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概论》教学大纲
许浩明 编写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274
目 录
前 言 .....................................................................................................................................................276
第一章 绪 论 .....................................................................................................................................277
第一节 欧共体/欧盟及其法制发展史概述 ................................................................................277
一、欧共体/欧盟概况 ............................................................................................................277
二、欧共体/欧盟及其法制发展史概述 ................................................................................277
第二节 学习本门课程所要掌握的主线 .....................................................................................278
一、一个组织 .........................................................................................................................278
二、两类法律 .........................................................................................................................278
三、 三根支柱 .......................................................................................................................278
四、四大自由 .........................................................................................................................279
五、五大机构 .........................................................................................................................279
第三节 学习本门课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279
一、从世界政治与大国间相互关系方面看 .........................................................................279
二、从国际经贸关系方面看 .................................................................................................279
三、从欧盟法对于法律学科本身的价值方面看 .................................................................279
四、从欧盟法对于中国的借鉴作用方面看 .........................................................................279
第二章 欧共体/欧盟重要条约及其职能机构简介 ............................................................................280
第一节 欧共体与欧盟 .................................................................................................................280
一、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 简称欧共体) .................................................280
二、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 ...................................................................281
三、欧共体与欧盟的关系 .....................................................................................................281
四、必须注意的两个问题 .....................................................................................................282
第二节 欧共体/欧盟职能机构及其法定任务与职权 ................................................................282
一、欧共体/欧盟职能机构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 ................................................................282
二、欧共体/欧盟职能机构法定任务与职权 ........................................................................282
第三章 欧盟/欧共体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概论 ....................................................................................................286
第一节 欧共体/欧盟法的含义 ....................................................................................................286
第二节 欧共体/欧盟法的法律渊源 ............................................................................................286
一、基本法 (Primary Law) ..............................................................................................286
二、派生法 (Secondary Law) ..........................................................................................286
三、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287
第三节 欧共体/欧盟法的法律适用(略) ................................................................................287
第四章 欧盟宪法及基本权利宪章 .....................................................................................................288
