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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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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Highqualitymanuscriptsarewelcometodownload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公办幼儿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建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建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隆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16〕30号)、《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隆政发〔2016...

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
Highqualitymanuscriptsarewelcometodownload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公办幼儿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基建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建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隆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16〕30号)、《隆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隆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校园规划第一条为确保全县中小学校项目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全县完小以上的中小学校必须先制订校园规划,再实施项目建设。第二条校园规划应先由规划部门和学校共同协商制订初稿,初稿完成后由各中心学校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一起初审同意签字盖章以后,交教育局中小学校园规划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最后交规划部门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条已有规划的学校,将规划交中心学校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签字盖章后,交县教育局中小学校园规划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将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及教育发展需要进行审核,如需变更,县教育局将会同县规划局专家一起修订后方可实施。第二章立项与审批第四条凡需建设的项目单位(指乡镇中心学校或县直学校)向县教育局基建站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须有学校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理由,完小以上学校需有校园规划)。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进行现场察看,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制订当年教育基本建设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讨论稿),讨论稿经教育局党委研究后交县教育基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最后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五条选址与审批。项目确定后,由县教育局组织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政务中心相关领导现场察看,符合国土、环保、规划等条件后,方可办理选址立项审批,有关费用从当年项目经费中据实安排,教育局统一支付。第六条立项审批。由项目单位(自然学校)填写“隆回县项目建设投资立项 审批表 入职审批表下载员工离职审批表下载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下载边防证件审批表下载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下载 ”,经规划、国土、环保、教育、财政、消防等部门审批以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后方可实施。第七条资金审批。根据县教育局基本建设实施计划,由项目学校(自然学校)填写“隆回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审批表”,其审批顺序为:县教育局基建站→县教育局分管基建领导→县财政局教科文股→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县发展和改革局社发股→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领导,最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计划文件。第八条所有教育基建项目必须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第三章勘探与设计第九条凡建筑层数为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300m2以上的新建项目按要求都要实行地质勘探。第十条需要勘探的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地勘和后续服务工作。第十一条经批准实施的基建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及后续服务工作。设计操作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中心学校、基建站分管工程师共同协商绘出设计方案图,经县教育局基建站长签字同意后送局分管基建的局领导和局长审定,再送设计院设计。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取图送基建站安排预算与财评。预算之前,教育局基建站分管工程师对设计图要仔细审查,审查设计图与方案图是否一致,并签字确认,报站长与分管领导同意。第十二条地勘与设计单位的确定方法,按当年教育基建联席会议研究的方法执行。第十三条地勘与设计费用从项目费中据实安排,县教育局统一支付。地勘与设计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按当年联席会议研究的标准执行。第四章质监与安监第十四条质监与安监分别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和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第十五条建筑面积在300m2(含300m2)以上的新建项目必须实行质监与安监。300m2以下的新建项目,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道路硬化、挡土墙等项目因有关条件不具备由县教育局基建站、县财政局教科文股对工程实行监管。第十六条质监费按现行政策免收,安监费按文件标准收取,费用由施工单位按文件标准支付。第十七条项目学校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方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有关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凡被住建局安监站及其它安全监督部门查处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未到位的,项目学校可拒绝付款,直至解除施工合同。第五章工程监理第十八条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的所有基建项目必须实行监理。第十九条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第二十条监理是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的专为项目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管的单位,项目建设期间按监理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监管。第二十一条监理公司与收费标准的确定按当年教育基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二条监理费从项目资金中据实安排,由县教育局统一支付。第六章工程预算与财政评审第二十三条工程设计图完成以后,由项目单位交县教育局基建站,基建站安排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进行预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私自做的预算无效。第二十四条造价咨询公司的确定按当年教育基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执行。第二十五条预算做好后交县财政局财政评审机构评审。项目评审范围: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纳入财政评审,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报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备案。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填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登记审批表。2.县教育局基建站、局分管领导、局长签具意见。3.县财政部门签具审批意见。4.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登记审批表》及预算资料交财评中心。5.财评中心出具正式财评报告。第二十六条财评报告完成后方可进行资金审批及招投标工作。第七章项目招投标第二十七条工程招投标方法和招投标代理公司每年由县教育基建联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确定。1.项目造价在30万元以内的由各乡镇中心学校组织发包,资金包干到校(项目造价预算一步到位,项目不变更,资金不追加)。2.项目造价在30万元至100万元范围内的,做为奖励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具体操作方法以当年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为准。3.项目造价在100万元至200万元范围内的实行“合理定价抽取法”,每次开标项目3—5个(打捆),实行网上报名,每个公司每次只能报一次名。开标时公司法人代表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到现场,开标地点设建管站,委托代理公司代理招标。4.项目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具体方法按当年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方案执行。