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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SFQ-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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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SFQ-2017-01)SFQ-2017-01合同编号:工程编号: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7年版说明为规范市政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SFQ-2017-01)
SFQ-2017-01合同编号:工程编号: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7年版说明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市政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结合本市既有市政工程设计实践,特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一、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说明、目录、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加条款组成。其中:(1)说明。即本说明,是关于本合同(示范文本)全部文件的一个概括说明。(2)目录。是关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加条款的目次排列。(三)协议书。协议书用以集中约定合同主要内容和合同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四)通用条款。系指合同当事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市政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它既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市政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它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市政工程设计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五)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于通用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添加的条款。即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市政工程设计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基于通用条款界定的范围和内容而制订的专用的、个性化的条款。(六)附加条款。对于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表达或表达不够明确的,但又必不可少的合同内容,可采用附加条款呈现。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一)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二)应保持通用条款的内容不变。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细化、完善专用条款的具体内容,以满足具体市政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从而避免直接改动通用条款;(三)专用条款中划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基于相应通用条款,填写有关实质性内容(也可声明某一条“通用条款”作废);如不涉及此类内容,则填写“无”或划“/”;(四)专用条款中[√],属于本合同项目适用条款;[×]或[]则不属于本合同项目适用条款。三、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行政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市政工程)的设计(可含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即关于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与这二者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保、节能、水保、消防、安全、抗震、卫生、防雷和照明工程等设计活动。发包人与设计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具体的项目设计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界定的如下专业建设工程,均可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其设计合同:水利、水运、电力、电子通信广电、公路、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工程。《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次印发版次为SFQ-2017-01,即2017年第一版。 S F Q - 2017 - 01                               深圳                           范本 协议范本下载族谱范本下载临帖范本下载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监理月检范本下载                           市政工程设计合同                           2017版                           首次编制目录1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设计范围、内容及阶段1三、设计周期2四、设计费合同价款2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代表2六、合同文件的构成3七、补充协议3八、合同生效3九、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41.一般约定92.发包人113.设计人164.设计原始资料175.设计服务范围、内容及阶段186.设计要求247.限额设计258.设计进度与周期309.设计文件核查与审查3210.设计费及其支付3411.设计变更3512.文件送达与签收3613.专业责任与保险3614.知识产权3715.违约责任3916.不可抗力4017.合同解除4118.争议解决4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31.一般约定432.发包人443.设计人464.设计原始资料465.设计服务范围、内容及阶段476.设计要求488.设计进度与周期499.设计文件核查与审查5010.设计费及其支付5212.文件送达与签收5213.专业责任与保险5314.知识产权5315.违约责任5416.不可抗力5418.争议解决55第四部分附加条款551.廉洁从业协议592.项目投入设计人员安排表593.设计任务书(示例)604.固定费率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设计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将如下工程设计委托给设计人完成。双方就此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建设规模:4.投资规模:5.资金来源:二、设计范围、内容及阶段1.设计范围:2.设计内容:3.设计阶段:具体设计要求和工作内容,详见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三、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项目设计周期为个日历天。项目定额工期为个日历天(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计算出的本项目工期),设计周期相对定额工期的比例为%(即设计周期/定额工期)。具体设计周期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具体设计周期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四、设计费合同价款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固定费率[]其它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3.设计费合同价款计取、调整及支付,详见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约定。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代表发包人代表:设计人代表: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整体合同文件:(1)说明;(2)目录;(3)通用条款;(4)专用条款;(5)附加条款。七、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九、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术语与解释1.1.1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双方,即发包人和设计人。1.1.2发包人(又称甲方):与设计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设计人(又称乙方):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的,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5设计人代表(又称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6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7联合体:由两个或以上的设计单位联合,以其中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8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9技术标准:是指适用于本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工程技术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具体形式包括标准、规范和规程等。1.1.10基本设计服务: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合同委托,提供编制市政工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提供相应施工配合服务。1.1.11其他设计服务: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合同委托,提供的除基本设计服务之外的设计服务内容。它可能包括施工现场驻场设计、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和竣工图编制等。1.1.12设计任务书:构成合同内容之一的,由发包人针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功能要求等内容,向设计人提出的定性或定量的、侧重于技术经济性要求的书面文件。它一般不涉及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等内容。1.1.13设计原始资料: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保障设计人顺利完成目前或后续阶段设计任务的必需的原始性资料。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文件;场地勘测报告;上一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设计任务书。