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1)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1)

举报
开通vip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1)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1) [摘 要]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在立法中如何规制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我国物权法制订高潮的今天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占有制度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占有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占有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占有制度...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1)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1) [摘 要]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在立法中如何规制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我国物权法制订高潮的今天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占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占有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占有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占有制度,确认占有保护请求权,乃是立法的必然。我国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编设立了占有制度(共10条),其中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第296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请求权,自侵夺或者妨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对占有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该草案对占有物权法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没有规定占有的私力救济,没有考虑妨害危险对占有的影响等。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规定的还不甚完善,笔者拟就占有保护请求权予以分析和探讨,以期在物权立法中能给占有保护制度以更全面更完善的规定。     一、占有的保护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1] 简言之,占有是指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2],它属于事实而非权利。既然占有不是权利更不是物权,那为何能够获得物权法上的保护呢?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同时,对于本权的保护及债权的利用人的保护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债权法上的保护和物权法上的保护,后者又可分为占有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关于此项请求权,有称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占有人之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生之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3]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制度是不问现实的占有的状态是否正当而一律加以保护的制度,它的宗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占有保护请求权,正是基于此所产生的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这一概念更确切地说明这一请求权的本质,而且也一目了然即乃对占有的保护。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     一项制度是在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中彰显其本质特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不例外。下面笔者拟以物权请求权这一极容易跟占有保护请求权相混淆的制度为参照,对这两种制度做一比较,以期探究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本质,领悟其内涵,从而更加科学合理的予以相应的制度构建。     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实乃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它的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而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就享有了物权请求权,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而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使物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因而一般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2、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害为要件,占有被侵害时始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内在机能的外部体现,自始存在,即从取得物权的同时就取得物权请求权,而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从“潜在”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成为可行使的权利。     3、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无物权即无物权请求权。而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主体的占有人,可为有权占有,也可为无权占有,即使是无权占有也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以强力侵夺,因占有是对事实和秩序的保护。有权占有中,占有人的本权可为物权,也可为不可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性质的权利。在无权占有或占有人基于债权而占有的情况下,若其占有受他人,尤其是占有物所有人之外的他人侵害时,占有人无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可能,而法律赋予其占有保护请求权以保护其占有的事实,并进而保护其可能存在的占有背后的本权(主要是债权性质的权利),则其利益,甚或占有物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因此占有保护请求权实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无法由物权请求权所代替。     4、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同时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己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非妥当,因此法律往往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如我国台湾“民法”规定为1年,此期限性质上为除斥期间[4],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且,在诉讼中往往适用简易程序。而物权请求权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受取得时效的限制外,其他权利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得随时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如依诉讼方式为之,原则上适用普通程序。     综上所述,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两者不能代替。在逻辑定位上,占有保护请求权应是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相并立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各国民法对之加以严格区分,分别规定于不同的章节中。     三、法人占有保护请求权主体     在占有制度的设计中,法人能否成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法人可否成为占有的主体。有学者认为,占有是一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故占有之主体应有自然的意思能力,而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法人乃法律拟制之权利义务主体,故其得否为占有之主体,不无疑问?[5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占有不同于持有,占有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所谓的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力,指对于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6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行为意思(尽管这种意思最终通过一定的自然人表现出来),可以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如法人可以成为所有权的主体,行使对物的占有、支配权利。可见,法人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能够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法人的意思通常是通过其特定的机关(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表现出来。董事作为法人的机关,而机关的行为,法律上为法人本身的行为,故法人机关的占有,即视为法人本身的占有,当然必须限定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概言之,法人机关并非一独立之个体,而是法人之延长,宛若法人之器官,成为法人之一部,因此法人机关的占有不是媒介占有也不是辅助占有,而是法人本身的占有。再者,在现代社会,法人已成为民事活动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场经济活跃的主体。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主体不再仅仅是自然人,而且还包括法人。对法人占有秩序的破坏以及法人对他人占有的破坏对社会的和平稳定秩序造成的影响或产生的冲击不亚于自然人占有关系遭受破坏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总上,笔者认为,法人可以成为占有的主体,对法人的占有也应给予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符合占有制度设立的根本宗旨和目的。解决了法人成为占有主体的问题,法人能否成为占有保护请求权主体的问题也就相应解决了。    四、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种类     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可以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物,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被侵夺后需要形成占有状态,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总的来说是一定范围内的现在占有人。“现在”体现追及性。“一定”体现有限性。由于无权占有与侵夺占有不同,占有返还请求权没有像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样的追及性。侵夺后形成侵夺人占有状态,行使该项权利没有疑问,形成第三人占有的,可以对概括继受人和恶意特定继受人行使该项权利。     如占有人因自己的意思丧失占有,即使存在欺诈、胁迫,也不能享有该项权利。拾得遗失物,租赁、借用期限届满而不返还物的对当前占有人没有这项权利。相反当前占有人可针对出租人及第三人的侵夺获得占有保护。行使该项请求权,占有人应该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占有事实、侵夺行为及因果关系。请求返还的内容,是在有物理上或法律上有返还可能时,回复原有的占有状态。如毁损灭失而无法回复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或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规定进行赔偿。占有经行使请求权回复后,视为继续,取得时效并不中断。   共2页: 1
本文档为【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1)】,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8359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7-07-18
浏览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