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法规教案

旅游法规教案

举报
开通vip

旅游法规教案课程名称:旅游法学 教案提供:章锦河 旅 游 法 学 (教案) 第一章 绪 论 引言: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与法规的简称。“政策”与“法规”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政策强调“导向性”(如旅游业发展的政府主导型战略,即强调要重视旅游业的发展;依法治旅;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等6个方面的导向作用。再如假日旅游经济、西部大开发战略、征收利息税等政策问题分析),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等渊源)强调“强制性”,即法律...

旅游法规教案
课程名称:旅游法学 教案提供:章锦河 旅 游 法 学 (教案) 第一章 绪 论 引言: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与法规的简称。“政策”与“法规”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政策强调“导向性”(如旅游业发展的政府主导型战略,即强调要重视旅游业的发展;依法治旅;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等6个方面的导向作用。再如假日旅游经济、西部大开发战略、征收利息税等政策问题分析),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等渊源)强调“强制性”,即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法规的支持(如精神损失赔偿案、崂山大酒店游客溺水死亡案、成都青年旅行社赔偿案等分析),旅游业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旅游者等提高法律意识以及依法治旅具有必然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国旅游业发展与旅游法制建设 二战以来,特别是廿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旅游业发展迅猛。1992年,世界旅游与观光议会组织(WTTC)发表的第二届年度报告指出,1992年,旅游业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支柱产业。1992年,世界旅游业总收入3.5万亿美元,就业人数1.27亿,占世界就业人数的20%左右。我国旅游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旅游业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形成和发展的。 (一)旅游业发展现状 1、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大的时期,即以政治接待为主的第一时期(1949-1977年)和发展兴盛的第二时期(1978—),四个阶段。 Ⅰ 初创阶段(1949—1963年) 新中国成立后,为满足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回国观光探亲,1949.11.19日成立了“厦门华侨服务社”(现名厦门中国旅行社),这是中国第一家旅行社,是中国旅游业的开篇之作。1952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至1953年7月,已有20多个国家与中国建交,外宾日益增多。当时我国政府出于对外接待工作的需要,决定成立两个旅行社系统:一是1954.4.15中国国际旅行社及其上海、杭州等14个分社(周恩来提议);二是1957年由各地的华侨服务社组建而成的华侨旅行社(1974年更名为中国旅行社)总社及其分社。“国旅”主要负责接待外国自费旅游者,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外事办公室领导。“中旅”负责接待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属政府的侨务系统。当时办旅行的特点是:①目的是争取四种人来访,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同情、支持新中国,扩大我国影响,属于友好接待性质;②旅行社业务注重接待工作的政治效果而不是经济效益。与前苏联、朝鲜、原波兰、匈牙利等国签署《相互接待自费旅行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③根据政治条件选择接待对象,而不是广为招徕;④旅行社是直属政府的行政或事业单位,而不是企业。 Ⅱ 开拓阶段(1964—1966年) 1964年中法建交,国际航线开通。周恩来总理访问亚非14国,中国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外国来华人数逐年增多。1964.7.22经全国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批准“中国旅游事业管理局”成立。 Ⅲ 停滞阶段(1966—1977年) 60年代中期是世界旅游业大发展时期,而我国旅游业却大倒退,国际旅游业停顿;国内旅游业被斥为“资产阶级享乐”、“修正主义温床”而被禁止。 1970年,周总理批示“中国旅游局的机构还是需要保留的”。外交部提出了《关于旅游体制改革的意见》,使旅游业基本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格局。 1972年尼克松访华,中美建交;随后田中访华,中日建交。这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1972年,毛泽东对旅游工作指示:“接待外国人数可略增加,西方人士也可来一点”。周总理召开旅游工作会议,提出“宣传自己,了解别人”的方针,指示“对旅游者应按旅游原则收费”。1973年恢复于1969年被停办的中国华侨旅行服务总社,1974年改名中国旅行社。 IV 发展阶段(1978—) 1978.1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订了改革开放的路线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旅游业的发展驶入了快车道。发展阶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划分。 Ⅰ)从产品开发而言的四个阶段:(产品角度) 1978—1985 名山大川、历史名胜的恢复、抢救、抢修 1986—1991 发展特种旅游 1992—1995 观光型向度假型转变(国务院批准11个度假区) 1996—至今 主题公园的开发 Ⅱ)从市场供求关系而言的两个阶段:(市场角度) 1978—1988 供不应求 1989—1991 供过于求情况,寻求恢复 1992—至今 供过于求的竞争市场 Ⅲ)从旅游企业体制而言的两个阶段:(体制角度) 1978—1984 中、国、青(1980年)垄断经营,保持行政或事业单位体制。 1985—1996 1985.5《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两项决定:一是打破垄断,但旅行社必须是国有企业;二是旅行社由行政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 1996—至今 1996《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中外合资旅行社、私营旅行社的产生有了可能性。 2、发展速度 1978—1998年,我国旅游业经过20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辉煌的成就。旅游外汇收入由1978年的2.62亿$跃升至126.02亿$,每年年均增长率高达21.37%.如果考虑1994年以来的旅游统计口径的调整,1994-1998的五年间,旅游外汇收入(1994年为73.23亿$)年均增长率为11.47%,旅游外汇收入绝对量由1978年的世界第41位,跃升至1998年的第七位.接待国际旅游者由1978年的181万人次跃升至1998年的6347.84万人次,年均增长率为19.47%.1994-1998年间,年均增长率为7.76%(1994年为4368.45万人次),接待国际旅游者位居世界第五位.国内旅游收入由1985年的80亿人民币,跃升至1998年的2390亿人民币,增长29.88倍,年均增长率为29.86%.国内旅游人次由1985年的2.4亿人次,跃升至1998年的6.94亿人次,增长2.75倍,年均增长率为8.08%。 1999年,我国接待国际旅游者7280万人次,为1978年的40倍(其中过夜国际旅游者2705万人次,位居世界第五位);旅游外汇收入141亿美元,为1978年的54倍,位居世界第七位,实现了由旅游资源大国向亚洲旅游大国的历史性跨越。(国家旅游局旅游业发展的“十五”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提出)今后20年,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由亚洲旅游大国向世界旅游强国的跨越。世界旅游组织(WTO)的《2000年世界旅游预测》认为,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旅游目的地(届时将接待国际旅游者1.37亿人次,占全球8%),世界第四大旅游客源大国(出境1亿,占全球的6.2%)。同时,国内旅游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1999年国内旅游人次7.2亿人次,2831亿元收入,2020年国内旅游人次将达30—38亿人次。1999年,旅游业总收入4002亿元,占GDP(8.2万亿)的4.88%。 3、发展规模 饭店:中国1978年有137座,客房1.55万间,1999年底共有旅游住宿设施23.70万个,其中涉外饭店7035,客房88.94万间,(高、中、低档饭店的比率为4.3:15:1,而发达国家这一比率为1:4:5)。 旅行社:1999年底,我国拥有旅行社7326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256家、国内旅行社6070家。 旅游景点: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有力促进了我国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管理与保护,形成了一大批高品位、高质量的旅游景区,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基石。 