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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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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史  学  月  刊             2002 年   第 8 期 20 世纪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戴 建 国 (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4) [关键词 ] 20 世纪 ;宋代 ;法律制度史 ;学术规范 ;学术史 [摘 要 ] 宋代法律制度史的研究起步较晚 ,20 世纪上半叶成果不多 ,80 年代以后才快速发展 ,在综合研 究、立法研究、刑法研究、民事法研究、司法制度研究和法律文献的整理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丰硕成果。宋代法 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已经被揭示...

20世纪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史  学  月  刊             2002 年   第 8 期 20 世纪宋代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戴 建 国 (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4) [关键词 ] 20 世纪 ;宋代 ;法律制度史 ;学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学术史 [摘 要 ] 宋代法律制度史的研究起步较晚 ,20 世纪上半叶成果不多 ,80 年代以后才快速发展 ,在综合研 究、立法研究、刑法研究、民事法研究、司法制度研究和法律文献的整理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丰硕成果。宋代法 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已经被揭示 ,宋代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重视。然 而在学术规范方面还存在问题。目前 ,要花精力多搞些实证研究 ;要借鉴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 和方法来充实和拓宽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领域 ,注重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和法的动态及功能研究。 [中图分类号 ] K03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58320214 (2002) 0820013210 A Retrospective Thought of 20th Century Studies of Legal System in Song Dynasty DAI Jian2guo ( History and Cult ure School , S ichuan U niversity , Chengdu 610064 , S ichuan , China) Key Words :20th Century ;Song Dynasty ;legal system history ;academic norm ;academic history Abstract :The studies of legal system in Song Dynasty started late in the 20th Century. It didn’t get marked progress until 1980’ s. The studies of synthesis , legislation ,criminal law ,civil law and judicial system and systematizing of legal documents have achieved great success. After many researcher working hard ,the basic cont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 system in Song Dy2 nasty were brought to light . More and more people have recognized and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the historical standing of that . But there are problems that academic research lacks rules. At present ,we advocate concentrating our effort on positive study ,using the theory and method of history ,sociology and political science in order to enhance and open up the studies of legal system in Song Dynasty ,lay stress on historical stage of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and launch research for function and dynamic of law.   对过去了的百年学术成果进行总结和反思 ,乃是一 项推动新世纪学术研究向前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工作。这 种总结和反思 ,需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进行。张晋 藩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 ,1990)就是从纵的方面所做的认真尝试 ,但其评述 对象仅限于 1949 —1989 年的成果 ,时间范围较窄 ,且有 许多遗漏。本文拟从横向方面对 20 世纪宋代法律制度 的研究做一回顾。法律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一般来 说 ,后者把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都纳入法律制度的 概念范围内。