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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代位权第四章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代位权(一)担保人代位权的性质以及与追偿权间的关系由相关的法律可知,保证人代位权与追偿权间具有紧密的关联,代位权主要是为了保障追偿权的顺利实现,因此可以说代位权因追偿权的存在而存在。在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内,第三人才可以代位行使相应的权利,代位权实现的前提则是追偿权的存在。两者之间紧密相连,当权利行使,完成了目的,另一项权利也就同时消失。由于具有这种特点,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保证人的代位权和追偿权有相同的内容,能够统一归为“代位追偿权”问题。然而,如果对保证人的代位权和追偿权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代位权
第四章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代位权(一)担保人代位权的性质以及与追偿权间的关系由相关的法律可知,保证人代位权与追偿权间具有紧密的关联,代位权主要是为了保障追偿权的顺利实现,因此可以说代位权因追偿权的存在而存在。在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内,第三人才可以代位行使相应的权利,代位权实现的前提则是追偿权的存在。两者之间紧密相连,当权利行使,完成了目的,另一项权利也就同时消失。由于具有这种特点,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保证人的代位权和追偿权有相同的内容,能够统一归为“代位追偿权”问题。然而,如果对保证人的代位权和追偿权进行全面细致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将会发现两者间的不同之处与差别,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区分[44]。(一)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债务人与保证人间的法律关系是追偿权产生的基础。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赠与关系等等。因为主债务人的委托,保证人和主债权人签订相关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这种关系就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规定,在保证人履行相关的债务或以某些行为抵消债务以后,保证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委托人及时支付其在消除债务过程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等,因此主债务人与保证人间的委托合同是保证人追偿权的基础关系。如果保证人没有受到委托,而自愿为主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那么两者之间的关系则就是无因管理的关系。根据相关的规定,保证人的无因管理行为如果对主债务人有利并且没有违反主债务人的明示等,则有权要求主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债务等费用。当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是一种赠与的行为,那么两者间就是赠与的关系,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保证人不具有追偿权[45]。但是,债务人与保证人间法律关系并不是代位权产生的基础。保证人作为当事人,参与合同的签订但是与债务人、债权人并没有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能够享有代位权。在法律上,保证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行为被称作“代位清偿”,也叫做“第三人清偿”。保证人作为债务履行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与债权人间具有相关的保证合同,在其代为偿还债务时,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债权转移,也就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系列债权等可由保证人代位行使。由此可知,民法中有关第三人代位清偿的法律规定是代位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我国当前还没有较为全面的债法规定,虽然在《合同法》中有关于第三人代位清偿的规定,然而此规定只限于特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事先有约定,如果缺少相关的约定,第三人代位清偿的法律效果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会致使保证人的代位权的规范基础缺失[46]。(二)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履行相关的保证债务,清偿所保证的债务人的所有债务之后,保证人具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债务费用偿还的权利也就是法律上常提到的保证人的追偿权。这种权利是在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产生的。而保证人的代位权则不同,代位权指的是在清偿债务后,保证人代债权人行使相关的债务等权利。代位权属于债权行为的转移,并不是一项权利。保证人只有在履行自身的保证债务后,才能够享有这项债权人先前具有的权利,代位权的法律效果就是为保证追偿权的顺利实现。另外,对于债权的转移等相关内容我国台湾法院曾作出过明确的指明和阐述。[47](三)功能有所不同保证人的追偿权属于一项新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只凭借追偿权,保证人是不可以询问原债务的担保,不论是人还是物的担保,保证人均不可主张。假如债务人没有清偿,那么追偿权也就没有任何保障。而代位权恰好是对该缺陷的有效弥补,代位权人所承受的债权人的债权是一种法律上的债权转移,其等同于债权的相让,因此债权,连同债权的担保以及其他权利全部转给了代位权人。也就是说,履行保证债务后,在追偿权的范围内,保证人能够代位行使债权人先前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效力、担保等。债权效力指的是债权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主要有包括履行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等等;债权担保分为人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例如保证;物的担保,例如质权等。《俄罗斯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当保证人履行相应的保证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以及一系列的权利在一定的范围内转移给保证人。[48](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所不同因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一种新的权利,因此该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该重新算起,通常来说是从行使追偿权之日开始算起,我国的《担保法解释》对其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民法上,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和特殊情形,而对于追偿权诉讼时效的合理界定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追偿权是一项新产生的权利,但是其的产生是基于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此对于诉讼时效可以根据债权债务关系所运用的诉讼时效进行确定。如果主合同属于租赁合同,根据相关的《民法通则》可知,拒付、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追偿权的时效也应该是一年[49]。由上述可知,保证人的代位权只是一种债权转移的效果,并不是一项权利,因此代位权自身也就不具有一定的诉讼时效,而对于保证人所承受的债权及相关权利具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及相关权利消失,那么诉讼时效也就无法重新算起,从这点来看,代位权并不太有利于保证人。(五)权利行使的程序有所不同我国的《担保法解释》针对不同的情况对相关的追偿权行使程序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法院判决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且判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确定了保证人所具有的追偿权时,保证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与程序实现追偿权。判决书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多是发生在保证人参与诉讼的情况,对于主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债务人和保证人间的法律关系,法院已进行了全面具体的审理,一般不会损害到主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追偿权的范围,法院判决书中也会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根据生效的判决书内容强制执行。保证人按照相关程序与法院判决实现追偿权,不仅减轻了保证人的诉累,同时也减轻了司法的压力。倘若保证人的追偿权,法院还没有明确指出,那么保证人只有先履行责任,而后才能进行相关的诉讼。因为对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法律关系,法院还没有进行审理,保证人也就无法利用执行程序进行追偿,但是保证人可以根据所履行的保证债务事实对债务人进行起诉。对于负责保证人申请追偿权诉讼的法院,应该依据主合同进行相关权利的确定。驹在人的代位中,保证人的代位是一种当然代位,保证人在履行相关责任后,债权人的债权、物的担保及相关的权利等则会全部转给保证人。而对于债权及相关权利的转移,是不需要通知债务人的,更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在债务偿还期限前,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应该及时告知主债务人,防止主债务人重复清偿债务。保证人在承受债权及相关权利后,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该诉讼法院应该根据债权人诉讼的管辖法院来确定。比如,当转移的为不动产抵押权时,保证人如果要对抵押人提起诉讼,则诉讼法院应该为不动产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六)抗辩事由有所不同在保证人履行相关的债务或以某些行为抵消债务以后,便可以直接承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种债务,所以债务人针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也能用来对抗保证人,例如债务履行期未满的抗辩以及期限已满的抗辩等等。法国的最高法院曾在相关的案例中明确指出,当代位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时,债务人可向代位人主张本应该对原债权人使用的抗辩等权利。代位人的追偿权是依法产生的新权利,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债务人不可使用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来对抗代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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