自1972年10月16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17届大会在法国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成立了“世界遗产保护委员会”以来,至1999底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世界遗产保护委员会”审定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共有631处,其中“文化遗产”项目481处,“自然遗产”项目128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项目22处。 我国自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来,至2000年底,我国已有27个项目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目前世界上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世界遗产”中,有文化遗产20处、自然遗产3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处,分布在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我国世界遗产项目类型多样、品位极高、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列入世界遗产项目的旅游资源现已开发成为我国在世界上极具竞争力的拳头旅游产品,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依托。 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1座、省级旅游度假区117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50处,其中国务院于1961年3月公布第一批180处、1982年2月公布第二批62处、1988年2月公布第三批258处、1996年11月公布第四批250处;自1982年中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诞生以来,森林公园迅速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各类森林公园874处,其中经林业部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292处;目前我国拥有历史文化名城99座,其中1982年公布第一批24座、1986年公布第二批38座、1994年公布第三批37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119处,其中 1982年公布第一批44处、1988年公布第二批40处、1994年公布第三批35处。中国世界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度假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历史文化名城等的地域分布构筑了中国旅游资源空间分布大势,显现中国旅游资源多样性特点。 我国有可开发的各类旅游景区(点)2万多处,目前开发有12000多家。1999年国内旅游收入中门票占10%,旅游外汇中门票占6%。 旅游教育:1999年底,我国拥有高等旅游院校及开设旅游系(专业)的普通高校209所,中等职业学校978所,在校学生49.88万人。 旅游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1998年底全行业直接从业人员已达513.8万人。 1999年底,我国拥有旅游车船公司292家。 4、产业地位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将原来的“中国旅游事业管理局”改为直属国务院的管理总局—国家旅游事业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各级旅游局。 1981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八项决定),明确提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式旅游发展道路的方针。 1986年,国务院召开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决定把旅游业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把旅游业列为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 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把旅游业列为第三产业积极发展序列的第一位。 1997年,江泽民向海内外宣布主办“97中国旅游年”,李鹏为旅游业创汇超过100亿美元题词祝贺。 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调动和提高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党委对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旅游业确定为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先导产业、龙头产业和重点产业加以大力发展。 (二)旅游法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即沿着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经济主体市场化、市场发展体系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的方向发展。市场取向的改革过程,也就是市场作用不断扩大的过程,市场本身的缺陷,如事后性、盲目性等使法制化管理成为必然。 党的十四大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宪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为我国加强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 第九届全国人大,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综观国外市场经济发展历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我国加快了市场立法的步伐。改革开放20年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共制定了法律31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法规750多件、地方性法规5300多件。第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共审议法律草案129件,通过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33件,共118件,还批准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公约、重要协定60件,这些为我国市场经济立法奠定了基本框架。 旅游业发展速度快、规模大、产业地位日益提高,但与之相应的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 1、旅游法制建设的历程 I 经济政策为主的阶段(1978-1985年) 建立健全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旅游发展政策;如:1981年加强旅游工作的八项规定;1984年,“四个转变”、“五个一起上”(即国家、集体、个人、地方、部门)等政策。 II 行政手段为主阶段(1986-1991年) 加强旅游行业管理。 III 依法治旅阶段(1992- ) 2、旅游法制建设的现状特征 (1)滞后性 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最高的法典,但仍为行业性法规。《旅游法》以及与之相关的诸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尚未出台,使旅游市场的发展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我国《旅游法》的制定从1982年开始起草,前后共17次提出正式的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未出台。 日本1963年颁布了《旅游基本法》;巴西1966年颁布了《旅游组织法》;韩国1967年颁布了《旅游振兴法》(1971、1973年进行二次修订);英国1969颁布了《旅游发展法》;美国1979年颁布《全国旅游政策法》;墨西哥1979年颁布了《旅游法》;土耳其1982年颁布了《鼓励旅游法》;巴拿马1994年颁布了《旅游业奖励法》;俄罗斯1996年颁布了《旅游法》。 (2)应急性 例如:旅游“小费”、“佣金”、“回扣”的问题分析。 (3)片面性 旅游立法规范的对象偏重于旅游经营者,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旅游者旅游行为的规范约束。如“三碗不过岗”的案例分析。 (4)缺乏性 如《饭店法》,最早产生《饭店法》的是英国,源于中世纪,至今有4-5百年的历史,而我国调整饭店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案例分析:上海银河宾馆特大抢劫杀人案 二、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的内涵与调整对象 1、内涵 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调整对象 纵向关系: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关系; 旅游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如旅行社内部承包问题); 旅游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如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等)。 