限于篇幅 ,这里取狭义之说 ,主要侧重于法 律制度 ,不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人物 ;同时回顾、总结的 对象也仅限于包括港台地区在内的我国学者的研究成 果。 一  20 世纪上半叶研究概况 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 ,与其息息相关的学术 研究也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本文将 20 世纪宋代法律 制度的研究史分为上下两部分叙述。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 ,随着西学东渐 ,国内一批学者 开始用近代西方的新理论和新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的 传统法律 ,并用之来改造中国传统法律 ,努力传播西方法 律文化 ,沈家本便是其中的一位杰出代表。沈氏在立志 改造中国传统法制的前提下 ,对传世的法律文献和有关 史籍进行了认真的梳理考证 ,撰写成不朽之作《历代刑法 考》,将中国传统律学发展到了顶峰。自然 ,沈氏的考证 仍旧是一种传统式的史料编纂性的工作 ,其中宋代部分 的考证因条件所限 ,一些重要文献如《宋会要》辑本、《庆 元条法事类》等未能利用。 20 世纪运用、借鉴西方资产阶级史学研究方法和法 学理论来研究宋代法律 ,始于梁启超。梁启超《论中国成 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文集》之十六 ,中华书局 1989 年重印。始由上海广智书局刊于 1902 年) 第七章 《宋代之成文法》,主要据《宋史》、《文献通考》、《国史经籍 志》等书罗列了宋代各成文法书名。梁氏总结宋代成文 法的特点说 :宋以前“偏重一般法 ,宋则多有局部法 ;前代 偏重普通法 ,宋则多有特别法 ;前代偏重刑法 ,宋则多有 刑法以外之法。终宋之世 ,殆无岁不从事于编纂法典之 业也”。然梁氏对宋代断代部分只做了概要式的叙述 ,过 于简略。 1929 年 ,梁启超的学生杨鸿烈在《吴淞月刊》上以连 载的方式 (第 1 卷第 1、2、3、4 期) 发表了《宋代的法律》。 杨鸿烈运用近代法律学原理 ,分法典、法院组织、诉讼手 续、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法、法律思想等若干部分 ,对 ·31· 宋代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他在文前总结了宋 代法律的五个特点 :中央政府能统一全国司法权 ;用刑还 不脱严酷野蛮的状态 ;宋代努力使司法成为专门的事业 ; 宋代法典之多超越各代 ;宋代产生了世界最早的法医学。 虽然杨鸿烈在文章中花了不少笔墨阐述宋代法律各个方 面的内容 ,但其所用资料基本上局限于《宋刑统》、《宋 史》、《文献通考》,其他重要文献未能充分利用 ,因而限制 了其研究的深度。《宋代的法律》一文后成为其《中国法 律发达史》(1930 年版)的一个部分。 1934 年 ,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问世。与杨鸿烈《中 国法律发达史》不同的是 ,陈著采取横剖的方法 ,将中国 法制史分成若干制度进行论述。陈著的一个特点是首次 冲破了传统的研究藩篱 ,将法制史研究面大大拓宽了 ,把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研究引进了法制学科。囿于通史 体例 ,陈著对宋代部分的论述并不多 ,但他的一些观点对 后世学者影响很大。直至今日 ,一些论著仍沿其说 ,例如 关于宋神宗“以敕代律”说、“宋折杖法为附加刑”说。 1935 年 ,任启珊发表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考略》 (《社会科学论丛季刊》第 2 卷第 2 期) ,对《宋刑统》的名 称、版本、编纂经过、编纂体例以及与《宋刑统》相关的著 作等问题做了考证。这是学术界首次较为系统地对《宋 刑统》所做的基本研究。在此之前的 1924 年 ,王世杰在 《北大社会科学季刊》第 3 卷 1 号的“学术书籍之绍介与批 评”栏目内 ,曾对《宋刑统》做了极为简略的介绍 ,学术价 值不大。李祖荫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北大社会科学季 刊》第 6 卷 1 号)简要考述了与《名公书判清明集》有关的 文献题跋、著录和《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版本。对此书 ,他 给予了很高评价 ,认为足以考证当时民情风俗 ,是研究我 国民法史最精确的资料。此外 ,三四十年代牟海遗、金毓 黻先后对《名公书判清明集》和宋代的敕令 格式 pdf格式笔记格式下载页码格式下载公文格式下载简报格式下载 做了考述 (《名公书判清明集》,《大公报·图书副刊》1936 年 5 月 21 日 ;《宋代敕令格式》,《文史杂志》第 2 卷 4 期 ,1942) 。徐 行对宋代的文字狱进行了探讨 (《宋清两代的文字狱》, 《前线日报》1947 年 11 月 18 日) 。唐志炯对宋代医学方 面的法令做了稽考 (《医学史与保健组织》第 2 卷 4 期) 。 宋代的家族制度史在当时也受到不少学者瞩目 ,如刘兴 唐《宋代中国之血族公有财产制》(《文化批判》第 3 卷 1 期 ,1935) 、张荫麟《北宋关于家族制度之法令》(《益世报· 文史副刊》1942 年 4 月 17 日) 、陈鹏 (鲲化)《唐宋时代家 族共产制度与法律》(《法律评论》第 12 卷 1、2 期 ,1934)和 《唐宋继承法研究》(《法律评论》第 15 卷 3、4 期 ,1947) ,在 这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讨。一些通论性的法制著作如丁 元晋《中国法制史》(上海法学编译社 ,1930) 、程树德《中 国法制史》(上海华通书局 ,1931) 、黄秉心《中国刑法史》 (育光书局 ,1940)间或也有涉及宋代法律制度的 ,但大都 停留在浅层叙述上 ,十分简略 ,分量不重。 20 世纪上半叶宋代法律制度研究成果最大的当属邓 广铭。邓广铭于 1949 年发表了《宋史刑法志考正》(《中央 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 20 本下) ,就《宋史·刑法 志》的史源做了详尽考证 ,对宋志存在的疵病做了归纳 , 并以成书早于宋史的相关史籍与之进行了细致的比勘 , 较量其异同 ,论证其是非 ,订正其伪谬 ,补苴其疏失 ,为学 者阅读和利用《宋史·刑法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总的来看 ,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其他学科相比 ,起 步较晚 ,20 世纪上半叶的研究成果不多 ,研究力度也不 够。