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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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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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劳社[2007]69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850元/月(原750元/月) 二类:700元/月(原620元/月) 三类:590元/月(原52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7.2元/小时(原6.3元/小时) 二类:5.9元/小时(原5.2元/小时)三类:5.0元/小时(原4.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三、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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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