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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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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上的思考 四 川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二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 总 第 七 十 六 期 ︶ 对于见义勇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究竟适用 何种民事法律规范,法学界对此颇有争论。正如最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总结的那样:“一些实施 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受伤或者死亡后,其家属向受 益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请求,受理案件 的法院有不少是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 定采用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有的是按照《民法通 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因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做出 判决,确定受益人的相应补偿或者赔偿...

对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上的思考
四 川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二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 总 第 七 十 六 期 ︶ 对于见义勇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究竟适用 何种民事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法学界对此颇有争论。正如最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总结的那样:“一些实施 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受伤或者死亡后,其家属向受 益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请求,受理案件 的法院有不少是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 定采用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有的是按照《民法通 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因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做出 判决,确定受益人的相应补偿或者赔偿责任的。”[1] 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调整见义勇为者与受益 人之间的纠纷无明文规定,民事法律关于见义勇为 的法律规范又过于笼统,不够细化,故人民法院在 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颇感棘手,无所适从,以至于在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类似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判 决结果,这不仅不能够让广大民众信服而且也不符 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正因为如此,在司法 实践中,正确理解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 规范;正确适用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规 范,分清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何 种民事法律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避免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因为基于不同的认识,而导 致不同的处理结果,而且还可以维护见义勇为者的 权利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将从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无因 管理与见义勇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区别、联 对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上的思考 杨文君 (四川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德阳 618000) [摘要]:本文从分析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联系和区别出发,说明见义勇为行 为在民法属性上不仅是属于无因管理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行为;然后从见义勇为和无 因管理的民事法律规范入手,对照具体案例,指出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种民事法律 规范。 [关键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特征;构成要件;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CKN字 07- 005(2009)04- 075- 07 Thoughts on Damage Compensation of Altruism accord- ing to Civil Legal Norms YANGWen- jun (Sichuan Engineering Technical College, Deyang, Sichuan 618000) Abstract:By analyzing the concepts, characteristics, essential elements as well a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altruism and voluntary service, this article tries to illustrate the properties of altruism as not only one kind of but even above voluntary service. Then starting from the civil legal norms which concern about altruism and voluntary service, it points out that such courageous behavior is applicable according to any civil legal norms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by investigating individual cases, Key word: voluntary service; altruism; properties; essential elements; civil legal norms [收稿日期] 2008- 08- 11 [作者简介]杨文君(1965-),女,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JOURNAL OF SICHUAN ENGINEERING TECHNICAL COLLEGE 教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主持:李 艳 075 四 川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二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 总 第 七 十 六 期 ︶ 系着手,以具体案件为依托并对照见义勇为在民法 中的基本法律规范,阐释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损害赔 偿在民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 1 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概念、特征以 及构成要件 1.1无因管理 1.1.1概念: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 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 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1.12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任何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 主体。 (2)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这是无 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 人利益遭受损失。 1.1.3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 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客观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1.2见义勇为 1.2.1概念: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紧 急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或危险而作 出的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 灾合乎社会正义的危难救助行为。”