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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模拟考场万人大测试 A卷卷三2010年全真模考卷 A卷卷三测试题(考试时间18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 2002年1月,甲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07年6月其妻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甲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递交了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答案:A 解析:解析:宣告死亡除有下...

2010年全国模拟考场万人大测试 A卷卷三
2010年全真模考卷 A卷卷三测试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考试时间18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 2002年1月,甲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07年6月其妻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甲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递交了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答案:A 解析:解析:宣告死亡除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外,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失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本题中,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但其妻只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甲所在单位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单位只是普通的债权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位在后,在甲的妻子不申请宣告甲死亡的情况下,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故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离婚,不应判决宣告死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A 解析: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A项正确。 3 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四人推举赵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2005年,赵未与其他三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与强原公司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约定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三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A.宣告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无效 B.中止履行合同 C.直接解除合同 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B 解析:解析:通能百货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有效。有效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按照《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4 甲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将该套楼盘整体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银行能取得该楼盘的抵押权,包括对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B银行不能取得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C甲的权利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于甲的权利 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中甲与房地产公司就该套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故银行未经甲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银行既然不存在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甲的权利优于银行抵押权的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B。 5 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100万元,半年前欠丁100万元,但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 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同 答案:C 解析:解析: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甲、丁之间的抵押合法有效。因此选项A、B、D项正确,C项错误,依题意,C项当选。 6 下列哪种财产可以抵押? A.甲的一辆车登记的是乙的名字,二人正在进行确权诉讼 B.丙的一栋被法院扣押的房子 C.学校为了贷款,将校长的车进行登记抵押 D.张某将自己的宅基地进行抵押 答案:C 解析:解析:依《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知,A、B、D三项中的财产都禁止用于抵押,唯独C项可以。 7 恒祥皮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恒祥皮具厂提供担保,考虑到恒祥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答案:D 解析: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的规定。依《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恒祥皮具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故许可合同有效。而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本题答案为D。 8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一块地皮,开发商品住宅,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公司的董事长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正确的是哪项? A.只能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自登记时生效 C.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但应办理相应的登记 D.甲公司可以将该建设用地上原来合法架设的电线杆清除 答案:A 解析:解析:依《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A项正确。该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B项错误,该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故C项错误。该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故D项错误。 9 杨某与柳某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30万元的对价购买柳某的一批货物且郑某为杨某的保证人,杨某同时提供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与柳某协议,柳某将债权转让给赵某,杨某的债务仍由自己承担,除非郑某对此作出同意的书面表示,否则因此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B.若郑某对杨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未约定,则郑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C.若由于该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杨某与柳某协商提高售价,杨某以35万元的对价购买该批货物,杨某与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郑某,郑某仍应对该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D.后来杨某未如约支付货款,柳某放弃价值10万元的汽车担保,则在此范围内郑某免除担保责任 答案:D 解析:解析:《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 10 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项? A.本案中,定金条款合法有效,甲应支付其100万元 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C.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超过40万元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乙有权主张甲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D.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但乙仅有权主张甲返还定金40万元,另返还其余的30万元 答案:D 解析:解析: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依《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定金条款的40万元部分有效,而甲已供应一半数量的货物,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部分为40万的一半。剩余的30万元也应返还。所以本题选D项。 11 下列各项中的交付方式,属于简易交付的是哪项? A.甲将制作的舰模售于乙,因甲尚需使用该舰模参加比赛,故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与借用合同,由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从而完成舰模所有权移转 B.甲出借手机给乙,后甲将该手机出卖于乙,双方约定待乙支付价款后,手机所有权即转移于乙 C.甲将出租给乙的汽车售于丙,未终止租赁合同,但甲将对乙的汽车返还请求权让与丙 D.甲将一幅画售于乙,乙将该画转售给丙,甲依乙的指示直接将该画交付于丙 答案:B 解析:解析: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2)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动产所有权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方式。(3)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4)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本题中,A项属于占有改定,B项属于简易交付,C项属于指示交付,D项甲虽依乙的指示将标的物交与丙,但甲实为乙的履行辅助人,仍为现实交付。 12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经过简易支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 C.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 D.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 答案:D 解析:解析: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意达成时,甲公司已经占有该套设备,依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A项正确。依据该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B项正确。依据该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正确。《合同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意思自治原则,D项错误,当选。 13 2006年2月15日,甲地某鞋厂向乙地某商场以信件形式邮寄要约:××牌运动鞋1000双,每双100元,货到付款。2月19日,商场收到后即给鞋厂发送传真:需要400双,尽快发货。鞋厂未回复此传真,而于2月23日直接发货400双,商场于2月25日收到,并付款。本案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正确的是: A.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19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甲地 B.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19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乙地 C.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23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甲地 D.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25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乙地 答案:D 解析:解析: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月25日,成立地点为接受货物地。商场2月19日发送的传真变更了标的数量,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承诺,成立新的要约;鞋厂于2月23日发送400双鞋,说明接受了新要约,鞋厂发送时,作出承诺。2月25日鞋厂发送的鞋送达乙地时,鞋厂的承诺到达劳保公司,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D项正确。 14 甲向某商店定购1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为了将大量公款据为己有,甲与商店商定,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10000元。甲每块手表给商店500元回扣。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价值不到100元。甲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货款每块手表10000元。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1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B.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故法院不支持甲的主张 C.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D.