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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出题人周光权老师】经典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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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出题人周光权老师】经典试题刑法出题老师周光权观点试题. 【例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 ABE ) A.既然实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意味着总有部分法益侵害行为不可能受到刑罚的处罚;【正确。考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的关系。】 B.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款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治安拘留。【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C.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

【刑法出题人周光权老师】经典试题
刑法出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老师周光权观点试题. 【例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 ABE ) A.既然实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意味着总有部分法益侵害行为不可能受到刑罚的处罚;【正确。考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的关系。】 B.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款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治安拘留。【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C.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这里的“发生性关系”包括“性交之外的猥亵行为”。【错误。考查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刑法区分了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D.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中的“犯”是指“犯罪既遂”,该种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错误。当限制处罚范围的做法意味着限制国家的权力时,往往意味着保障行为人的自由,这是罪刑法定的真义。】 E.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规定的“过失前款罪的”只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正确,如果刑法的文字表述有错误,在修改前应当阐明真义,进行补正解释。将该款进行补正解释的实质理由在于:(1)根据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成立犯罪;(2)如果不进行补正解释,意味着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与故意实施该行为的法定刑相同,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F.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但是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抢劫国有档案的的行为无罪。【错误,根据当然解释,完全可以将抢劫评价为抢夺,认定为抢夺国有档案罪,如果抢劫的档案属于财物,则与抢劫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例2】关于“不作为”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EFLN)。 A.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违反命令规范,其处罚依据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但是,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没有实质根据,有违罪行法定;【不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禁止杀人”这样的禁止规范具有“复合性格”,其另一面是“必须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生命”这样的命令规范。】 B.警察甲在自己家里看到歹徒疯狂用刀砍杀自己的妻子,在想到妻子已经发现了自己“包二奶”的情况,如果救助妻子可能会身败名裂后,悄悄离开家,故意不解救妻子,最终导致妻子被杀,警察甲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等价性问题:警察的不救助义务原则上成立玩忽职守罪。但是在考量如下情况下警察成立故意杀人罪:(1)警察系现场唯一能够救助、保护被害人的人;(2)其履行救助义务也相对比较容易;(3)其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心态极为明显。】 C.消防队员接到救火报告后,基于泄愤报复等恶意,明确拒绝前往火灾现场,导致重大人生、财产损害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玩忽职守罪:(1)消防队员拒不履行救火义务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行为,是纯正不作为行为。纯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不能直接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2)火灾的消除既取决于消防队员的努力,更受制于先前火势的大小。消防队员前往现场,并不绝对地就能扑灭火灾,其明确拒绝救火的行为,很难说对结果有实质的、排他的支配。】 D.医生接到病人的求助电话,拒不出诊救助危急病人,进而病人死亡的,医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医生单纯拒绝救助病人的行为,原则上不能评价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此种行为只构成对医师义务的违反而已,但与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具有同等价值。(韩忠谟语)】 E.在寒冷的冬夜,甲在人迹罕至的山路上交通肇事后,下车查看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流血不止,如果不送往医院很快就会死亡。甲发现四处无人,感到在这样的冬夜根本不会有车辆从这里经过,自己逃逸后也不会有人发现,但是如果自己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可能要赔偿给被害人一大笔钱,想到自己如果救助被害人今后可能面临的沉重负担,甲匆忙逃逸。受害人在一小时后被冻死,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则上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即可。不过在被害人受伤后流血不止,若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很快就会死亡;被害人受伤后躺在人迹罕至的山路上,;交通肇事发生在深夜,或者发生在寒冷的冬季等,肇事者对被害人放置不管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对被害人生命的现实危险性,单纯地对被害人放置不管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具有等价性。】 F.