1.1.14开始设计日期:可分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均不应早于合同签订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发包人未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则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相同。1.1.15完成设计日期:可分为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最终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1.1.16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由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要的期限。1.1.17合同签订日期:由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表明合同正式签订的唯一时间。合同签订日期不应晚于开始设计时间。1.1.18暂停设计: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19限额设计:按照限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额度而进行的能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它可能是指建设项目本阶段设计不应突破上一设计阶段所确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限额,也可能是指建设项目局部(如建材用量)不应突破发包人要求设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限额。1.1.20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系指当天24:00时。1.1.21日期、时间:专用条款无特别约定的,均指北京时间。1.1.22币种:专用条款无特别约定的,均指人民币(RMB)。1.1.23设计费: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范围内全部设计内容的报酬总金额。它包括基本设计服务费和其他设计服务费。1.1.24书面形式(又称书面):纸质合同、纸质文本、纸质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一种文件表达形式。1.1.25语言文字:合同应以简体中文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或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作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果不同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按如下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文件:(1)协议书;(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若有,则附于附加条款中);(5)招标文件及其补遗(若有,则附于附加条款中);(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若有,则附于附加条款中);(7)技术标准(若特别载明,则其名录附于附加条款中);(8)发包人提出的设计任务书(附于附加条款中);(9)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原始资料(附于附加条款中);(10)附加条款中其他内容;(11)说明;(12)目录。上述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若是针对同一事项的,则以最新签署的文件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3严禁贿赂1.3.1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或变相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3.2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附加条款中签署《廉洁从业协议》,对第1.3.1条要求予以细化。1.4保密1.4.1除法律有规定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事先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4.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事先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4.3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权利、义务2.1.1发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办理由其负责申办的所有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2.1.2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建设等政府管理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2.1.3发包人应负责与工程设计关联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4发包人应在设计开始前或按第4.1.2条专用条款约定时限,及时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原始资料。其中,设计任务书必须在设计开始前提供。2.1.5发包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可包括设计范围、内容、质量、深度、进度和工程造价控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若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2.1.6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2.1.7发包人不得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2.1.8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于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所提事项内容。2.1.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设计费。2.1.10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签收设计人书面提交的各类文件。2.1.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2.1.12当政府部门、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顾问咨询公司等单位,针对设计项目具体问题提出彼此矛盾的要求时,发包人应当负责统一并明确其要求,并向设计人书面提出;否则,设计人可暂停执行针对该具体问题所提的各方要求。2.1.13若建设项目位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或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审批意见。2.1.14若建设项目场地内涉及既有城市燃气管道,发包人应在设计开始前,向设计人提供该管道相应勘探资料。2.1.1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2.2.2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书面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如发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限内,对此要求作出回复并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自己承担损失。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权利、义务3.1.1设计人应在自身设计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设计服务业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可将理应由设计人设计的内容进行分包。3.1.2设计人应在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完成合同第5条〔设计服务范围及内容〕约定设计范围内设计内容,按合同约定的编制深度、质量标准和时限,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施工配合服务或其他设计服务。3.1.3设计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1.4设计人应按照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1.5设计人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1.6采用特殊结构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市政工程,设计人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1.7设计人应配备能胜任其岗位职责的,且保持相对稳定的项目设计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3.1.8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有效管控设计分包和联合体运作。3.1.9在开展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对于设计范围、内容、阶段、质量、深度、进度和造价控制等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如无充分否定理由的,应予以满足。3.1.10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按时按质完成供发包人各类审查、研讨、评审会议使用的设计文件的送达。3.1.11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签收发包人提交的设计原始资料或其他文件。3.1.12设计人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施工配合服务。3.1.13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3.2设计人代表(项目负责人)3.2.1设计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如其前任同样的信息,由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条约定的职责。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设计人;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导致更换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具有充分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条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员3.3.1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实际开始设计时间7天前,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投入设计人员安排表》。