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008-01-30 国税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