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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ThismodelpaperwasrevisedbyLINDAonDecember15,2012.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法学基础理论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ThismodelpaperwasrevisedbyLINDAonDecember15,2012.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法学基础理论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经济法基础理论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1993年3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8:00~8:30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甲厂是一个经济实力较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而乙厂却濒临倒闭。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经协商一致,甲厂决定以购买的方式兼并乙厂,并立即安排了这一工作。但甲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工业局反对这一举措,他们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为由,做出甲厂的兼并行为无效的决定。问:(1)甲厂能否决定兼并乙厂有何法律依据(2)市工业局的决定是否正确?(3)这一争议如何解决?2、原告:浙江某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甲)被告:浙江黄岩某轴承有限公司(乙)原告甲诉称:1998年,原总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总厂分立组建为原、被告两个公司,按零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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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总厂欠中国工商银行的476万元贷款债务划分给被告承担,但被告未到银行办理债务划转手续,致使该贷款仍由原告付息。请求法院确认该笔贷款债务分割给被告。被告辩称:原总厂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没有经过职工大会通过,程序不合法,应当无效。总厂虽分立为两个公司,但资产和债务没分割清楚,本案债权人为银行,作为债务人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不合法,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改制分立前是某国有企业的组成部分,1998年,该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表明:总厂的三分厂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余部分组建为集团公司。总厂的资产和债务分割给集团公司甲和有限责任公司乙,其中乙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500万。同年3月,总厂向银行提交申请,要求将总厂债务2000万,分割给乙500万,办理过户手续。银行按有效资产划分比例划转476万给乙,并由分立后的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后,乙停产,该公司亏损598万,2000年6月,乙以总厂改制资产评估不合理为由,不承担银行债务。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严重亏损,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罢免,随后自行招聘了新的厂长。该厂长上任后,解除了两名副厂长职务,另行组成领导班子,由于经营有方,企业不久便扭亏为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给厂长晋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资奖励。问:该企业在上述活动中,有无与法律不符之处依照法律应如何处理合伙企业法1、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一道四人于1999年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此时,企业已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此纠纷如何解决?个人独资企业法1、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应如何判决?外商投资企业法1、中法两方企业约定设立一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在全部注册资本中,法方所占比例为24%;鉴于合营企业系长期项目,双方约定不规定合营期限;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5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此贷款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合营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减少企业注册资本;该协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法方法律。这一合资企业可以依法享有减免税的优惠待遇。问:(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适用何法?(2)这一合资企业的设立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3)如何修订这一合同?2、1993年8月,某市某衬衫厂(甲方)与美国某服装公司(乙方)在穗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成顺美子服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合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甲方投资4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机器、厂房,乙方投资12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7个月内一次缴清。甲方用其房产为乙方货币出资提供担保。公司所有原料须从乙方进口50%。产品不得出口到乙方所指定的国家和地区。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担任。总经理由乙方担任。合营企业期限为10年,甲、乙双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8:2,合营各方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和规则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甲方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批机构在接到甲方报送的全部文件后做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为什么?3、日本一企业与中国一家企业商定,由日本企业提供技术、设备和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厂房、场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共同设立企业,生产出口产品。企业设董事会为权力机构,企业经营管理委托中方进行。企业投产后,前五年利润用于归还日方投资,企业设定期满后,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问:筹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何种性质的企业应适用何法律此企业设立应履行何程序4、1992年4月,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台湾某电子公司(乙方)在上海签订一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投资组成合作经营企业海港电视公司,合作期限为20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投资比例为70%,即140万美元,台方投资比例30%,即60万美元。中方的投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货币、设备,台方的投资方式为货币、专有技术、设备。合同还规定,合作企业引进的全套设备由台方负责办理。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采用产品分成方式,中方为71%台方为29%。合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台方按要求提供了全套设备,价款为100万美元,中方汇出70万美元。