一、欧盟制定宪法条约概述 .................................................................................................288
二、《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基本结构与基本要点 .....................................................288
三、《欧盟宪法条约》的修改程序及前景展望 ...................................................................289
四、欧盟及其成员国有关基本人权的理论简介 .................................................................289
第五章 欧盟私法概述 .........................................................................................................................292
第一节 欧盟私法的形成与发展 .................................................................................................292
第二节 欧盟私法特点 .................................................................................................................292
欧盟法概论
275
一、从构成体系看 .................................................................................................................292
二、从调整方法看 .................................................................................................................292
三、从制定标准看 .................................................................................................................292
四、从实施过程看 .................................................................................................................293
第三节 欧盟私法的体系构成 .....................................................................................................293
一、总论 .................................................................................................................................293
二、分论 .................................................................................................................................293
第四节 欧盟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概述 .........................................................................................294
一、国际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诞生及发展概述 .................................................................294
二、欧盟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诞生与发展 .........................................................................295
三、欧盟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296
第六章 欧盟法中的特殊理论问题 .....................................................................................................299
一、欧盟的性质:“邦联”还是“联邦”? .......................................................................299
二、关于“横截面调整对象”与“法律设置”的概念 .....................................................299
三、欧盟法、欧洲法与成员国法及其相关法院之间的辩证关系 .....................................299
四、欧盟法对于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创新的诸多贡献 .........................................................300
第七章 欧共体/欧盟法典型案例选析 ................................................................................................301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276
前 言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要了解:(1)欧共体与欧盟的相互关系;(2)欧
盟法的产生、发展及现状;(3)欧盟法的含义、特点、基本原则、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及其体系
构成,并借以达到知己知彼、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欧盟法概论
277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欧共体/欧盟及其法制发展史概述
一、欧共体/欧盟概况
成员国:27 个
分别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
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
立陶宛、马耳他、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
人口:4.8 亿多;
面积:400 多万平方公里;
经济总量:全欧盟国内生产总值超过 10 万亿美元,世界第一。
二、欧共体/欧盟及其法制发展史概述
二战结束以后,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 “欧洲合众国”;1950 年 5 月 9 日,法国外长
罗贝尔·舒曼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的倡议,该倡议得到了联邦德国、意大利、荷
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政府的响应。1951 年 4 月 18 日,法、德、意、荷、比、卢 6 国在巴黎
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简称《巴黎条约》),1952 年 7 月 25 日,欧洲煤钢共同
体正式成立;1957 年 3 月 25 日,前述六国又在罗马同时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 年 1 月 1 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
