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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培训机构新版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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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培训机构新版章程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昌乐昌信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潍坊市安监局)审批、(昌乐县安监局)登记,由黄爱萍等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行从事职业培训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标准。以优质教育培训...

2021年培训机构新版章程
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昌乐昌信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潍坊市安监局)审批、(昌乐县安监局)登记,由黄爱萍等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行从事职业培训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标准。以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主动探索优异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第五条本机构审批机关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收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审批机关(潍坊市安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昌乐县安监局)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七条本机构法定注册地址是山东省潍坊市昌乐昌明街2298号3幢106室,邮政编码为262400。第二章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机构举行者是:黄爱萍。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第九条本机构创办资金累计人民币30万元(3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20万元(20万元以上),创办资金10万元(10万元以上)。由黄爱萍共同出资。姓名出资额(元)出资方法资产性质出资百分比(%)黄爱萍30万现金个人100%第十条本机构已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同意设置,并领取了《中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工种)职业培训,符正当律、法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本机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400人。第十二条本机构培训层次为上岗证培训第十三条本机构培训形式是(业余、全日制)中短期培训。第十四条本机构关键面向全县招生,培训对象为特种作业人员。第三章组织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十五条本机构依法设置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是本机构决议机构。董事会组员为人(5-13人)从举行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员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3以上组员应该含有五年以上教育培训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组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立案。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职权:(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同意年度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订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降低注册资金方案;(五)决定本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六)聘用或解聘本机构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和其提名聘用或解聘本机构副校长(副主任)及财务责任人;(七)决定本机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薪酬、福利;(九)决定免职、增补董事;(十)审核监事会或监事汇报;(十一)对举行者向出资人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需时;(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名(也可不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第十九条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施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方可有效。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一)聘用、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计划;(四)增加或降低创办资金方案;(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阅、署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董事可免去责任。董事会统计由董事会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组员会议;(二)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相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要求其它权利。第二十四条本机构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在本机构举行者(包含出资者)、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并推荐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和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机构董事、责任人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本单位财务;(二)对董事、责任人实施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责任人行为影响中心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四)本机构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七条本机构责任人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聘用、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八条本机构责任人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董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本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用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报董事会同意;(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培训质量;(五)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实施董事会其它授权。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由举行者依法在董事长或本机构责任人中选举产生。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行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非中中国地居民;(七)国家公务员;(八)法律法规要求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经费起源:(一)举行者投资;(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三十二条本机构出资人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不然不得转让(有多个出资人培训机构)。第三十三条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行者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本机构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按出资百分比分取合理回报。第三十五条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百分比前,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相关材料和财务情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培训机构)。第三十六条本机构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百分比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和教学培训班质量相关材料、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培训班机构)。第三十七条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需用于章程要求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八条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九条本机构接收资助或捐赠,依据《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和资助人或捐赠人约定实施。第四十条对受训者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同意或立案手续。第四十一条本机构依据《中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实、编制财务会计汇报,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收益25%百分比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三条本机构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本机构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机构资产和财务管理,接收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本身监督。第四十六条本机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第四十七条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变更、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相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同意或立案。第四十九条本机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机关同意。第五十条本机构举行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原举行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同意。第五十一条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本机构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同意。第五十二条本机构校长、地址变更,由举行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立案。第五十三条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四条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董事会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同意。(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二)无法按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四)发生分立、合并;(五)董事会决义终止;(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七)自行解散。第五十五条本机构自愿终止,应该在董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收审批机关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十七条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本机构财产根据下列次序偿债:(一)应退学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二)应发教职员工资及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它债务。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下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第五十八条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九条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章程修改第六十条本机构章程修改必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表决经过。第六十一条本机构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立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章程于11月11日经本机构董事会表决经过。第六十三条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机构董事会。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立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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