[2]所谓危难救助 行为,是指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或公民的人 身安全正处于危难境地,行为人为使其利益免受危 害或减少其损害而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3] 1.2.2特征: (1)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均为自然人。作 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必然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 或其他组织。 (2)见义勇为行为客体范围的广泛性。见义勇 为行为作用的对象,不仅仅是指自然人财产权利和 人身权利的保护和救助,它超出了无因管理中管理 自然人、法人事务的限制,已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 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 (3)见义勇为行为只适用于紧急情况下。见义 勇为行为都是发生在紧急、危难情况下的事务,并 往往带有很大的风险性。正由于此,作出这一壮举 行为的救助人才会得到社会赞颂和有关部门的表 彰。 (4)见义勇为行为在道德方面具有高尚性。见 义勇为的行为是一种社会公认的,高尚道德精神的 淳化结果,一旦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会得到全社 会的高度赞扬和推崇,得到一定精神上的奖励和荣 誉称号。[4] 1.2.3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体为自然人;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他人的人身或 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 的意思; (3)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行 为,这种行为必须合乎正义原则; (4)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5)该行为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 由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 件,可以看出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面我 就来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2 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区别与关系 2.1区别: (1)见义勇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 或其他组织;无因管理的主体范围比见义勇为广 泛; (2)见义勇为的客体要比无因管理广泛,涉及到 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见义勇为尽管不以行为自身的危险性作为 其成立的预设性条件,但大多数的见义勇为都具有 危险性,而无因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危险性; (4) 见义勇为中不会出现行为人为了加害人而 实施见义勇为的情况,而无因管理中,不排除管理 人为了加害人而对被害人进行管理的可能; (5)见义勇为有道德的高尚性,而无因管理则缺 少这种道德上的高尚性。 2.2关系: (1) 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 管理,但由于见义勇为通常在危难情况下做出且行 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 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行为。 (2)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 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 行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 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 (3)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 们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是不 同语境下的两种本质上类似的行为。 [5] 既然见义勇为在民法属性上是属于无因管理, 那么对于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能不能适用关于无 教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主持:李 艳 杨 文 君 对 见 义 勇 为 的 损 害 赔 偿 在 适 用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上 的 思 考 076 四 川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二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 总 第 七 十 六 期 ︶ 杨 文 君 对 见 义 勇 为 的 损 害 赔 偿 在 适 用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上 的 思 考 因管理的法律规范呢?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法律 规范分别有哪些呢?接下来我就来介绍见义勇为和 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 3 关于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的法律 规范 3.1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有: (1)《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 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 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 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2)《民法通则意见》第 14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 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 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 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 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5条规定:为 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 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 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 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民法通则意见》第 142条规定和《人身损 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5条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的解释和具体说明。 3.2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有: (1)《民法通则》第 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 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 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 用。” (2)《民法通则意见》第 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 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 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 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民法通则意见》第 132条规定是对《民法通 则》第 93条规定的解释和具体说明。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不仅属于一 种无因管理,而且还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 理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第 93 条和《民法通则意 见》第 132条规定仍然适用于见义勇为行为。可以 这样说以上五条规定都是属于见义勇为损害赔偿 的法律规范。 既然上述五条规定都是属于见义勇为的法律 规范,而且见义勇为在民法属性上也属于无因管 理,那么因见义勇为发生的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 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见义 勇为的法律规范呢?下面我就从分析见义勇为的类 型着手,说明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情 况。 4 见义勇为的类型及见义勇为的损害 赔偿的法律适用 4.1见义勇为行为的类型: 根据见义勇为行为中是否有侵害人来划分,主 要分为以下二种类型: (1) 因避免或减轻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而发 生的见义勇为,在这类见义勇为中只有行为人和受 益人,无侵害人,如抢救落水的人员。 (2)因防止、阻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见义勇为, 在这类见义勇为中,除行为人外,既有侵害人,也有 受益人。 