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举报
开通vip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serial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 证委发〔1997〕81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serial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 证委发〔1997〕81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第三条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第八条 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名单及协议;  (三)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  (四)招募说明书;  (五)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募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九条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十条 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 第十一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一)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基金发起人应当于基金募集前3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载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条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少于2亿元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五)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六)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七)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二)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四)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五)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基金管理业务;  (二)发起设立基金。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二)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三)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四)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四章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取得基金收益;  (三)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四)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  (五)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六)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修改基金契约;  (二)提前终止基金;  (三)更换基金托管人;  (四)更换基金管理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契约;  (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第五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运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投资组合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二)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四)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五)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六)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七)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  (八)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十)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十一)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二)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 第四十二条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募集或者变相募集资金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募集的资金及其利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基金上市交易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交易,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基金托管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分开,或者对基金资产未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基金管理或者基金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基金经营不善或者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暂停、撤销其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检查、稽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作出决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撤销其从业资格。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基金单位”,是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二)“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三)“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四)“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五)“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六)“每一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七)“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八)“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南京
人民教师
格式:doc
大小:147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21-09-04
浏览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