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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精华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一) 在考试教材的基础上,对重点、难点及新知识点向纵深及横向挖掘。要求考生对重要知识点深入理解,并关注不同章节内容的结合。本部分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解,考生如果有对基础知识不理解的地方,要根据情况对具体章节的相关内容加强学习。一、时效制度   本内容在教材中,是贯彻始终的内容。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内完成,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时效的分类   时效包括: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   保护时效,简而言之,就是法院或审判机关对某一事件最长的保护时间;诉讼时效,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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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一) 在考试教材的基础上,对重点、难点及新 知识点 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体育概论知识点下载名人传知识点免费下载线性代数知识点汇总下载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 向纵深及横向挖掘。要求考生对重要知识点深入理解,并关注不同章节内容的结合。本部分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解,考生如果有对基础知识不理解的地方,要根据情况对具体章节的相关内容加强学习。一、时效制度   本内容在教材中,是贯彻始终的内容。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内完成,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时效的分类   时效包括: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   保护时效,简而言之,就是法院或审判机关对某一事件最长的保护时间;诉讼时效,简而言之,就是提起诉讼的时间。   二者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保护时效的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的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护时效的期间为20年,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和4年。详见第一章。考生应该将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结合起来分析问题。   例如: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1981年1月1日,从侵害的性质看,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若乙公司在1991年1月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在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提起诉讼,否则乙丧失诉讼的请求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乙公司仍然可以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二)时效的中止、中断。(新增、重点、难点)   1、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异同   共同特征: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都发生在时效的进行中;都是因为发生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   不同之处: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内容在第一章,而实际涉及此内容的是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中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的规定、第八章《合同法》中保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第五章《破产法》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1)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中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的规定是今年新增内容。在《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当事人可以因出票、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也可以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在取得后,可能因一些事由而消灭,其中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情况。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时间不行使即消灭。具体规定:1、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限于从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内。即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从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以上所讲的2年、6个月、3个月都是时效期间,是《票据法》对特殊时效期间的规定,时效期间届满不予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注意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2)第八章《合同法》中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今年教材新增知识点,也是重点、难点,考生要结合第一章诉讼时效的内容学习理解。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要求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连带保证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执行保证人财产。《合同法》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实际是指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间规定。   例如: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如果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B银行应该在保证期内对A企业首先提起诉讼。   ①假设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06年9月1日,保证人对C企业的保证责任可以免除。   ②假设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06年4月1日,保证人对C企业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如果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06年6月1日,经强制执行A企业的全部财产70万,对于未偿还的30万可以要求C保证人偿还。如果C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则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果C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则B银行可以对C企业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2006年6月1日开始计算,期间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   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不考虑强制执行的时间,从判决或仲裁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其提出偿还请求。   例如: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如果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B银行可以要求A企业清偿,也可以在保证期内直接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B银行在2006年9月1日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可以不予承担保证责任。如果B银行在2006年4月1日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的保证责任不予免除。如果C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可以对C企业提起诉讼。从2006年4月1日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2年。如果C企业在4月1日履行了保证责任,那么可以向主债务人A企业追偿。如果A企业拒绝偿还,那么C企业可以对A企业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2006年4月1日开始计算,即从保证人替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也是2年。原理与第一章诉讼时效的内容是一致的。   法律规定,对于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也中断;对于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那么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书或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例如:乙企业向甲银行贷款100万,丙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6月1日。如果乙企业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甲银行应当在保证期内,首先对债务人乙企业提起诉讼。假设甲银行在2003年4月1日对乙企业提起诉讼,那么甲银行对保证人丙的诉讼时效期间在4月1日中断。法院的判决生效时间假设为2003年6月1日,那么甲银行可以在2005年6月1日以前保证人丙提起诉讼。   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资本制度   以《公司法》资本制度为核心,与其他组织法,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对资本制度的规定比较,归纳总结。   (一)资本制度的形式   一般来说,资本制度有三种形式: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缴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按缴纳方式不同分为:一次缴纳、分期缴纳。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需认足或缴足资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折衷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由章程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的期间内发行,且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折衷资本制是在前两种资本制的基础上衍生出来。   在我国,主要实行法定资本制,即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在新的《公司法》中,取消了按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实行统一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是指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实缴的出资额。   (二)具体规定   1、出资期限   ①《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股东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分期出资的,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零。但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不能为零,至少是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   ②不低于20%是指全体股东的出资额,而不是指每个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都不得低于20%。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必须一次缴足,不得分期出资。   2、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在募集设立情况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   3、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①只要非货币资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就可以用作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必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4、违反出资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   ①股东拒绝出资。主要表现在拒绝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②虚假出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未实际交付。   ③抽逃出资。以公司的登记为时间界限。登记前股东可以抽回出资,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即抽逃出资,是法律不允许的。   ④迟延出资。即不按期足额缴纳,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⑤出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出资或法律上的不能出资。   ⑥出资不实。出资财产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份额。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二) 2)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承担补缴差额的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应引起注意的几点:   ※在法定资本及资本制度方面,《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有结合点,体现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上:《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其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关于转投资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在对外投资规模方面,由公司章程规定投资总额和单项投资额。《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可以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资本充实的责任为法定责任,作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不得在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免除资本充实责任。   