事项。四、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破损的机车、车辆,需装车运送至机务段、车辆工厂或车辆段时,其装车手续由有关机务段、车辆段负责办理。第35条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一、铁路局所属单位的救援轨道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出厂时由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填写轨道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整备要求必须符合《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规定,向车站办理免费回送手续后,方准编入列车。二、其他轨道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由所属单位按照货运规定填写轨道起重机回送技术状态鉴定书,并委托就近机务段对走行部分、制动及车钩装置等进行检查鉴定。车站凭机务部门检查合格证和铁道部建设司核发的年检复查合格证承运。所属单位应指派人员随车押运,保证安全。三、编入列车的轨道起重机及附属车辆,列检进行技术检查时,只检查其中附属车辆的走行部分、制动及车钩装置。押运人员负责检查轨道起重机(包括附属车辆上的有关部分)的各部技术状态。四、轨道起重机不拆吊杆回送时,吊杆须放在游车托架上,两臂拉锁须卡在基本车架的固定位置上。五、大型养路机械车辆应编挂在列车尾部。第3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一、到达编组站、区段站或经由该站中转的车辆,未得到该站同意及应有公安人员押运而未押运的车辆,禁止挂车。二、自动闭塞区段于夜间或天气恶劣时禁止挂车。三、两台及其以上机车重联时,挂车数仍按一台机车办理。单机附挂无动力机车或破损机车时,除因桥梁限制需加挂隔离车外,均不得再挂车辆。四、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单机挂车不得超过5辆。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见附表12。第37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一、厂矿企业需托运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过轨时,应与就近机务段商定技术检查,取得鉴定合格证明后,办理承运手续。车站凭机务部门检查合格证承运自备机车,凭机务部门检查合格证和铁道部建设司核发的年检复查合格证承运轨道起重机,根据技术鉴定证件,按铁路回送机车的规定编入列车,如需限速运行时,应报请铁路局运输处安排。厂矿企业自备机车乘务员,应经铁路局机务部门考试合格,方准在指定的铁路区段行驶。二、厂矿企业需托运自备车辆或需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企业自备车辆在新购或租入前必须按铁道部规定,向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逐级申请,呈报铁道部批准后,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编制车种、车型、车号。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的企业自备车辆,必须取得《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2.凡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的企业自备车辆,车辆所属单位或新购入、新租入车辆的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铁路车辆段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手续经铁路局批准并发给“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方可签订《企业自备车过轨检查协议》和《企业自备车辆定期检修合同书》(企业自做定检的可不签订检修合同)。车辆段于每年11月底前到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审批翌年检修合同,凡没有注册登记,未签订《企业自备车辆定期检修合同书》的车辆(企业自做定检的除外),不得办理过轨合同和签订运输过轨协议;凡进入铁路营业线运行的危险货物企业自备车,在新购前必须按铁道部规定,向铁路局货运处、自备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报铁道部批准后,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编制车种、车型、车号。运营之前到铁路局货运处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简称《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每年年底货运处对《危货车安全合格证》进行年审后方可继续运行。3.企业自备车辆每次过轨前,由车站通知列检作业场(包括装卸检修所),当地无列检作业场时通知车辆段派人检查。经检查签认后,方准进入铁路营业线,编入列车。4.企业自备车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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