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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学生社团会员权益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有效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运作,切实保障学生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工业大学社团联盟章程》、《浙江工业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2条 对学生社团会员的维权工作本着“想会员所想,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力求及时、公正,并接受全校师生的民主监督。
第3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指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批报办法》注册成立,并接受浙江工业大学社团联盟管理的,由浙江工业大学在校学生组建并运营的学生社会团体。
第4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员是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参加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社团的章程依法享有相应会员权利义务的浙江工业大学在校学生。
第二章 会员大会
第5条 社团的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
第6条 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 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 根据需要制定和修订社团章程;
(5) 听取社团财务报告。
第7条 社团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定期会员大会应当在社团招新结束后一周内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动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8条 会员在会员大会召开期间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大会表决遵循一人一票原则。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9条 学生认可并接受社团章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加入某学生社团后,即成为该学生社团的注册会员,简称会员。会员有权按照自己所在社团的章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选择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10条 每个社团的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不因会员在该社团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高低而有所区别。
第11条 会员在被社团要求退社时,有权向该社团要求说明退社的理由。会员对社团提供的退社理由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提交学校社团联盟(或学院社团管理中心)协调处理。
第12条 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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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运行情况,有权对社团的管理、活动和社团建设提出质询和建议,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13条 学生社团如有损害会员利益的行为,社团会员有权向学院社团管理中心,或直接向学校社团联盟反映和说明情况,以寻求救济。
第14条 会员有权推荐所在社团优秀的会员担任社团干事或提名担任社团干部。
第15条 会员有权参加所在社团的活动,并享有所在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第16条 会员有权参与制定社团活动策划并对社团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7条 会员若对社团等级考核结果有异议,有权向该社团所属的学院社团管理中心,或直接向学校社团联盟提出意见。
第18条 会员享有所在社团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权利。
第四章:会员的义务
第19条 会员应当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管理机构的决议。
第20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21条 会员应当服从社团组织的管理,维护社团的权益和声誉。
第22条 会员应当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按时参加社团的会员大会。
第23条 会员应当主动向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社团组织活动,监督社团活动执行情况。
第24条 社团章程有规定会员需交纳会费或培训费的,会员应当按照社团章程及时缴纳。
第五章:社团的权利
第25条 如果会员有违反社团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指导老师同意,社团有权要求违反社团章程的会员退社。
第26条 社团有根据章程,独立行使社团内部管理、建设职权的权利。
第27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和获得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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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
第28条 社团有权按照社团章程召开会员大会,商议和决策有关社团发展、建设、变更、注销等各项事宜。
第六章:社团的职责
第29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社团联盟汇报社团运行状况。
第30条 社团有依据社团章程定期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31条 社团必须积极配合社团联盟对其财务等情况的监督与考查。
第32条 社团若需要举办活动,须经学院社团管理中心(分团委)和校社团联盟活动监督部审批同意。
第33条 社团在财务方面的职责如下:
(1) 社团有义务向会员说明社团的收费情况,且在收取较大金额会费或培训费时需征求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
(2) 社团有义务对每次活动的支出作出相应的使用细则说明,账目须明确。需有有效票据核准登记入账;
(3) 社团有义务将其财务状况定期在上网公布,并告知会员网址及公布时间,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4) 社团有义务告知会员维权的方式;
