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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Lastrevisiondate:13December2020.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Lastrevisiondate:13December2020.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本制度规定从矿级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以本制度追究责任。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与方案,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三、分管职业健康负责人职责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四、技术部门的职责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六、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七、车间负责人职责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及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八、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研究,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如下:一、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内容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胡耀祖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职工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职业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工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职工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5、如有建设项目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职工总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职业病报告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急性职业病报告:①医疗室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医疗室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①医疗室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0、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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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告知的内容包括:(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后果;(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1、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二、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经费预算实际费用1、工作环境改造、生产工艺改进2、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与维护3、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更换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5、接危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6、职业卫生宣传7、职业卫生培训8、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9、职业病人诊疗10、其他三、验收与考核负责人(签名):矿(盖章)年月日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岗前告知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二、现场告知在生产作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工作每超过一年的已有员工或者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二、职责和权限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培训科负责具体实施。三、培训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四、培训形式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职防科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培训科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1.按照培训进行的时间,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培训。凡是新上岗的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培训科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上岗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培训,如瓦检员、皮带工等。集体培训针对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一、职责和权限1、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2、设备部门应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车间计划实施。3、车间负责按计划安排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4、职防科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门或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二、工作内容1、设备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2、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计划检修应由设备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等,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3、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4、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5、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既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7、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后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三、记录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保存。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打造安全矿井和谐矿井,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了如下管理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与验收:1、采购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格证》、《安全鉴定证》和《检验报告》。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检验报告》和LA标识等。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BG1165-89进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2、采购劳动防护品不仅要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而且还要审查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资质,坚决杜绝三无产品进入公司。3、采购员不准采购无安全生产标志(LA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采购假冒伪劣和变质,失效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4、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5、验收时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资格证、安鉴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LA标志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及防护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是否符合要求。6、验收劳动防护用品应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应人人签字。7、为了严把劳动防护用品进货关,采购人员必须先将劳动防护样品让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进货,成批的进货后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退货。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要存放一致,分类编号,货物整齐干净,使库存的劳动防护用品100%处于适用状态。2、根据每月所需数量,统一办理入库手续和领用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季查,年终大清点。3、劳动防护用品仓库应配备两个以上灭火器,工作人员应对灭火器经常检查并熟练应用操作。严格执行《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仓库应做到低温,干燥,以及“四无”(无霉烂变质、无损坏丢失、无隐患、无老鼠)。4、库工应对劳动防护用品仓库每天进行打扫一次,保证仓库无灰尘和其他杂物。5、库工与劳动防护用品专管员各自建账,做到账务对口。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1、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2007】189号文件和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严格少发或超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必须符合相关工种操作安全要求。2、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与要求,按照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劳动条件免费配发给员工劳动用品。3、对从事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危害的工种,必须配备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煤尘、岩尘和噪音危害的工种,必须配备防尘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隔音耳塞。4、安全员、爆破员、瓦斯员等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5、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6、员工作业环境需要变动工种的,原员工种和现工种比较后,按照实际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7、劳动防护用品领料单一式三份,各班队需有本班队队长签字后,由办事员统一办理手续后方可领取,然后发到每个工人手中,其他部门需要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办理手续后方可领取。8、领料单一二联由库工记账留存、三联由防护用品专管员留存备查核对并上帐。9、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库工应严格审查领料单,防止冒领。如发现领料单有问题应及时和劳动防护用品专管员取得联系,以免失误。10、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1、员工在作业和生产过程中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其他服装代替劳动防护用品。12、生产管理人员要对员工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随时进行检查,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13、各部门严禁随意丢弃报废的劳保用品,必须集中收集,并于年底交回生产管理部门,并由生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回处理。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二、术语和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三、职责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2、生产负责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3、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4、各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四、一般规定1、工会组织、各生产班组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2、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3、各部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4、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五、职业病管理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劳保科,由公司劳保科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2、当劳保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八、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热辐射等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如下。健康体检(一)上岗前体检1、凡上岗的新员工或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则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200——500元。