台方由境外名誉汇出“30”万美元。合作经营期限内,由于台方所提供的专有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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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彩电质量不佳,产品销路不畅,企业出现亏损。合作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1987年,台湾某电子公司未经合作他方同意,竞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其在海港电视公司权利义务的合同。上海某机械公司表示反对,但台方置之不理。1987年10月,甲方以乙方为被告诉之法院,要求乙方停止非法转让行为,并承担其技术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提出其转让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违约事实不存在,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5、1993年5日,日本某株式会社(甲)经张某介绍,与台湾某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35万美元,在中国设立“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丙);甲出资21万美元,乙出资14万美元,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日用公司的收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双方各委派2人担任日用公司董事,其中董事长由甲委派。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办理丙的申办手续。1993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准证书,批准设立丙。同年7月17日,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并颁布《外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丙正式成立。甲代表段某、乙代表俞某分别担任丙正、副董事长。丙董事长段某还聘请张某为副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工作。同年8月、9月,甲两次通过银行将11.4万美元汇入丙账户,作为甲对丙的首期出资,乙未出资。9月14日,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首期出资验证。9月22日,日用公司副董事长俞某致函段某,称:“请甲证明其对丙的首期出资11.4万美元中含有乙出资万美元”。在俞某承诺给予回报的利诱下,段某对此出了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核实情况下,做出验资结论。此后,乙未按“共同投资协议书”的规定向丙投资。1994年6月初,乙将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印鉴、总账等带走,给日用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困难。6月7日,甲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乙违反共同投资协议,未向丙投资,使丙和甲产生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共同投资协议,判令乙赔偿损失。法院是否支持甲的请求为什么公司法1、1994年8月,甲、乙、丙三企业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出资为1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共45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还准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甲受托于1994年10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问:(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哪部法律?(2)该公司能否获得批准而设立为什么2、海滨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丙出资10万元,其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甲受托于1992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获批准后,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问:该公司能获工商登记吗为什么该公司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3、王、李二人为夫妇。1998年3月,王某以夫妻二人的名义在某区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当年5月,王某将公司转让给张某、赵某和任某三人。王某分别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个人则分别以自己和其他二人的名义签署了受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张某的股权份额为200万,占40%,其余二人各为150万,各占30%。由于王、李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张某等实际并未按协议记载支付价款,只是向王某交付了若干手续费。公司转让后,张某作为大股东,按章程规定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经张某多方活动,公司取得了某地37000平方米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发权。在项目承建中,张某个人陆续向公司投资180万元,并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推动工程进度。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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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能在2001年底完工。赵某、任某二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向公司投资,但对外一直以公司名义活动,并因经营中的纠纷,曾经召开“股东会”,企图免去张某执行董事的职务。由于股东之间的矛盾加剧,张某于2000年12月以公司名义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任某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取消股东资格,由其他投资者代替。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4、原告:某市食品厂被告: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10月,某市某食品厂等八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该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某市食品厂在该方案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该方案于1995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某市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五家企业赞成增资,食品厂等三家企业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五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三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食品厂不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协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5、原告:某贸易公司被告:陈某,吴某,李某,黄某,张某,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算组成员。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工贸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陈某、吴某、李某、黄某和张某五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某贸易公司是工贸公司的业务伙伴,工贸公司尚欠贸易公司货款30万元,贸易公司依法进行了申报,但工贸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未予登记,也未列入清偿范围,致使贸易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于是贸易公司以工贸公司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五被告中的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什么?