出租车司机见酒后上车的乘客沉睡,不可能辨明意欲前往的方向,即将其抱下车,置于偏僻的路边,致使醉酒者冻死的,出租车司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可以基于功能保护关系所产生的义务成立故意杀人罪(a)行为人是否给结果发生的危险以重大原因(如先前行为的内容等);(b)防止该结果所必要的作为是否容易;(c)是否存在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其他人;(d)必须以法令、合同等为依据,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e)在有其他参与人的情况下,必须判断“归责于谁”。】 G.饭馆老板A发现有顾客在店内发生口角,后来一方故意使用程度很高的暴力伤害他人时,不予阻止,也不及时向警察报告,最后被害人受重伤的,A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饭店不是危险源,A没有危险源管理义务】 H.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间后,甲发现乙是身体极为虚弱的需要照料的人,但未对之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后很快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遗弃罪) I.探险活动的共同体“驴友”甲、乙、丙、丁发现戊摔伤后为了不耽误旅游行程而完全不管不顾,自行撤离的导致戊死亡的,甲、乙、丙、丁均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遗弃罪) J.甲在长期雇用的保姆发生严重疾病时,拒绝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导致其错过救治的最佳时机而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以紧密共同体为依据,扩大不作为义务的范围是不妥当的。将遗弃罪的限制范围限于亲属之间乃是古代宗法社会以来的传统,但是,随着近代生产力的发达,事故频发,个人限于危险境地,无法自救的可能性增加,应当重新考量遗弃罪的适用范围。遗弃罪的本质不仅仅是对义务的违反,而是对于生命法益构成威胁的危险犯。(周光权语)H/I/J均构成遗弃罪。】 K.甲为了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后者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有过失或者无任何过失)。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的呻吟,但是没有对价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4小时后,甲死亡。乙因其先行行为对甲负有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乙因正当防卫而重伤甲,其行为不具有义务违法性,并不 符合先行行为的条件,所以其不救助行为,不会成立不作为犯罪。即使在防卫过当的场合,也只存在防卫人就其防卫行为(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L.深夜,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十分容易的时候,盗掘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致使房主死亡,盗掘者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先行行为可以是犯罪行为,盗墓者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M.行为人甲故意重伤他人,在造成重伤结果并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如流血不止),甲扬长而去,被害人1小时后流血过多而死亡,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先行行为与记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可以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否则会使绝大多数的一罪认定为数罪。】 N.行为人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A重伤(已经构成犯罪),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乙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A死亡的,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过失犯罪与先行行为:如果认为过失犯罪不是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则意味着甲的行为仅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这无法达到罪刑均衡,因此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例3】关于行为对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赌博罪中的赌资是行为对象;【错误,赌资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B.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使用假币罪、假冒***罪中,伪劣产品、假币、假冒的***是行为对象【正确,出于行为定型的需要,有的犯罪工具也被认为是行为对象(本身不体现法益)】 C.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但也是行为对象;【正确,出于行为定型的需要,有的犯罪工具也被认为是行为对象(本身不体现法益)】 D.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不是,如抢劫既侵犯人身,也侵犯财产】 【例4】关于结果加重犯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HIJ)。 A.行为人A对被害人B实施了伤害行为,由于B重伤,不能回家照料家中的母亲,致使自己的母亲饿死,对A认定故意伤害致死。【错误:加重结果的被害人限于基本犯的被害人。】 B.行为人A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C而仍实施伤害行为,造成C死亡的,对A应认定故意伤害致死。【正确:对行为对象的范围不能作僵硬的限制,而应注意认识错误的情形以及基本犯罪行为的特点。】 C.行为人在夜间入户抢劫,在劫得财物后仓皇而逃,在逃跑过程中过失将被害人家中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对行为人可以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错误:加重结果必须由基本行为(单一行为+复合行为的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造成,但是,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机会中的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D.张某和王某因争车位发生争执,两人在车棚顶上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两人从车棚顶摔下,导致王某颈椎脱位并骨折,呼吸系统衰弱,最终死亡。对张某可以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错误:造成加重结果的基本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性,如果基本行为没有该种特别危险性,只是由于偶然原因发生加重结果,该加重结果不能评价为结果加重犯。由于从车棚顶摔下的行为不是张某一人所致,殴打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王某死亡的特别危险,不能认定张某故意伤害致死。】 E.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与其丈夫离婚的,可以认定刑法第236条的“其他严重后果”。【错误:实害犯 → 程度与性质不属于基本犯的结果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类型:(1)抽象危险犯 → 实害结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144条);(2)具体危险犯 → 实害结果:放火致人死亡的(115条);(3)实害犯 →性质相同的更为严重的实害结果:伤害致人死亡的(234条);(4)实害犯 → 性质不同但更为严重的实害结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257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63条)。】 