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镇中心学校教职工考勤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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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中心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维护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贯彻“依法治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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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推行素质教育,强化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依据县教育局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和请假制度,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拟定我校教师请假暂行办法,请各位教师遵照执行。
一、考勤请假说明
1、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均系考勤对象。
2、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审批,请假2周以内由中心学校审批,2周以上报教育局审批。
3、教职工因事、因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的除外),准假后方可离岗,应遵循先请假后离岗原则,否则作为旷工(旷工包括请假未准、未办理请假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假不归)论处。
二、考勤请假种类说明
1、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疗和休息的,必须持有有关证明。2天以内的病假须持有乡镇中心卫生院或以上的证明,2天以上的病假必须持有县级医院或以上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病愈后要在第一时间把所耽搁的课务补好。如是教师有重大疾病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学校将重新考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优。
2、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按规定执行。如临时有事需要外出的要主动请好假,安排好代课教师,交教导处备案,在事假结束后及时销假。满勤也作为学校评优评先的一个重要依据,累计事假超过30天或旷工超过二天的,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先。
3、婚假:教职工在工作期间结婚,按国家规定准假。由学校教导处安排相应教师按课表上课。
4、产假:女教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凡到上班时间,休产假的老师应主动到学校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由学校教导处安排相应教师按课表上课。
5、丧假:教职工或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入土后第二天返校销假,否则作旷工处理。(特殊情况另作处理)由学校教导处安排相应教师按课表上课。
6、公假:由学校教导处安排相应教师按课表上课。
7、教师家中直系亲属患有重病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教师在完成自己所有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护理或照顾,学校在出勤上酌情处理。
8、教职工离校参加凡经学校审查认可的函授及相应考试、培训以及子女家长会(有书面证明或通知的),但必须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离校,自己的课务必须提前按要求调整好,需安排其他人员代课必须告之教导处,由教导处统一安排,代课费用由学校承担。如果是班主任,委托好代理班主任。
9、校内会议(例会、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会)无特殊情况必须准时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按缺岗处理。
8、迟到、早退:上课铃响后5分钟未到教室视为迟到,提前5分钟下课视为早退,如在迟到或早退学生出现的安全事故由迟到教师负责。
9、旷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否则视不旷课,严禁私自调课,一经查实,双方按旷工处理。
说明:本请假条例中汲及超假、迟到、早退、旷课、旷工需扣除绩效工资的细则由各校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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