(5) 社团在每学期末有义务向会员总结本学期的财务收支状况。若会员提出异议,社团负责人需详细说明。
第34条 社团对经费的管理职责如下:
(1) 社团必须有严格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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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统一的帐册,及时记录财务收支情况;
(2) 社团应设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加强发票和收据的管理,详细记录社团财务的收支情况,严格确保资金的存放安全;
(3) 社团的各项活动策划开展前,应就活动所需经费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活动经费预算计划,向学院社团管理中心(分团委)和校社团联盟报请批准,严格坚持先审批后使用原则;
(4) 若社团活动获得了社会资助(即赞助),资助款项的使用实行校院两级监管模式。即:学院社团管理中心(分团委)具体分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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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批和监督,校校社团联盟负责监督并备案;
(5) 资助款项原则上只能用于被资助的社团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在保证社团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下,资助款项仍有结余的,须将其纳入该社团的日常经费,并接受本社团全体会员的全面监督;
(6) 社团不得将社团的活动经费用于任何营利性活动;
(7) 社团的资产管理,参展浙江工业大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校社团联盟的监督。
第七章:会员维权机制
第35条 会员在其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就所在社团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等发生争议时,可依次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与社团负责人协商解决;
(2) 通过学院社团管理中心,或直接通过校社团联盟要求启动会员维权机制。会员要求启动会员维权机制的,须提交书面申请一份。
第36条 社团联盟会员维权机制
(1) 社团联盟从各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会员维权工作组,设组长一名;
(2) 会员维权工作组平时不单独开展工作,其成员仍在原部门正常工作。当接到社团会员投诉或要求启动会员维权机制时,召开工作组会议,根据利益回避、公开公证等原则,确定具体受理部门及人员;
(3) 确定受理部门和人员后,由该部门工作组成员根据投诉信息或要求启动委员维权机制的书面申请具体开展调查、协调和处理工作。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信息,排除干扰,其他部门应积极协助该部门开展会员维权工作。
第37条 会员可以采取以下七种方式进行投诉:
(1) 可投递书面材料至家和西苑十三号楼架空层校社团联盟办公室前的信箱;
(2) 可于每日晚6:30至8:00到校社团联盟办公室向值班人员进行情况说明和登记;
(3) 可于工作日拨打校社团联盟相关部门负责人电话(见附表一);
(4) 可通过发送邮件至校社团联盟公共邮箱pfstlm@163.com;
(5) 可通过发送邮件至校社团联盟主席邮箱stlmzx@163.com;
(6) 可登陆校社团联盟网站www.stlm.zjut.edu.cn;
(7) 可登陆校社团联盟论坛bbs.zjut.com。
第38条 校社团联盟接受社团会员投诉的范围:
(1) 财务管理;
(2) 活动开展;
(3) 民主机制;
(4) 其它与会员切身利益有关的方面。
第39条 校社团联盟的工作组将在收到投诉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投诉人;被受理的投诉,及时开展调查;并在确认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将处理和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40条 遭到会员投诉的社团,应积极配合校社团联盟的相关部门所作的调查工作。社团负责人须就被投诉的事项作出如实说明情况。涉及财务问题的,须同时出示财务发票及收据等相关资料。
第41条 会员投诉的财务问题(包括违规收取会费及培训费,挪用、滥用经费,不按规定购买器材道具,从事赢利性的商业活动等)经查证属实的,社团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积极补救的义务,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如社团确存在违规现象,社团联盟将依据《浙江工业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社团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42条 会员对社团活动的数量、质量不满的,也可向校社团联盟提出投诉。校社团联盟相关部门将审核该社团的实际活动与活动计划是否相符,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43条 校社团联盟可依据《浙江工业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和核查结果,对一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社团给予警告;对两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社团勒令社团更换负责人,并取消评优资格;对于一个学期未开展活动的社团,则可按程序要求注销该社团。
第44条 因暴雨、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活动被迫取消或不能进行的,不予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如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将追究社团负责人和社团的责任。
第45条 会员对社团活动或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会员大会决议,或者就民主权益遭受侵害提处投诉意见,经校社团联盟查证属实的,将责成社团作出解释说明并限期改正。若逾期仍未改正的,将勒令该社团根据社团章程上的程序更换社团负责人。
第46条 会员对社团其他方面提出投诉的,由社团联盟受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查证后及时处理。
第47条 经校社团联盟查证确属恶意投诉的,将不予受理和答复。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恶意投诉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48条 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
第49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浙江工业大学社团联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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