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 答案:C 解析:解析: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该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依该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虽然,题中的合同符合上述无效合同的条件,又符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且撤销权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情况下消灭。但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变更或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自始的、绝对的无效,只要某一合同具有无效事由,则确定的、绝对的、自始无效。故本题答案为C项。 15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由甲提供布料,由乙进行加工,在半个月内完成女童服装100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乙发现甲提供的布料有瑕疵,加工的女童服装会有质量问题,于是自行购买了质量更好的布料,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B.即使甲不按时支付乙的加工报酬,乙也不得留置其所加工的女童服装;而如果布料是由乙提供的,则乙享有留置权 C.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乙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D.乙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甲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答案:C 解析:解析:依《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依该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还是承揽人提供来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规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依该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承揽人并不享有对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本题C项正确。 16 甲是某市画协的成员,于2002 年5月31日完成了一幅长达10米的描绘三峡风光的画卷。甲于2004年4月5日病故。关于甲的此幅画卷,下列说法中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哪项? A.该画卷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B.甲对该画卷的著作权转移给其继承人 C.若甲生前一直未发表该作品,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该作品,则作品的发表权应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来行使 D.对该画卷的展览权终止于2054年4月5日 答案:C 解析:解析:依《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可知,只有财产权利可以转移,人身权利不能转移给继承人,故B项错误。 依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故A项错误。依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故D项错误。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在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因此,C项正确。 17 以下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是哪项? A.为了课堂教学,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卖给学生使用 B.为了希望工程,进行义演 C.为了传播少数民族文化,将少数民族作品翻译成汉语出版 D.为了学习书法,临摹广场纪念碑的碑文 答案:D 解析:解析:依《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 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可知,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 18 中国人张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2年12月3日,张某在一次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3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王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年5月5日,张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4月28日,张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王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张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际优先权,但王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张某,其申请日应为2003年5月5日 C.张某享有国际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张某,其申请日为2003年5月5日 D.张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专利局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答案:C 解析:解析:依新修订的《专利法》第24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授权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A项中,尽管王某申请在先,但与张某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享有专利申请权。 依《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且我国和法国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据此,C项正确,B项错误。 依《专利法》第25条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可知,张某的发明并没有丧失新颖性,D项错误。 19 1999年5月,A日用化妆品厂就其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了“LOEDE”商标,该商标与法国一著名的化妆品品牌相同。2004年7月,该法国化妆品公司B公司进入中国,欲申请注册“LOEDE”商标,就该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与A化妆品厂产生了争议。关于A、B间争议的说法中哪项正确? A.B可以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取得的该商标 B.A可以其获得该注册商标已超过5年为由对B的撤销请求进行抗辩 C.若商标管理部门裁定撤销A的注册商标,自裁定通知到达当事人之日起该商标专用权失效 D.当事人若对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解析:依《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题目中没有指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只是著名商标而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该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D项错误。 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C项错误。 20 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诺言 B.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 C.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 D.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 答案:D 解析:解析:《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婚姻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唯一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1款进一步补充:“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故ABC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胁迫婚姻,不能撤销。D项则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当选。 21 刘某早年丧偶,退休后开了个商店,其子刘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其父。一次刘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刘某没给,刘立拿刀就砍,刘某当场死亡。二儿子刘钊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刘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刘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中发现父亲的遗嘱,写明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刘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承份额。对于此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刘建仍享有继承权 B刘钊也享有继承权 C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 D刘建、刘钊和刘立应当等额继承刘某的遗产 答案:D 解析:解析: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刘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刘钊杀害刘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刘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因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一)项,刘立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刘建与刘钊共同继承。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依题意,D项当选。 22 张德保因患病在本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突然病情恶化,医院紧急将其送往省会医院,省会医院确认病情后认为需立即手术治疗,由于张德保家在偏远的山区,送往省会医院无家属陪同。省会医院手术医生江林枫只好将手术风险告知院领导杨林:由于患者体质较弱,手术后有可能导致败血症死亡。杨林考虑到手术较急,无法通知患者家属立即到场,认为治病要紧,便代表患者家属签字。张德保手术后,终因败血症医治无效死亡,为此,张德保之父要求杨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杨林的签字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杨林的签字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C杨林的签字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D江林枫未告知家属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说明、告知与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同意的义务,但该义务在第56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免除。 本题中杨林代病人家属签字和江林枫医生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 23 某日清晨,甲出门遛狗。甲的狗看见马路对面草坪上乙的小狗,即挣脱甲向马路对面冲去,不料在路中央被汽车当场撞死。经查,汽车司机丙正常行驶,车况良好,当时发现甲的狗及时刹车,仍然没能够避免将狗撞死。同时,丙免费搭载了单位同事丁,因紧急刹车造成丁轻伤,花去医疗费3000元。对于甲的狗被撞死以及丁受伤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甲可以要求丙赔偿狗的损失,因为狗是丙撞死的 B.丁可以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丁可以向丙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丙赔偿3000元医疗费 D.甲应当对丁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答案:D 解析:解析:由于丙正常行驶,甲的狗突然窜至马路中央被撞死,属于意外事件,丙没有过错,因此对于甲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故选项A、C错误。丙搭乘丁是好意施惠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丁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丁不能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丙允许丁免费搭乘,只需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本题中丙对丁的损害没有任何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甲作为动物饲养人,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甲对丁的损害承担责任,故选项D正确。 24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报应,快哉快哉!” B.丙偷盗死者丁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 C.某著名小说家将死者戊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 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己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庚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被己的家属发现 答案:C 解析:解析:依《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C项中小说家将他人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是死者戊,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5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 A.