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维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身心健康,参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程序。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女员工。定义孕期:指自怀孕之日起至分娩(或称生育、生产)之日前的期间。产期:有预产期及围产期,一般所谓的产期指围产期(自怀孕满七个月开始算起,一直到新生儿出生后一周)。预产期指预计推算分娩的日期。哺乳期:指女员工分娩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4.0职责由公司人事部,工人代表负责检查、监督本程序。6.0管理原则6.1公司不因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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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禁止强制女工进行验孕之行为。6.2公司不得安排孕期及哺乳期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主要有频繁弯腰、伴有全身震动、攀高及高空作业等,也不安排其从事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性的岗位。6.3产期人员享有休假的权利,公司按国家法规政策给予休假。6.4用人部门应酌情考虑减轻孕期及哺乳期人员的工作量,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6.5管理要求6.5.1孕妇保护要求(1)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即频繁弯腰、伴有全身震动、高空作业等岗位;(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公司除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外,在工作时间内安排每班次不少于20分钟的休息时间。(3)生育、流产可以享受休假,按公司《休假管理规定》执行。6.5.2哺乳期保护要求(1)公司给予哺乳期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当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3)女员工产假期满后恢复工作时,允许其用1至2周的时间适应工作,直到逐渐恢复该岗位定额工作量。6.5.3申报流程(1)员工自怀孕后应立即向部门申报,并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和准生证(如不能即时提交需在申报后一个月内补齐),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后,由部门在员工申报后两周内调整其从事适宜的工作岗位(如果已经在适宜岗位则不调整)。(2)各部门在员工申报时填写《各部门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备案表》,整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管理。(3)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上报资料建立名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7.0其它7.1用人部门不安排适宜岗位或有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安排,导致孕期或哺乳期女员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人力资源部进行投诉,由人力资源部调查处理。如员工对人力资源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7.2如以上内容所列条款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8.0附录《各部门孕期及哺乳期妇女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