这主要受到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有关宋代法律资 料整理发掘得较迟 ,如《宋会要辑稿》直到 1935 年才整理 出来 ,此后不久便爆发了抗日战争 ,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 极大地妨碍了学者们的研究。而另两部宋代的法律文献 《庆元条法事类》和《名公书判清明集》版本流传稀少 ,学 者不易见到。二是由于上述原因 ,人们通常看到的是宋 代基本法典《宋刑统》,这是一部以唐十二篇刑律为主干 修撰而成的宋代基本法典。长期以来 ,在人们的观念中 , 宋代的法律只是唐律的翻版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 们对宋代法律的深入探讨。 二  20 世纪下半叶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 20 世纪下半叶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史可以分为前 20 年和后 30 年两个阶段 ,在前一阶段 ,由于“左”倾思潮 的影响 ,大陆地区的宋代法律制度研究呈停滞状态 ,仅有 吴晗 60 年代初写的“刺配”一文 (载《灯下集》,三联书店 , 1960) 。1978 年后 ,学术界拨乱反正 ,伴随着学术园地的 繁荣 ,宋代法制研究舞台也逐渐活跃起来。自 80 年代中 期始 ,有关宋代法制研究的论文逐渐多起来 ,打破了长期 以来宋代法制研究的沉寂。以下分研究专题逐一评说。 (一)  综合研究 20 世纪 70 年代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徐道邻连续发表 了一系列重要论文 ,使我国的宋代法制研究进入了一个 新阶段。徐道邻 (1906 —1973) 名审交 ,以字行 ,早年留学 德国 ,法学博士 ,曾执教于台湾大学 ,60 年代旅居美国。 40 年代初 ,徐道邻就开始发表很有影响的法学史论著。 1945 年中华书局出版了他的《唐律通论》。1953 年台北 正中书局出版了他的《中国法制史论略》。在这部书里 , 徐氏论述了宋用唐律的问题、《刑统》及编敕的问题 ,批驳 了唐律在宋朝不再使用和《宋刑统》在宋朝并不重要的两 种极端的观点。1975 年台北志文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法 制史论集》,这是徐道邻的一部论文集 ,主要收录了作者 70 年代的研究成果 ,其中研究宋代的论文 13 篇 ,主要有 《宋律中的审判制度》、《鞫谳分司考》、《宋朝的县级司 法》、《翻异别勘考》、《宋朝刑事审判中的覆核制》、《推勘 考》、《中国唐宋时代的法律教育》、《宋朝的法律考试》、 《宋朝的刑书》。他的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系列论文是宋 代司法制度研究的开山之作。他的许多观点至今仍有着 重要影响。徐氏是学西方法律出身的 ,能充分运用西方 的新方法、新理论研究问题 ;同时 ,他对中国传统旧学有 着深厚素养 ,他的许多论点是建立在丰富的史料上的 ,避 免了通常学者在法制史研究方面存在的法理和史学两张 皮的倾向。在此之前 ,除了日本学者以外 ,我国学者鲜有 像徐道邻这样研究宋代法制的。徐氏摆脱了以往学者资 料辑佚或史料罗列式的旧研究方法 ,将史料所反映的问 ·41· 题予以系统的揭示 ,着重探讨作为制度存在的史实 ,开创 了宋代法律制度研究的新方法。他的研究是法律史从旧 的考据学向现代研究模式转变的一个范例。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 ,上海社科院政治法律研究所集 体成果《〈宋史·刑法志〉注释》(两册 ,群众出版社 1979 年 版 ,续集 1982 年版)第一次对《宋史·刑法志》做了系统的 注释。其前言部分简要地阐述了宋代法制 ,具有较高的 学术价值。其篇幅虽不大 ,且间或有错误 ,却是新中国成 立以来大陆学者所做的最为系统的论述。其中的一些观 点 ,颇为学者重视 ,如关于宋代编敕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 阶段律敕并行 ,后一阶段以敕代律”的看法 ,“宋折杖法是 代用刑非附加刑”的说法 ,很有影响力。其不足之处 ,在 于受体例限制 ,仅做了结论性的叙述 ,缺乏具体论证。 张其凡《试论宋初的法制建设》(《中州学刊》1988 (4) )从法典法规的制定、严惩违法官吏、提倡士大夫学 法、减轻五代以来酷刑等方面论述了宋初的法制建设。 陈景良《两宋法制历史地位新论》(《史学月刊》1989 (3) ) 从《宋刑统》的体例、刑制、内容方面论述了《宋刑统》对唐 律的发展 ,并探讨了两宋的民事立法、司法制度。针对学 术界流行的观点 ,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指出 ,重新评价 两宋法制的历史地位并认真总结其成败得失 ,仍具有十 分重要的历史意义。王云海《论宋代法制》(《国际宋史研 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2) 对宋代法制所取 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做了详细评述。 1994 年 ,赵晓耕《宋代法制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出版。这是一本论文集 ,收录了作者的 13 篇文章 , 篇目为 :《两宋的立法思想》、《宋太祖赵匡胤法律思想论 略》、《两宋的民事立法》、《北宋法制变革的历史启迪》、 《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及其鉴别》、《宋代的民事法律述 略》、《两宋的婚姻继承律法》、《宋计法述》、《两宋经济方 面的律法》、《两宋的行政律法》、《两宋时期的御史台及其 监察制度》、《刺配、凌迟、折杖法与宋代刑罚》、《宋代的司 法制度》。纵观全书 ,涉及的内容较多 ,如从制度研究视 角看 ,其中的《宋计法述》写得较出色 ,内容充实。其次 , 《宋代的民事法律述略》则运用了现代法学理念来梳理剖 析宋代的民法。虽然此书整体深度还可进一步挖掘 ,但 作为较早从事民事法研究的论著 ,其学术价值应该予以 肯定。 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人民出版社 , 1996)第六章 ,将宋代法律制度置于政治学体系下进行研 究 ,论述了宋代立法机构和人选、法典和法规汇编、立法 程序、各级司法机构的司法权及其执行情况 ,史料丰富详 实 ,论述详赡。 苏基朗《唐宋法制史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 1996) ,取广义法制之说 ,对唐宋时期若干法制史专题进 行了详实的论述 ,其中《神宗朝阿云案的辨正》是一篇关 于阿云案的最详尽的评述。书中还评述了王云海的《宋 代司法制度》、赵晓耕的《宋代法制研究》和美国学者马伯 良的《宋代的法治秩序》。作者还探讨了法律体系问题 , 提出了法律体系所应包含的四个层次的观念 ,并讨论了 法治概念即法制史评价准则问题。