4.2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对于由见义勇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究竟应该适 用何种民事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存在有不同的意 见,综合起来主要有二种意见[6]:第一种意见认为, 应适用《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7],第二种意见认 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第 93条规定[8]。 按照第一种意见,在处理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 纠纷时,应适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即按照 《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来处理见义勇为的损害 赔偿纠纷;按照第二种意见,在处理见义勇为的损 害赔偿纠纷时,应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 即按照《民法通则》第 93条规定来处理见义勇为的 损害赔偿纠纷。 既然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那么《民法通则》 第 93条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 132条规定也是 属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见 义勇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究竟应该适用《民法通则》 第 109条规定还是《民法通则》第 93条规定呢?或 者是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第 93条规定? 什么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呢?从目 前来看,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正确 认识和分析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民事 法律规范就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只有解决好 这个困绕司法界长期的难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弄清楚在什么情况 下,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那一条法律规范,才 能够避免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发生,才能够维 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如何解决这个法律的适用问题呢?本人认为法 院应该根据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按照见义勇为的 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即见义勇为的类 型不同,遭受损害的原因不同,因而处理见义勇为 的损害赔偿依据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就不同,具体就 是: (1) 在因避免或减轻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而 发生的见义勇为中,在无侵害人,只有行为人和受 益人的情况下,本人认为,这种见义勇为的损害赔 偿应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即适用《民法通则》 教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主持:李 艳 077 四 川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二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 总 第 七 十 六 期 ︶ 第 9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 132条规定。理由是: 1)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之间存在较多的相容 性,行为人均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客观上已实施 了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均无法定 或约定的义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见义 勇为行为应是无因管理中较高层次的“管理或服 务” 2)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体现立法的正义性。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 事责任。”该条即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公平 原则虽然也是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 而适用的原则,但是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 是从社会公平与团结的生活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出发的,强调的是 对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而对损失的平衡,对造成的 损失在当事人之间作出一种分担。无因管理虽也强 调当事人无过错,但从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 向上分析,其侧重点则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 及对维护公共道德所支付必要费用的保护上,从见 义勇为被提倡的角度分析,其社会意义比公平原则 更能体现社会正义性。 3)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 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从公平角 度,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 分担损失。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 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 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 际损失。显然,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公平原 则狭窄的多,但具体保护强度大,对权利的保护更 加有利。 尽管公平原则与无因管理原则虽然都是以当 事人无过错为适用前提,但见义勇为的民法要件能 相容于无因管理之中,且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 无因管理适用时对造成的损害是全额偿付,能更好 地体现了对见义勇为的倡导和权益的保护,故在没 有侵害人,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 系中,应该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来处理因见义 勇为而造成的损害。 所以适用《民法通则》第 93条的规定来处理见 义勇为的损害赔偿的条件是:见义勇为是因避免或 减轻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而发生的见义勇为。 在这类见义勇为行为中,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 损害,受益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或给予足额的补 偿。 案例 1:2003年 3月 19日下午,强某和妻子 在湖边等人时,见到一名儿童在湖边玩耍时突然落 水,在湖里拼命挣扎。强某见状,立即冲过去跳入湖 中抢救该落水儿童,落水儿童终于被救。然而,由于 强某救人后体力不支,双腿不听使唤,沉入水中被 闻讯赶来的群众救起。强某由于筋骨受冻,下肢瘫 痪,不能行走。两年来一直接受治疗,花去医药费近 三万元。强某和妻子向被救儿童家长王某索要医药 费(已付过 5000元)遭拒后,即诉至法院,要求王某 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四万五千余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如何适用法律产生 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 即适用《民法通则》第 93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 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 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 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行为 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主观上有管理或服务意 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愿望,客观上已实施了 帮助他人或管理他人人身、财产事务的行为。从本 案强某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整个过程看,他跳水救 助落水儿童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 义务,且强某的主观心态是对落水儿童施行救助, 客观上确已施救成功。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 行为上分析,强某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 件,故应适用无因管理规定处理本案。 