横向关系:旅游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 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旅游者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涉外关系:三资企业的中外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关系(中外合资旅行社问题); 外国旅游者在华的法律地位所具有的涉外关系; 外国旅游企业与中国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综合关系:以上三者之间的交叉关系。 (二)旅游法律关系 1、内涵 是指由旅游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构成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或组织) I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II 旅游企业、事业单位; III 旅游者(国际旅游者包括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四种人,国内旅游者); IV 涉外旅游组织。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义务的标的) I 物(财产权利对象的一切有形物质财富,如:旅游资源、设施、商品); II 行为(旅游服务行为、旅游管理行为);如:“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分析。 III精神财富(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旅游经营管理模式、旅游注册商标等,如商标、商业秘密侵权案分析)。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I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权利主体) II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义务主体) 3、确立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等情形。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1)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涵义、分类 涵义: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分类:事件(是指不以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 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从性质上划分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从违法方式上分为作为的违法与不作为的违法) (2)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A 主体合格(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饭店的权利:产销权、财务权、人身权、诉讼权 B 内容合法 C 表示合法(形式性要件,即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推定(如超过12:00时,旅客未退房,可视为继续延长住宿合同)、默示(一般而言,沉默不作为意思表示方式,除非有法律规定,如《星级评定》第三十条规定:“一星、二星饭店若对其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的三十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诉,三、四、五星饭店若对其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的三十天内,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在规定的期限未申诉,默示其认可)。 4、保护: (1)机构: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司法机构。 (2)措施:行政措施(警告、拘留、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民事措施(违约金、赔偿金等) 刑事措施 (三)旅游法学的学科性质及内容 1、学科性质 综合交叉的边缘学科。 2、学科内容 旅游法制建设在十四大以来,发展非常迅猛。1992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二部行政法规,国家旅游局发布了11件部门规章,地方发布了近30件地方旅游管理法规和规章。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旅游经营管理法律法规 (2) 旅行游览的法律法规 (3) 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4) 旅游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 以上诸多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初步形成了旅游法律法规的体系,为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为依法治旅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 公 司 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即沿着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经济主体市场化、市场发展体系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的方向发展。市场取向的改革过程,也就是市场作用不断扩大的过程,市场本身的缺陷,如事后性、盲目性等使法制化管理成为必然。党的十四大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宪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为我国加强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第九届全国人大,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经济法”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的。随后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中也使用这一概念。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这一概念。在我国,从1979年以来,开始广泛使用。 综观国外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市场经济即为“法制经济”,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我国加快了市场立法的步伐。经济立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市场主体、市场管理、市场调控的法律法规。 市场主体的立法,主要是关于各种企业的立法。例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公司企业法仅是企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 1 公司法的概述 1.1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具有三大内涵: ①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商品经济组织。公司是企业,具有企业的共性,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例如,旅行社是企业,但旅行社不全是公司;公司有的虽然冠以“公司”之名,但实际上并非《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如黄山导游服务公司。 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它既不同于非企业的法人,如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同于非法人的企业,如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③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1.2 公司的分类 ①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种: A 无限责任公司 德国称其为“人名公司”、法国称其为“合名公司”、日本称其为“合名会社”。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其是非法人企业,而法、德、日等大陆系国家则认为其是法人企业。无限责任股东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类公司以公司股东的信誉为保证,而不是基于公司的资本,其规模较小,目前在西方国家其已不占重要地位。 B 有限责任公司 英国称其为“私公司”或“不上市公司”,美国称其为“封闭公司”。 C 股份责任公司 英、美法系称其为“公公司”或“上市公司”。 D 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的形式。公司主要由无限责任股东代表企业行使多种权力。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其为法人,而在大陆系国家,则承认其是法人。两合公司历史悠久,早在10世纪就在地中海沿岸盛行。 E 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股东+股份有限责任股东的形式。公司主要由无限责任股东代表企业行使多种权力。 *为什么我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股份制企业只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其主要原因在于:A 企业不能自负盈亏;B 政企不分依然存在。 ②根据公司国籍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 A 本国公司 B 外国公司 C 跨国公司 ③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划分为: A 母公司 B 子公司(亦具有法人资格) ④根据公司在管辖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划分为: A 总公司 B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1.3 公司法概念 公司立法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国的中世纪就出现了公司,在17世纪,法国在有关法律中作出了关于公司的规定。1867年法国制定了《公司法》,1925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1966年法国重新制定了一部统一、完整的《公司法》,全面规定了各种形式的公司,共509条,内容充实、结构严谨。其它如德国、英国、美国、日本等都在19世纪下半叶制定了各自的《公司法》。我国加强公司立法是从1992年以后才开始的,但步子快。1993年12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该法分为11章、共230条,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活动规则和终止程序以及其它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有两大特征:第一是组织法(即设立、变更、终止,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等) 第二是行为法(即财务、会计管理,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等)。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依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旅行社公司”其①股票交易等受《公司法》约束;②旅行社业务受《管理条例》约束。 2 有限责任公司 2.1 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2 特征 ①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这是其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②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除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都在2-50之间,而其它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③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是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或称为“股单”,其不是股票、也不是有价证券,所以不能买卖,不向社会发行。 ④公司出资转让有严格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通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⑤设立程序比较简单。 2.3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5点要求: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是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是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是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是10万元。旅行社的注册资本由1985年的3万 30万,50万 150万分析。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公司法规定的11项。 ④有公司名称,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4 设立程序 ①确定公司股东数;②订立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独资公司制定章程的规定不同,但一般包含11项内容);③出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形式)+公司登记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依法验资) ;④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日期是营业执照被批准的日期)。 2.5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性质及其职权 2.5.1 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有9项权利,4项义务)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规定其可行使12项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都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5项内容必须由国家投资的主体机构决定。 2.5.2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规定其有10项职权。其成员有3-13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有3-9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应当于会议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不设董事会,但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且为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2.5.3 监事会 监事会是监督机关,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董事会及成员和经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根据公司章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但应当设监事1-2名。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5项职权。监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 股份有限公司 3.1 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任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2 特征 ①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②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一般至少要有5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③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同有限公司的最主要区别)。采取股票的形式,同股同权、同权同利。 ④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可以自由进行交易和转让。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其出资。 ⑤设立程序较复杂。 3.3 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6点要求: ①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且其中有一半在境内有居所)。 ②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规定的13项内容),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款募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在当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7项职权。 ⑤有公司名称,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4 设立方式 ①发起式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②募集式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的一部分(不少于资本总额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 授权 个人房产授权委托书公司各类授权委托书模版医师授权办法餐饮分店授权书产品代理授权书范本 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必须公告招股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并制作认股书;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5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11项权力,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是董事人数不足;二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是持股达10%的股东请求;四是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日通知股东。