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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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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合同的效力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合同的效力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在法理逻辑上的矛盾。本文通过对无权处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债权形式主义下一般物权转让模式与善意取得制度中物权转让相统一的论证,证明合同有效是让整个法理逻辑更顺畅的选择。同时,基于转让合同的有效,证明善意取得的性质应为继受取得。最后说明转让合同有效在实践中的优势。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转让合同作者简介:杨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问题导入:甲将一批货物交由乙运输;乙却擅自将货物卖给不知...

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合同的效力
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合同的效力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在法理逻辑上的矛盾。本文通过对无权处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债权形式主义下一般物权转让模式与善意取得制度中物权转让相统一的论证,证明合同有效是让整个法理逻辑更顺畅的选择。同时,基于转让合同的有效,证明善意取得的性质应为继受取得。最后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转让合同有效在实践中的优势。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转让合同作者简介:杨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问题导入:甲将一批货物交由乙运输;乙却擅自将货物卖给不知情的丙。乙、丙约定好货款十天后付,乙当即将货物交付。但在丙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时,被甲发现。甲拒绝追认乙的行为,并要求丙返还货物。丙拒绝返还,并且在其检查货物时发现部分货物有瑕疵,要求以违约金充抵部分货款,并以低于约定的价格支付剩余货款。此案如何处理?在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作为权利人的甲拒绝追认乙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那么该合同是否就应归于无效呢?如果合同无效,丙因善意取得该货物,但是却不能根据合同要求降低价款,是否对丙不公平?在《合同法》中第51条中规定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在《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回避了这一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这一问题并不能回避。目前在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转让合同效力待定;二是主张转让合同有效。对于第一种观点,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出让人,转让标的物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但是,如果持该种观点,会有下几个问题:1.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与便捷。将转让合同归为效力待定,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就无法依据合同向无处分权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对于受让人的保护程度较低。2.善意取得转让合同无效,不符合我国所采用的物权转让模式――债权形式主义,即债权合意(有效的合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若合同无效,而物权转移,便与债权形式主义的转让模式有所矛盾。对于第二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转让合同有效,便与《合同法》无法协调,就需要《合同法》将第51条删除或者修改。这一观点也会产生以下问题: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如何,即无权处分行为是否能使合同无效?上述观点皆有弊端,但是笔者认为将善意取得的转让合同理解为有效,在整个民法体系理论中解释起来更顺畅,跟能体现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目的――保护交易安全与便捷。笔者以此为出发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自己所持观点进行阐释:1.无权处分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2.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同物权转让模式下,对其转让合同效力的理解。一、无权处分行为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论证(一)合同有效的要件(二)无权处分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得出无权处分行为影响合同效力所涉及的要件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意思表示错误(或者重大误解)、欺诈、真意保留、虚伪表示。这几种情况,合同的效力都不是直接无效。首先对于意思表示错误(或重大误解)、欺诈,合同当事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其表达的利益追求并不是信赖利益,此时法律就要保护信赖利益,即赋予合同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如《合同法》第54条。对于通谋虚伪表示形成的合同,存在两个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此时如果虚伪表示形成的合同所掩盖的真实意思并不违法,此法律没有理由一定让其无效。为了保护双方之间的内在信赖与主观真实,可肯定其内在信赖达成的一致,而认定其虚伪表示形成的合同无效。但是若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应肯定客观上完全不真实的合同有效。这主要是为了兼顾意思自治(意思主义)与交易安全(表示主义),尽量平衡表意人、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关系。由以上论述可知,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是决定合同效力所必须的要件。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由合同双方的信赖决定,即使是像重大误解和欺诈导致合同表示不真实,合同的效力仍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决定。