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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仅凭一张借条并不必然确立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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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仅凭一张借条并不必然确立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仅凭一张借条并不必然确立借贷法律关系 【字体:大 中 小】  2010年06月01日17时04分   【视力保护:■ ■ ■ ■ ■ ■ ■ 】   2010年4月8日,合肥金点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一纸诉状将公司股东陈正江(化名)及其妻子刘美萍(化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人偿还公司150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同年5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合肥金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被告陈正江以其妻子刘美萍的名义出具的借到公司150万元借款的借条原件,用以证明双方...

民间借贷仅凭一张借条并不必然确立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仅凭一张借条并不必然确立借贷法律关系 【字体:大 中 小】  2010年06月01日17时04分   【视力保护:■ ■ ■ ■ ■ ■ ■ 】   2010年4月8日,合肥金点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一纸诉状将公司股东陈正江(化名)及其妻子刘美萍(化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人偿还公司150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同年5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合肥金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被告陈正江以其妻子刘美萍的名义出具的借到公司150万元借款的借条原件,用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被告陈正江并不否认借条是其亲笔书写,但其辩称出具此借条是为公司财务平帐,其并未实际取得该借款,当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包括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亦出具了相应金额的类似借条。   从表面来看,本案法律事实清楚,借条确为被告本人出具,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似乎已确凿充分,但承办案件的法官却陷入了深思:公司出借大额资金,如果是转账,应该有相关的银行转款凭证?如是现金交接,一、不大可能;二、即使发生,也应有证明资金来源的取款凭证印证。原告公司仅凭被告陈正江出具的借条就能证明如此数额巨大的借款事实吗?庭审后,合议庭进行了讨论,决定不急于当庭作出判决,而是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了解。通过调取原告公司的银行往来账目,证实在原告主张提供借款的当天,其银行账户中既没有向被告转款,也没有提取过大额现金。合肥金点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其已向被告陈正江实际支付150万元借款的证据。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方努力,案件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2007年6月22日,王一鸣(化名)、汪化宇(化名)和陈正江通过某会计事务所代垫出资款成立了合肥金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王一鸣、汪化宇和陈正江成为公司的股东,推选王一鸣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会计事务所将代垫资金抽回,公司为了财务平账,三名股东分别以自己亲属的名义出具借条入账,填补公司的注册资金漏洞。陈正江亦以其妻子刘美萍的名义写了一份借公司150万元的借条。2010年4月,三股东之间因合作经营发生纠纷,矛盾激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鸣遂以该公司的名义将陈正江及其妻子刘美萍诉至法院。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在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承办法官从案件事实、证据、法理等方面对双方进行了疏导,并耐心释法,最终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案例评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的处理即属于此类情形。此外,本案亦告诉大家,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李魁、王新艳,记者:黄娜娜)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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