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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开发设计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福建省土地开发设计管理规定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保证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

福建省土地开发设计管理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福建省土地开发设计管理规定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保证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TD/T1012-2000)、《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测量、设计。测量、设计规模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应组织公开招标。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 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章 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  第七条 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 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 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测绘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测绘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十一条 项目测绘必须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方法进行实地数据采集及成图。第十二条地表岩石分布较广、软地基等工程地质较复杂的项目以及需修建山塘水库的项目,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相关技术规程对项目工程地质状况进行勘探评估。第十三条以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的项目,应进行项目区和周边水文地质勘查,或提供已有水文地质勘查成果资料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项目涉及拦河坝、农用桥、护堤、护岸、挡墙等建筑物的,项目业主应负责提供地质勘查资料或地质情况说明,设计单位应到现场对地质资料进行核实。第十五条项目经实地测量坡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测量单位应告知项目业主,并剔除出项目区。经工程地质勘探评估后,工程地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土地开发整理成本过高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应申请改点或终止项目实施。第十六条项目测量成果由设区市复核,确保质量,同时报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备案予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第三章 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是指项目在通过前期审核和实测地形图基础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进行设计,并编制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立项审核后,项目业主应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第十九条项目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定及标准进行编制。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应进行驻点踏勘,尽可能与项目区地形测绘同步进行。设计人员要与测绘人员进行项目区地形、地物情况的交接,并按省厅要求对项目区土壤、水文地质、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填写《现场调查表》,使项目初步设计更加切合实际,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充分征求当地农业技术人员、村民与村委会的意见,讨论成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设计文本的附件。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应提交以下设计成果:  (一)项目初步设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二)项目现状图;  (三)项目总体规划图;  (四)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五)项目投资预算书;(六)土壤调查报告;(七)现场调查表及方案讨论会议纪要;(八)项目区及基础设施相关照片或影视资料;(九)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设计审查第二十三条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组织评审;市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村庄旧宅基地复垦项目由设区市组织评审。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项目评审之前必须提交按规定的深度和数量提交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设计资料后方可上会审查。第二十五条项目评审会设计单位应汇报以下主要内容:(一)介绍项目区规模、地类等情况,并用CAD程序演示;(二)结合照片或影视资料分片介绍项目区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及地材情况,说明项目区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群众的要求、地材情况对结构设计的影响等;(三)结合照片介绍项目区原有设施现状,在规划图上的位置,及利用和改造的措施;(四)介绍总平面布置思路和工程设计、预算。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评审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业主根据《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审查要点》及有关文件规定,对设计的方案和预算方面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设计评审会后,设计单位应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对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按纪要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复审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复审,审核设计对评审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确定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第二十八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预算经专家评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复。第五章 项目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是项目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组织的主要依据。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原则:  (一)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  (二)应坚持在工程内容不减少、施工质量不降低、预算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完善和优化。  (三)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达到工程招标和施工组织所要求的设计深度的,可直接采用初步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工程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第六章 项目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报批,原则上一个项目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十五条 项目设计变更的原则:  (一)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建筑物安全,保证工程效能正常发挥,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二)设计变更的方案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减少批复的项目规模。  (三)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设计变更的方案原则不得增加项目投资。  第三十六条 项目设计变更分为技术性小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技术性设计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灌排沟渠、泵站、桥梁、涵洞、堤岸、道路等工程的基础地质情况以及实地地形与原勘测成果不符,根据现场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修改建筑物的基础处理设计或小距离地移动位置。或者建筑物的上部结构作相应调整,整个建筑物的功能不受损,设计标准不降低。  (2)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设备、原材料采购不到,需要采用其他设备、原材料进行替代,根据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技术参数对建筑物的原设计重新复核、修改。  修改后建筑物的功能及设计标准不降低。  (3)由于施工季节、工期变化,按照原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按时完工或保证工程质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确保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建筑。(4)施工期间土地权属调整有困难或为满足当地群众的合理要求,适当移动路、沟、渠的位置,不破坏田块、路、沟、渠原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技术性小变更应控制在项目工程施工费3%以内。  (二)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项目建设范围有较大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发生变化。  (2)项目区主要取水方式、灌溉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3)设计标准降低。包括以下情形:降低防洪堤的堤顶高程、减少断面尺寸降低安全标准;减少引灌渠的引水流量,减少断面尺寸,降低灌溉标准;改用次等级的建筑材料等。(4)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强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施,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控制在项目工程施工费3%-15%以内,超过15%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设计变更一般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或涉及土地权属单位提出,并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省、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涉及土地权属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十八条 技术性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批准,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须逐级上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批。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荐具备资质的单位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量、设计,省厅将在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推荐及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公布更新机构名单。第四十条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选择效率高、质量优良的相应机构承担业务;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选择机构时,应要求其提交承诺函,并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厅。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配合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项目测量、设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量与设计成果质量。第四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建立机构淘汰机制和不良行为的通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会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不定期对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发现测量、设计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第一次予以通报,第二次将不允许其从事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业务。(一)弄虚作假:包括未如实反映项目现状、未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编造水文数据、不如实反映项目区土壤情况、坡度情况等;(二)工作马虎、质量低劣:包括测量或设计出现重大差错、因测量或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重复出现同类设计差错等;(三)时间拖延、进度缓慢:包括因测量、设计单位原因未按省厅要求时间提交成果等;(四)转包和非法分包等不良行为的。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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