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1965 年 4 月 8 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规定:将原先分属于
三个共同体之重叠的职能机构予以合并。1967 年 7 月 1 日,随着《布鲁塞尔条约》正式生效,分
属三个共同体的职能机构合而为一并正式统一行使职能;1973 年后,随着英国、丹麦、爱尔兰、
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的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 12 个;1985 年 6 月 24 日,法国、
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订申根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协议规
定:在协议生效后,将在申根协议国家边境上取消对人员往来的控制、加强司法和警务机构间的
合作;1991 年 12 月 11 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
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建立欧洲联盟条约》或简称《马约》),
1993 年 11 月 1 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成为支撑欧盟这一“大厦屋顶”的三根支柱中主要
的支柱,这标志着欧共体/欧盟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的过渡;1995 年 1 月 1 日,奥地利、
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扩大到 15 个;1995 年 3 月 26 日,《申根协议》生效;1995
年 12 月 16 日,欧盟马德里首脑会议最终把未来欧洲统一货币的名称确定为“欧元”,1996 年 12
月 14 日,欧盟都柏林首脑会议通过了《稳定和增长公约》、《欧元的法律地位》和《新的货币汇
率机制》的欧元运行机制文件;1997 年 6 月 17 日,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对《马约》修改和补充
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同年 10 月 2 日,欧盟外长签署了该条约;1998 年 3 月 12 日,欧盟 15
国与申请加入欧盟的中、东欧 11 个国家的领导人在伦敦正式启动了名为“欧洲会议”的首脑定期磋
商机制;同年 5 月 2 日,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宣布德国、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法国、意大
利、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爱尔兰和芬兰 11 国为欧元创始国;1999 年 1 月 1 日,欧盟正式
启动欧元;同年 5 月 1 日,《阿姆斯特丹条约》正式生效;12 月 11 日,欧姆赫尔辛基首脑会议
通过了《千年宣言》,决定正式接受土耳其为入盟候选人;2000 年 2 月 15 日,欧盟开始与罗马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278
尼亚、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立陶宛、保加利亚和马耳他第二批 6 个入盟候选国正式举行入盟谈
判;2001 年 1 月 1 日,希腊正式成为欧元区第 12 个成员国;12 月 15 日,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
通过《拉肯宣言》,为欧盟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决定建立制宪筹备委员
会,以为“欧洲的前途”提供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2002 年 1 月 1 日,欧元正式流通,自 3 月 1 日起,欧元成
为欧元区国家唯一法定货币;2003 年 4 月 16 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塞浦
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 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
10 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确定 10 国将于 2004 年 5 月 1 日成为欧盟的正式成员国;2003 年 7 月,
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并在欧盟
宪法草案中规定: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 12 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
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 月 9 日为“欧洲日 ”;2003 年 12 月 12 日,欧盟首脑会议在布
鲁塞尔开幕,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并争取敲定欧盟宪法草案的最后文本。由于各方在有效多数
表决机制等问题上分歧较大,会议未能就欧盟宪法草案最终达成协议;2004 年 5 月 1 日,马耳他、
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等中东
欧 10 国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在此次扩大后,欧盟成员国从以前的 15 个增加到 25 个,总体面
积扩大近 74 万平方公里,人口从约 3.8 亿增至 4.5 亿,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约 5%,即从
扩大前的 9 万多亿美元增加到 10 万多亿美元,经济总量超过美国;2004 年 6 月 17 日,欧盟首脑
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了欧盟扩大到 25 国后的首次峰会;2004 年 10 月 29 日,欧盟 25 个成
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条约,标志着欧盟在推进政治一体化方面又
迈出重要的一步。若各成员国国内批准程序顺利,则该欧盟宪法条约应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正式
生效;2004 年 12 月,欧盟首脑会议在布鲁塞尔决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将于 2005 年 4 月签订
入盟条约,并于 2007 年成为欧盟正式成员国。2005 年 4 月 25 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两国领导
人在卢森堡签署了两国加入欧盟条约,为两国按计划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正式入盟奠定了基础;由
于在 2005 年中,法国、荷兰先后在其国内的全民公决中否决了对于《欧盟宪法条约》的批准、由
于欧盟 25 国中仅有 15 国以赞成的方式通过了该条约,故对于《欧盟宪法条约》之成员国批准程
序被欧盟紧急叫停,现有版本的《欧盟宪法条约》事实上胎死腹中。2006 年6月16日,为期两
天的欧盟首脑会议在布鲁塞尔闭幕,与会各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在2008年年底前就《欧盟宪法