5.项目招标前须经教育局党委审核同意。第八章合同订立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初稿完成后需经县教育局基建站长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局长同意并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单位会签,最后由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才能正式签订。第二十九条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发包方(甲方)是项目学校,承包方(乙方)是中标的施工企业。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地点:县教育局基建管理办公室,不允许网上签订,更不允许不签订合同就施工。第九章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第三十一条凡新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的,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属无证生产,需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甲方牵头,乙方配合,在县政务中心领表,按程序办理。第三十三条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涉及甲方需交的费用由县教育局统一支付,乙方需交的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第十章工程变更与审批第三十四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设计图(或维修方案)进行施工,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先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基建站审核后,报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现场察看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超支金额由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第三十五条工程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单项工程造价调整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变更为一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调整为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二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调整为100万元以上的变更为三类变更。(一)一类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单位、现场监理、财政评审机构、县教育局基建站、县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室(发改口项目的相关股室)签署意见,5万元以下的变更采用“建设工程洽商单”的形式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或发改局)分管领导审批实施;5—20万元的变更由项目单位召集监察、审计、财政评审办和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室、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县教育局基建站及分管领导召开现场会,按审批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实施。(二)二类变更:项目单位与教育局基建站共同拟定变更方案。编制变更前后造价对比分析表,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领导)召集项目单位、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评审办、县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召开现场会,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按审批程序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后,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方可组织实施。(三)三类变更:项目单位与教育局基建站协商拿出两套拟变更方案,编制变更后造价对比分析表,先由县财政投资评审办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变更方案,再由常务副县长组织业主单位、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评审办和资金管理股室、设计、监理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到现场召开联合评审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按审批程序报县长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一章工程验收第三十六条工程验收分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数量验收,数量验收必须在质量验收合格以后才能验收。(一)工程质量验收:1.300m2以上新建工程验收按《湖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执行。①分项目工程验收:各施工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在监理、项目单位人员验收合格基础上报请县质监站、设计院、县住建局安监站、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勘探、乡镇中心校等单位参加验收。②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方组织县质监站、县住建局安监站、设计、地勘、县教育局、县财政局、乡镇中心校等参加验收。③竣工验收:项目学校申请组织县质监站、县住建局安监站、设计、监理、勘探、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县财政局验收。最后办理《竣工备案表》。2.300m2以下的新建项目和维修改造及零星小项目,由项目学校邀请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基建站分管工程师、县财政局及相关人员组织验收。第三十七条工程数量验收:1.凡隐蔽项目在隐蔽前必须进行工程数量验收,否则,不予结算。其它项目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学校组织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参加一起测量验收;并现场签字认可,凡发改资金项目县发改局必须参加。2.验收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维修方案)的项目内容验收,超项目工程不得验收(中途批准变更的以变更为准),现场验收单经县教育局基建站站长和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复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结算,否则,不予结算。第十二章工程造价结算和审计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方可进入工程结算程序,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编制人必须具有预算咨询资质,并加盖咨询造价专用印章),项目学校初审,项目学校再送县教育局与县财政局审核,1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局与财政局审核为准,1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送县审计局审核。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计部门列出的清单提供资料,且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自负。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制作的结算书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及预算咨询规定,凡审减金额超过结算造价10%以上的(含初审金额),因审减所造成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第四十一条凡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须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察。第十三章工程款的支付第四十二条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最后凭审计报告付清。工程款付至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帐户,乡镇中心学校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付给施工单位,中央投资项目需办理实物工程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凭合法凭证领取工程款。第四十四条工程款不得直接付给施工方个人,必须付至施工企业帐户,付款时项目学校负责人必须签字。第四十五条工程款付清前,项目学校必须核实农民工工资是否付清,同时按要求留足质量保证金。第十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四十六条基建工程是教育系统内的热点问题,关系到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局党委要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重大基建工作必须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监察室要加强对基建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学校校长(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基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各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基建站要加强对各学校项目建设的监管;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不能尽责履职的第一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除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基建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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