这些讨论不乏启迪意 义。 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7) ,是 作者在已发表的成果基础上整理增补而成 ,内容包括立 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 ,可以说宋代法制的主要 内容都有涉及 ,较系统地论述了宋代法制 ,在一些学者没 有或较少注意的方面做了深入研究。此书的特点是善于 把宋代的法制同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联系起来加以考 察 ,并吸收学界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成果 ,从 法律史视角予以新的探讨 ,拓宽了宋代法制研究的领域。 199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薛梅卿著的《宋刑统研 究》。作者认为 ,《宋刑统》在因袭旧制的基础上还有应时 的“新造”一面。作者论述了《宋刑统》体例上的八点变化 以及在内容上对唐律的发展。作者还对宋神宗“以敕代 律”说进行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认为《宋刑统》长期适用于司法实践 , 终宋之世未尝废止。此书是目前国内学者对《宋刑统》所 做的最全面的研究。薛著欠缺之处在于未能充分利用国 内外的成果 (滋贺秀三主编 :《中国法制史 ———基本资料 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3) 。 由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 (法律出版 社 ,1999) ,是宋代法制专卷 ,分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行 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刑事法律、司法制度、辽金 法律制度七章 ,系统地叙述了宋代法制 ,是迄今为止对宋 代法制所做的最全面的论述。然而遗憾的是 ,书中个别 章节吸取引用了学术界不少重要成果却未加注明。 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0) 是本个人论文集 ,收录了作者多年来的研究成果 ,共 18 篇文章 ,内容包括立法、法典法规、刑罚、法律制度、法律 机构等方面。注重于实证研究是此书的一个显著特点。 何勤华《中国法学史》(法律出版社 ,2000) 第二卷第 五章《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 ———宋元时期》,对宋代法学 世界观的发展变化、宋代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及其 作品、《唐律疏议》在宋代的适用、判例法学的发展、法医 学的发达、法学家列传共九个方面做了评述。此书与通 常法制史著作体例、内容不同 ,重点放在对中国法学史框 架体系、发展线索、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的阐发上。这是 作者试图从一种新的视角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可贵尝试。 此外 ,一些通论性的法制著作 ,如倪正茂等人合著的 《中华法苑四千年》(群众出版社 ,1987) 、张晋藩著《中国 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2) 也有部分章 节对宋代的法制做了叙述。“文革”后出版了不少法制史 教材 ,其中宋代部分的叙述大都比较简略 ,其涉及重要观 点的 ,一般都有作者的专文发表 ,这在本文中多有介绍 , 此处不再赘述。 (二)  立法研究 编敕 ,无疑是宋代最主要立法活动。郭成伟、沈国峰 《神宗变法与北宋编敕的发展》(《法律史论丛》第 3 辑 ,法 律出版社 ,1983) 对宋代律敕关系进行了探讨 ,认为编敕 ·51· 的产生和发展 ,乃是封建皇权加强后在法制上的表现 ,不 能一概否定神宗的“以敕代律”。郑秦《律文恒存 ,格敕损 益———五代宋元的立法概况》(《法学杂志》1984 (5) ) 认 为 ,神宗改“律令格式”为“敕令格式”,大大提高了敕的地 位 ,但是律并没有被废止或取代 ,宋律 (《刑统》) 终宋之世 都保持着最高的法律地位。他指出《刑统》的实际地位在 下降 ,编敕成了统治者得心应手的法律武器。郑秦还认 为条法事类是宋代立法的又一尝试 ,这种混合编纂的法 典最能体现古代立法“诸法合体”的精神 ,但终因过分庞 杂而不为后世所效法。潘德深《宋律的编纂及其特点和 作用》(《福建师大学报》1987 (1) ) 分宋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与《宋刑统》的编纂、宋律内容变化及其特点、宋律促进封 建经济发展和推动对外贸易三个方面概要式地论述了宋 代法律 (潘德深另一篇文章《宋律内容特点及其维护经济 发展的重要作用》内容与之同) 。戴建国《宋代编敕初探》 (《文史》第 42 辑 ,1997) 就宋代全国通行的海行编敕的修 纂、编敕体例的变化、编敕的作用和特点、编敕修纂的历 史背景等问题做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他指出 ,宋代把相 对稳定的、作为基本法典存在的《宋刑统》与具有灵活变 通特性的编敕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 ,从而既保持了律等 常法的继承性和稳定性 ,又有效地解决了现实中不断出 现的新问题。孔学、李乐民《宋代全国性综合编敕纂修 考》(《河南大学学报》1998 (4) ) 对宋代综合编敕纂修状 况 ,编敕的结构、体例及取材进行了探讨。李俊《〈宋刑 统〉的变化及其史料价值探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 报》1998 (5) )认为《宋刑统》的内容已出现了体现时代特 征的诸多变化 ,同时又带有“急就章”的特色。另外潘武 肃《论宋代敕令格式的分别》(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 究所学报》第 9 卷上册 ,1978)对宋代主要法律形式敕、令、 格、式的含义做了剖析。 郭东旭《宋代立法简论》(《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 集》,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2) 论述了宋代的立法活动 ,认 为宋代立法频繁 ,法典繁多 ,其形式多样而规模庞大 ,法 律调整的范围广泛 ,内容繁密 ,其立法具有因时适变的特 点 ,也有烦杂严苛、变幻无常的弊病。此外 ,郭东旭还就 宋代的编敕、宋代的“例”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宋代编敕 制度述略》,《河北大学学报》1990 (3) ;《论宋代法律中“例” 的发展》,《史学月刊》1991 (3) ) 。