F.A在抢夺B数额较大的财物时,过失导致B的身体轻伤,认定A犯抢夺罪,适用“严重情节”的刑罚;【不能,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原本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动用刑罚,如果选择加重的法定刑,便间接的处罚了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 【例5】关于结果加重犯的量刑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G.行为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应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时或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或因自身过失等造成严重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H.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由于基本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故意伤害致死,只能认定故意伤害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行为结束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不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I.在放火案件中,放火行为必然导致消防人员的灭火行为,故消防人员正常的灭火行为仍然不能避免消防人员死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认定为放火致人死亡。但是,如果消防人员对情势判断失误,异常灭火行为导致自身死亡的,则不宜将该死亡结果归责于放火者。【正确】 J.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或儿童等行为,必然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但是,如果警方由于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人质死亡的,则不能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绑架致人死亡;【正确】 K.行为人进入普通住宅后,以为墙上挂的是普通绘画而实施盗窃行为,结果盗窃的是价值连城的世界名画的,对行为人应适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错误:当刑法将财产损失或者数额较大作为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加重根据时,如果基本犯是故意,则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也应限定为故意,因为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不具有可罚性。】 L. 遗弃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错误: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A.抢劫致人死亡的(含故意与过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死刑只能分配给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能分配给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严格区分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对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不宜判处法定最高刑。】 B.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死刑不能分配给致人重伤的情形。【严格区分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对于致人重伤的,不宜判处法定最高刑。】 C.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在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属于“情节严重”,但是,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和果实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均为3年,因此只能适用3-6年的法定刑。而不能适用7年以上的法定刑。【在刑法对加重结果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量刑时应以加重结果触犯的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相比较,确定均衡的刑罚。】 【例6】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轻轻的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乙的疾病,但是甲对此毫不知情。 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根据客观说,乙属于特殊体质者这一事实是客观的,所以存在因果关系;】 2、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主观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根据主观说,由于行为人对乙的特殊体质不能认识,所以因果关系不存在;】 3、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折中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根据折中说,由于一般人对乙的特殊体质有认识,所以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4、试问行为人甲的罪责?【即使根据客观说因果关系存在,但是只要行为人对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事实完全无认识时,否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从而否定罪过,得出无罪的结论。】 【例7】关于相当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03年.卷二.41题:正确;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B.甲欲杀乙,在河边对乙猛砍数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将其扔到河里,然后离去,15分钟后,乙被溺死,甲应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介入行为人的行为:伤害行为是实行行为,后来介入的行为人自己抛弃被害人的行为,与前面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是实行行为的延伸,行为人自然应当对最终的死亡结果负责】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介入第三者的行为:03年.卷二.41题:正确】 D.A重伤B,B住院时地震死亡,A不应对B的死亡结果负责;【介入了自然力:自然界的变化,是一种异常的现象,地震的出现,是对B死亡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 【例8】关于不作为犯和结果加重犯及其他情况的因果关系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EFG)。 A.根据刑法第416条的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时,如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就不会造成严重结果,此时就可以认定不解救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确】 B.