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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时效与期限第十讲 时效与期限一、时效制度概述
二、诉讼时效
三、期限
视频:14万元借款第十讲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概述1、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第九讲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概述1、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
(1) 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如占有某物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
(2) 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十讲2、时效的种类2、时效的种类 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是在法定期限,权利人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就丧失胜诉权。
第十讲二、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十讲(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十讲(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第十讲2、诉讼时效的效力2、诉讼时效的效力 《民法通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第十讲3、诉讼时效的分类
3、诉讼时效的分类
按其选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第十讲3、诉讼时效的分类
3、诉讼时效的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第十讲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十讲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2)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3)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十讲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十讲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讲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讲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第十讲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第十讲三、期限三、期限1、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
第十讲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期限的计算有期日的计算和期间的计算。 期日的计算比较简单,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约定期日为准。
第十讲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比较复杂,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其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第十讲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
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第十讲教学案例1教学案例1【 案情介绍】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 年12 月4 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 个月后向甲付款。l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 年8 月4 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 年9 月4 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 年2 月3 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 问题】
1 .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2 .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教学案例2教学案例2【 案情介绍】
张甲和张乙系同胞兄弟,张甲于1986 年到外地工作,其父母与张乙一起生活。1993 年、l994 年张甲的父母相继去世。父母去世后,张乙将父母的10 万元存款独自占有。l997 年7 月,张甲知道其父母有10万元存款后,向其弟张乙提出这笔遗产由兄、弟两人继承的要求,但其弟张乙不同意。后张甲又多次向张乙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均因张乙不同意而未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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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 月,张甲再次向张乙提出合情合理解决其父母遗产的要求。但张乙置之不理,张甲无奈,于2001 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张乙以张甲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答辩。
【 问题】
张甲请求继承遗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教学案例3教学案例3【 案情介绍】
1990年3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李金发从广州市天河区某村某号某楼直接倾倒建筑垃圾,其中的砖块砸在路经该地的5岁原告李涣雄的头部。李金发与原告之父李锦成随即送李涣雄去广州东山区人民医院治疗。同月13日,东山区人民医院采用X光检查诊断,李涣雄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内陷0.3厘米,长约4厘米。治疗半月后李涣雄基本恢复正常;李金发为此支付医药费等费用约100余元。1992年1月初,李涣雄出现一次突然性昏倒,约2分钟后自行苏醒,并间有头痛、头晕等症状;此后阵发性昏迷时有发生。(下页)
null(续上页)1993年3月24日,中山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对李涣雄的前述头颅凹陷性骨折作CT检查后,会诊认为属“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 1993年5月,李涣雄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被李金发倾倒的砖头砸伤后,因未全部痊愈而常头痛、昏倒,要求李金发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2万元。李金发辩称:事发时即与李涣雄之父一同送李涣雄到医院治疗,不久便痊愈,所用的医疗费其已支付,营养费也已赔偿,此事早已圆满解决,李涣雄的监护人也一直未提出异议。现时过3年后原告又向其主张赔偿,显属无理,且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