陈绍方《略论宋代立法特 点》(《暨南大学学报》第 20 卷 4 期 ,1998)认为宋法远绍唐 律 ,近承周 (五代)律 ,折中损益 ,新旧体系并存 ,《宋刑统》 创立的律、格、敕、令、式的旧体系与神宗改革后的敕、令、 式的新体系并存。他指出 ,敕具有补充、变通律文 ,优先 适用的效力 ,但缺乏具体的论据和论证。 对《宋刑统》的评价以及宋代律与敕的关系的讨论 , 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在宋代 ,律通常是指《宋刑统》。长 期以来流行的观点认为 ,《宋刑统》只是《唐律》的翻版 ,没 有多大价值 ;宋神宗“以敕代律”后 ,《宋刑统》名存实亡。 江必新、莫家齐《“以敕代律”说质疑》(《法学研究》1985 (3) )对流行的“以敕代律”说提出了疑问 ,认为从《宋史· 刑法志》不能得出宋代“以敕代律”的结论来 ,《宋史·刑法 志》云神宗更目后 ,“律恒存乎敕之外”,“恒存”两字恰恰 证明“律”有着其他法律形式不可替代的适用范围。作者 具体论述了神宗以后敕律并用的史实 ,指出敕乃用来补 律之未备、律之未详、律之偏颇。作者承认 ,在两宋司法 实践中 ,敕的地位越来越高 ,律的地位越来越低 ,其后敕 的效力逐渐优于律条。到宁宗时 ,敕的效力甚至还不如 例。郭东旭《宋刑统的制定及其变化》(《河北学刊》1991 (4) )则坚持传统说法 ,认为宋神宗以敕代律后 ,《宋刑统》 的实际法律地位已名存实亡 ,《宋刑统》并非终宋之常法。 戴建国《〈宋刑统〉制定后的变化 ———兼论北宋中期以后 〈宋刑统〉的法律地位》(《上海师大学报》1992 (4) )认为 ,随 着社会的发展 ,《宋刑统》的许多内容和规定已经不相适 应 ,有些废而不用 ,有些则被订正修改。但终宋之世 ,《宋 刑统》依旧是宋代通行的法典 ,并没有失去它的法律地 位。他还详细论证了律与敕的关系 ,指出 ,宋代律敕并行 不悖 ,就法律形式而言 ,律从未被敕取代 ;在法律效力上 , 敕仅优于律首先适用而已。薛梅卿《重新估评〈宋刑统〉》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 秋季号) 提出要重新认识、评 价《宋刑统》,并以大量史实论证了这部法典富有时代气 息 ,“终宋用之不改”,肯定了它的历史价值和地位以及对 国内外法制建设的重要影响。魏殿金《律·敕兼行 ———宋 代刑法体系兼论》(《齐鲁学刊》2000 (3) ) 对江必新、莫家 齐的观点做了进一步的补充 ,亦主敕律兼行之说。 1998 年 ,戴建国在天一阁博物馆发现了学术界原以 为失传的宋天圣七年 (1029) 修纂的令典《天圣令》。他在 《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考》(《历史研究》1999 (3) )一文 中考述了此书的概况 ,指出《天圣令》是以唐旧令为本 ,参 以当时的新制而成 ,在新定令的同时 ,对于没有沿用的唐 旧令以附录的方式予以保存。《天圣令》残本的发现 ,为 我们提供了研究北宋前期社会的重要资料 ,同时对于唐 史研究以及唐令的研究和复原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 参考价值。戴建国还对《天圣令》中的《赋役令》做了初步 的分析和探讨 (《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文 史》2000 (4) ) 。 王侃《宋例辨析》(《法学研究》1996 年第 2、6 期) 花了 相当的精力对宋代各种例进行了考辨 ,结论是 :例不是司 法审判机关的判例 ,而是皇帝的特旨断狱、特旨裁断。 例 ,包括断例 ,不是“法”、“法典”、“法律形式”。只有例子 之“例”,才是法。王侃的讨论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宋代的 例。但其文章论据似嫌不足 ,尚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戴建国《论宋代的断例》(见前述《宋代法制初探》) 就断例 做了进一步考述。与王侃观点相左 ,他认为 ,断例是常法 的补充 ,也是一种法。经立法程序编修的断例是一种断 案通例 ,也是一种判例。它在律、敕、令等常法无正条时 , 可以引用断罪 ,具有法的性质和效力。何勤华《宋代的判 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 (1) ) 认为宋代的判例法的编辑、研究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 平 ,是宋代司法活动日益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一个 ·61· 重要方面。作者指出 ,宋代判例法研究作品 ,经验总结的 成分居多 ,主要是向官吏提供刑事侦查和审理案件的指 导思想、方法和教训以及处理案件的立场 ,而不是或主要 不是先例。 (三)  刑事法律研究 折杖法是北宋建隆三年颁布的法律。关于折杖法的 性质 ,历来看法不同 ,有的认为是附加刑 ,有的认为是五 刑的代用刑。以陈顾远为代表主前说 ,《〈宋史·刑法志〉 注释》则首开后说。嗣后 ,薛梅卿《北宋建隆“折杖法”辨 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 (1) ) 对折杖法做了进一步 考述 ,以详实的论据论证了折杖法的“折杖”是五刑的代 用刑。此前的《〈宋史·刑法志〉注释》虽然提出了“代用 刑”之说 ,但无具体论证。薛梅卿的论文 ,是 80 年代前期 宋代法制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然而学界对此也有不同 看法 ,郭东旭认为在刺配法中 ,折杖法是附加刑 (《宋代法 制研究》218 页) 。安国楼《宋代笞杖刑罚制度论略》(《河 南大学学报》1991 (1) ) 论述了宋代笞杖刑罚制度 ,认为折 杖法对笞、杖、徒罪是一种代用刑罚 ,对流刑是一种附加 刑罚。戴建国《宋代刑罚体系研究》(《宋史研究论文集》, 宁夏人民出版社 ,1999)和《宋代从刑考述》(《中华文史论 丛》第 64 辑 ,2000)两篇文章对宋代的刑罚体系进行了细 致的梳理 ,认为折杖法是主刑笞、杖、徒、流刑的代用刑 , 实施折杖法后 ,产生了刑轻不足以惩大恶的局面 ,宋采用 以刺配和编管等刑罚作为从刑附加于主刑后的方式 ,加 大刑事打击力度。戴建国的另一篇文章《宋折杖法的再 探讨》(《上海师大学报》2000 (6) ) 对折杖法的制定时间、 折杖法中的小杖职能、宋徽宗以后折杖法变化等问题进 行了详尽考述 ,把折杖法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郭成伟《论北宋重典治“贼盗”》(《史学评林》1983 年 1、2 期)指出 ,综观北宋重典治“贼盗”的发展过程 ,其法律 形式之烦琐、法律刑态之多变 ,为以往封建时代所未有 ; 其法网之严密、法律内容之残酷 ,也为前代所罕见 ,突出 体现了封建法制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 ,具有封建法制的 典型特征。