条约》的前景达成一致。2007 年 1 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成为欧盟正式成员国。2007 年上半年,
德国接任欧盟委员会轮值主席国,拟提出新的《欧盟宪法条约》草案。
第二节 学习本门课程所要掌握的主线
在本部分,主要介绍理解欧共体与欧盟关系以及学习欧共体/欧盟法所要掌握的几条主线。这
可以概括为:
一、一个组织
即:关于欧共体/欧盟的成立、发展与演变;
二、两类法律
即:作为构成欧共体法/欧盟法基本类型的欧共体/欧盟基本法和派生法;
三、 三根支柱
即:欧共体及其所属两个联盟(经济联盟与货币联盟);欧洲外交与安全合作;欧洲司法与
内务合作;
欧盟法概论
279
四、四大自由
即:人员流通自由;商品流通自由;服务流通自由;资本流通自由;
五、五大机构
即: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盟的理事会;欧洲法院;欧洲审计院。
第三节 学习本门课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学习本门课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于:
一、从世界政治与大国间相互关系方面看
欧盟既是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又是多级世界中抵制单边(极)独霸的重要一级,并且在联
合国以及各类国际事务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故需深入了解其运作体系、加强中欧相互间的
政治合作;
二、从国际经贸关系方面看
欧盟既是中国第一大经贸伙伴以及 WTO 组织内重要的多边贸易成员方,同时又具备着经济
总量为世界第一的整体实力,更需要我们知己知彼、减少并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三、从欧盟法对于法律学科本身的价值方面看
了解欧共体/欧盟的发展史以及欧盟法的构成体系,不仅对于了解两大法系之间的融合、不同
法律部门之间的融合、国际国内法之间的融合以及民法与现代消费者保护法二元并立之法律变革
与发展趋势大有裨益,而且了解了一门欧盟法,就可以同时了解欧盟 27 个成员国法中与欧盟相关
的、具有普遍意义并被逐步一体化了的重要的法律规定与独具一格的法律调整方法;
四、从欧盟法对于中国的借鉴作用方面看
通过对于欧盟法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经验与教训的研析,可以“欧为中用”与“学以致用”。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280
第二章 欧共体/欧盟重要条约及其职能机构简介
第一节 欧共体与欧盟
一、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 简称欧共体)
(一)定义
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是以实现共同市场为目的,而在特定欧洲国家之间根据建立欧洲
共同体的三个条约所形成的国家共同体;它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及“欧
洲原子能共同体”这三个共同体的总称。为达到建立共同市场之目的,欧共体采取了建立税收联
盟、禁止歧视、颁布共同体竞争法(包括共同体反垄断法)、由共同体统一调整补贴事宜、实行
共同体内市民流通自由、服务流通自由、商品流通自由、资本与支付流通自由等一系列有效的促
进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并致力于减少存在于成员国之间危害内部市场形成的其它形式的障碍,从而最终形成了
从适用上来说独立于成员国法之外但又据以平衡各成员国法律的统一的欧共体法律制度。自 1993
年 11 月 1 日《欧盟条约》生效后,由于在《欧盟条约》中将复数的“European Communities”改
称为单数的“European Community”、由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已于 2002 年 7 月 23 日期满
失效,故在当前的官方称谓中,欧共体仅以单数形式出现,其最重要的职能机构是欧共体部长理
事会(现为欧盟的理事会)、欧共体委员会(现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欧洲审
计院。
(二)与欧共体相关联的重要条约
1.《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
该条约于 1951 年 4 月 18 日在法国巴黎签署、1952 年 7 月 25 日生效;2002 年 7 月 23 日期
满后终止。
2.《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两条约均于 1957 年 3 月 25 日在意大利罗马签署,又称《罗马条约》,并于 195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执行。
3.《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的条约》
该条约签订于 1965 年 4 月 8 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又称《布鲁塞尔条约》,并于 1967
年 7 月 1 日生效。在该条约中,将原来分属于三个共同体的三套共同体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合并
为一并正式统一行使职能。
4.《申根条约》及申根签证
1985 年 6 月 14 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5 国在卢森堡小镇申根签署了相互
开放边境协定,因签字地点在申根而被称为申根协定 (Schengen Accord)。申根协定的主要内
容包括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外国人一旦获准进入“申根领土”内,即可
在协定签字国领土上自由通行;设立警察合作与司法互助制度,建立申根电脑系统,建立有关各
类非法活动分子情况的共用档案库。1995 年 3 月 26 日,《申根协定》正式生效。至 2006 年,加
入申根协定的国家包括: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
和北欧五国(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瑞士有望 2007 年加入申根协议。
(三)欧共体条约主要内容简介
1.关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参见《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281-282 条);
欧盟法概论
281
2.有关欧共体的其它规定
—— 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参见《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302 条);
—— 与欧洲理事会的合作(参见《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303 条);
—— 与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合作(参见《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304 条);
—— 条约议定书与条约的关系(参见《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311 条);
—— 语言的效力(参见《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314 条)
二、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
(一)定义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根据欧共体各成员国首脑于 1992 年 2 月 7 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
