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参考文本(民办教育类)]
上海XXXXXXXX学校章程
(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活动,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上海XXXXXXXX.[全称]
[名称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为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专用名词除外).规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应由地域名、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英文译名、译名缩写,但应当规范]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弄XX室.
[住所必须与房地产权证、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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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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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地址相一致]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XXXXXXX,XXXXXX.
[宗旨可根据单位情况制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XXXXXXXXXXXXXXXX.
[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上的内容相一致、包括办学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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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向社会公示办学情况.
第七条本单位由XXXXXX[举办者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是从事社会主义公益性教育事业活动的社会组织.
[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本单位的出资数额:XX元(人民币).
[如为联合办学,需写明各方出资比例]
第九条本单位的出资方式:XXXXXX.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XXX[决策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X人组成.设XXX1人,任期X年.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杨浦区教育局备案.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但不能是同一人兼任,也不能出现具体人员姓名]
第十四条本单位XXX[决策机构]的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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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单位XXX[决策机构]每年召开X次会议.由XXX[决策机构负责人]负责召开,XXX[决策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XXX[决策机构]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XXX[决策机构]临时会议.XXX[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本单位设监事会[或设1—2名监事],其职权是:主要检查单位的财务情况,对XXX[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在执行职权时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章校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年龄可以放宽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确保到职到岗]由XXX[决策机构]选聘产生,任期X年,并报杨浦区教育局核准.
第十九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杨浦区教育局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向杨浦区教育局备案的材料相一致.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其中,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内容,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经XXX[决策机构]批准,可委托其他成员临时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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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执行,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学校使用和处理较大数额的经费和财产,应当经过XXX[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较大数额"各校需有明确数额的规定和标准]
第五章合理回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出资人XX[写明要或者不要]取得合理回报.
[如出资人不要取得回报,章程中的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内容可省去]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出资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本单位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单位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XXX[决策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本单位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本单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章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举办者、住所(地址)、名称、校长、注册资金和章程等各项变更,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时向杨浦区教育局、杨浦区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终止:
(一)根据学校XXX原因要求终止,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必须在章程中规定自行终止的事由]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终止时,要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申请终止时,及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财产中优先支付.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杨浦区教育局审核后,在30日内报杨浦区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XXX[决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