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举报
开通vip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TOC\o"1-1"\h\z\uHYPERLINK\l"_Toc"一、前言PAGEREF_Toc\h1HYPERLINK\l"_Toc"二、释义PAGEREF_Toc\h2HYPERLINK\l"_Toc"三、基金的基本情况PAGEREF_Toc\h6HYPERLINK\l"_Toc"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PAGEREF_Toc\h8HYP...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TOC\o"1-1"\h\z\uHYPERLINK\l"_Toc"一、前言PAGEREF_Toc\h1HYPERLINK\l"_Toc"二、释义PAGEREF_Toc\h2HYPERLINK\l"_Toc"三、基金的基本情况PAGEREF_Toc\h6HYPERLINK\l"_Toc"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PAGEREF_Toc\h8HYPERLINK\l"_Toc"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PAGEREF_Toc\h9HYPERLINK\l"_Toc"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PAGEREF_Toc\h15HYPERLINK\l"_Toc"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PAGEREF_Toc\h21HYPERLINK\l"_Toc"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PAGEREF_Toc\h28HYPERLINK\l"_Toc"九、基金的托管PAGEREF_Toc\h30HYPERLINK\l"_Toc"十、基金份额的登记PAGEREF_Toc\h31HYPERLINK\l"_Toc"十一、基金的投资PAGEREF_Toc\h32HYPERLINK\l"_Toc"十二、基金的财产PAGEREF_Toc\h37HYPERLINK\l"_Toc"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PAGEREF_Toc\h38HYPERLINK\l"_Toc"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PAGEREF_Toc\h42HYPERLINK\l"_Toc"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PAGEREF_Toc\h44HYPERLINK\l"_Toc"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PAGEREF_Toc\h45HYPERLINK\l"_Toc"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PAGEREF_Toc\h46HYPERLINK\l"_Toc"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PAGEREF_Toc\h50HYPERLINK\l"_Toc"十九、业务规则PAGEREF_Toc\h52HYPERLINK\l"_Toc"二十、违约责任PAGEREF_Toc\h53HYPERLINK\l"_Toc"二十一、争议的处理PAGEREF_Toc\h54HYPERLINK\l"_Toc"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PAGEREF_Toc\h55HYPERLINK\l"_Toc"二十三、其他事项PAGEREF_Toc\h56HYPERLINK\l"_Toc"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PAGEREF_Toc\h57一、前言(一)订立《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由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托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资产估值:指定媒介: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目标ETF: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不可抗力:流动性受限资产: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联接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七)本基金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联系:(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4)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2、区别:(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投资该ETF基金(包括在该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2)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股票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5)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指定场内券商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银行等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八)本基金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须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而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项规定。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一、基金的历史沿革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9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1年6月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10日生效。2018年1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2018年12月10日起,《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时;(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1)-(4)、(6)-(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6、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收费。(十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江向阳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6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42.63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6)变更基金类别;(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本文档为【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is_29489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1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21-10-17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