会议上所签订、并于 1993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又称《欧盟条约》或《马斯特
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而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所形成的国家联盟。欧盟是一个动态发
展的联盟;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欧盟具有不同的性质与目标。在现阶段,它以欧共体为其主要支
柱与行动基础,并赖以实现特定的政治与经济目标,是机制化与功能化了的政治与经济合作形式
的称谓与表现形式;欧盟的最终目标,是逐步从机制化与功能化了的政治与经济合作形式,走向
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新型国家联盟。根据现行《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设想,欧盟与欧共体
的关系是:在《欧盟宪法条约》生效之时,欧共体将结束其历史使命而退出国际政治与经济舞台,
欧盟则将正式成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与缔约能力的、但又有别于联邦与邦联这两种传统的复合
国家形式的新型复合国家形式或新型国家联盟。
(二)与欧盟相关联的重要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
1997 年 6 月 17 日,欧盟首脑会议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签署并通过了对《马约》修改和补
充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确定了欧盟跨世纪的战略目标。同年 10 月 2 日,欧盟外长签署了该条
约。
三、欧共体与欧盟的关系
(一)区别
1.从法律依据看
建立欧共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欧
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建立欧盟的法律依据是《欧洲联盟条约》;在此条约之前还有其他法律、法令,如《统一欧
洲法令》、《欧洲政治合作法令》等,但这些法令与欧共体无关,却为欧盟条约的制定与施行奠
定了基础。
2.从法律人格看
欧共体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具有超国家性和依法赋予的法律人格及权利能力的国际法主体,
具有在各个成员国内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
欧盟是一个政治概念,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及权利能力,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欧共
体及货币联盟与经济联盟”、“欧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欧洲司法和内政事务合作”这
三根支柱所撑起的“大厦的屋顶”,是一个组织形式。
3.从主要职能机构看
欧共体所属职能机构有:欧共体议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法院、欧
共体审计院;
欧盟所属职能机构有:在欧盟宪法生效前,计有欧洲议会、欧盟的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
洲法院、欧洲审计院;在欧盟宪法生效后,计有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282
会、欧洲法院。
(二)联系
欧共体是欧盟的主要支柱;根据《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第 6 条的规定:当着《欧盟宪法
条约》生效时,欧共体终止、欧盟获得法律人格;原来由欧共体签订的条约、合同,将由欧盟继续
承担。正是由于欧共体与欧盟的这种密切联系与未来归属关系,故即使在现时,人们往往在日常
生活中不再进行两者称谓上的严格区分,而将两者通称为“欧盟”。欧共体所属的职能机构,往
往亦冠之以“欧盟”的名称。
(三)总部
欧共体/欧盟的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四、必须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三个不同性质的理事会的区别
1.欧盟的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
即为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内一个正式的职能机构,负有派生法的主要立法任务;
2.欧盟理事会(The European Union Council)
即为欧盟各国首脑政治合作的组织形式。在《欧盟宪法条约》生效后,即演变成为一个欧盟
常设职能机构;
3.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
即为由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首脑组成的欧洲首脑会议。
(二)WTO 协议的签字方
尽管欧盟于 1993 年 11 月 1 日正式建立,但由于欧共体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并具国际条约的
签约能力,故在 1994 年 4 月签署《建立 WTO 的马拉喀什条约》时,是以欧共体而非欧盟的名义
签署的。
第二节 欧共体/欧盟职能机构及其法定任务与职权
一、欧共体/欧盟职能机构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
(略)
二、欧共体/欧盟职能机构法定任务与职权
(一) 欧洲议会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1.地点
每月一次的常规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总秘书处和职能部
门设在卢森堡。
2.依据
根据《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189 条设立。
3.构成
由各成员国的国民所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所组成。议员不仅代表本成员国利益,还代表整个
欧盟利益。根据《关于用直选方式选举欧洲议会议员的法律》第 2 条的规定,议会每 5 年换届选
举一次,议员既不准接受任何机构委托,也不服从任何机构指示,只服从议会本身。
4.任务
(1)监督权
欧盟法概论
283
有权监督欧盟委员会的活动、检查欧盟委员会年度总报告、可以提出不信任案及要求解散、
召集或组成特别审查委员会。
(2)咨询权
在任命欧盟审计院成员或欧盟中央银行经理或欧盟委员会成员时,议会应列席参与,其意见
应当被倾听。
(3)参与权
议会有权会同理事会一起提出合适的财政计划;有权对不合理计划草案加以拒绝并要求提出
新的草案;并享有逐渐增多的参与立法权。
(4)批准权
欧盟接受新成员国,须经议会批准;议会有对欧盟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成员的任命权。
(5)自治权
议会可以自行拟订《欧盟议会议事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行调整自己义务
5.未来展望
根据 2004-2009 选举计划,议员数目可达 732 人。
(二)欧盟的理事会 (The Council of EU)
1.依据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202 条的规定设立。
2.构成
每个成员国派出部长级代表组成;该代表必须能够代表该成员国政府、必须与该政府保持密
切联系、服从于政府的指示或委托、系成员国在欧盟的代表。
3.任务
(1)立法权
制定欧盟的派生法。
(2)协调权
协调各成员国经济政策。
(3)外交权
有权管辖和第三国或某个国际组织签订条约;处理第三国加入欧盟的事务。
(4)计划权
有权提出年度财政计划。
(5)人事权
对经济委员会、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的成员有任命权,并确定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成
