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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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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煤矿总工程师平安生产责任制(新)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总工程师是煤矿平安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需娴熟把握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学问,依法经过培训、取...   总工程师是煤矿平安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需娴熟把握 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学问,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平安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

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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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总工程师平安生产责任制(新)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总工程师是煤矿平安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需娴熟把握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学问,依法经过培训、取...
   总工程师是煤矿平安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需娴熟把握 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学问,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平安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 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总经理安全岗位职责工厂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工厂财务部岗位职责工程测量员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 必需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 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 “一通三防” 和防治水工作。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 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难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 述灾难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平安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支配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进展规划、平安技术进展规划,认真组 织争论、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方案,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 有利于煤矿的平安管理。
第 4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难预防与处理方案,并依据工作安 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转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 “一通三防” 、防治水 平安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平安措施
第 8 条 准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平安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乐观推广平安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 展平安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平安技术水平。
第 10 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平安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 11 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通风报表等进行批阅、签字, 发觉特殊准时处理。
第 12 条 参加矿长、平安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平安生产会议, 并提出平安技术管理工作看法。
第 13 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 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 14 条 关心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 15 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
第 16 条 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峻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 1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总工程师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 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 20 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总工程 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措施进行治理的,赐予总工程师记 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解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的,赐予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1 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2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难预防与处理方案不合理,或在组 织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 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 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方案不合理, 矿井采掘接续失调, 造成平安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转变 通风系统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 “一通三防” 、防治水 措施设计等) ,消逝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8 条 依据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平安措施 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平安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 责任。
第 29 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 发觉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0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1 条 发觉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 准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的签 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特殊现象没有实行措施、准时处理的,总工 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 师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 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 (监察) 审查中, 、 总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 隐瞒真相的, 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3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 的,应依据情节程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处、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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