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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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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一、问题的由来   2014 年,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推向高潮。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2014 年共有12 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如此之多的刑事错案,决非偶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环境、社会因素到底为刑事错案提供了何种温床?这恰恰是值得我们仔细探索,深深反思的。何谓刑事错案,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究其实质,刑事错案的核心内容便是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层面。这也契合我国司法实践屡屡发生的错案现象。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注刑事错案的...

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一、问题的由来   2014 年,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推向高潮。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2014 年共有12 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如此之多的刑事错案,决非偶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环境、社会因素到底为刑事错案提供了何种温床?这恰恰是值得我们仔细探索,深深反思的。何谓刑事错案,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究其实质,刑事错案的核心内容便是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层面。这也契合我国司法实践屡屡发生的错案现象。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注刑事错案的终极目的都是错案的防范,预防错案前提在于原因的剖析,为此本文集中展开探讨。   二、主体素质的良莠不齐   这里的主体特指司法职业主体,主要包括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这两大类主体对于刑事错案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办案人员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公检法在对待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陈瑞华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点出了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素质偏低的现状。办案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命运。然而,实践中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却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效率、轻公正等落后的司法观念;再加之个别办案人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能力的良莠不齐,很容易造成错案。第二,辩护律师的原因。辩护律师,是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维护其利益的律师。辩护律师的功能在于,专就被告有利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实践其应然的客观性义务,并且动摇其不利于被告事项之判断,以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实现。可见,优秀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错案的发生。而司法实践中,我国辩护律师的辩护现状却不容乐观,辩护质量整体偏低;辩护质量好坏取决于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的高低,辩护律师综合素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文学功底、应变能力、道德水准、社会阅历等。欠缺任何一种能力,都有可能造成低质量的辩护。比如,有的律师水平低下、得过且过,提不出实质性的辩护意见,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仅做罪轻辩护,从而导致无效辩,纵容了错案的发生。   三、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   办案人员无论在哪个阶段做出处理决定,都必然要对事实做出认定,并适用具体法律。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直接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导致错案的形成。主要表现在:第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不完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当,必然会招致错案。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主体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有提起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权利。第二,证明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证明标准的不明确、不科学,就会为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我国刑事诉讼三阶段的证明标准都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这种看似严格,实践中却很难把握的,办案人员通常会降低证明标准,在疑罪从轻的原则下酿成错案。第三,缺乏权利保障性制度。中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没有最基本的权利救济机制,那么任何权利外延的扩张都将变成一种权利的宣示而已。比如,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但没有规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和保障。在实践中,有的机关直接以领导不在,需要领导签字等理由搪塞,变相剥夺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第四,缺乏程序性制裁制度。没有程序制裁,法定的程序就会被架空,得不到遵守和执行。比如,对于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超期羁押、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等程序性违法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使得办案人员很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堂而皇之地违反程序规定,损害司法公正,引发错案。   四、司法运作的偏离正轨   我国特殊的国情导致我国的司法运作整体上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下开展工作。而公、检、法内部又受制于传统司法观念和现行法律体制影响,形成了根深蒂固、自成系统的办案模式。这些导致我国的司法运作偏离正轨:第一,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陈瑞华教授认为我国的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中,似乎约定俗成沿袭下来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法官在开庭前,首先认真研读侦查机关的案卷笔录,先入为主;在法庭上公然允许检察机关宣读案件笔录,并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辩护方对于笔录案卷的内容提出意见,进行辩论;更严重的是,在庭审结束后,仍然继续研究案卷笔录,甚至将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这种模式下,控辩双方出现明显的不平衡现象,再加之法官中立地位的动摇,辩方的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第二,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但由于缺乏能够有效的监督机制,并未达到立法初衷。特别在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中,公、检、法三机关几乎放弃了彼此的制约,程序违法被忽略、非法证据被采纳等使得司法公正无法实现。第三,司法决策的行政化。司机决策的行政化指的是法院和检察院按照行政机关的运作模式作出案件的处理决定。我国法院实行的是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在本质上其实是采取行政管理模式作出决定。而我国检察院存在上级对下级工作的指导把关的工作机制,检察长对决策有最终决定权。可见,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办案模式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行政化,直接后果就是了解案情的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决定权,不正当的干预有了合法的渠道,损害司法的公正,增加了错案的风险。   五、案外因素的推波助澜   我国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往往不是在独立的封闭环境中完成的,法院判决要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不可避免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涉,主要体现在:第一,地方党政权力机关的干预。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我国的人民法院受党委领导,同时也要受人大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党委机关和人大由于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大摇大摆地干预司法,司法独立受到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错案。例如,1998 年童丽民故意杀人案,重庆政法委领导拍板决定疑罪从轻,并有领导说:万一错判了,你们不承担责任,一切由政法委负责,但钱由检察院赔。如此干扰下,童丽民被错误地执行了死刑。第二,被害人和大众舆论的压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通过联名上书、信访等方式表达自己惩罚犯罪嫌疑人的决心,加之普通民众的呼声,使得法院很难做到不偏不倚。比较典型的当属药家鑫案,被害人张妙的丈夫从案发到判决生效,一直停尸不葬,称药家鑫一天不死,就一天不葬妻,这种极端的做法,必然给法院造成极大的压力,再加上社会舆论的推波助澜,药家鑫的自首、初犯等情节均未予考虑,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药家鑫显然成了舆论审判的牺牲品。第三,来自新闻媒体未审先判的压力。新闻媒体通常会向公众转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看法,后期案情的突破与改正将受到阻力;新闻媒体的过度渲染性报道也会影响民众的情绪;更有媒体从法律角度对案件做出评论,将犯罪嫌疑人直接称呼为罪犯。在上述情况下,通常使专门机关陷于被动状态,骑虎难下,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   参考文献:   [1]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绪论)6.   [2]陈瑞华. 赵作海们会少吗?[N].南方周末,2010-6-3(19).   [3]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58.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法律出版社,2008:11.   [5]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司法裁判为中心[J].法学,19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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