员的工资标准。
(6)监督权
有权对于其他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进行审查
4.表决机制
主要采取三种表决方式:
(1)协商一致
即所有代表协商一致。凡涉及所有成员国利益,采取此种表决方式(例如:欧共体条约第 94
条、250 条所指事项);
(2)简单多数
简单多数为符合法定票数表决时的(简单)过半数票(例如:欧共体条约第 207 条所指事项);
(3)有效多数
“有效多数”的表决机制及种类较为复杂。其中一种为 2/3 多数所构成的有效多数,即是指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284
符合法定票数表决时的 2/3 多数票(例如:欧共体条约第 251 条所指事项)。
5.未来展望
在《欧盟宪法条约(草案)》中,为了保障欧盟扩大后的决策能力,提出了所谓“双过半”
表决机制 (略)。
(三)欧盟委员会 (The EU Commission)
1.地点
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2.依据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211 条的规定设立。
3.构成
根据《欧共体条约》的规定:每成员国至少占有一个委员,最多 2 个。所有委员必须保证其
对于本国的独立性,是代表欧共体/欧盟全体公民的利益,故不能接受或执行其所来自成员国的指
示,必须完全独立的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行事,任职 5 年。委员由各成员国政府通过协商一致任命。
自 2004 年起,需获得欧盟议会的批准。
4.任务
(1)提案权
欧盟委员会有独自提案权;
(2)监督权
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各成员国是否执行欧盟基本法、派生法及欧盟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并在
必要时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226 条可以提起条约损害程序之诉,故欧盟委员会又被称为“欧盟
条约守护神”;
(3)代表权
代表欧共体/欧盟参与在成员国所提起的诉讼以及签署加入国际组织的条约;
(4)报告权
执行欧盟预算且在计划执行完毕时,提出报告。
5.决策方式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表决方式。
6.未来展望
2005 年 1 月 1 日,每个成员国提名一个委员;当新成员达到 27 个时,则需重新做出一个委
员决定方式。目前,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已加入欧盟,故将执行新的委员分配方案。
(四)欧洲法院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它是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的总称。
1.地点
设在卢森堡国的首都卢森堡。
2.依据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220 条设立。
3.构成
每个成员国可选派一个法官。
4.任务
保障欧共体条约的执行;同时通过解释和运用条约,保障欧盟各类法律的执行。
(五)欧洲审计院 (The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 )
1.地点
设在卢森堡国首都卢森堡。
欧盟法概论
285
2.依据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246 条设立。
3.构成
每个成员国一个成员,每届任期 6 年,由欧盟的理事会在倾听欧盟议会意见后用 2/3 多数票
表决做出。
4.任务
对欧共体所有收支的合法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且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提出年度报告,
提交给其他职能机构。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286
第三章 欧盟/欧共体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 欧共体/欧盟法的含义
在欧盟的许多成员国的有关欧共体法/欧盟法的教科书里,学者们习惯于将《欧共体法/欧盟
法》称之为《欧洲法》。
(一)广义《欧洲法》
即欧共体/欧盟法、欧洲自由贸易区法、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法、欧洲安全合作法、欧洲
人权宪章等所有欧洲国际组织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的总称。
(二)狭义《欧洲法》
即欧共体法/欧盟法,它是欧共体的三个条约及《欧洲联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
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欧共体/欧盟法的法律渊源
一、基本法 (Primary Law)
它是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成文基本法和非成文基本法。
(一)成文基本法
包括:建立欧共体的三个条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附件、声明、备忘录(狭义),再加上《建立
欧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广义);
(二)非成文基本法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包括法院有拘束力的案例)。所谓“一般法律原则”是指适
用于所有成员国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它客观法律原则(例如:比例性原则、信任保护原则等)。
二、派生法 (Secondary Law)
由欧共体/欧盟立法机构(欧盟的理事会与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基本法所制定的、旨在实施基
本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规则;法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规则、法令与决定具有明
确的法律效力。
(一)规则 (Regulations)
规则亦称共同体法律,还可被译成“法律”等。
1.法律根据
参见《欧共体条约》第 249 条第 2 款。
2.特点
(1)对于各成员国具有普遍适用性;(2)其所有组成部分均具法律拘束力;(3) 必需直
接适用。
(二)法令 (Directives)
法令亦称共同体法令,还可被译成“指令”等。
1.法律根据
参见《欧共体条约》第 249 条第 3 款。
2.特点
欧盟法概论
287
(1)以特定成员国为对象而颁布(例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令可针对所有成员国);(2)
其核心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拘束力,必须适用;其它部分则可由成员国自行裁量,决定适用的方式
及范围;(3)必须首先被各成员国转化为内国法后适用。
3.关于法令的说明
(1)凡是消费者保护的法令,对所有成员国生效;
(2)尽管法令转化为国内法的具体方式与范围可由各成员国自由裁量,但其中为实现特定
目标而规定的、并且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部分,必须被转化为内国法适用;
(3)在特殊情况下,法令也可以被直接适用,并可作为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例如:如
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法令没有被转化为国内法,则该成员国要受到欧盟的巨额罚款,同时要根据
法令对因此受害的公民给予国家赔偿。);