考生可以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资本制度作横向比较   2   三、表决权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都有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 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决议事项   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担保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一般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在合伙企业当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或地点   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⑥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和补充等   在合伙企业中,只有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和确定清算人不需全体一致同意,其余都是由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的事项。   (4)外资企业中,合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表决并一致通过。   (5)重整计划(重点及难点)   ①采用分组表决方式。即依照债权种类分组,债权种类包括: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d、普通债权。   ②重整计划具体的通过方式包括: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则该组通过计划。各个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该重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通过。   b、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c、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未得到法院批准,以及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应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和解协议的通过方式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解协议采用双重多数方式通过,即同时满足债权人数及代表的债权额的有关规定。(教材第221页)   破产过程中的表决事项也有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之分,一般事项由普通决议通过,特殊事项由特别决议通过。无论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都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普通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通过;特别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在破产过程中,只有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和解协议的通过适用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7)国有产权转让的表决方式(第九章)   企业性质如果为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应由董事会审议。   对于职工的安置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三) (三)表决权的排除制度   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的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该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该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数(即3人),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例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股东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与股东乙进行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其余无关联关系董事有3人出席会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5人)过半数通过。若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只有2人出席会议,不能召开董事会,则提交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   股权转让分为:正常转让和非正常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全体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需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就转让事项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可以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限制性规定:   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三)《证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又卖出的,或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2、证券公司由于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制。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票超过5%的,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后其所持有的股票每增加或减少5%,应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的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以后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每增或减10%时,应当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6、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或法定的期限内,不得直接或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如果已经持有的,应当转让。   9、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质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合资企业出资额转让   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其他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国有产权的转让   1、有偿转让。   2、可以转让给境内,也可以转让给境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3、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的方式。   4、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5、产权转让不受行业、出资、隶属关系的限制。   6、不同性质的企业,其产权转让审批程序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有关安置职工的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转让方应当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全面审计,包括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8、如果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或受让方有违法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审批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并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包括:转让方、标的方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的竞价、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股权的非正常转让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强制执行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   即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包括:   1、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持反对意见,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公司分立、合并、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   依照《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   1、减少注册资本,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收购股份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   销。   3、将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能超过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在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四) 03   五、会议制度(重点)   所有组织法都涉及会议制度的内容,考生要从以下几方面比较一下会议制度的内容:   1、会议召开的条件。   2、会议召开的频率。   3、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   4、特别决议通过的方式。   5、哪些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合资和合作企业都涉及董事会;破产法主要涉及债权人会议。   (一)会议召开的条件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要求过半数董事出席才能召开;创立大会需要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才能召开。   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需要代表2/3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频率   合营、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三)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同上。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时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权达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   4、董事会认为必要   5、监事会提议召开   债权人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   (四)特别决议通过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包括: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通过方式为: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的内容完全一致,但在决议通过方式上有所不同: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特别决议事项包括的内容   合营企业中,需要合营企业董事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包括:   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通过方式: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合作企业中需要由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修改合作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通过方式: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通过方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通过方式: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部分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可以同未通过计划的组协商,由该表决组再表决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合营、合作企业特别决议事项都包括: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修改公司章程。   3、合并、分立和解散。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变更组织形式也是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合作企业资产抵押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都涉及董事会,那么这些企业的董事会有哪些区别?   首先,在董事会的性质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合营、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是权利机构。   其次,从人数构成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合营、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不少于3人。   再次、在董事长的产生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第四、从会议召开的频率上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合营、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从董事的任期上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3年。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的董事的任期与股份公司相同,为3年。   第六、在会议召开的条件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合营、合作企业需要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在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上,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合营、合作企业都可以委托非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在董事会决议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合营、合作企业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六、担保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都涉及担保。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不得擅自以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做担保。《破产法》中规定,破产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规定,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将收益收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合同法》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包括: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该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乙企业之间有100万的债务债权关系,甲为债权人,丙为保证人。乙以自己30万的财产做抵押,请丙保证70万。如果乙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先执行乙企业的财产,拍卖或变卖用于清偿。如果乙的资产拍卖所得为3万,那么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仍为70万。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债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损毁、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五)  例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甲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丙企业为保证人。