破产法1、某厂于1980年建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由于该厂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导致企业多年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经统计,该厂对外债权尚有21500元,应付的贷款及其他款项有213600元,而该厂现有库存物资、产品、固定资产折价后合计人民币为93650元。问: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处理这一破产案件?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并于破产宣告裁定作出后17天时成立了清算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破产宣告后10天时,便对破产企业职工作了新的工作安置,并将厂长撤职,让其参加外地学习班培训1年。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债权人甲请求变卖破产企业用于抵押其债务的汽车还债。清算组予以拒绝,要求其依破产程序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清算组将破产财产变卖完毕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其批准后付诸执行。其分配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2.破产企业所欠银行、信用社贷款;3.其他债权人破产债权;4破产企业所欠职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并且规定未获清偿的债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偿还。问:本案在处理上有何违法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理合同法1、某市伟信公司为了兴建办公楼而在报纸上公布了招标公告,引来众多建筑公司竞标。经过激烈的竞争,最终建案公司以最高报价和最优惠的条件中标。可是事后,建安公司经过内部协商,又认为报价太高,于是便拒绝与伟信公司签订合同。问:根据《合同法》分析以上两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建安建筑公司与伟信公司拒绝签订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什么2、1998年5月7日,我国某公司向菲律宾一公司发价“以每吨800元出售某种谷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接电话后,要求我方将价格降至750美元。经研究,我方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出价,8月10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方于8月8日来电接受我方最后发盘,但此前我方得知世界市场上该谷物价格已升至820美元/吨的消息,并于8月7日致电撤盘,菲商认为合同已成立,我方撤盘系违约行为。我方认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在菲商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有效。问:请分析我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3、甲方向乙方发出要约:购大米1000吨,价格3000元/吨,10日内承诺有效,乙收到要约后为慎重起见,立即派人去各地落实货源,甲方却在第七日提出撤销要约。乙方虽未承诺,但他派人去各地落实货源的费用支出能否由甲负担理由是什么4、金马集团与投资公司于1999年1月订有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给金马集团,期限自合同订立时起至1999年10月底。直至2000年1月,金马集团仍未还这笔款项,经银行查帐金马集团帐上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知金马集团曾借款300万元给正泰公司,约定于1999年7月还款,迟迟未还,也未见金马集团上门催讨。投资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马集团对正泰公司的债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又有一音像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提出金马集团欠该公司100万元,若投资公司代位获偿,该300万元应由投资公司与音像公司按比例获偿。问:投资公司能否直接向正泰公司追讨金马集团的欠款,若能,音像公司能否从中获偿呢债权人的代位权都有哪些限制5、中天建筑公司与富华集团于1997年9月订立了一宗大理石板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合同约定,中天建筑公司应于1997年11月底付清货款。但直到1997年12月中天建筑公司还欠富华集团货款780万元。因中天建筑公司正投资一个商住小区的开发。占用了大笔流动资金,富华集团同意其延迟履行。1998年7月小区建设竣工,中天公司却出人意料地宣布将其在开发项目中价值约1000万元的股份赠与合作商瑞达地产有限公司,并立即办理了赠与公证,富华集团认为这是中天建筑公司有意逃避债务的骗局,根据《合同法》富华集团该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债权呢?6、恒丰商场与瑞达电器集团于1997年11月份订立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瑞达电器集团于1998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恒丰商场,每台售价4000元,恒通商场向瑞达电器集团交付30万定金。1998年3月,气象部门纷纷预测今年持续高温,瑞达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被订购一空,且订价达4500元每台。1998年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给予恒通商场发了份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恒通商场不同意取消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恒通商场将瑞达电器集团诉诸法院。问:瑞达电器集团的行为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恒通商场诉诸法院可请求采取哪些救济方法7、国内某外贸公司和美国一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美国公司支付代理费,我外贸公司独家代理其在国内的产品销售业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美国公司在办理汇票的同时我外贸公司需作好销售准备工作。我外贸公司依约作好了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店堂租赁等一系列销售前的准备工作,却迟迟不见美国公司办理汇票,在几次催告未有结果后我方停止了上述前期准备工作。问:我方停止上述前期准备工作有何依据?8、地产公司A与建筑公司B签订了一个地产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先由B公司完成“三通一平”工作,然后地产公司A再注资5000万元支付建筑公司B的土地平整费用和工程后期投资。合同签订后B公司开始施工,却调查发现地产公司A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B公司停止了已经开始的施工。地产公司A知道后,以B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问:B公司的行为是不是违约?审查合同,并提出修改意见。某服装厂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服装合同,其文本如下:购货合同卖方:某服装厂买方:某服务公司(1)卖方为买方生产200件工作服,买方向卖方提供布料**米。(2)卖方于1988年10月自备车辆将成品送到买方,双方在到达地验收,运费由买方负担。(3)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X元,货到付款。(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卖方:某服装厂(章)买方:某服务公司生产部(章)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反不正当竞争法1、1992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并将其经营的餐厅一直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先后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美国鸿利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匾,于1999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9月30日,美国鸿利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自用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至2001年5月仍未获批准。