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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经济学 第8章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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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经济学 第8章 反垄断法第八章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第二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第三节中国的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概念二、反垄断法的立法沿革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四、反垄断法的执行原那么反垄断法: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名称因国而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Law)联邦德国称该法律为“卡特尔法〞日本反垄断法叫做“禁止垄断法〞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惯例法〞欧洲共同体称为“竞争法〞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

产业经济学 第8章 反垄断法
第八章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第二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第三节中国的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概念二、反垄断法的立法沿革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四、反垄断法的执行原那么反垄断法: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名称因国而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Law)联邦德国称该法律为“卡特尔法〞日本反垄断法叫做“禁止垄断法〞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惯例法〞欧洲共同体称为“竞争法〞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1889年加拿大?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保护贸易及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于垄断危害的法案〕?:防止垄断资本的过度集中,反对市场垄断化1914年美国?克莱顿法?:弥补?谢尔曼法?的缺乏191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一个独立于行政的委员会,负责反对“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以及“商业中不公平的或欺诈性的行为〔做法〕〞二、反垄断法的立法沿革三、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维护中小企业利益,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机制,促进竞争经济的健康开展此外,也保护参与经济交往两方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本身违法原那么〔当然违法原那么、自身违法原那么〕:指某些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一旦出现即为非法,无需花时间去证明。合理原那么:某些协议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造成了垄断的弊害,才应加限制或禁止,即法律不能对垄断一律加以禁止,要区别对待,这是对本身违法原那么的开展和补充。四、反垄断法的执行原那么第二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一、卡特尔和纵向约束二、价格歧视和搭售安排三、垄断四、企业合并一、卡特尔和纵向约束?谢尔曼法?第1条:“任何以托拉斯或其它方式限制洲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为非法。〞卡特尔协议企业之间为了控制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而在特定的行业和商品中取得垄断的一种协议纵向约束行为其它合作形式:从事联合一致的行为、组建贸易协会或订立信息交换协议企业内部协议: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企业内部共谋说〞二、价格歧视和搭售安排?克莱顿法?、?鲁宾逊—帕特曼法?横向价格歧视对实施价格歧视的企业与同一层次企业之间的竞争产生影响;在?克莱顿法?第2条的规定中属于禁止之列。纵向价格歧视:供货人的歧视行为会对购货人之间的竞争产生影响;?鲁宾逊—帕特曼法?搭售安排;?克莱顿法?第3条:如果这种协议能导致实质上减少竞争或形成垄断,予以禁止。独家交易协议;?克莱顿法?第3条:独家交易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这种协议一般是违法的。三、垄断垄断是指一个企业在某种产品的市场上有控制和独占的权力,没有任何竞争者能与之竞争垄断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反垄断政策第一种,结构主义政策〔禁止性政策〕第二种,行为主义政策〔滥用性政策〕?谢尔曼法?第2条禁止任何人“从事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以垄断洲际贸易或对外贸易〞法院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首先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包括一定的产品和一定的区域这两个方面随后考察某个企业在该市场上是否有垄断力,首先要看它所占的市场份额垄断企业的行为是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垄断力合法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垄断企业滥用其优势的行为的主要类别:提高价格:只有以反竞争的方法取得或维持垄断力的企业,其提高价格的行为才是犯罪。掠夺性定价:垄断企业制定的价格如果低于短期边际本钱,那么这种价格的买卖应视作掠夺性交易。价格歧视:?克莱顿法?第2条禁止所有的企业从事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价格歧视行为。拒绝交易:企业拒绝交易的权力只适用于不存在形成或者维持垄断地位的情况。如果垄断企业拒绝交易是为了提高或维持垄断力,那么是非法的。20世纪初,政府提起诉讼,认为标准石油公司实施了“掠夺性定价〞。官司打了好多年,1911,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一家低级法院于1909年作出的裁定:标准违法,因为它阻碍了新形成的企业的竞争。然而,事实上,在标准被裁定于1911年解散时,该行业有147家独立石油公司在于标准进行竞争。随后的著名案例是美国烟草公司案,1911年被判为垄断,遭到强制拆分。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也被拆分。美国电报公司〔AT&T〕那么在1974年就遭到司法部调查,政府认定该公司垄断地方和长途效劳以及设备市场。1984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AT&T将国内业务拆为8家小“贝尔〞公司。