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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存废之我见审判委员会存废之我见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其作为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合议庭或独任庭所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作出决议。自这一审判制度设立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民主审判,加强执法监督,曾起过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该制度的存在已经阻碍了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与现代司法公正的要求愈来愈远,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缺乏科学依据,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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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存废之我见审判委员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其作为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合议庭或独任庭所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作出决议。自这一审判制度设立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民主审判,加强执法监督,曾起过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该制度的存在已经阻碍了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与现代司法公正的要求愈来愈远,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缺乏科学依据,且与现代审判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个人认为目前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审判制度,适时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推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弊端:1.从审判委员会的议事决事方式看,与现在法制社会及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公开审判直接审判原则相违背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相违背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然而,我国现行的审委会讨论案件,甚至形成最后的决意,都是秘密进行的,除了审判委员会成员、案件合议庭成员及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员外,没有其他任何外人可以参与旁听,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而程序法所规定的法庭调查、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对审判委员会而言都形如虚设。由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参加,根本就变成了秘密审判、暗箱审判。如此审议案件,明显与我国现代司法审判制度所要求的公开审判、直接审判原则相违背,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不利于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详细的了解案情,熟知本案的证据情况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至形成决意时比合议庭更容易出现偏差,难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2、从审判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上看,现行审委会制度无法做到让审委会全体成员全面了解案情,以形成正确决意。审委会成员仅是靠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及根据案件承办人所写的案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来进行讨论及作出最终决意见的,一般没有出示证据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既使有出示也无法对证据材料作出正确的判断。所有审判委员会成员都没有直接面对案件当事人,无法听取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对本案的意见,及当事人、代理律师对证据的意见。而证据对案件的正确裁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一切在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都没有进行,没有完整的体现。而且审委会的案件讨论制度一般是一次过,因此,由于讨论案件程序的简化、时间的短暂,接触内容的残缺不全容易导致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具有相当的片面性,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3、审委会制度与我国三大程序法所要求的回避制度是相违背的。我国三大程序法都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可见,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法官也是一个社会人,其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每一个人都不能脱离各种人际关系而独自存在,都是生活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的国家,其人情味更浓,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亲戚关系等等。而设立法官回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当事人纠纷之间,能够保持公正、中立地位,不偏向任何一方,塑造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形象。而我国审委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的,而且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又不能参与。因此有哪些人参加,何时讨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都不知道,再加上我国三大程序法都没有对审委会成员的回避作出规定。现实情况是,当事人有权对开庭审理的,却无权裁判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却无权对不参与公开开庭审理而有权决定案件结果的审委会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因此,回避制度对于审委会而言形如虚设,没有任何约束力。4、审委会制度与我国审判独立原则是相违背的。由于审委会是不直接参与开庭审理案件的,但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却在审委会手中,由此而造成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无权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没有参与审理的审委会却有权对案件作出最终决定。如此裁判,严重违背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此导致审理权与裁判权相分离,并分别由不同法官行使,不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5、现行审委会制度带有强烈的行政主义色彩。从我国审委会制度的运作情况看,它都是按照行政方式管理进行运作的一个法院内部组织。其一,审委会的成员都是由院里的领导组成,即院长、副院长、各庭长及研究室主任等人员组成;其二,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必须执行的,而且是无条件的,与行政命令并无二样;其三,严重的削弱了合议庭的作用,说白了合议庭成了摆设,而容易形成由一把手领导拍板决定案件的最终裁决,名为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实为实现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结果;其四院领导讨论案件更容易6、设立审委会制度不利于对错案责任人进行追究。从表面上看,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成员都是法院里的法官,判决书上也是有法官(承办人合议庭)的签署。但实际上合议庭与审委会的责任、权力、行使方式等却大大不同。说白了就是案件由合议庭具体承办,开庭审理案件由合议庭主持进行,判决书由合议庭写及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如果造成错案也是由合议庭承担。然而,案件结果的最终实际决定者却是审委会,其既不参与审理案件,也不签署判决书。这样就造成合议庭"审理了案件却无权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审委会则是"不审理案件却有权最终决定案件的结果"的两种极端。有人将这比喻成"看病的医生无权开处方,开处方的医生却不看病"。如此看病开处方,能治好病人吗?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官的主动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而且会从实质上影响到审判的质量。造成错案也无法追究决定人即审委会的责任,却让无决定权的合议庭去承担,显然不符合"谁判错案由谁承担责任"的法官错案追究原则。显然,就目前中国法制建设进程来看,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符合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的要求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证司法审判独立,有利于分清责任,有利于错案追究,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扩大合议庭的权力,增强合议庭的责任心及聚集力。使合议庭更加重视及保证审判公开、程序公开,保证当事人直接面对审判人员,直抒意见及看法,使承办人能在全面的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提高了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有效的避免了暗箱操作,减少了人为干涉,使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程序均能切实能得到现实,保障了程序的公正,进而保障审判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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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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