1999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自开业始,该餐厅的横幅牌匾即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9年6月7日,经美国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工商所责令北京馨燕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北京馨燕快餐厅仅将横幅牌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将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美国鸿利公司遂于2000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如何处理?2、XX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于公司管理落后,不注重开发新产品,公司生产的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电器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量很小,两年来公司的亏损额己达几十万元。公司总经理苏某忧心忡忡,想着打开产品销路的问题,听别人谈及给人回扣的方法,非常感兴趣。在一次贸易交流洽谈会上,苏某结识了该省某百货商场的经理刘某,两人就购销XX公司的电器产品一事进行了商谈,决定刘某去XX公司看货后签订购销合同。刘某和其商场家电部主任一道去XX公司看货,家电部主任仔细查看和试用了XX公司的电器产品后向刘某汇报,指出XX公司电器产品的质量一般,式样陈旧,且价格较高。晚上,XX公司邀请刘某、家电部主任共往“金月酒楼”具体商谈签订购销合同之事。苏某在酒桌上提出,只要两人愿意帮助销售XX公司的电器产品,将给予两人8%的回扣作为答谢。刘某和家电部主任为丰厚的回扣所诱惑,答应购买XX公司价值20万元的电器产品,包括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合同签订后,苏某即将16000元交到两人手中。XX公司的电器产品于几日后由公司送往百货商场。XX公司的行为是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理3、镉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某研究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该成果于1992年8月通过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鉴定,该鉴定认为此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八十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氢镍电池技术是国家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该所于1990年开始研制,于1994年通过所级鉴定,结论为其能量高于镉镍电池一倍,综合性能居国内领先地位。上述两种电池制造技术成果均已经过中试,形成生产能力。该研究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每家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300一350万。被告孙XX于1977年至1989年在该所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年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该所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于1985年制定(85)所字第122号《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保密范围包括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1991年3月,孙XX在该所制定的“谁主管谁负责,防丢失和泄密”的班组长治安安全工作保证书上签字。1993年5月,被告开关厂与被告经委到该研究所处洽谈转让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事宜,该所由孙XX、鲁XX出面洽谈,但未能达成协议。同年8月,上述二被告与孙XX达成协议,约定给付孙XX、邵XX夫妇20万元风险金,提供住宅一套,孙XX、邵XX、鲁XX将其掌握的镉镍、氢镍电池技术作为股份投资共同建立抚天公司。1994年1月XX公司成立,同年6月生产出镉镍、氢镍电池。1994年10月30日,孙XX调离原研究所,调离时未按规定将其使用的技术手册交回。1995年3月,孙XX进入XX公司任总工程师,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20万元存单,同年12月搬人上述住宅。本案存在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4、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2001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本案存在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5、某市克立科工贸有限总公司是一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为204万元。为宣传自己的产品与《**健康报》合作办报。93年9月在其负责组稿的扩大版上刊登《魂系凯拉》一文,该文介绍了该公司生产的凯拉口服液及其研制者六位留洋博士的简历,并刊登了六位博士的照片。该报在某市销售,散发67万余张,并决定在其属下分公司所在的市印刷若干张。经查,该文所宣传的六位博士纯属杜撰,其照片为该公司普通职工及应聘人员。问:(1)该公司的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经济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法学基础理论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财产保险法律关系该案中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签订运输合同的法律行为、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投保)、火灾(事件)、重新签订变更合同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有: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内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甲乙婚姻法律关系。主体:甲乙,客体:夫妻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如相互扶养的行为);内容: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如同居的义务、扶养的义务等甲乙父母与子女法律关系。主体:甲乙与女;客体:父母子女权利义务所向的对象(如抚养和赡养行为);内容:主要是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甲与工厂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甲和工厂;客体:劳动行为;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乙和女之间的继承甲遗产的法律关系。主体:乙和女;客体:5000元,内容:《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注意:甲已死亡,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的法律事实有: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女的出生(事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去世(事件)(注意:甲的去世这个事件使婚姻和劳动法律关系消灭、但产生继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康厂与国家专利局之间的专利申请关系、甲、乙与康厂的侵权法律关系、康厂、与甲、乙和法院之间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专利申请法律行为、甲、乙的专利侵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康厂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即起诉)本案分析的要点:明确什么是法律关系及其构成、什么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注意区别客体的行为(如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输行为,不是运输中的物,买卖合同的客体是买卖的物)与法律行为(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法律关系都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规定合同法律关系、婚姻法规定婚姻法律关系、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法律关系、诉讼法规定诉讼法律关系。