3.3.2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投入设计人员安排表》中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以及设计所需各专业的专业负责人和各专业至少另一名主要设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份、专业、学历、单位职务、职称、注册执业资格和本项目岗位职责。3.3.3设计人委派投入项目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载明继任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同第3.3.2条要求)。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设计人;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更换专业负责人。3.3.4发包人对于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并不存在发包人所述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具有充分理由的,应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人不得将其承揽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设计等关键性工作以及专用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设计等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3.4.2设计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设计分包不减轻、不免除设计人的应负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的基本信息。3.4.4关于分包工程设计费,合同当事人共同遵守下列约定:(1)除本条第(2)款约定的情况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中应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附加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其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4.设计原始资料4.1设计原始资料的组成4.1.1设计原始资料至少包括政府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文件、针对本设计阶段的项目场地勘察报告(包括既有地铁、城市地下燃气管道和给水管道分布情况)、上一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和设计任务书。4.1.2设计原始资料的内容、名称、形式、份数和提交时间节点,由专用条款约定。4.2设计原始资料的提供4.2.1发包人应在设计开展前或按第4.1.2条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设计人提供设计所必需的设计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4.2.2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原始资料,发包人应在不影响设计人正常设计的前提下,及时向设计人提供。4.2.3发包人提交设计原始资料超过约定期限在15天及以内的,设计人按合同原约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的,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设计原始资料逾期提供而导致增加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4.2.4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原始资料存在错漏等问题的,设计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设计服务范围、内容及阶段5.1设计范围及设计内容5.1.1设计范围应限制在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设计范围超出该红线范围的,应由专用条款约定,且注明责任方。超红线范围设计的,应由责任方(发包人或设计人)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5.1.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开展的工程设计内容应位于设计范围内。5.1.3设计人所设计内容,应能保障合同项目顺利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或建成后可维持自身正常使用或运转功能。具体设计内容,由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设计任务书)约定。5.2设计服务阶段5.2.1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如下四个阶段的基本设计服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配合服务。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5.2.2除第5.2.1条约定外,其他服务阶段可由专用条款约定。6.设计要求6.1设计一般要求6.1.1设计人应在遵循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发人要求进行设计。发包人要求应在合同条款中体现。6.1.2除法律、技术标准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依据尚包括以下文件或资料:(1)招标文件及其补遗(若有);(2)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若有);(3)中标方案调整意见(若有);(4)设计原始资料;(5)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的有关会议纪要;(6)其他有关资料。本条(1)~(6)应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在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中予以体现。6.1.3设计人应做好设计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校对、审核、会签、审定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责任人和相应职责。6.1.4设计人应根据市政工程的具体特点、使用功能和各专业协调要求等,合理确定各专业设计内容。6.1.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6.1.6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6.2设计遵循的法律和技术标准6.2.1合同当事人对于设计应遵循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另有特别要求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2设计人开展设计工作所应遵循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均应为在合同签订日期适用的版本。但项目设计周期长于6个月的,技术标准宜为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机构审查日期适用的版本。6.2.3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设计工作完成之前,若第6.2.2条所述版本的法律或技术标准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或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技术标准推荐性条文,向发包人提出遵守建议;对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6.2.4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在第6.2.3条中的遵守建议,或设计人遵守合同签订日期后新的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导致增加设计费用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6.2.5针对同一内容的不同技术标准的表述存在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本市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6.2.6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6.2.7设计在技术上确需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技术标准的,或设计要作特别处理的,设计人应事先与发包人沟通,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之后报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或应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审查及技术论证。6.2.8设计确需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注明该标准的名称、提供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6.2.9按法律规定或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要求按BIM模式设计的,应按市政工程涉及BIM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6.3设计服务阶段工作要求6.3.1方案设计阶段工作要求如下:(1)设计人对中标方案或概念性方案进行深化和优化,提交完整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含设计说明文本及设计图纸)及效果图,报送发包人核查确认。(2)设计人积极协助发包人,按规定将方案设计文件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审查。(3)所提交的方案设计文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批文(不需批文的,需要发包人核查同意的回复),并按第8.6条〔设计成果文件交付〕提供方案设计成果后,视为设计人本阶段工作完成。6.3.2初步设计阶段工作要求如下:(1)设计人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的方案设计文件,完成全套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发包人核查确认。(2)设计人积极协助发包人,视规定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审查。(3)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人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项目总概算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盖章,应根据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调整后,报发包人审核,并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确定正式项目总概算。(4)所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批文(不需批文的,需要发包人核查同意的回复),并按第8.5条〔设计成果文件交付〕提供初步设计成果后,视为设计人本阶段工作完成。6.3.3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要求如下:(1)设计人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的项目总概算(针对政府投资工程)和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发包人核查确认。