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艳与李涛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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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大执字第6476号
申请执行人梅艳,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涛,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
梅艳与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4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梅艳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涛给付申请人梅艳案款共计608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查询,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涛名下有其他可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涛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车管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涛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梅艳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李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被执行人李涛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梅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梅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6089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4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梅艳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李涛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潇代理审判员马元凯代理审判员刘恩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英 慧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zhixinganjian/11142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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