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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Ⅰ)消防水源第7.3.1条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第7.3.2条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二、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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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Ⅰ)消防水源第7.3.1条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第7.3.2条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二、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33时,应分隔成两1000m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m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三、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四、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五、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Ⅱ)消防用水量第7.3.3条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第7.3.4条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7.3.4确定。第7.3.5条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第7.3.6条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7.3.6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三、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注:化纤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7.3.7条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二、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三、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第7.3.8条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规定;二、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10000m3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三、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注: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第7.3.9条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L/min·m2。第7.3.10条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Ⅲ)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第7.3.11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第7.3.12条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一、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二、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三、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四、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第7.3.13条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第7.3.14条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第7.3.15条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二、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三、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四、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五、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六、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 标志 禁止坐卧标志下载饮用水保护区标志下载桥隧标志图下载上坡路安全标志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 。第7.3.16条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二、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三、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第7.3.17条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第7.3.18条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设。第7.3.19条本条删除(Ⅳ)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第7.3.20条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宜为30m。第7.3.21条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二、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2250m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三、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第7.3.22条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喷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第7.3.23条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宜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二、系统的雨淋阀靠近被保护对象设置时,宜有防火设施保护;三、系统的报警信号及雨淋阀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火警控制盘上显示;四、其他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7.3.24条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Ⅴ)消防水泵房第7.3.25条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7.3.26条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第7.3.27条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二、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三、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四、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第7.3.28条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第7.3.29条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第7.3.30条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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