经济法基础理论以下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企业内部的承包经营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1)环球建材公司不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因为该公司虽经登记,获得营业执照,但由于其缺乏必要且独立的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也就不能独立地承担经济合同纠纷的法律后果。(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因为环球建材公司是石料厂申请开办的,系法人的分支机构。该公司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后果应当由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法人承担,即环球建材公司的有关合同债务应当由石料厂承担。李经理某日上午安排的前两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中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引起基于经理行使职权的企业内部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为经理(管理者)与各中层干部(被管理者),客体为行使职权的行为,内容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李经理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协议则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该公司与服装厂。客体为服装。内容为合同所体现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1)能自主决定兼并乙厂。《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均有规定。(2)错误。干预甲的经营自主权。(联营、兼并权)(3)向市工业局申请撤销市工业局决定,维护企业经营权。2、点评总厂改制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且又经过政府批准,分立时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已分别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双方的职工股东已经投资入股,房地产也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双方已经履行了改制方案内容。现被告借故以总体方案未经职工大会通过推翻先前改制分立是没有理由的。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76万元的债务是合理合法的。3、(1)职工代表大会无权罢免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也无权自行招聘厂。职代会对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认为不称职时,可以提出任免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罢免。厂长的招聘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但须征求职工代表意见。职代会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部门批准。(2)厂长自行决定任免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只能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作出任免决定。(3)职代会无权直接对厂长进行奖励,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合伙企业法1、点评:本案涉及到《合伙企业法》的具体适用问题。(1)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陆某的入伙合法。(2)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3)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由于陆某不同意,因此杨某不能转让,否则行为无效。(4)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因此陆某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陆某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欠工商银行的12万元债务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与周某、杨某、王某、丁某五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陆某退伙后发生的6万元负债则由周某、杨某、王某、丁某四人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1、点评本案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适用问题。我们主要从研习该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作以下评断:(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6)、就本案而言,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法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2)组织形式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法方所占比例应高于25%;根据法律规定具体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董事会应是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大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能以中方名义向银行贷款,而应以合资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政府部门不得提供担保,担保无效;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不得选择适用法国法律;减免税由法律规定,无须在合同中约定。2、点评本案主要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问题。从本案看,审批机关没有批准企业设立是正确的。主要有下列问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一,关于外方的出资比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从本案看,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而外方的出资为120万美元,仅为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二,关于双方的出资时间问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从本案看,双方规定出资在7个月内缴清是不符合规定的。其三,关于外方现金投资的担保问题对于投资的担保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本案看,对方的现金出资以中方的房产担保,显然,是把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合营企业,转移给了中方,违反了合同平等、公平的原则,也没有体现出合营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的特点。即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1)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申请、审批、登记(略)。4、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合作企业的合同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外方投资者违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外商提供的专有技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从合同的约定看,外商的出资为货币、专有技术、设备。但外商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造成产品质量不佳,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是一种违约行为。其二,擅自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从本案看,台方转让合作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未经中方同意,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因此也是违约行为。