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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和和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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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和和完善建议《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和和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该法实施近20年。客观地说,一部法律能够实施近20年表明其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判断一部法律是不是良法,其评价的标准可以是多样化的,但实施时间的长短不失为一条评价标准。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实施近20年,堪称良法,只有良法才能达至良法之治。《人民警察法》之所以堪称良法其标志性的意义在于它是确立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奠基之法,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的...

《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和和完善建议
《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和和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该法实施近20年。客观地说,一部法律能够实施近20年表明其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判断一部法律是不是良法,其评价的标准可以是多样化的,但实施时间的长短不失为一条评价标准。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实施近20年,堪称良法,只有良法才能达至良法之治。《人民警察法》之所以堪称良法其标志性的意义在于它是确立我国人民警察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奠基之法,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和行使职权的授权之法,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约束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之法,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素质和保护人民警察正当权益的保障之法,是从严治警和追究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依据之法等。任何法律制度总是植根于一定的历史时代,并与一定历史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的发展相伴随,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法律制度也会凸显其滞后与不足,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与发展变化的时代不相适应的现象,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制定的,已经实施近20年,有一些规定明显暴露其滞后与不足,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对现行的《人民警察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是必要的。   一、《人民警察法》修改的审视   对现行的《人民警察法》进行修改应当考虑以下几个相关因素:   (一)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衔接、相协调   在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过程中,要注意与《宪法修正案》(关于建设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衔接、相协调;还要注重吸收《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类似的法律中规定的立法内容,尤其是《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权益保障、工资保险福利规定等。   (二)体现警务改革和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的成果   在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警务改革成功的经验,如警察执法理念、社区警务等;对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的成果,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完善、规范执法监督机制的成果应纳入《人民警察法》的修改视野。   (三)关注人民警察承担的任务及职权的变化   在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过程中,要关注人民警察承担的任务及职权变化的情况,如打击三股势力(即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邪教组织,社会安全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要纳入《人民警察法》的职权范围。   (四)坚守与完善   在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过程中,对于那些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或成熟的规定,且能够适应现代发展要求和有效的制度要坚守,如人民警察的任务、宗旨、活动准则、职权、警务保障、执法监督等内容;对于那些经过实践证明是滞后的,且不适应现代发展要求的过时、陈旧的规定要及时修改,使之日臻完善。   二、《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建议   (一)对《人民警察法》的法律名称作相应修改   修改意见:在《人民警察法》的法律名称中删除人民,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理由是:一是人民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术语,在法律名称中取消政治概念,还法律本真;在法律名称中取消人民的表述,并不否认我国警察的人民性;二是人民的概念与公民、国民(公民、国民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概念区别在于它仅仅是指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而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且弹性很大,缺乏固定的范围;三是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协调;四是与国外警察法接轨,国外警察法的法律名称中都不带有政治概念,是什么法就写明什么法,一目了然。   (二)对《人民警察法》的现有结构作相应修改   修改意见:现行《人民警察法》的结构过于简单,《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建议修改为职责、权力,职责、权力分章规定;设专章规定人民警察的条件和录用设专章规定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设专章规定人民警察的奖励设专章规定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设专章规定人民警察的辞职辞退、退休规定;增设人民警察的考核一章。理由是:一是职权的表述模糊,应当明晰职责与权力的界限,并分章规定;二是设专章规定人民警察的条件和录用意味着要进一步细化人民警察的条件和录用规定,对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学历条件由大专修改为本科以上学历,提高其相应的门槛;三是设专章规定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旨在细化教育培训的内容、类别及教官的条件与聘任等;四是设专章规定人民警察的奖励应明确不同层次奖励的必备条件、审核、决定等程序;五是设专章规定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设专章规定人民警察的辞职辞退、退休规定目的是细化相关规定及相应条件,既明晰又具有可操作性;六是增设人民警察的考核一章,从立法层而规定考核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使考核科学化、规范化与法治化。   (三)《人民警察法》总则中应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性质,人民警察性质的定位涉及人民警察在国家政权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地位与作用。   修改意见:《人民警察法》总则中应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理由是: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将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上升为法律,提升其法律位阶。   (四)《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规定。理由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既然规制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已不存在,表明了劳动教养制度已丧失了生存的依据,意味着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这一称谓已不再存在。   (五)《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个人的规定,修改为公民。该条修改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理由是:个人不是法言法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用语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修改意见:建议增加醉酒的人该条修改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理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注意与相关法律的协调。   (七)《人民警察法》第20条至23条关于义务和纪律的规定不够全面,操作性不强,如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修改意见:一是建议删除《人民警察法》第20条的规定;二是建议完善义务和纪律的规定。理由是:《人民警察法》第20条的规定属于道德规范,系装饰性条款,且过于笼统,不具有操作性,可以作为内部纪律加以规定;要善于吸收三项纪律、五条禁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的内容,重新梳理与整合关于义务和纪律的规定。   (八)《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修改意见:其中(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建议修改为年满20岁的公民(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建议修改为具有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理由是: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从事警察工作过于年轻,且缺乏相应的社会阅历与必要的经验,界定年满20岁的公民为宜;随着高等教育的扩招与发展,本科学历已极为普遍,在文化程度上,要提高警察的职业门槛,界定具有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是适宜且可行的。   (九)《人民警察法》第29条规定: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修改意见:建议修改为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和警务技能等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训练设施与场所,其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理由是:对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要增加警务技能的内容,也是目前对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中十分重要的科目,实践证明警务技能的培训不仅是必要的,其效果也是好的。目前对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中,因经费的缺失,必要的训练设施与场所难以保障,国家应加大相应的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训练设施与场所,其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   (十)《人民警察法》第30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此规定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   修改意见:建议修改为: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按照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系列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系列实行分级分类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理由是:按照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系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因岗位不同,其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亦有所不同。该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是由哪一个部门来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是公安部来规定均不明确;如果套用《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又不能体现警察不同职业岗位的个性或特殊性。既然要按照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系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那就应当按照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系列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体现其岗位系列的特殊性,而不能照搬《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人民警察法》第40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修改意见: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按照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系列分别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理由是:既然要按照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系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那就应当按照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系列规定不同岗位的要求分别规定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岗位系列不同,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亦有所不同。   (十二)在修改《人民警察法》时建议增加袭警罪,将暴力威胁、阻碍、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修改意见:明知是人民警察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进行侵害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构成袭警罪,依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袭警行为致使人民警察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理由是:当前,警察执法实践中,暴力袭警现象尤为突出,由于烙守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警察只能忍辱负重,不仅损害警察的执法权威,也使警察的执法安全缺乏保障。袭警立法问题历经十多年的争论,理论研究较为充分,这次修改《人民警察法》时,从立法层而期盼解决这一问题。   《人民警察法》的修改意义重大,关乎到人民警察制度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性问题,这对于健全与完善我国的人民警察制度,促进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推进警察法治建设的发展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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