只有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及交易的安全便捷,合同的效力才会受第三人影响。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对无处分权人来说,出卖他人的动产,其出卖的意思是真实的,不真实的是他对动产的处分权,无处分权人有一定程度的真意保留。根据上述论证,合同并不一定无效。对受让人来说,第一,如果其是善意的,此时其承诺也是真实且包含着信赖,信赖源自无处分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无影响。法律保护该信赖,双方因信赖达成一致形成的合同应为有效。第二,如果受让方有损害对方的恶意,此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受让人有损害原权利人的恶意,此时双方都违背了合同所含的信赖要求,而且这种违背可能会影响原权利人的利益,这样的合同在原权利人追认之前,应为效力待定合同,将合同是否有效的选择权交给原权利人。“因为对任何双方故意不真实且影响他人的利益的合同,法律不会保护,这是合同的内在信赖规则所要求的,也为民法的诚信原则所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合同的效力均不受影响。“法律未规定买卖契约之生效须以买受人之善意为要件。然则法律为何未设规定?此乃因为将买卖契约之效力系于买受人之善意恶意,就当事人利益及交易安全而言,均无必要。”综上,如果当事人是善意的,为了保护这种信赖,合同应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若当事人恶意,则有两种观点,出现这种观点的差异主要是源自不同的物权转让模式,在下一节会具体论述。二、不同物权转让模式下,合同效力的选择这里仅论述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两种物权转让模式。(一)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的效力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下,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此时,如上一节所论述,将买卖契约之效力系于买受人之善意恶意,就当事人利益及交易安全而言,均无必要,同时法律也未作规定。从物权转让模式上,是受让人取得权利有两种途径:原权利人追认或者通过善意取得,原权利人追认很好理解,通过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受让动产占有,指善意信赖处分人的处分权,法律为保护此项善意信赖,使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效力。”“然此并不表示因受让人之善意取得而使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有效,与此情形,物权行为仍属无权处分,惟受让人得依法律规定取得权利而已。”这里指法律为了保护信赖,而使受让人直接取得权利,并未通过有效的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善意或恶意的影响,仍然是无权处分。恶意只影响到法律对受让人信赖的保护,不影响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的效力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物权的转让是由有效的合同加法定公示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如果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有效,加上之后的法定公示方法,物权转移;若受让人恶意时,合同效力待定,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此时即使有法定公示方法,物权也无法转移,这符合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三)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与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应用在物权形式主义下,善意取得制度是该物权转让模式的例外。该制度的设立使善意受让人依据法律直接得到权利;此时合同有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并不符合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然而,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是和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一般物权转让模式一样。受让人善意时,合同有效是合同内在精神的体现,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所发挥的作用,那么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在何处?有学者提出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化,使善意受让人取得的权利能够依据法律对抗原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从而上升为完整的所有权。笔者同意该观点,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就是将公示公信制度化,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若不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一致,善意受让人依据法律直接得到权利,合同效力待定,那么这不仅是违背上述论证的合同效力取决于信赖的合同内在法理精神,而且合同效力待定,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交给原权利人,当事人双方无法决定,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此时,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取得连对抗无处分权人的资格都不具备,利用公示公信力直接对抗原权利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更是无从说起。虽然善意取得与物权变动模式无必然联系,且债权形式主义下,将善意取得与物权变动的一般模式保持一致会存在上述问题,该问题解决也的并不完美,但善意取得若遵循一般物权变动模式,问题的论证会顺畅许多,整个物权变动的制度结构、逻辑思路也会协调一致。综上所述,善意取得的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在物权形式主义下,虽然对交易行为的法律分析较复杂,但认为无论善意恶意,在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都为有效,这点更符合合同自由自治的法理精神,且其在合同法与物权法涉及该问题的论述更顺畅。债权形式主义下,对交易行为的分析简单、贴近生活,在我国对一些制度的引进可能与本土法律逻辑的冲突,需要对本土或者引进的制度进行修改,法理解释也需要随之改进,才能让整个法律体系的内部逻辑更顺畅。至于转让合同有效与《合同法》第51条的冲突,由于转让合同有效是《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逻辑要求,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善意取得制度优先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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