郭东旭《论北宋“盗贼”重法》(《河北大学学 报》2000 (5) ) 也论述了北宋作为特别法的“盗贼”重法。 在此之前 ,郭东旭还对宋代广泛实行的刺配法的刑名、立 法、适用和行刑等问题一一做了考述 (《宋代刺配法述 论》,《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 ,1989) 。此外 , 郭东旭还对宋代的酷刑、宋代的编管法做了研究 (《宋代 酷刑论略》,《河北大学学报》1991 (3) ;《宋代编管法》,《河 北大学学报》1992 (3) ) 。戴建国《宋代赎刑制度述略》(《法 学研究》1994 (1) ) 考察了宋代赎刑的适用对象及其适用 范围、赎刑物品和赎刑规定。魏殿金《论宋代的羁管刑》 (《漳州师院学报》2000 (3) )探讨了宋代的羁管刑。 金中枢《宋初严惩赃吏》(《宋史研究集》第 22 辑 ,台 北 ,1992)对太祖、太宗时期严惩赃吏的史实进行了缜密 的稽考和论述 ,指出太祖、太宗严惩赃吏既有治本的一 面 ,也有治标的一面。但终因实行不够彻底 ,凡有关系的 赃官皆可贷死 ,遂使“国初赃吏皆斩”之旨被破坏。史旺 成的《宋初对官吏贪污受贿的惩处》(《中州学刊》1985 (2) )和齐源的《浅论宋初严惩赃吏》(《青海社会科学》 1985 (6) )也对宋初严惩赃吏措施做了探讨。薛梅卿则对 宋代宽典治吏、赃吏惩处不严现象进行了剖析 ,认为宋初 治吏“颇用重典”,之后是愈来愈轻 ,以宽典治吏 ,既轻于 唐又轻于明 (《宋朝宽典治吏于风不清刍议》,《法制建设》 1987(5) ;《宋朝矜贷赃吏之法介评》,《法学评论》1993 (4) ) 。张邦炜《宋代官吏经济违法问题考察》(《社会科学 研究》1986 (1) )对宋代官吏经济违法问题进行了考察 ,认 为违法问题的关键原因在于官僚政治腐败 ,官场风气败 坏。郭东旭《论宋代防治官吏经济犯罪》(《宋史研究论文 集》,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6) 从制定防范措施、重惩贪赃 之罪、防贪治墨的历史借鉴三个方面探讨了宋代防治官 吏经济犯罪问题。王永贞《宋朝预防官吏经济犯罪的法 律措施》(《聊城师院学报》1991 (2) ) 也探讨了宋代预防官 吏经济犯罪的问题。曹海科《试论北宋初年的法制与吏 治》(《兰州大学学报》1987 (4) ) 论述了北宋初年法制与吏 治的关系。李俊清《宋代对政府官员的法律监督》(《中国 行政管理》1998 (3) ) 则从法律监督方面考察了宋代的制 度。 阿云狱是宋代一件著名的案例 ,其涉及面之广、争论 之激烈 ,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罕见的。自清末沈家本以来 , 诸多学者对此案进行了探讨。除了讨论此案的法理外 , 主要讨论此案牵涉的政治背景。综观学者们的讨论 ,可 分为三种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郭成伟认为阿云狱审理之所以如此复杂 , 实际上关乎宋代法律问题上的律敕之争 ,最后神宗以敕 代律 ,以敕的处分结束了此案的争论 (《从阿云狱的审理 看神宗年间的律敕之争》,《政法论坛》1985 (4) ) 。郭成伟 与沈国峰合写的《神宗变法与北宋编敕的发展》(《法律史 论丛》第 3 辑 ,法律出版社) 一文则指出 ,围绕阿云狱所展 开的敕律地位之争 ,是变法派和守旧派围绕改革还是维 护旧法度问题展开的前哨战。郭东旭的文章也主要着眼 于此案的政治背景 ,认为阿云狱之争除了律敕之争外 ,实 际上还潜伏着更深层次的政治原因 ,“是改革与守旧势力 的第一次较量 ,是变法与反变法斗争的一个前奏序曲” (《论阿云狱之争》,《河北学刊》1989 (6) ) 。徐道邻认为 ,阿 云狱之争 ,得胜的一方完全是倚仗政治上的势力 ,在法理 上是没有道理的 (《中国法制史论略》,台北正中书局 , 1953) 。其看法与沈家本基本相同 (《寄 文存》卷 4《宋阿 云之狱》) 。香港中文大学苏基朗则对案例涉及的最关键 的问题 ———阿云与被害人的婚姻关系做了考述 ,指出阿 云与被害人乃属夫妻关系 ,并厘清了若干重要史实。他 认为熙宁元年以前 ,即王安石改革之前 ,围绕阿云狱 ,各 方的争论已尽情展开 ,故不具党争色彩 ,完全是法理之 争。此后随着王安石变法逐步展开 ,争论才搀入党争色 彩。苏基朗的考证详实而有说服力 (见前述《唐宋法制史 研究》) 。 民族英雄岳飞之死 ,是中华民族史上的一大悲剧 ,学 术界有不少学者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探讨。李安对宋高宗 ·71· “赐岳飞死于大理寺”事件做了考证 ,认为金兀术遗秦桧 书所说的“必杀飞 ,始可和”是导致高宗“赐岳飞死于大理 寺”的基本原因。而事关岳飞的刑部大理寺案款“乃掩社 会人心耳目之造作”(《赐岳飞死于大理寺考注》,《宋史研 究集》第 4 辑 ,台北 ,1969) 。巨焕武《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 律》(《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 5 辑 3 册) 对传世的岳飞案 “行遣省札”内容做了细致校勘 ,并结合宋代法律逐条进 行了考释 ,很见功力。邹身城《宋朝的“以敕代律”和岳飞 冤案》(《河南师大学报》1981 (1) ) 把岳飞冤案与宋代的 “以敕代律”联系起来进行考察 ,认为自神宗“以敕代律”, 开了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的先河。这种反动的法制赋予 赵构以凌驾于法权之上的特权 ,才能以一纸诏书将岳飞 “赐死”于狱中。戴建国则从宋代司法角度探讨了岳飞狱 案问题 (《关于岳飞狱案问题的几点看法》,《岳飞研究论 文集》,中原文物编辑部 ,1989) 。关于谁是杀害岳飞的元 凶问题 ,学界看法不一 :以邓广铭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秦桧 是杀害岳飞的元凶 (《岳飞传》增订本 , 人民出版社 , 1983) ;以王曾瑜为代表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杀害岳飞的真 正凶手是宋高宗赵构 (《岳飞之死》,《历史研究》1979 (1) ) 。 (四)  民事法律研究 宋代是一个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 ,与之相适应 , 宋政府制定了比以往朝代更为周密的民事法律制度 ,不 仅大大丰富了宋代法律内容 ,也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古代法制“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是以往学界的 传统看法 ,叶孝信主编的《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 社 ,1993)对这个问题做了有益的探讨 ,认为中国古代是 存在民事法律制度的。