5、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乙是否拥有丙的股权以及投资双方违反投资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1)台湾某公司是否拥用丙的股权。股权又称投资人权益,是因投资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而享有的对该公司的权利。对乙是否拥用丙的股权的判断应看其是否进行实际投资,即实收资本的问题。享有股权的前提是存在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乙并未向丙出资,其主张甲汇入丙11.4万美元含有乙首期出资亦不能认定,因此,台湾某公司不拥有股权。另外,某日用公司董事长段某向某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及某会计师事务所作的验资结论亦不能证明乙拥有日用公司的股权。因为,经法院审理查明,段某的“证明”是在俞某的诱使下书写的,证明的内容并非真实,且违背了甲的真实意志。当然,段某应俞某的请求书写不真实“证明”,对本案纠纷的产生,某株式会社负有一定责任。另外,某市会计事务所的验资结论,是在未经核实情况下做出的。所以,乙拥有某日用公司的股权没有证据。所以,该日用公司实际为某株式会社所有的独资企业。(2)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台湾公司违反投资协议,没有实际投资,购成违约行为,应赔偿由此给日本株式会社造成的损失。公司法1、(1)依《公司法》设立(2)不符合。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5万元,低于《公司法》50万元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非无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应是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2、不能。不符合公司法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公司设立应提交:登记申请书;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书;公司章程;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董事名单及身份证明;住所和场面地使用证明。3、点评笔者以为,本案处理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程序。本案的诉由是出资争议,但实质上涉及到公司的性质。根据199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受理法院应提请核准该登记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法院可依法进行撤销。第二,公司应予撤销。根据《公司法》206条的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有法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应予撤销。而本案即为情节严重。表现在:其一,公司设立时为空壳公司(没有出资)、一人公司(只有一人的签名,另一股东的签名无效),且设立文件有假;其二,公司转让后,实际出资者和签名者也只有一人,且实际出资只有180万,离行政法规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须有500万资本的要求相距甚大;其三,企业维持不能违反法制原则。重组实际是承认非法的既成事实,有违法制精神。其四,重组公司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难以执行。第三,责任追究。公司撤销后,应依法追究所有股东(登记时的签名股东以及其目前的在册股东)的责任。另外,对公司的债务,可用在建楼盘的拍卖款或变卖款进行清偿。不足清偿债务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所有股东按过错程度和“约定”情况分摊责任。4、点评本案是一起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增资损害股东利益导致的案件。本案主要涉及如下法律问题:第一,什么是公司增资?公司的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增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1).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2).由股东会负责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的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以及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4).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5).增资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本案中,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资决议无效。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具有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职权。《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按照《公司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但在表决时,只有占64%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法定比例,所以增资协议无效5、点评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公司的解散、清算及其法律后果。第一,本案中由股东会委任五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否合法?公司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公司尚未了结的事务,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有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两种,本案中,工贸公司的解散并非由于破产,而是股东会决议自行解散,故而本案中的清算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关于清算组成员亦即清算人的产生,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本案中,工贸公司在性质上属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会选任董事陈某、吴某、黄某、李某和张某五人组成清算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第二,工贸公司清算组对贸易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是不正确,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清算组中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贸易公司在工贸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申报了债权。清算组本应进行债权登记,并列入清偿范围,这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然而,清算组违背此义务不进行债权登记并进行清偿,致使贸易公司30万元货款因工贸公司解散注销而无法受偿,依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并非清算组全体成员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有损债权人利益的决定,曾经表示异议的清算组成员,由于其主观上并无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条件的规定。本案中,清算组成员吴某和陈某曾明确表示应当清偿贸易公司的未到期债权,因此可免除赔偿责任。至于另三名成员黄某、李某和张某应对清算组不将贸易公司未到期债权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的决定负责,三人应承担赔偿贸易公司因此而受损失的连带责任。破产法(1)由债权人申请或经该厂经其上级部门同意申请宣告该厂破产。(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内通知该厂并发布公告,登记债权。(3)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收回该厂的债权21500元。(4)法院对清算组提出的93650元破产财产方案予以裁定而后执行。应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再按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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