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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隧道辅助坑道12  辅助坑道12.1 一般规定12.1.1辅助坑道洞口工程的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坑道口的截、排水工程和场地周围防护冲刷的设施应在辅助坑道施工前完成;(2)竖井口的锁口圈应在井身掘进前完成;(3)其它类型的坑道口洞门应尽早建成。12.1.2辅助坑道在需要支护的洞身地段,开挖与支护应配合进行,并宜采用锚喷支护。辅助坑道的岔洞与正洞联接处,应加强支护并紧跟开挖面。12.1.3在辅助坑道的施工和使用期间,应做好防水和排水工作,并有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12.1.4 辅助坑道不再利用时,除设计有规定外,宜按下列规定处...

12 隧道辅助坑道
12  辅助坑道12.1 一般规定12.1.1辅助坑道洞口工程的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坑道口的截、排水工程和场地周围防护冲刷的设施应在辅助坑道施工前完成;(2)竖井口的锁口圈应在井身掘进前完成;(3)其它类型的坑道口洞门应尽早建成。12.1.2辅助坑道在需要支护的洞身地段,开挖与支护应配合进行,并宜采用锚喷支护。辅助坑道的岔洞与正洞联接处,应加强支护并紧跟开挖面。12.1.3在辅助坑道的施工和使用期间,应做好防水和排水工作,并有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12.1.4 辅助坑道不再利用时,除设计有规定外,宜按下列规定处理:(1)横洞、平行导坑及斜井的洞口用5号浆砌片石封闭。封闭长度;无衬砌时3~5m;有衬砌时不小于2m。竖井井口用钢筋混凝土盖板封闭,当竖井设在隧道顶部时,隧道顶部以上的回填高度不应小于10m。(2)横洞、平行导坑的横通道、竖井或斜井的连接通道,在靠近隧道15~20m范围内应进行永久支护或衬砌。其余地段可根据地质情况分段进行支护或加强。(3)横洞、平行导坑封闭前,应结合排水需要做好排水暗沟,并留出检查通道;斜井和竖井井底的水应妥善引入隧道内的排水沟中。12.1.5斜井和竖井提升设备的安装、管理和使用以及本规范未尽事宜,可参照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12.1.6辅助坑道的类型、平面位置、断面尺寸、坡度和高程等应符合交通部现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026-89)》的有关规定。12.2 斜  井12.2.1斜井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方向应与斜井倾角一致,底眼应较井底标高略低,避免出现台阶;(2)每循环进尺应用坡度尺放线控制井身坡度;(3)每隔20~30m应用仪器复核中线、水平,保证井身位置正确。12.2.2当采用构件支撑时,其立柱斜度宜为斜井倾角之半,最大不得超过9°。各排支撑间应用三道纵撑支稳。12.2.3井口地段、不良地质或渗水的井身地段以及井底调整车场、作业洞室,施工时应加强支护,并应及时衬砌。倾角大于30°且地质条件差的地段上的衬砌,其墙基脚宜作成台阶形式。12.2.4轨道铺设的标准和要求除应按本规范6.2.4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每根钢轨应安装两组防爬设备,每对钢轨应用三根轨距拉杆;(2)两条钢轨顶面的高差不得超过5mm;(3)在斜井中未设人行道的一侧,其管道、电力线等与轨道间的安全距离为:使用构件支撑时不得小于25cm;锚喷或混凝土衬砌时不得小于20cm;使用皮带运输机时不得小于40cm;(4)托索轮及安全闸等轨道辅助设备应与轨道一并铺设。12.2.5斜井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斜井内应有足够的照明措施。(2)提升绞车运行速度为1.2~3.5m/s。(3)提升绞车应有深度指示器及报警装置,并设有防过卷装置。(4)斜井的提升、连接装置和钢丝绳应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并有定期检查、上油保养、修理、更换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5)提升绞车与井口、井底均应有联络信号装置,并有专人负责。每次提升、下放、暂停应有明确的信号规定。(6)井口轨道中心必须设置安全挡车器,并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在挡车器下方约5~10m及接近井底前10m处应各设一道防溜车装置,井底与通道联接处,应设置安全索。车辆行驶时井内禁止人员通行与作业。(7)用斗车升降物料时,斗车之间、斗车和钢丝绳之间应用可靠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在斗车上、钢丝绳或车钩上要有防脱钩设备。(8)运输长材时,必须有装载及运输安全措施。(9)禁止上下班人员乘坐箕斗或斗车。当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时,应有运送人员的专用设施。12.3 竖  井12.3.1 竖井宜采用自上往下单行作业法施工。当正洞掘进已超前竖井位置时,亦可采用自下往上的施工方法。根据施工情况,也可两种方法结合使用。12.3.2 竖井自上往下单行作业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用分段作业,完成一段后再进行下一段作业。各段内的工序为顺序作业;(2)各段内应按竖井外径进行钻眼爆破、通风和抽水;(3)视地质条件进行施工支护;(4)提升出渣,灌筑井壁混凝土衬砌;(5)随着开挖浓度的增加,井筒内应加强通风或补充氧气。12.3.3 竖井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挖宜用直眼掏槽,炮眼深度要一致。有地下水时,应采用立式梯台超前掏槽法。(2)钻眼前应先清除开挖面的石渣并排除积水。每钻完一孔眼后,应将眼口临时堵塞。(3)每次爆破后应检查断面,不宜欠挖。每掘进5~10m应核对中线,及时纠正偏斜。12.3.4竖井装渣宜用抓岩机。爆破的石渣宜大小均匀,以提高出渣效率。当竖井深度小于40m时,出渣也可采用三角架或龙门架作井架,但出渣时应有稳绳装置和其它保证安全的措施。12.3.5竖井采用锚喷支护时,每次支护高度视围岩稳定程度而定。当竖井采用构件支撑时,支撑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预制井圈构件按水平位置架设,其与岩壁间用木板和劈柴塞紧。井圈构件间距根据地质情况决定,一般为1m。各部构件应支稳连牢,形成整体,不得松动。(2)支撑架设不得侵入竖井有效断面;井圈中心与竖井中线应基本吻合。12.3.6井口段、马头门及地质较差的井身地段,当采用混凝土衬砌时,应按需要设置壁座或安设锚杆。12.3.7竖井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井口的锁口圈应配置井盖。只有在升降人员、物料进,井盖才可开启。(2)井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栅栏和安全门,安全栅栏高度不应小于60cm。通向井口的轨道中心应设阻车器。(3)井口、井底、绞车房和工作吊盘间均应有联络信号,并有专人负责。必要时应装设直通电话。(4)提升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有深度指示器和防止过卷、过速等保护装置以及限速器和松绳信号等。(5)工作吊盘的载重量不应超过吊盘的设计载重能力。(6)提升吊桶所用钩头连接装置应牢靠,不得自动脱钩,并应有缓转器。罐笼的提升应设置可靠的防坠器。(7)提升用的钢丝绳和各种悬挂使用的钩、链、环、螺栓等连接装置,应按规定的安全系数确定规格,使用前应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才可使用。在使用中应有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制度。12.4 横洞与平行导坑12.4.1 隧道内设有车行或人行横通道时,平行导坑与正洞间的横通道应结合车行或人行横通道的位置设置。12.4.2当横洞与平行导坑采用锚喷作为施工支护时,其断面型式宜采用拱形。12.4.3平行导坑的掘进应超前于正洞。超前距离不应小于一个横通道的间距。横通道的间距应根据施工需要、正洞工程进度及地质情况确定。12.4.4平行导坑横通道的施工应在平行导坑和正洞掘进至其位置时,将交叉口处一次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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