(2)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人协助发包人,将其报送发包人已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可,另协助发包人按规定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审查。(3)所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批文(不需批文的,需要发包人核查同意的回复),并按第8.5条〔设计成果文件交付〕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后,视为设计人本阶段工作完成。6.3.4施工配合服务阶段工作要求如下:(1)设计人应在工程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即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详细解释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设计人应参与图纸会审,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设计问题。(3)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4)设计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及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地基基础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6.3.5针对以上四个设计服务阶段,发包人对设计人还有其他工作要求的,可由专用条款约定。6.3.6除以上四个设计服务阶段之外的其他设计服务阶段的工作要求,可由专用条款约定。6.3.7发包人要求设计人绘制竣工图的,竣工图应能满足工程档案管理和工程结算的要求。6.4设计文件的一般要求6.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6.4.2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得以实施。6.4.3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住建部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其他有关规定。6.4.4设计文件必须保障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4.5应根据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市政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该年限。6.4.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均使用中文和公制尺寸。6.4.7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中的文本文件采用MS-Office(*.doc、*.excel、*.ppt)格式,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dwg)格式,彩色透视图采用*.TIFF格式或*.pdf格式。6.5设计文件编制深度6.5.1 各阶段作为成果提交的设计文件,其编制深度应符合以下原则: (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用于报批的,尚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工程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6.5.2项目分别发包给多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其设计文件相互关联接口(节点)的编制深度,应能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6.5.3设计文件应明示工程项目场地范围内既有地铁、隧道、城市地下燃气管道和给水管道等地下设施分布情况。6.5.4关于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其他要求,可由附加条款中设计任务书约定。6.6不合格设计文件的处理6.6.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5.2条〔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6.6.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设计费用或延长设计周期,均由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6.6.3对设计文件进行部分修改的,设计人需提供相关修改说明,注明修改原因和修改内容。7.限额设计7.0.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限额设计的,其提出的限额设计控制值,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应在设计开始前,以附加条款方式书面向设计人提出。7.0.2发包人应严格遵守设置限额设计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超出约定限额设计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7.0.3设计人应在满足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执行约定限额设计控制值。由于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超出约定限额设计控制值的,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0.4属于财政资金投资工程的,其项目总概算批复后,设计人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有效控制造价。8.设计进度与周期8.1设计进度计划8.1.1设计进度计划由设计人起草及提交,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8.1.2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设计进度计划中,明确不同设计阶段应完成的设计工作。8.1.3设计进度计划作为控制设计进度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其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展情况。8.1.4设计进度计划中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参照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提交施工图审查的时间。若设计周期压缩超过《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计算所得本工程定额工期20%的,设计人应补偿赶工费。8.1.5设计进度计划与设计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设计进度计划,并附之以有关保障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所提交的修订设计进度计划。8.2设计开始8.2.1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8.2.2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原始资料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后,开始设计工作。8.2.3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以协议书约定时间或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算。8.3设计进度延误8.3.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导致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可能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设计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设计原始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对设计周期有影响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8.3.2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8.3.3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第8.3.1条所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设计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8.3.4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说明,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因上述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8.3.5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按照第15.2条〔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8.3.6非发包人原因、亦非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延误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调整设计周期。8.4暂停设计8.4.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并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或延长的设计周期。8.4.2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5.2条〔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设计人应按第17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8.4.3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亦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8.4.4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8.5设计成果文件交付8.5.1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设计进度计划,在专用条款中制定相应的《设计成果文件交付表》。表中明确约定所交付设计成果文件的内容、形式(纸质、电子或实物模型)、套数(份数)和应交付日期。8.5.2设计人应按照约定的《设计成果文件交付表》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交付设计成果文件。8.5.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建议书应包括新实施的进度方案、缩短的设计时间、增加的设计费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设计进度计划和《设计成果文件交付表》,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8.5.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的奖励方式。8.6设计周期调整8.6.1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的设计工作任务减少时,发包人可与设计人协商同意关于设计周期的修改。