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法关于华庆自行车诉招商局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20号)

高法关于华庆自行车诉招商局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20号)

举报
开通vip

高法关于华庆自行车诉招商局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华庆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2]民四他字第2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粤高法立请字第2号《关于华庆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认为,本案《火险投保书》中被保险人的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确定该投保书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由于《火险投保书》中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高法关于华庆自行车诉招商局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华庆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2]民四他字第2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粤高法立请字第2号《关于华庆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认为,本案《火险投保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中被保险人的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确定该投保书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由于《火险投保书》中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为不可执行的条款,应确认其无效。据此,同意你院意见,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此复 2003年6月7日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华庆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 (2002年4月28日 [2002]粤高法立请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华庆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依据其与被告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火险投保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请求火灾损害赔偿。该保单的条件条款第四条(b)项载明:如果被保险人就保险赔偿提出的请求被拒绝,而被保险人没有在拒绝后3个月内提出诉讼或仲裁(如果争议的解决是依条件条款中的第八条规定进行的)或在仲裁员、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员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后3个月内,被保险人没有提出诉讼或仲裁。本保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将被取消。第八条载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依本保单应付之金额发生争议,该争议应与所有其他问题相分离,提交给一名仲裁员作出决定。该仲裁员应由争议中的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单一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该争议应提交给两名无利益人士担任的仲裁员作出决定。该两名仲裁员应由每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指定请求后两个月内,各自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要求指定的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后两个月内;拒绝或未能指定一名仲裁员,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指定独任仲裁员。如果两名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应提交首席仲裁员作出决定。首席仲裁员应当在提交其作出决定之前,由上述两名仲裁员以书面形式指定。该首席仲裁员应当与仲裁员一起开庭并主持会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均不能撤销或影响独任仲裁员、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各自的取权或权力。如果一名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死亡,指定该死亡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以代替死亡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费用及裁决的费用,应由作出裁决的独任仲裁员、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决定。在此,明确规定及声明如下:在依据本保单进行任何诉讼和/或仲裁之前,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存在任何争议时,应当首先获得上述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对保险标的损失金额的裁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未选择适用仲裁协议的法律,亦未选择仲裁地,但是,保险合同(含仲裁协议)的签订地在香港,保险人的住所地亦在香港,仲裁协议使用的文字是英文,使用的术语是英美法系的术语,因此,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仲裁协议具有更密切联系,是本案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按仲裁地香港的法律,该仲裁条款应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仲裁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将本案保险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2001)深中法经二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华庆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所涉的保单中没有约定仲裁地、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适用的准据法,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因此,保单中仲裁条款的约定是不明确的。而本案投保人的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可以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法院地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华庆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审理。我院拟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钧院法发[1995]18号文的规定,特报请钧院审查,请批复。
本文档为【高法关于华庆自行车诉招商局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受理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20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4771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7KB
软件:Word
页数:3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0-09-08
浏览量: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