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先执行主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届满怠于行使物的担保,致使机器设备的价值减少20万,视同债权人放弃了主债务人20万的物的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少20万。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新增)   例如:甲企业为债权人,乙企业为债务人,甲乙之间有100万的债务债权关系,丙为保证人。当债务期限届满时,丙向甲提供了乙可供执行的财产30万。如果甲未积极行使丙提供的乙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权利,致使这部分财产权利不能执行的,保证人丙在30万的范围内可以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5、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新增)   6、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务人转让主债务,既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又应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教材原文为:债权人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8、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比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甲乙之间有30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乙用自己拥有的价值300万的机器设备提供了保证,甲要求乙提供500万的保证才可以借给乙300万,乙找丙和丁作为保证人,各自为其担保了100万。   在保证责任期间,如果甲作为债权人放弃乙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质保证,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会发生变化。把债权人放弃的数额和主债务的300万进行比较,如果放弃的数额大于等于主债权,那意味着债权人连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质保证都不要了,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质担保在数额上小于主债权,那么保证人丙和丁的保证责任就只能在他放弃的范围内减轻。如果甲放弃300万乙提供的物质保证,等于主债权的300万,丙和丁的保证责任就可以免除。如果甲放弃的是100万,那么,丙和丁的保证责任就在100万的范围内减轻,也就是各减50万,他放弃的数额小于主债权。(重点和难点,全新知识)   10、法律规定,在保证责任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然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的,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11、在破产中,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其债务人的求偿权是可以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比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如果保证人丙企业已经代替债务人甲企业清偿了100万,则丙企业可以向甲企业行使追偿权,甲企业破产,丙企业可以申报100万的债权;如果保证人丙企业尚未履行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乙银行会申报债权,假设清偿率为20%,乙银行在破产财产的分配当中分配回20万,不足的80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向保证人丙企业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丙企业可以申报100万的债权,假设清偿率还是20%,丙企业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分回20万。这20万不是丙企业的钱,将来乙银行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丙企业需要把这20万拿出来,自己再拿出80万,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   04   七、抗辩权   在《合同法》、《票据法》两章均有出现,其实质为: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内容可以以案例的形式考查。《票据法》中的抗辩权往往与票据权利的取得、追索权的内容、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内容结合出案例题。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债权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清偿后,方能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可以因出票、转让、税收、继承、赠与或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一)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例如:甲乙之间签定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由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汇票。乙与丙之间签定50万元的合同,丙向乙发货以后,乙将100万元的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给丙,则丙为无相当对价取得汇票。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则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利,但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充分。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出票人甲可以以对抗乙的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是以对价取得该汇票,且其向乙发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则甲不能以对抗乙的事由对抗丙。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如:甲乙之间签定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由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将该支票无偿赠与丙,那么丙合法的因赠与而取得该票据,不涉及背书连续及给付对价的问题。如果乙发给甲的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出票人甲可以以对抗乙的事由对抗持票人丙。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抗辩   票据权利的抗辩包括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背书不连续。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一张4月1日到期的汇票,如果持票人乙企业3月20日在票据权利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请求付款,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提前付款。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例如:甲乙之间签定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由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可以对抗持票人乙。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例如: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问:甲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   分析: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如:甲乙之间签定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由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甲可以对抗持票人乙。如果乙企业将支票背书给丙企业,丙企业支付对价且不知道甲乙企业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甲企业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的前手乙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丙企业。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四)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便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例如: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甲银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和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发,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足额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每日0.7‰的罚款。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精华(六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如: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则D企业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请求付款,因此丧失对其前手B企业和C企业的追索权。但可以对A企业和甲银行行使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银行仍对持票人D企业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抗辩权与追索权结合的案例:   例如:甲出票人签发一张票据给乙,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丁从丙处盗取该票据,并伪造了丙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戊。如果持票人戊到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以下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甲、乙。但戊不得向丙和丁行使追索权,因为丙不是真正的签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丁伪造丙的签章,不是以自己名义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其伪造票据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假设戊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那么戊不得以该票据伪造签章为由而拒绝其后手的追索权。按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得以票据伪造为由抗辩其后手的追索权。   考题通常以追索权和抗辩权为线索,将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票据权利的时效等内容结合出题。   例如:A在2003年6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金额为100万,承兑人为甲银行,乙为保证人。B在4月15日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该汇票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在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问E该如何行使追索权?   解析:首先,确定票据的种类:见票后定期付款。然后,寻找关键时间: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其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即在2003年4月10至5月10日之间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的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即7月15日到7月25日之间提示付款。从4月15日开始计算到期日,而不能从4月10日起计算到期日。第三,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收到拒绝证明或拒绝付款之日起3日内(7月20日至7月23日)。E可以向A、B、C、D、甲、乙行使追索权,也可以直接向其中的某一个前手行使追索权,如C。按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上的顺序行使追索权,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首次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C清偿后向B追索,为再追索。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清偿日起3个月内。B清偿后,向A追索,不属于再追索,应该自到期日起2年内行使。假如C在向D转让时,作了背书人的禁止背书,那么E不得向C追索。假如C在向D转让时,有伪造、变造的情形,那么E向D行使追索权时,D不得以该票据伪造为由拒绝付款。   八、撤销权   第一章、第五章、第八章都涉及了撤销权,建议结合在一起学习。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2.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3. 不得撤销的情形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一章)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2.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于2006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于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于4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在4月30日被撤销以后,从4月1日签订该合同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法中撤销权(第八章)   1. 可撤销合同:   (1)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可撤销权合同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 保全措施中撤销权   (1)《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① 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② 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③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比如,甲企业不能清偿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1996年1月1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乙企业转让财产,那么乙企业是恶意取得,如果银行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对银行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法律情形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是否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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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上传时间: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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