1961年的通用电气公司案中,有七位电器行业经理曾经因为协商价格被判入狱。四、企业合并1、企业政策企业合并指假设干家原来独立的企业丧失独立性组成一家在法律上独立的实体合并政策的复杂首先法律上和行政上的交叉管辖权〔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其次,监督企业合并既可适用?克莱顿法?第7条,也可适用?谢尔曼法?第1条最后,合并政策与垄断政策一样,也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开展过程中2、合并监督?克莱顿法?第7条禁止任何人以取得他人财产或股份的方式进行合并,在某一产品和某一领域的市场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导致垄断的形成。它的核心是合并所产生的竞争效果。法院的审判实践3、合并准那么合并准那么从其性质上来说只是行政规定.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实际上,美国的合并政策大多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在合并准那么中新的合并准那么HHI指数被分为三个区段:1000点是执行机关是否采取干预措施的界限。低于1000点为未集中;1000-1800点之间为中等程度集中;在观念上区分了有利于竞争的合并和反竞争的合并1800点以上为高度集中;到达10000点以上为纯垄断对非横向合并采取了非常宽容的态度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美孚石油公司,认为美孚石油公司和被合并的赫姆勃炼油公司都是从事同一行业的公司,它本身虽然没有从事石油生产,但它的附属公司却拥有从事原油生产的公司股票。两者兼并的结果是削弱了两公司间实际的和潜在的竞争。但是,这一案子最后却由于法院判定美孚石油公司和赫姆勃炼油公司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竞争而撤诉。1923年,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国际鞋业公司,其根据是该公司购置了从事鞋业制造和销售的麦克尔韦恩公司的所有普通股票,从而违反了克莱顿法第七款。最高法院认为:“确实两个公司都在相同的几个州从事销售礼服鞋的业务,但是两个公司在这几个州内的市场是不一样的。……麦克尔韦恩公司一般是同批发商和大零售商进行交易,国际鞋业公司那么在小社区内同商人进行交易。〞最高法院由此得出结论:国际鞋业公司的购置没有违反克莱顿法第七款。五、反托拉斯法的适用例外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特别法规定反托拉斯法不适用于个别具体的经济部门、企业的某些行为方式或者一些危机情况。这些经济部门通常是在整体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地位的部门,如交通,能源、通讯、金融、保险业等等。通过设立独立的行政机构来直接管理和监督这些行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少和取消国家直接调整的经济部门,使自由竞争重新回到这些例外部门。六、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美国反托拉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国际效力。?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它们也适用于美国的对外贸易,因此也适用于美国公司的出口业务在1962年的ContinentalOreCo.v.UnionCarbideofCarbonCorp.案中,法院指控两个美国公司和其中一家美国公司的加拿大子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联合排除其他美国公司向加拿大提供钒,认为其行为满足?谢尔曼法?第2条从事垄断化的要件,尽管发生在国外,但适用?谢尔曼法?,因为其目的在于垄断或限制美国的国内商业或者对外贸易。在企业合并的情形下,如果外国公司兼并美国公司,那么应把这种合并视作两个美国公司间的合并,理所当然地应受?克莱顿法?第7条的制约。如果美国公司兼并外国公司,在特定的情形下也适用反托拉斯法。在1966年的USv.SchlitzBrewingCo.案中,美国Schlitz公司收购了加拿大一家酿酒公司的大局部股份。法院认为,该收购排除了Schlitz公司与加拿大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之间在美国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因而违反?克莱顿法?第7条。第三节中国的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宗旨和主要任务第1条:主要任务是对垄断行为的预防和制止,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垄断行为的调整对垄断协议的监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第二个方面,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二、我国?反垄断法?需进一步完善之处1、管制性产业的垄断问题一些行业和一些根底设施企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垄断,这些行业往往都有专业的管制部门,这些行业的反垄断问题,一直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被广泛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反垄断法与政府管制的协调对反垄断法与政府管制适用范围的划分最为关键的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动态的协调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职能2、“行政垄断〞问题采用“分别主体立法模式〞:区分“经营者〞和“行政机关与公共组织〞,对各自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定,会造成立法上的不周延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是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这样?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就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3、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问题?反垄断法?最终确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并存的机构体制,反垄断执法机构究竟由哪些部门组成还未最终确定。由于这种体制的分散性与非独立性,实施过程中面临大量的管辖权划分与执法机构之间的行政协调问题。4、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说明标准、具体解释?反垄断法?的正式出台为标准市场垄断行为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但具体适用还需要就假设干条文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司法解释,加强法律适用的操作性、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同时,需对某些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可口可乐并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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