3、工资科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二)在岗体检1、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食品、抽水、铅、苯、锰、噪声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2、如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事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5、工资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或扣除当月奖金200—500元。二、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1、职防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确定卫生监测点。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3、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职防科在超标处设立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4、对超标的场所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5、职防科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所属车间、科室、班组。二、申报1、各车间、科室、班组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矿级领导。2、各车间、科室、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调度室或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3、职防科必须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4、工资科每年向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5、工资科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诊断鉴定每年由劳保科组织进行健康普查,普查内容包括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对检查出的疑似人员由劳保科统一组织,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理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必须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职防科各执一份,诊断鉴定机构存档一份。职防科和医院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时,职防科必须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职防科必须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二、治疗康复井下员工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体检部门对每年的体检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对患有职业病人员进行随诊、治疗。在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确诊患者,必须按规定进行治疗和修养。医疗后被确认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继续作业或工作的,职防科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人事科安排合适工作。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确诊前的费用暂按医保程序管理,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按职业病相关规定办理。对确诊患者,在完成阶段性治疗后,被认为仍需继续治疗的,职防科必须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及时做好确诊患者的职业病治疗情况的档案管理工作。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必须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订管理制度如下。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2、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3、适用范围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和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煤尘防治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通知;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的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二、管理办法1、通风科、地测科、生技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将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至工资科。2、调度室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三、组织结构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胡耀祖行政矿长栾好武党委书记副组长:刘德春总工程师何兆利安全矿长杨卫东生产矿长成员:王希平党委副书记赵石平掘进矿长马云清机电矿长白晶通风矿长刘延河福利矿长胡少忠总会计师四、有关要求1、职业危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有调度室落实,其他产生费用有财务部门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对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职业健康体检表;2、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3、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二、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三、要求:1、“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2、“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3、随时、定期地根据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年底前系统地调整一次。4、、“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职防科必须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必须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9、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各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10、保管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11、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方案:2、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二、应急组织机构1、指挥领导小组组长:胡耀祖(矿长)电话:栾好武(党委书记)电话:副组长:何兆利(安全副矿长)电话:刘德春(总工程师)电话:杨卫东(生产副矿长)电话:赵石平(掘进副矿长)电话:马云清(机电副矿长)电话:白晶(通风副矿长)电话:职责:(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救援行动。(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2、应急救援行动组组长:王希平电话:组员:李宿林刘建胜孟宪德代兴军李生军鞠波崔长东程显峰张晓玉李长涛栗海军王永平职责:(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3、应急通讯联络组组长:栗海军电话:组员:乔贵龙胡建伟崔艳红职责: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4、应急医疗救护组组长:张奇斐电话:组员:贺贵平董建县医院相关大夫职责: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5、治安维护组组长:张晓玉电话:组员:王鹏贾永勇成亮亮梁志宇张鹏飞成星星马家高杨超李如意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6、救援运输组组长:李钧田电话:组员:葛四四侯学兵刘振中职责:负责事故中伤员的运输,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运输。7、物资供应组组长:赵奴奴电话:组员:牛贤文冯海马董小军职责:负责事故抢险中物资的全部供应。8、外部联络机构柳林县矿上救护队,值班电话:、4065518柳林县人民医院,值班电话:120集团公司救护大队,值班电话:、4055931集团公司安全指挥中心,值班电话:、4055645三、应急救援程序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封闭现场—对外联络—联合救护—事故分析责任落实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3、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而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急救援措施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必须请求支援。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一)综合防尘措施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二)噪音防护措施1、保持设备的经常完好性,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5、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三)高温防护措施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1、加强气体监测。2、加强通风管理。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4、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六、有关规定和要求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一、劳防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1、为加强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防止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确实起到防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3、劳动防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品、耐用性劳动防护用品;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防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防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防产品的,由矿委会会议研究决定。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而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5、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防护用品归劳保科管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防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防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防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防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8、消耗性劳防用品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研究确定。9、每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工资科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防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防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防用品由库房负责人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防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11、耐用性劳防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防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防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防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14、劳动防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防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防用品外,其他劳防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15、耐用性劳防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防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防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职防科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防用品,劳保科要建立劳防发放档案。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15、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16、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着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18、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19、职防科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20、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十五、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高温”警示标识;二、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三、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必须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四、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备上警示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该设备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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