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持股数行使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入的事项作出决议。 4 股份、股票和公司债券 4.1 概念 4.1.1 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组成部分。 4.1.2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其具有三个法律特征:非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有价证券。股票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1.3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的证券。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4.2 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区别(6个方面) ①前者为股东关系,后者是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②前者不允许退还,后者到期还本付息。 ③前者收益风险大,后者利息稳定。 ④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公司债券优先受偿。 ⑤发行主体不同,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有三类:国家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⑥发行条件不同,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有六条: ①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总量不低于6000万元,股东有限公司净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②发行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务1年的利息。 ④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分司债券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 公司财务与会计 5.1 财务会计报告 “四表一书”即资产负债表、损益平衡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募集设立的公司必须公告。 5.2 税后利润分配 公积金(10%,弥补公司亏损或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所需,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公益金(5-10%,公司集体福利所需)+任意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经股东会讨论决定提取)。 6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6.1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契约,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而合并为一个公司。 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它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为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 公司合并的与分立应注意事项: ①公司合并与分立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务清单。在决定合并与分立后,公司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接到通知应于30日内到公司登记债权,债权人看到公告后于90日内到公司申报债权。 ②不清偿债务或者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与分立。 ③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并必须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⑤公司合并与分立均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6.2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出现法律事由,丧失营业能力,至清算终止时,其法人资格消亡。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 6.2.1 公司解散的条件 ①公司章程规定事由。(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组织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组织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可以不成立清算组) ④破产。(由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 ⑤依法责令关闭。(由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清算组) 6.2.2 清算组的职权(7项职权) 6.2.3 解散程序 ①成立清算组 ②编制清算报告 ③注销登记 7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①公司的法律责任 ②发起人、股东的责任 ③董事、监事、经理的法律责任 ④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⑤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⑥外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8 股份合作制 1996年,我国有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86982家,其中大型企业4946户,中型企业10817户,其余7万多户为小型企业。这么多企业是否都实行股份制?当然不是,近几年国家在宏观经济领域,采取“抓大放(活)小”的政策,即发展大企业、大集团。1992年国务院首批57家试点企业,1997年国务院比批转了《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批63家试点集团名单也同时确定,企业集团试点已达120家。全国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在企业总户数上占近千分之一,但经济总量却占国民经济的25%。 1997年底,我国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2343家,其中国家和省一级占42%。这些企业都是采取公司制,其中大多数是组建为股份公司。 1998年3月19日,朱容基总理答中外记者问时提到:“在本世纪末,即用三年时间,国有企业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前国家企业亏损面为40%,是相对企业总数而言的,全国500家大型企业的税收和利润占全国的85%,但亏损仅为10%”。这说明80年代中期推行的承包制,许多地方认为“一包就灵”、90年代实现现代企业试点,并非“一股就灵”。中央精神是:国有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凭、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搞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1997年8月6日国务院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共20条。 1995年国家旅游局在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确立了小型旅游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工作思路。目前温州、上海的长宁区、成都市、青岛市改革力度大。 8.1 股份合作制的概念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股份制的一些作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由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则以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8.2 股份合作制的特征 ①企业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 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采取职工股东大会制度) ③资本合作采取股份形式,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④分配方式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8.3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区别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相同点在于采取股份形式,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同点是: ①筹资方式不同(不向社会募集股份) ②合作方式不同(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劳资双联) ③表决方式不同(一人一票) ④股份交易不同(职工个人股不得上市交易,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得带走,必须在本企业内转让,其它职工可以优先购买。) ⑤税后利润分配不同(按股分红+按劳分红) 8.5 存在的问题 8.5.1 公有资产流失 评估人为压一块(在“产改”前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中,客观上由于求进度,工作不细,漏估;主观上怕评估高了卖(租)不掉,有意低估。); 政策导向让一块(为加快小型企业“产改”进程,应付上级检查,多出政绩,出台优惠政策,如购买企业者一次性交款可优惠10—20%等); 企业法人吃一块(少报帐外物资、少报盘盈留后手;多报坏帐损失、多报盘亏和成本费用); 主管部门送一块(租赁、出售企业应公开竞价拍卖,但利用“产改”作人情,私下送卖)。 