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导致其重伤,李某在医院治疗期限,医生手术上有些微失误,李某的伤口感染死亡,张某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错误:如果医生在抢救时发生重大失误,就可以认定是医生重大失误这一介入因素造成的死亡结果;但是,如果医生的失误很小,李某之所以感染,主要因为张某下手太重,该行为本身存在导致结果加重的可能性,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张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甲入室抢劫,乙按照甲的安排在室外望风,甲在翻入被害人H家里后,发现H及妻子S均在家里,甲在主卧室制服被害人S后,到处搜寻财物。甲在使用暴力压制另一名被害人H的过程中,遭遇被害人反抗并大声呼救,即将H砍死。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跑,甲对乙隐瞒了杀人的事实,乙要对H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乙即使没有亲手杀H,也要对H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乙的帮助行为和H 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抢劫罪是重罪,在共同抢劫的场合,实行犯遇到被害人反抗时,对被害人使用杀伤的额暴力,并不是异常情况,而是经验上通常会出现的结果,因此,不能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在主观上,乙对H的死亡至少具有过失,甲事后隐瞒杀人的事实,对乙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没有任何影响。】 D.某毛笔制造工厂老板,将一些中国山羊毛笔交给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加工前这些毛笔必须消毒,但老板没有这样做,四个女工因为感染炭疽杆菌而死亡。事后发现,即便使用所规定的消毒剂消毒,仍无法杀死在当时欧洲并不曾有过的炭疽杆菌病毒。如果老板明知有病毒仍让工人加工制作上述毛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老板没有消毒的行为是过失,则老板无罪;【因为行为人应尽的义务是无效的义务,因此虽然违反义务制造风险,但该风险并未实现,因此,如果老板有故意致使女工受感染死亡,可成立杀人未遂,如果仅仅出于过失,则完全不可归责。】 E.医生甲在知道病人乙对奴佛卡因过敏的情况下,为乙注射了可卡因,结果造成了病人的死亡。如果能够确定注射同样剂量的奴佛卡因病人必死无疑的话,就可以排除医生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能够比较容易地得到证实,而且已经对行为对象带来了较之通常的危险明显要高的危险。该案不存在明显较高的危险。】 F.玩了一夜麻将的司机A因过于疲劳,驾驶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车睡觉,以13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的另一大货车司机B急忙刹车,仍然发生了相撞事故,并导致A及同车的C、D、E共四人死亡。但是,假设B以低于限速的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B还是有极大可能会撞死A等四人。B不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事后的鉴定报告分析,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B即使彻底履行注意义务,结果也极有可能会发生的,就不能追究B的过失责任。(周光权语)】 G.卡车司机甲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超越一辆自行车,车间距离只有75公分。在超车时,原本已经酩酊大醉的骑自行车者乙,因为醉得厉害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 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地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一个没有喝醉的被害人当卡车司机过近超车时,通常会向右闪,而不致被撞倒,也就是说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是否保持安全距离并不重要时,则 “卡车司机撞死骑车人案”中的卡车司机不可以过失犯进行归责。(周光权语)】 【例9】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EGH)。 A.甲运输毒品,乙明知甲实施犯罪,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案,就着手实施暴力抢劫甲的毒品,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甲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允许“黑吃黑”,司法权在将来的行使就会受到影响,社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所以,甲对财物的占有关系需要进行保护,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甲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至于国家事后依法追索甲占有的财物,属于另外的问题】 B.甲偷越国边境,乙将其打成轻伤,乙成立正当防卫;【错误】 C.甲进行非法经营,乙将其打成轻伤,乙成立正当防卫;【错误】 D.A和B在公园公然进行性交,C将A达成轻伤,C成立正当防卫;【正确】 E.甲盗窃金融机构,储户A将其打成轻伤,A成立正当防卫;【正确】 F.A假借省委名义向官员B寄信,试图敲诈B的现金。B对此非常恼火,在想方设法得到A的地址后,指使C带领三名下属冲入A家中,将A关在室内,把其打得头破血流。A情急之下,拼命反抗。C等人见A居然敢反抗,下手更狠,A由此受重伤。C等人遂离开现场。事后,BC主张:A是敲诈勒索,BC是正当防卫,而且A反抗,C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无需对A的重伤结果负责。BC的辩解是正确的。【即使A是敲诈勒索的罪犯,有权对A进行追诉的是司法机关而非BC,C的打击行为属于不法侵害,A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在A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场合,C不能再以防卫为借口进行攻击。BC构成故意伤害罪】 G.司机完全依据操作规程进行了必要的观察后倒车,但有一个6岁的小孩飞奔过来,出现在车后,对此意外事件,行为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客观性,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H.刑满后不予释放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被关押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确】 【例10】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A.甲男非法拘禁乙妇女数十天,强奸数次,某天乙乘甲昏睡之际杀死了甲,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无罪,正当防卫】 B.女青年李某上山砍柴时遇到同村的张某,张某顿时起了淫心,要求与李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张某拔出柴刀进行威胁,并强行奸淫了李某。强行奸淫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某的头部连砍两刀致其重伤,然后急忙逃走。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错误:张某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李某遭受性侵害的后果已经形成,行为人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条件已经丧失,防卫人的行为属于事后加害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有人认为,李某仍处于危险之中,张某仍可能再强奸,也可能杀人灭口。但是,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危险是指实行行为实施当时所产生的实际危险,而不是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可能带来的危险。】 