现金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30% B.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 C.现金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50% D.不动产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答案:A 解析:解析: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比例要求只有一个,即现金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在内的非现金出资形式的所占比例最大可以达到70%。 26 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 答案:C 解析:解析:依我国公司法第142、143条的规定可知,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则有:(1)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高管层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出所持总数的25%,且在公司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3)为奖励职工而收购公司股份的最高额是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且须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上述规定均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可以由公司意思自治。据此,C项当选。 27 以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B.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副主席 C.监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 D.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监事会 答案:A 解析:解析:依《公司法》第118条第1、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所以A选项正确。 依第118条第3款规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可知,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B选项不正确。 依第118条第5款规定,本法第53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第53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由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不是最长不得超过3年,所以C选项不正确。 依第120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知,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其他主体不能提议召开,所以D选项不正确。 28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现甲欲向非股东戊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一次全部转让其股权 B.需要得到乙、丙、丁中任意两人同意 C.甲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D.变更戊成为新股东的章程修改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 答案:B 解析: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2条、第7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因此,D项错误。 29 张三欲自己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向杨律师进行咨询,杨律师提供的下列咨询意见中,哪项是不正确的? A.成立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而且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 B.成立一人公司后,张三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D.张三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不得设立两个一人公司而且张三投资的一人公司也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答案:B 解析:解析:《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知, A、D选项正确,依题意,不当选。 该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的内容是正确的,依题意,不当选。 该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不正确,当选。可见正常情形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例外情形是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不独立时才会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0 以下为H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A.甲工厂主张抵销33万元:“H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33万元给H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销51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H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H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51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H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H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H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H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H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两个月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H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答案:C 解析: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C选项中丙公司获得对H公司的债权时间是在H公司破产宣告后,在时间上不符合抵销的规定,因此不能抵销。D选项中丁公司向银行偿付142万元后享有对H公司的追偿权,从时间看是在H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所以,D选项可以主张。 31 某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10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于10月13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该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为2个月,并定于12月1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本案,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不合法 B.本案中管理人成立的时间不合法 C.本案中债权申报的期限不合法 D.本案中某有限公司可以自己提出重整申请 答案:D 解析: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因此本题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合法,A项说法错误。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因此本案中管理人成立的时间是合法的,B项说法错误。根据第45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此C项说法错误。根据第2条、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 32 甲作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答案:B 解析:解析:《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依此,可知A、C、D项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只有B项票据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33 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800元,现王某因刘某拖欠了10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8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某租给刘某的房子和刘某欠王某的8000元钱 B.王某要求刘某支付的8000元租金 C.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某、刘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解析: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C项中所述的房屋租赁关系。与诉讼标的不同,诉讼标的物指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A项中所述的房屋和租金。诉讼请求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向法院提出作出特定判决的请求,B项中所述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34 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空调20台,交货地为C区乙公司的分公司。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B区法院或者C区法院 D.B区法院和C区法院 答案:A 解析: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选A项。 35 老田户籍所在地为甲县,于2005年5月搬往乙县。其于2006年1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三个儿子田一、田二、田三追索赡养费。田一、田二、田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由老田户籍所在地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老田户籍所在地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C.只能由田一、田二、田三所在的法院管辖 D.应由老田的经常居住地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9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原告起诉时在乙县居住不到一年,乙县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仍应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由甲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都有管辖权,故B、C、D项错误。 36 下列哪种主体不能依法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B.遗嘱管理人 C.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D.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替未成年人成为当事人 答案:D 解析:解析:《公司法》第185条第(七)项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A项正确。B项中的遗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遗产管理人可以作为非实体权利主体当事人进行有关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B项可以。根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可见,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可以作为当事人,C项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民诉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见,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其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选D项。 37 2005年,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静远县支行金都储蓄所存入10万元。2007年王某欲取钱时,发现自己的10万元竟被人取走了,王某认为银行存在过错,欲诉诸法院。则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 A.金都储蓄所、静远县支行 B.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C.金都储蓄所 D.静远县支行 答案:D 解析: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知,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静远县支行才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储蓄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题答案为D项。 38 张某以李某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死者的遗嘱。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该遗嘱系张某伪造死者签名而形成,关于本案中该遗嘱所属的证据种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A.该遗嘱是书证 B.该遗嘱是物证 C.该遗嘱因双方观点不同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该遗嘱既是书证,同时也是物证 答案:D 解析:解析: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又可以作为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是书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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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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