8.5.2 强迫职工入股 “干部无股莫当官、职工无股莫上班”。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8年4月对山东、青海、重庆、辽宁四省市640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专项调查,发现强迫职工入股的方式有: 持股上岗(44.4%);调整到报酬低、不合理的岗位(22.2%);降低劳动报酬,取消其他合法权益(18.5%);扣、停发工资和奖金(9.3%);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5.6%)。 8.5.3 改制高成本问题 8.5.4 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自杀现象 第三章 合 同 法 1 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法》修订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宏观经济的市场取向的改革,市场交易中合同交易的方式越来越重要。1980年10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主持下,成立《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1981.9.29草案送审。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2年7月1日施行。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7月1日施行。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11月1日施行。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改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并于同日施行。该法共七章,47条。 这样我国便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统帅,《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局面已面临诸多问题。 ①“经济合同”的概念不科学。 经济合同是指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法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主体的四重性、内容的双务有偿性、性质的经济业务性。 ②三足鼎立局面使法律调整的范围模糊不清,既有法律空白,又有法律规范的重复。 故此,1995年1月起,几易其稿,《合同法》终于于1999.3.15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999.10.1起施行。 1.2 《合同法》立法目的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具有鼓励交易的特点。例如:A、合同订立的形式变化;B、合同主体的拓展等。 1.3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政府对经济的行政管理关系(如国家预算、GDP的增长速度、政府工作军令状、旅行社的审批等事宜分析)、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如部门承包问题;企业与职工关系问题(企业部门目标责任书、清华大学校方与研究生签定协议书、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关系等案例分析))等不适《合同法》调整。 2、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人身关系 故“婚姻、收养、监护”等民事协议不适《合同法》调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包括列名合同(15种)与未列名合同(如旅游合同)。 1.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即“法律地位”的平等,其包括三层涵义: A.身份平等(合同当事人没有高低、贵贱、从属之分。只有身份平等,才能做到法律上事实的平等,但身份平等是历史范畴,随历史发展而发展) B.自愿原则的前提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C.“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 2、自愿原则 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特点是“自主参与”与“自负责任”。此原则在《合同法》中表现为6个方面: A.缔结合同自愿。 B.自愿选择当事人。 C.自愿约定合同内容(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 D.自愿选择合同方式。 E.自愿协议补充、变更、解除合同。 F.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自由并非绝对,自愿原则也受限制,一般存在两种情形: A、“缔约强制”(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泛指不特定对象,如厂家出厂产品的质量合同) B、“强制规范”(旅游合同中的旅游保险、明确服务质量的条款等。如上海旅行社苏州清明扫墓游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3、公平原则 即“公平正义”的原则,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可弥补法律的不足。 A.同“显失公平”对照(“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情形。如甲为乙提供旅游工艺品,一般为预付款形式,后改为定金,而甲为盲人,签字无效案例分析) B.给付等值,合理分配风险和负担(主观等值为主,客观等值为辅(如“定式合同”);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由客观等值原则处理) 4、诚实信用原则 即“帝王原则”,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终止以后全部过程。 例如: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有缔约联系,负有“附随义务”,如果造成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金德说法《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即合同未能签定导致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隐瞒重大情形或提供虚假情况(旅行社出境代理问题等)。 5、合同效力原则 即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注意: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有效。 2 合同订立 2.1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c.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a、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或16-18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和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3、代理合同问题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代订合同有以下特征: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 b.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 c.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出。 即具有权利能力,如法人代表、负责人签订;职务代理签定; 授权委托书 关于授权委托书范本个人授权委托书下载授权委托书个人模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种授权委托书范本 签订;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用合同专用章签订;用介绍信签订。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具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 案例:金德说法《浅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问题即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其具有如下要件:1、代理人无权代理;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的理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4、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 案例分析:1996年9月初,南昌游客
本文档为【旅游法规教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72211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94KB
软件:Word
页数:50
分类:
上传时间:2010-09-09
浏览量: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