C.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属于事先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错误: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不危害公共安全,二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不能认为此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注意:事先安置防卫装置的与事先防卫并不同。】 D.甲在某写字楼安置了定时炸弹,定时炸弹将于10分钟后爆炸,此时,紧急疏散楼上的2000名工作人员已经来不及。乙发现甲安装炸弹后用刀顶着甲说:“我每数一下,如果你不说出炸弹的位置,我就会砍掉你的一个手指。”在乙砍掉甲的第九个手指的时候,甲说出了炸弹 的准确位置,避免的炸弹的爆炸。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11】关于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不法侵害人A基于伤害的意思,使唤B豢养的狼狗攻击C,C情急之下将B的狗踢死,C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C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侵害者利用第三人的财物。此时对于不法侵害人而言,防卫者成立正当防卫,对于第三人而言,防卫者成立紧急避险。两者竞合,将防卫人的行为解释为防卫行为更为合适。】 B.不法侵害人A伤害B,B情急之下一脚踹开C的房门,导致C的房门毁坏,对B的行为如何处理?【B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A对C承担赔偿责任。防卫者利用第三人的财物。防卫人在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时,利用第三人的财物,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就该事实成立紧急避险。由于防卫人的行为合法,赔偿义务由不法侵害人承担。】 C.特殊防卫权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正确】 D.根据《人体重伤鉴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规定,“任何一手的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构成重伤,当不法侵害人意欲使用暴力切掉被害人的拇指时,被害人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错误:不宜适用,行凶应限于可能造成严重的重伤和死亡的行为,不包括一般的重伤行为】 【例12】关于特殊防卫权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F)。 A.刑法第2 0条 超市营销方案100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学常规60条中医养生知识10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感动服务100条 第3款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罪”既可以指具体罪名,也可以指四种形式的犯罪手段;是行为的性质不是罪名。“抢劫”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强奸包括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情形;杀人、抢劫都包括转化犯的情形;但是,该条的“抢劫”不包括“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情形。【正确】 B.在抢劫的场合,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权利人采取措施仍可以挽回损失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权利人可以进行普通防卫。但是,由于不法侵害的高度紧迫性已经丧失,暴力对防卫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威胁已经消除,所以不可进行特殊防卫,否则负防卫过当的责任。【正确】 C.利用权势,胁迫被害人进行强奸,冒充被害人的丈夫的强奸,以治病为名实施强奸,均不可以进行特殊防卫;【正确,对于强奸罪,不法侵害人必须使用暴力,防卫人才可以进行特殊防卫;对于非暴力强奸原则上不允许实施特殊防卫权】 D.A和B同是乘坐火车的旅客,在火车上相邻而坐,但是相互之间不认识,A发现B很有钱,便乘B上洗手间的时候往B食用的八宝粥中投放麻醉剂,B回来后食用了八宝粥,10分钟后昏睡。A试图拿B的皮包。此时目睹了整个过程的C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刺向A,边刺边说:“杀死你这个抢劫犯。”C不可以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正确,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暴力犯罪、暴力侵害程度轻微犯罪,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只有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E.出租车司机甲在被伪装成乘客的歹徒乙以刀威逼索要财物时,迅速将车停下并奋力反抗,两人滚出车外。司机甲将刀夺过来并将歹徒扎伤,乙见势不妙,抽身上车准备开车逃跑。甲追上前,一刀将乙扎死。甲的行为不可以适用特殊防卫权;【正确:甲在遭受抢劫与乙打斗的过程中,生命权利受到严重威胁,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但是,在乙试图抢劫汽车逃跑时,防卫人只是财产安全受到暴力侵害,特殊防卫的前提已经丧失,应当成立防卫过当。】 F.刑法20条第3款中的“行凶”指使用凶器;【错误:在很多暴力犯罪中,并不一定使用凶器,如赤手空拳攻击老人。】 【例13】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E)。 A.甲(妇女)以为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便会给自己丈夫调动工作;但是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给其丈夫调动工作,乙构成强奸罪。【不构成,仅仅是动机错误,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B.甲骂了乙的女友丙,丙要乙痛打甲一顿,乙找到甲说:“你就让我打你一顿吧,这样我就可以在我女朋友面前吹牛我胆大,她就可以很快与我结婚了,你知道我已经追求她八年了, 她总嫌我胆小不想嫁给我,我会为此给你五千块钱的。”甲想五千块钱不是一个小数目,于是让乙把自己打了一顿。结果乙把甲打的鼻青脸肿后,一分钱不给,甲被乙骗了。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动机错误】 C.甲发现男友乙还穿着以前女友送给他的一套价值一万余元的高级西服,就威胁乙说:“你必须把这套西装烧掉,否则我就把你贪污的事情告诉法院” 乙说:“那你烧掉好了。”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得到乙的承诺后烧掉了乙的高级西服。乙受到了一种法律上重要的威胁,因为乙有因贪污而接受刑事处罚的义务,所以乙对其财产消失的承诺并没有表现他的行动自由,法律要保障乙的财产不以这种形式消失,甲成立毁坏物品罪。】 D.甲发现男友乙还穿着以前女友送给他的一套价值一万余元的高级西服,就威胁乙说:“你必须把这套西服烧掉,否则我不与你结婚!”乙说:“那你烧掉好了。”甲得到乙的承诺后烧掉了乙的高级西服。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不构成毁坏物品罪。因为乙没有义务与甲结婚,甲的威胁并没有侵犯到乙的行动自由。】 E.甲妇女对乙男说自己发生火灾的汽车里在哭喊的是自己的婴儿,甲明知会烧伤乙,却让乙去救,乙同意后负伤救出的却是甲的爱犬。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乙错误的认为存在紧急危险,其同意无效。对乙的受伤,甲可能成立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例14】以下构成间接故意的是(E)。 A.甲乙丙是擦高楼玻璃的工友。甲在楼顶看护绳索,乙丙在同一条绳索上施工。甲欲杀死乙,却不愿看到丙死亡,不过最终仍解开绳索,乙丙摔死。