《民法通则》第 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第 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 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 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 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必要费用包 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该活 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 1,直接支出;2,必要的劳务报酬;3,管理人因此所 受的损失;它规定对损失、费用不是分担,而是全额 负担。 按照《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和《民法通则意 见》第 132条规定:本案中的必要费用就是强某因 救落水儿童生病而产生的医药费和误工费,受益人 落水儿童的家长必须全额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见义勇为的民事 法律规定即适用《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根据见 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强某的行为是属于见义 勇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因防止、 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 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 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民法通则意见》 第 14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 教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主持:李 艳 杨 文 君 对 见 义 勇 为 的 损 害 赔 偿 在 适 用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上 的 思 考 078 四 川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二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 总 第 七 十 六 期 ︶ 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 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9〕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5 条规定:为维 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 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 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 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受益人落水儿童的 家长可以根据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在受益范围内 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落水儿童的家长不必支付 强某接受治疗花去的全部医药费而是只承担部分 费用。 由此可见,该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判决 结果就会有很大的悬殊。由于本案中强某的行为既 是见义勇为又属于无因管理,那么在处理本案时究 竟应该适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呢?还是无因 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本人所陈述的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条件,本人比较赞成第 一种意见即应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也就是适用《民 法通则》第 93条规定来处理该案。因为:在本案中, 强某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 件,属于无因管理,而且强某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属 于因避免或减轻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而发生的 见义勇为,所以处理强某的损害赔偿纠纷就应适用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即适用《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和《民法通则意见》第 132条规定。 案例 2:全国首例见义勇为索赔案 案情介绍:徐月仙、蔡城英、蔡阿二分别系蔡张 友之妻、女、母,翁仁光是蔡张友的雇主,倪柏水是 杨国新的雇主。2000年 8月,因台风影响,蔡张友、 杨国新等人的船只在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东江村 南江山渡口避潮,杨国新于 8月 11日离船回家。8 月 12日中午,蔡张友闻到杨国新船上有液化气泄 漏的气味,即进入杨国新船舱去关闭液化气,因液 化气燃烧,蔡张友被烧伤,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 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蔡张友的家属将杨国新、 翁仁光、倪柏水诉至浙江省上虞市法院,要求赔偿 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各 种损失共计 85496.6元。 一审法院判决:上虞市法院认为,蔡张友在无 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发现被告杨国新船 上有液化气泄漏,为避免被告损失而去其船上排除 险情的行为,有为被告杨国新谋利益的意思,符合 法律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蔡张友为管理杨国新事务而受到的损失,在不能证 明可归责于蔡张友本人的过失的情况下,三原告的 损失应由被告杨国新承担。被告翁仁光虽系蔡张友 的雇主,但蔡张友去杨国新船舱的行为并不是被告 翁仁光指派的工作,不应承担雇主责任。被告倪柏 水虽是被告杨国新的雇主,但与蔡张友的行为无法 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国 新应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 85496.64元,在判决生效 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三原告要求被告 倪柏水、翁仁光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 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杨国新不服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 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基 本清楚,杨国新提出无液化气泄漏的理由与事实不 符,但赔偿计费有误,遂判决杨国新偿付给蔡张友 的家属 21341.64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规 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 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 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 到的实际损失”是对应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直接 解释,二审法院认为,杨国新应承担的是偿付必要 费用的责任。根据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必要费用 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 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里有必要指出的 是,《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必要费用”已作了扩 张解释,认为应包括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同时还需强调“实际损失”的“实际”二字。总之,无 因管理之债中受益人所应承担的,既不是赔偿责 任,也不是补偿责任,而是偿付责任。只有这样,才 符合无因管理的立法精神,符合见义勇为应获得社 会褒扬的内在的道义要求,符合管理人助人为乐的 初衷。[10] 从本案的判决依据和结果来看,本案法官之所 以依据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即 依据《民法通 则》第 9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 132 条规定作为 判决的依据,本人认为原因是: 蔡张友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属于因为避免或减 轻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而发生的见义勇为也是 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根据见义勇为的损害赔 偿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条件,凡是因为避免 或减轻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而发生的见义勇为 所引发的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 规定,即适用《民法通则》第 93条规定和《民法通则 意见》第 132条的规定。故本案就是根据无因管理 的法律规范来处理蔡张友的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 纠纷的。 (2)在因防止、阻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见义勇为 教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主持:李 艳 杨 文 君 对 见 义 勇 为 的 损 害 赔 偿 在 适 用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上 的 思 考 079 四 川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二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 总 第 七 十 六 期 ︶ 中,即在有侵害人存在的见义勇为关系中,应适用 《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来处理见义勇为的损害 赔偿纠纷。理由是: 《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 的、集体的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 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 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的第 142条中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 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 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对损害赔偿的 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 适用《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能独立、一次性 解决见义勇为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即赔偿责任由侵 害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或 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适用《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来处理见义勇为的 损害赔偿的条件是:见义勇为是属于因防止、阻止 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见义勇为,在这类见义勇为中有 侵害人存在。 在处理这类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纠纷时,在有 侵害人的场合,对于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侵权 人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还没有找到侵害人的 情况下,对于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行为人可以 请求受益人先行赔偿;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 权向不法侵害人求偿;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 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见义勇为 者在见义勇为中遭受损害,受益人应该承担补偿责 任。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不是侵权责任,因 此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 案例 3: 2006年 12月 25日 12时许,潮安县金石镇金 石大道某快餐店员工陈玉蓉等人发现有人正在盗 撬停放在该店门口的摩托车时,陈玉蓉和同事顾不 上自身安危,奋勇冲出追赶歹徒。此时,一辆红色 125C太子型摩托车猛冲过来,将正追赶歹徒的陈玉 蓉重重地撞倒在地后,歹徒放弃已盗得的摩托车仓 皇逃离现场,陈玉蓉身受重伤。事后陈玉蓉于 2007 年 8月 28日到法院状告老板,要求老板对其所受 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在金石镇的陈玉蓉见义勇为纠纷案件引 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 理由,争论的焦点是对被害人陈玉蓉见义勇为行为 的性质和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玉蓉见义勇为的行为其性 质在民法上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那么管理人所受 损失和费用,应当由受益人赔偿,而本案中受益人 是快餐店和摩托车车主,因此快餐店老板应该承担 偿付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 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 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 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 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本人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认定本案应该根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来处理损害赔偿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受益人摩托车车主和 快餐店老板对见义勇为者陈玉蓉有适当的补偿义 务。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 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 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以及 《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为了维护国家、集 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 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 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 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11]这种观 点实际上就是认定本案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 百零九条规定来处理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上述二种观点作出的判决结果就应该不 一样,按照第一种观点,陈玉蓉获得的赔偿数额应 该多于第二种观点获得的赔偿数额。既然判决结果 如此悬殊,那么在处理本案时,究竟应该按照哪一 条法律规范来处理呢? 本人认为,陈玉蓉的行为不仅是见义勇为行 为,而且是属于因防止、阻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见 义勇为,因为在本案中,陈玉蓉的见义勇为行为是 因侵害人盗窃摩托车而引起的;按照见义勇为的损 害赔偿适用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的条件,凡是见义 勇为是属于因防止、阻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见义勇 为的,其损害赔偿就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 109条 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 109 条规定和 《民法通则意见》第 14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 15条规定来处理损害赔偿纠纷。 具体做法是:如果抓到小偷,而且小偷有赔偿 能力,那么就依据《民法通则》第 109条规定,责令 侵害人小偷对陈玉蓉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还没有抓 到小偷则可以由受益人摩托车主和快餐店老板先 行赔偿;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不法侵害 人小偷求偿。 教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主持:李 艳 杨 文 君 对 见 义 勇 为 的 损 害 赔 偿 在 适 用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上 的 思 考 080 四 川 工 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二 十 三 卷 第 四 期 ︵ 总 第 七 十 六 期 ︶ 如果侵害人小偷没有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 下,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中遭受损害,受益人应 该承担补偿责任,所以陈玉蓉的老板作为受益人之 一应该承担补偿责任。在本案中雇主陈宝生之所以 是受益人,是因为尽管陈宝生没有派陈玉蓉去追 贼,陈玉蓉不是保安,追贼不是她的份内工作,但是 她的追贼行为维护了其快餐店的形象,为快餐店营 造了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其所在的快餐店是受益 的。既然如此,陈玉蓉是在追贼中受伤的,那么陈玉 蓉的老板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法治社会的今天,给见义勇为行 为一个准确的界定,正确认识、理解和适用关于见 义勇为的民事法律规范,不仅关系到传统道德与现 代法律之衔接的问题,而且,对于维持社会价值的 平衡,对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对于保障见义勇为者 的合法权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处理司法 实践中的见义勇为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231 [2]罗竹凤.成语大词典[k].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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