(4)综上所述:法令具有两部分构成成分,即“必须执行的部分” + “自由裁量的部分”。
随着 12 个新成员国的加入,法令这种较为灵活的立法形式,将被越来越多的运用。
(三)决定 (Decisions)
系欧共体行政法令。
1.法律根据
参见《欧共体条约》第 249 条第 4 款。
2.特点
(1)可以针对成员国、自然人、法人而颁布;(2)决定的所有部分都对其指向的对象具有
约束力;(3)必须直接适用。
(四)建议和意见 (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
1.法律根据
参见《欧共体条约》第 249 条第 5 款。
2.特点
(1)可以针对成员国、法人、自然人;(2)是欧共体/欧盟有关机构用以表达自己建议或意
见的工具;(3)尽管无法律拘束力,但当欧盟法院向欧共体/欧盟有关机构咨询时,往往有关机
构的建议与意见会对欧盟法院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五)规则、法令、与决定的比较
1.规则:在所有成员国内普遍适用;具有全面拘束力;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
2.法令:仅适用于其所针对的成员国;非全面的拘束力;通常非直接适用;
3.决定:系针对特定的适用对象(包括成员国政府、自然人、法人);对特定的对象具有
全面的拘束力;直接适用。
三、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以欧共体名义签订,是法律效力介于基本法、派生法之间的国际法律规范。
第三节 欧共体/欧盟法的法律适用(略)
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288
第四章 欧盟宪法及基本权利宪章
一、欧盟制定宪法条约概述
(一)欧盟制宪过程 (略)
(二)《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现状
《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
顺利进行。2004 年 10 月 29 日,欧盟 25 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条
约必须在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通过全民公决或议会投票方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
获得所有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条约将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正式生效。由于法国、荷兰的反
对以及波兰、英国及爱尔兰无限期推迟对于《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国内批准程序,现行版
本的《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实际上已经“胎死腹中”
(三)《欧盟宪法条约》的基本理论问题
1.《欧盟宪法条约》与欧盟派生法的关系
(例如:欧盟派生法的“合宪”问题)
2.《欧盟宪法条约》与其它国际条约的关系
(例如:与《联合国宪章》及《国际人权法》的关系)
3.《欧盟宪法条约》与《欧洲人权宪章》的关系
(略)
4.《欧盟宪法条约》与各成员国《宪法》的关系
(略)
二、《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基本结构与基本要点
(一)《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基本结构简介
《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基本结构为:
1.前言、序言
2.第一编 总体性规定
包括:欧盟的定义、目的、基本权利、管辖权,等等;
3.第二编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包括:前言;人的尊严;自由权;平等权;团结权;公民权;司法权;对人权宪章解释与运
用的一般规定。
4.第三编 欧盟的政策与职能
包括:一般性规定;非歧视性和联盟公民资格;内部的政治领域与措施;关于海外领土的规
定;欧盟的对外行动(例如:外交与外贸、合作与人道主义;以及国际协定,等等);以及联盟
的功能,等等。
5.第四编 欧盟条约基本规定
在此编中,给出了欧盟相关《议定书》及《声明》的总目。
(二)《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基本要点简介
《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基本要点,可以概括如下:
1.设立欧盟理事会主席和外交部长、组建欧盟外交部
欧盟理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能是为欧盟首脑会议做准备,并主持首脑会议。主席由欧盟理事会
(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欧盟的理事会主席、欧盟委员会主席和欧盟外长组成,后三
欧盟法概论
289
者没有表决权)以有效多数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半,可连选连任一次,主席不能同时
在成员国任职。欧盟外交部长由欧盟理事会以有效多数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主要负责欧盟共同外
交与安全政策,同时也是欧盟委员会副主席。
2.改革欧盟委员会,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宪法条约规定,条约生效后产生的第一届欧盟委员会仍然实行现行的一个成员国一名委员的
制度。从第二届起,欧盟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将是欧盟成员国数目的三分之二,由各成员国轮流提
名。宪法条约增加了欧洲议会同欧盟部长理事会在立法和预算方面进行“共同决策”的领域,赋
予欧洲议会在欧盟理事会提名的前提下选举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权力。为保障人口少的成员国的权
益,条约规定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不能超过 750 名,每个成员国至少拥有 6 个名额,最多不能超
过 96 个名额。
3.改革欧盟理事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的表决机制
除特别规定外,欧盟理事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均以“有效多数表决机制”进行决策,即通过
决定只需得到 55%的理事会成员(这些成员需来自至少 15 个成员国并代表 65%以上的欧盟人口)
的赞同。但是,如果要否决欧盟委员会或欧盟外交部长的提案,则需要有 72%的理事会成员(代
表 65%以上的欧盟人口)的反对。
4.发展欧盟共同防务
欧盟成员国必须尽其所有的军事和民用能力用于欧盟共同防务政策的实施,最终目标是发展
欧盟共同防务。条约规定,一旦某一个成员国受到外来侵略或恐怖袭击,其他成员国必须提供一
切资源进行援助,包括军事资源。
三、《欧盟宪法条约》的修改程序及前景展望
(略)
四、欧盟及其成员国有关基本人权的理论简介
(一)基本权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关系
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
1.保护的客体不同
基本权利(主要指与生俱来、不证自明的基本人权或“天赋人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人的
本质和本质特征;
一般权利所保护的客体,是人的物质与非物质利益。
2.保护的方法不同
基本权利运用“法律设置”对“核心内容”进行定性保护,一般不设定请求权;
一般权利通过自由设立权利义务及请求权来实现定量保护。
3.法律地位及作用不同
基本权利本身具有二重性;它既是权利主体的主体权利,同时又是被立法、执法与行政直接
适用的法律或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