甲对丙的死亡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 B.A女与B女以及其他朋友在一起玩耍时,B女借用A的手机打电话。后来,A的手机不见了。几天后,A听说B现在用的手机与她丢失的一样,便怀疑B偷了她的手机。A与女友Y等5人多次追问B,并要她承认偷了A的手机。但B一直不承认。某日凌晨2时左右,A与L等人在一酒吧间见到B时,A、L等人又追问B,逼迫其承认偷盗行为。B在众人的追问下表示:“为了证实我没有偷她手机,我可以去跳崖,以表明我的清白。”A便说:“你敢去跳,我就敢打车送你去”说完,A出钱,便同B、L等人坐两辆出租车,送B来到山崖边。山崖离地面高达数十米。B走到崖边,欲跳时,被同来的其他人拉回来。A对旁人说:她不会跳下去,只是做个样子吓唬我罢了。于是,B再次走到崖边,纵身跳下。A等人见B跳崖后,慌忙跑到山下,四处进行寻找搜救,未果。两天后,发现了B的尸体。经法医鉴定,B系生前高坠死亡。A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刺激跳崖案中,A对旁人说:“她不会跳下去,只是做个样子吓唬我罢了。”这说明,她并不认为结果真的会发生,对结果的发生缺乏预见,抱着B肯定不会往下跳的想法刺激B,所以结果的发生出乎她的意料,事后A见B跳崖后,慌忙跑到山下,四处进行寻找、搜救,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对A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是可以接受的结论。】 C.某煤矿的隧道地下浸水,岩石松动,随时有可能塌方,A为将机械抢救出来,下令工人冲进隧道抢运,这时发生塌方,致数人死亡,A构成间接故意;【过失】 D.均有醉意的两位老人甲与乙,决定比试武功,先由甲向乙的胸部推一掌,乙后退了几步,随即向甲的胸部推一掌,甲招架不住,被迎面推到在路边的稻田里,乙顺势扑在甲身上,甲用左手卡乙的颈部,用左手抓乙的面部。乙也不甘示弱,用右手推挡甲的左手,用左手卡甲的颈部,结果甲被卡死。乙的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过失,没有认真估算】 E.在射击表演中未受过专门训练的甲与人打赌,射击演员头顶的酒杯而击中演员,甲是间接故意杀人;【正确】 【例15】以下案例,成立过失犯罪的是(CD)。 A.A开车正常行驶,车轮压起石子,该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骑车的B的脑袋,导致起摔倒后脑溢血死亡,A构成交通肇事罪;【对B的死亡结果无法具体预见,不成立过失犯罪】 B.甲的女儿(7岁)撒谎,甲便用一根竹片抽打乙的臀部,甲每抽打一次便问一声:“还撒谎吗?”乙只是哭而不回答,甲便继续抽打。大约抽打了30几下,甲听不到乙的哭声便住手,并将乙抱到床上。20分钟后发现乙死亡。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 C.手术小组的主刀医生A注意到他的某个助手B未按照医院的规定对手术刀进行消毒就直接手术的,并未进行阻止,导致病人C术后伤口感染,最后造成重伤结果的,A违反注意义务过失致人重伤;【A存在监督过失,否认信赖原则的适用】 D.甲在抓取武器时,还不清楚是射击还是只想威胁被害人,但是脱手扣动扳机,子弹打中被害人,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放任具有意志的内容。这种“未决意的状态”,因为缺乏意志性而排斥故意(耶塞克、魏根特)】 【例16】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A故意伤害B,导致B重伤昏迷。B的仇人C经过现场时,以为B已经死亡,就以侮辱的故意肢解B的“尸体”,事后证明,B因C的肢解行为而死亡,C成立侮辱尸体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正确:可以成立主观的故意未遂犯;对于客观可以成立过失犯,按照想象竞合处理】 B.甲以为留在长途汽车坐椅上的高级皮包时刚下车的乙的遗忘物,于是拿起来提前下车逃走了,但是,该皮包是汽车尾部卖票的售票员丙暂时放置在座位上的财物,甲想犯侵占罪,实施了盗窃罪,在重合范围内成立侵占罪;【正确】 C.甲盗窃了博物馆例的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然后将该文物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甲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盗窃,但没有也不可能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325条关于禁止私自向外国人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的规定,甲只需承担盗窃罪的罪责;【正确:如果甲不可能认识到其私自将珍贵文物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违反刑法,就只能承担盗窃罪的刑责。】 D.根据刑法规定,对入户抢劫本应适用加重法定刑,但行为人在行为时误认为对入户抢劫仅适用基本法定刑。对行为人需适用加重法定刑;【正确:违法性认识,不包括刑罚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 【例1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甲明知自己酒后思维模糊,会陷入“发飙”的状态,为杀害乙而喝酒壮胆,结果在酒后头脑不清的状态下杀死了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B.出租车司机A明知自己每天早晨5点出车,不然家庭经济无法支撑,但仍然和朋友打麻将到4:50,然后匆匆开车出门。在一个立交桥上,一贯自恃驾驶技术高明的A深感疲惫,实在睁不开眼,汽车向下滑落,将行人BC撞死。A成立交通肇事罪。【原因自由行为,是指预见到自己可能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丧失或者降低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引起犯罪结果的情形。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原因设定行为是故意的,就应当承担故意责任,原因行为是过失的,就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C.甲没有驾驶执照,却在马路上驾驶汽车,行至一拐弯处时,因为缺乏驾驶技能,没有避免结果的发生,导致5人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D.乙持有驾驶执照,在驾驶面包车时,让6岁的儿子丙坐在副驾驶的座位上,行至某商店门前,乙停车购物,但没有熄灭发动机,丙便驾驶面包车前行。乙发现后大叫,急忙从商店跑出试图避免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车速过快,丙不能避免结果,导致3人死亡。丙对死亡结果负过失的责任。【即使行为人在靠近结果发生的时刻(A点)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在此之前的时刻(B点)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如果B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仍然可以认定为过失。】【我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a)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司法解释:一般交通肇事行为,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 罪。但是,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18】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 B.根本不识外文的人贩卖英文淫秽小说,虽然行为人不知道其贩卖的是淫秽物品,只要其知道一般老百姓都知道该书是黄色书籍就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社会评价要素:例如对淫秽物品的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一般人会认为其贩卖的为淫秽物品,且事实上也是淫秽物品,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物品。】 C.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客观的超过要素】 D.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能认定故意。【正确,无违法性阻却事由事实的认识】 【例19】关于犯罪预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犯罪人商议准备成立恐怖组织的,为犯罪预备;【错误,构成组织黑社会组织罪】 B.