此书第五章《两宋民法》系统而又 详细地对宋代的所有权、债、婚姻与亲属继承、民事诉讼 法做了精到的论述 ,是宋代民法史研究的补白之作。此 后孔庆明等著《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 出 版。与叶著相比 ,孔著第六章《宋朝民事法律制度》对债 的关系论述较为详尽 ,而叶著对宋代继承法及民事诉讼 部分论述细致详实。两书各有特色。孔著是将北、南宋 分开讨论的 ,从中可见民法变化发展之脉络 ,对读者不无 方便 ,但南宋部分所用材料主要是《名公书判清明集》,而 此书所载法令 ,有些是沿用了北宋的 ,实际上很难区分开 来。 徐道邻《宋朝的县级司法》(《东方杂志》第 5 卷 9 期 , 1972)对宋代民事诉讼中“务限法”、诉讼程序、审判程序 进行了考察 ,是我国学者探讨宋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拓荒 之作。杨廷福、钱元凯《宋朝民事诉讼制度述略》(《宋史 论集》,中州书画社 ,1983) 在徐道邻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 宋朝民事诉讼的内容、程序和裁决。作者认为宋朝民事 诉讼一般是用“令”来进行调解的 ;宋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对局部调整生产关系、缓和阶级矛盾 ,起了一定的作用。 这篇文章事实上借鉴了徐道邻的成果但未作说明。 唐宋之际 ,随着租佃制的普遍确立 ,佃客的地位有了 显著提高 ,他们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 ,受国家法律保护 , 同时又与地主结成一定的依附关系。朱瑞熙《宋代佃客 法律地位再探索》(《历史研究》1987 (5) ) 探讨了宋代佃客 的法律地位 ,就涉及佃客法律地位的宋仁宗景 、宝元时 期的新制及嘉 法、元丰法、绍兴法做了精到的考证 ,指 出宋代佃客法律地位经历了一个从较高到逐渐降低的历 史过程 ,最终低于平民两等。这是一篇有关宋代佃客法 律地位研究的力作。郭东旭《试论宋代乡村客户的法律 地位》(《宋史研究论丛》,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0) 则从国 家编户齐民身份、财产、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以及南宋法 律地位的逐步逆转等方面对佃客 (又称乡村客户) 的法律 地位做了论述。郭东旭还对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进行了 考察 ,认为宋代雇佣契约关系下的人力、女使的社会地位 发生了突出变化 ,在婢仆人身解放史上是一个重大进步 (《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河北大学学报》1993 (3) ) 。 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 ,1996) 第四编 也有对宋代奴婢、人力、女使社会地位的评述 ,认为宋代 奴婢、人力、女使的社会地位仍是低贱的 ,但显然不能与 唐律中的奴婢地位等量齐观。朱瑞熙论述了宋代妇女的 社会地位 (《宋代社会研究》第八章 ,中州书画社 ,1983) , 他指出 ,与唐相比 ,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有较多变化 ,主 要表现为夫权得到加强 ,女权进一步被剥夺。宋东侠也 有两篇文章论述宋代女使和妇女的法律地位 (《试论宋代 的“女使”》,《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6 ; 《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论略》,《青海师院学报》1997 (3) ) 。 宋代的继承制度在中国史上是颇具特色的。莫家齐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朝的继承制度》(《法学杂志》 1984 (6) )对《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反映的继承制度、土地 交易法做了探讨。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杭州大 学历史系宋史研究室编 ,1988) 以详尽的史实论述了宋代 女子于父家财产的继承、女子随嫁资妆、寡妇财产权益的 得失等问题 ,提出了颇有新意的见解 ,论证很有说服力 , 是宋代女性财产权研究方面一篇有影响的文章。郭东旭 《宋代财产继承法初探》(《宋史研究论丛》,河北大学出版 社 ,1990)对财产继承法做了详实的论述。刘春萍《南宋 继承法规范初探》(《学术交流》1997 (2) ) 对南宋法定继承 制度、南宋遗嘱继承制度、南宋继承法规的主要特点做了 论述。王善军《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宗祧继承 及其与财产继承的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 (2) )论述了宋代宗祧继承的条件和权利主体、宗祧继承 人的确立、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的关系。此外 ,邢铁《唐 宋时期的立嗣继产问题》(《河北师院学报》1994 (3) ) 对宋 代继承法也有所论述。 随着唐均田制、租庸调制的瓦解 ,新的赋税制的确 立 ,与土地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户绝之法也有了新的变化。 魏天安《户绝条贯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 (3) ) 对宋 代户绝田产检估法、户绝继承法、户绝田出卖法、户绝田 承佃法做了系统研究。他指出 ,户绝法对土地所有权的 明确认定和详密的规定 ,表明土地私有制已达到一个前 所未有的高度 ,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发展的重 要标志之一。 ·81· 柳立言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民事法律方面的论文 ,他 的《宋代同居制度下的所谓“共财”》(《中央研究院历史语 言研究所集刊》第 65 本 (2) ,1994)以详实的史料对宋代直 系家庭的共财、旁系家庭的共财问题进行了探讨 ,指出 , 所谓的共财只是相对而言 ,宋在同居制度下实行共财的 同时 ,也准许合法的私财。父亲对源于本人的共财有绝 对的处分权 ,但对诸子“私财”,却必须得到诸子的同意。 他的另一篇文章《养儿防老 ———宋代的法律、家庭与社 会》(《中国家庭及其伦理研讨会论文集》,汉学研究中心 编 ,1999)围绕各种供养关系 ,细腻而详尽地论述了宋代 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屈超立《宋代对家长财产处行的维 护与限制》(《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刊》1990 (1) ) 考察了宋代 对家长财产权利的维护和限制政策。