原则上按设计人实际耗费工作量,成比例调整设计周期。8.6.2如果出现某事项使得设计人认为很有必要延长设计周期的,则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载明设计周期变动的详细计算和具体理由。8.6.3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第8.6.2条中设计人书面声明后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9.设计文件核查与审查9.1设计文件核查9.1.1设计人各阶段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核查同意。核查时间节点、范围、内容和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核查采用的标准应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9.1.2除专用条款对核查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和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文件核查期不超过15天。9.1.3发包人核查且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核查,核查期重新起算。9.1.4合同约定的核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核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9.1.5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在符合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经发包人的核查意见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核查意见超出或更改了设计任务书要求,发包人应根据第12条〔设计变更〕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9.1.6发包人自身需要召开核查会议对设计文件进行核查的,核查会议的核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该核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9.1.7设计人应按第8条〔设计进度与周期〕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且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核查会议,向核查者介绍、阐释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9.1.8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核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设计核查会议批准文件和纪要,并依据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9.1.9因设计人自身原因,未能按第8.5条〔设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致使设计文件核查无法按期进行,从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5.2条〔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9.1.10因发包人原因,致使设计文件核查无法按期进行,从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9.2设计文件审查9.2.1(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核查同意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后,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9.2.2政府有关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不涉及修改设计任务书的,设计人应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涉及修改设计任务书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设计任务书,设计人应据其修改设计文件,且发包人应根据第11条〔设计变更〕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9.2.3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并使之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5.2条〔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9.2.4因发包人原因致使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或经延时才审查通过的,相应增加的设计费用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9.2.5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承担的责任。10.设计费及其支付10.1设计费计取及支付10.1.1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设计费合同价款和计取方式。10.1.2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设计费支付方式,注明设计费进度款(含预付款、结算款)支付条件、时间节点和具体额度(或比例),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用于接纳设计费的设计人账户。10.1.3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总设计费的20%。具体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4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待政府投资投资计划下达后,设计费按第10.1.2条专用条款约定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发改部门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如本阶段投资计划未下达或下达计划额度不足,则累计至下阶段一并支付。10.1.5施工图设计文件获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发包人有关核查)通过之后2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的设计费预付款及进度款总额,应不低于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60%、可不高于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90%。设计费结算款,原则上应在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后60天内结清。对于政府投资工程,设计费应经发包人认可的有关单位审定后,方予以结算。具体由第10.1.2条专用条款约定。10.1.6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交付设计成果文件,切实满足进度款的支付条件。10.1.7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10.1.8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1.9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款项修正,应在下期进度款中增加或扣除。10.2设计费调整10.2.1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的设计工作任务减少时,发包人可与设计人协商同意关于设计费的修改。原则上按设计人实际耗费工作量,相应调整设计费。10.2.2如果出现某事项使得设计人认为很有必要增加设计费的,则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载明设计费变动的详细计算和具体理由。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设计费的要求。11.设计变更11.1设计变更一般要求11.1.1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明确设计变更的起因、种类、责任认定以及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用的建议处理原则。11.1.2发包人主动提出的设计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向设计人提供;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重大变更的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用的处理原则后,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11.1.3因设计人自身的设计缺陷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人应无条件负责优化完善设计文件,直至合格达标。11.1.4因有工程建设法律和技术标准颁布或修改,或因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方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文件。11.2设计变更引起的设计周期或费用调整11.2.1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原始资料存在错漏或须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条款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关于设计费或设计周期的修改。11.2.2因设计缺陷引起设计变更而导致的设计费用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由设计人单方承担。若此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发包人可视实际情况,向引起变更的责任单位索赔。11.2.3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若有工程建设法律和技术标准颁布或修改,则由此增加设计费或延长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11.2.4除第11.2.1条~第11.2.3条之外的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及设计费或设计周期调整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定。11.2.5因设计变更造成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时,原则上按照设计人实际耗费工作量,成比例调整设计费或设计周期。11.2.6因设计变更引起设计费或设计周期调整的索赔及补偿程序,分别按第10.2条〔设计费调整〕和第8.6条〔设计周期调整〕执行。12.文件送达与签收12.0.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决定、资料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2.0.2专用条款中,合同当事人应分别注明发包人收件人和设计人收件人的如下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12.0.3任何一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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