甲妻常赌,不回家,甲在沈阳闹市区胸口挂一块牌子:“找妻子李艳,三日内找不到,吾必杀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错误】 C.甲想杀乙,按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先买一支枪,但没钱,为挣钱而打工,因其他行为而被抓获,供认打工的目的在于买枪杀人,打工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错误,打工是预备的预备,购买枪支才是杀人的预备,没有抽象的危险性。】 D.甲想用农药杀丙,乙受托为甲买来农药交给甲。数日后,甲后悔,将农药丢弃。甲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犯,乙是犯罪预备。【正确】 【例20】关于“着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EFGHI)。 A.使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掏枪是预备,瞄准才是着手; B.为入室盗窃而撬门的,撬门只是预备,入室后开始物色财物才是着手;为盗窃车内财物而撬车门的,撬动车门时就是着手; C.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是预备,告发是着手,有关机关收到并可能立案进行调查的,是既遂; D.保险诈骗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才是着手; E.放火罪,引燃目的物是着手,独立燃烧是既遂; F.抢劫罪,开始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开始针对财物实施强取是着手 G.罪犯为了到某偏僻场所抢劫出租车而带着凶器上车,司机驾车前行途中遇到警察检查时,罪犯因为形迹可疑而罪行败露的,只成立抢劫罪预备。 H.甲让5岁的乙去某人家中盗窃财物,甲唆使乙去盗窃,乙前往某人家中的时候就是盗窃罪的着手。【利用者实施一定行为,同时由于该行为产生了造成法益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是间接正犯的着手(利用者行为说)】 I.为杀人而喝酒壮胆,但是喝醉后即昏睡沉沉,只成立故意杀人的预备。【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开始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认定为着手(杀人行为),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原因设定 行为虽然已经实施,但是后行为完全不能继续实施的,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原因设定行为不构成着手。】 【例21】以下成立犯罪未遂的是(BCDEF)。 A.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内的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次日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角落发现皮箱。【按照结果说,甲将财物放置在特殊地点加以隐藏,已经导致了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出现,成立犯罪既遂】 B.扣动枪支的扳机,但是子弹在此前被他人意外卸掉了; C.黑夜里,对准被害人一直睡觉的床铺开枪,但是被害人在3分钟前起身上厕所; D.把手伸到被害人口袋中扒窃财物,但是被害人的钱包在一小时前已经被其他扒手偷走了; E.对被害人投毒,但是事后鉴定,毒药的计量太少,绝对不可能造成死亡结果的; F.对准被害人的胸部射击,当子弹恰好打在早有防备的被害人的防弹衣上,被害人毫发无伤的。【具体危险说。危险的判断不是事后的判断。如果根据具体情状,行为具有发生就结果的危险性,一般人对该事实有所认识,并且能够从行为中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同时,能够产生处罚行为的呼吁的,就成立未遂犯;反之,如果行为并不具有结果发生的具体的危险,而只有抽象的危险,就只成立不能犯。】 G.B从欧洲旅游回来,送给多年的好友A一块金表。A生性多疑,在接受了B赠送的金表后,因为该表同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有极小的差别,就怀疑有假。A便花言巧语欺骗第三人C,将其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C。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得名表。【C没有财产损失,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不具备,A成立不能犯。】 H.(2)行为人误以为寺庙的香灰可以作为毒药杀人而投放到被害人食物中的。【行为的具体危险缺乏,甚至连抽象的危险都没有,不需要做不能犯讨论,只能成立迷信犯。】 【例22】【中止的时间性考察】以下成立犯罪中止的是(B)。 A.罪犯A为了杀害仇人B,趁B毫无防备之际将B推下山崖。3小时后,A下山时回家,发现滚下山崖的B流血不止,情状惨烈,就出于同情将其送回家。医生经过治疗,B在三个月后康复出院。【A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将B推下山崖的时候,作为结局存在的故意杀人未遂形态已经形成,A将B送往医院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结局出现之后,行为人的悔罪表现,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B.甲枪中有两发子弹,对准仇人乙开枪,但第一枪致乙轻伤后,被害人求饶,甲将乙送往医院,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打完了所有的子弹均没有打中被害人,甲想,今天点背,不打了,甲成立中止。 D.甲第一枪打中被害人后,被害人流血不止并可能导致死亡结果的,甲停止打第二枪的成立犯罪中止 E.甲第一枪没有打中,甲不知自己的枪中还有子弹,停止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在第一颗子弹没有击中目标,行为人知道可以继续侵害,停止侵害的,构成犯罪中止(案例B);如果足以认定行为实施终了,中止的时间性便不具备了:(1)行为部分实施以后,客观难以继续实施(案例C);(2)行为人即使不再实施侵害行为,法益侵害结果也会逐步产生(案例D);行为可能继续实施,但是行为人对此没有认识或者认识错误难以为继的(案例E)】 【例23】以下成立犯罪中止的是(ACFH)。 A. A在B的家中盗窃财物,见门外有巡警C经过,认为即使继续实行盗窃,警察也不一定发现;但是如果携带赃物出门,有可能被C抓捕,就停止实行而逃走了。【主观说:将犯罪进行到底。此时,A仍然属于基于本人的意思,在没有受到强制时任一决定停止犯罪,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B.A精心准备凶器,深夜潜入金融机构盗窃,但站在保险柜前试了几下,就发现这种新型保险柜用自己携带的工具完全无法打开,而离开现场;B以伤害的意思与他人打斗,不久发现 对方的打斗技巧远比自己高,继续争斗只会吃亏,便逃走。【行为人最初相信自己的能力,但在着手实行犯罪后,才有力不从心的感觉,从而停止犯罪的,只能成立未遂】 C.甲基于杀人的意思砍杀乙,后乙重伤,甲见乙十分痛苦,就送乙去医院。后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乙死亡。【有效性:犯罪分子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法定结果的发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止行为实施后,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了危害后果,行为人最初的实行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切断,在此情况下,即使出现了某种结果,行为人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甲为中止犯罪付出了真诚的努力,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甲并不能防止医生的过失,他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与甲的实行行为无关,甲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D.犯罪人准备到被害人家中盗窃金银首饰,但翻箱倒柜,没有找到一件宝物,只有十几件价值100元的衣服,就悻悻离开现场。【行为人因为违反预期,而没有取得财物,在经验法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无论如何都不能继续下去,成立未遂】 E.强盗在他的被害人的钱包中只翻到了5元钱,他把钱包返还给被害人并说:“忘记这件事吧,你比我更需要这5元钱”。【未遂】 F.甲入室准备盗窃被害人乙的名贵手表,但在物色到财物以前自动放弃犯罪的,事后证明乙数天前已经带着这块手表出国。【目的物本身不存在,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以为其存在,并且自认为犯罪可以无障碍的完成,放弃犯罪意思的,按照主观说,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停止犯罪的,至于客观上能否将犯罪真正进行到底,无关紧要,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 G.侵入住宅准备行窃,但一有风吹草动,就以为警察到来,停止犯罪的。【客观障碍并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心理上受到强制的,不是基于本意放弃犯罪,不成立中止。】 H.行为人侵入某宅行窃,忽见风扫落叶如飞絮,顿觉人生虚幻无常,而中止犯罪的。【中止犯】 【例24】关于聚众犯罪中只处罚首要分子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D)。 A.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B.聚众淫乱罪 C.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D.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例25】关于必要的共犯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甲购买淫秽物品,预付现金,反复让对方提供淫秽物品供自己选择,与对方联络让其送货上门的,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帮助犯或教唆犯;【错误。对于此种刑法分则不处罚的对合参与行为,能否结合刑法总则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规定对之进行处罚?由于立法者在规定某些必要共犯的时候,就将可能侵害法益的一部分的行为进行了定型化(构成要件化),同时将另一部分人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这样,对于某些参与性的行为,即使在违法、罪责上具有当罚性,也应排除在处罚之外。因此,购买淫秽物品,即使预付现金,反复让对方提供淫秽物品供自己选择,与对方联络让其送货上门,都是购买的一部分,不能评价为贩卖的帮助犯。】 B.嫖宿幼女罪不处罚幼女 C.枉法裁判罪的受益人与枉法裁判者如果事先有沟通构成共犯 D.破坏军婚罪不处罚现役军人的配偶。 【例26】关于共犯和正犯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EFGH)。 A.甲隐瞒强迫丙卖淫的事实,教唆乙强奸丙,以迫使丙最终卖淫,乙果然实施了强奸行为的,甲乙在强奸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甲最终定强迫卖淫罪。【部分犯罪共同说: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行为人在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A(25岁)指使差一天年满14周岁的B抢劫C的财物,A可以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B是抢劫罪的正犯,但B因为不具有刑事责任年龄而不罚。【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被利用者绝对属于被操纵的人,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利用未达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的,如果被利用人具有规范意识和意思能力,对犯罪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犯罪是被利用人自己的“作品”,利用者构成教唆犯,不构成间接正犯。】 C.具有杀人故意的医生A将某种注射液交给护士B,令其注射给病人C,由于该注射液与正常药品在颜色上有重大差异,B稍加注意即可发现,但忙于下班的B因疏忽大意而给C注射该针药,导致C死亡。被利用者构成医疗事故罪,利用者对该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正确。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被利用的人与利用者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利用者仍属于犯罪的工具。】 D.A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目的,但其隐瞒牟利目的,说服B传播淫秽物品,直接传播者B因为欠缺主观要素而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只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A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利用有故意但无目的或无身份的工具】 E.A出于杀B的目的,知道B正好在某屏风后,就指使C向该屏风开枪,不知情的C一枪打坏了屏风,同时也打死了B。尽管C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但没有杀人的故意,就杀人而言,C只是工具,A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他人犯轻罪的故意】 F.丈夫A和妻子B吵架后离家出走,有杀人故意的邻居C告诉B:“你假装上吊,我马上打电话给A回来看看,吓吓他,让他以后不敢和你争吵。”B听从了C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但C没有救B,B很快吊死,C属于利用被害人的行为达到杀人目的的间接正犯。【正确】 G.不具有证人身份的A和不具有证人身份的B多次进行谋议,但最终对司法机关做虚假陈述的是B,只有B构成正犯,A构成教唆犯,不构成共谋共同正犯。【亲手犯:必须“亲力亲为”才构成刑法分则实行行为的犯罪。】 H.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A指使担任国有公司财务经理职务的B做假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A构成贪污罪的教唆犯,但不构成间接正犯。【真正身份犯:只有具有特殊身份才可能成立正犯】 【例27】关于共同正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E)。 A.有杀人意思的A分别和B、C、D联系,要求并指挥他们共同实施杀害E的行为,B、C、D到达现场后同时举刀砍杀E,BCD三人相互之间欠缺意思联络,但也成立共同正犯,而非同时犯。【正确。关键在于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但是通过某人顺次传递的、甚至是单线联系的间接的意思联络,也是共同故意的表达方式;】 B.在甲的杀人行为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之后,乙参与了进来,与甲有意思联络,共同对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丙究竟是乙参与犯罪之前死亡还是之后死亡,无法查清的,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乙成立未遂。【正确】 C.甲乙共谋杀害丙,甲说明用刀杀丙,乙说用毒药更为有效,第二天,甲独自用毒药毒死了丙。甲乙构成共谋共同正犯。【正确。甲乙是在平等关系的前提下对犯罪进行谋议,当然是共谋,而非教唆,原因在于,教唆是使得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意。】 D.甲下定决心要去盗窃丙的财物,便找乙详细讲述自己的犯罪计划,邀请乙同行。乙告诉甲既然盗窃的财物较多,“最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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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166KB
软件:Word
页数:50
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0-08-18
浏览量: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