许怀林《陆九渊家 族及其家规述评》(《江西师大学报》1989 (2) ) 评述了江西 抚州陆九渊家族的法规。戴建国《宋代家族政策初探》 (《大陆杂志》第 99 卷 4 期 ,1999) 从法制史角度论述了宋 代的家族政策。他的《宋代家法族规试探》(《宋史研究论 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 ,1997) 则对宋代家法族规的方方 面面进行了剖析。王善军《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 (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0) 上编第三项《家法族规》对宋代 家法族规的形成途径、主要内容、时代特征和社会作用做 了探讨。 赵晓耕《试论宋代的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法学研 究》1986 (3) )对宋代民事法律规范做了探讨 ,提出了一些 独到的看法。他的《两宋商事立法》(《法学家》1997 (4) )论 述了两宋的市场与市场管理法规、两宋的禁榷律法、两宋 的对外贸易律法、两宋的商税制度。董家骏《宋代商业立 法述略》(《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7) 从 商业贸易、商品质量立法、商业管理、商税政策、商税机构 等方面论述了宋代商业立法。郭东旭《宋代财政监督法 论述》(《河北大学学报》1996 (1) ) 对宋财政监审机构、财 政监审方法、财政监督机制做了探讨。方宝璋《宋代财经 监督法》(《福建学刊》1991 (5) ) 论述了财经监督方面的制 度。莫家齐《南宋土地交易法规述略》(《法学季刊》1987 (4) )据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所载史料 ,叙述了 南宋土地交易法。姜锡东《宋代买卖契约初探》(《中日宋 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1) 和郭东 旭《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河北大学学报》1997 (3) )分别对宋代买卖契约和契约制度做了考察。李锡厚 《宋代私有田宅的亲邻权利》(《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 报》1999 (1) ) 论述了宋代田产买卖制度中的亲邻法。张 中秋、陈景良还首次对宋代吸引外商的法律措施做了探 讨 (《宋代吸引外商的法律措施叙论》,《法学研究》1993 (4) ) 。 由于宋代印刷事业的发达 ,引发了中国史上最早的 版权问题。徐枫《论宋代版权意识的形成和特征》(《南京 大学学报》1999 (3) ) 、祝尚书《宋代的图书资料与版权保 护》(《文献》2000 (4) )就宋代出现的版权意识和版权保护 问题做了研究。此外 ,赵胜《宋代的印刷禁令》(《河北师 大学报》1982 (4) ) 对宋代印刷禁令及其对宋代文化带来 的负面影响进行了探讨。 (五)  司法制度研究 宋代司法制度的研究由徐道邻首开其端 ,徐氏的《宋 律中的审判制度》等系列论文就宋代司法审判中的鞫谳 分司、翻异别勘、推勘等重要程序和制度做了开创性的研 究 ,奠定了宋代司法制度研究的基础。 戴建国《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文史》第 31 辑 , 1988)对宋代司法管辖、审判机构的组成、法官回避、司法 起诉、审判程序、审判期限、上诉、覆审、死刑覆核及审判 制度的特点做了系统而详实的论述 ,并对前人的一些观 点提出了异议。文章将徐道邻开创的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戴建国还对宋代诏狱制度进行了 考察 ,指出宋最高统治者通过诏狱制度 ,把重大案件的审 判权直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加强了专制主义集权统 治(《宋代诏狱制度述论》,载《岳飞研究》,中华书局 , 1996) 。 1992 年 ,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王云海主编的《宋代 司法制度》,这部集众多学者之力在学术界已有成果基础 上写成的断代法制史著作 ,是学术界第一部系统的宋代 法制史研究著作 ,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宋代司法制 度。关于此书 ,苏基朗有比较中肯的书评。他说 ,“从整 体结构上说 ,本书的设计颇具现代法学概念的气息 ,内容 能照顾到刑事司法体系的各部门 ,并尽量胪列出有关的 制度”。“论述内容相当详征博引”,“可以说是一部结合 历史学与法学的跨学科作品”。同时他也指出了此书的 不足 :“对《名公书判清明集》及散见于宋人文集的其他丰 富的法制史资料似乎未充分加以利用。”“若干重要部分 的叙述 ,事实上借用了一些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 ,但注文 内只举列原始史料 ,完全不提论点的来源。”他还评论说 : “一方面要说明宋代司法制度的成效 ,因为它设计和条文 如何如何合理 ,另一方面又要强调其失败 ,因为有这样那 样的例子证明它无效 ,或不被遵守。”(见前述《唐宋法制 研究》)这种相互矛盾的说法 ,是法的静态和动态研究相 互脱节而产生的。这种问题 ,在一些论著中也时常可以 见到。 郭东旭《宋代的诉讼之学》(《河北学刊》1988 (2) ) 探 讨了宋代江南民间出现的诉讼之学、专以指教词讼替人 辩理为业的讼师及以佣笔为业的写状代书之人。郭东旭 的另一篇文章《南宋的越诉之法》(《河北大学学报》1988 (3) )对南宋的越诉法做了探讨 ,指出越诉法基本上是有 关民事方面的内容 ,不仅丰富了宋代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 并且进一步扩大了法的社会属性。 殷啸虎《北宋前期司法监督制度考察》(《中国史研 究》1991 (2) )考察了北宋前四朝的司法监察制度 ,认为宋 代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多系统、多层次的司法监督制度 , 这对当时的司法审判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吕志兴《宋代 司法中的分权与监督制度初探》(《中央政法管理学院学 报》2000 (3) ) 在探讨了宋司法分权、制约和监督制度后 , 认为宋代已形成均衡的司法体系和周密的诉讼机制 ,但 ·91· 这种机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便是狱讼的淹滞。冯锦《北 宋司法监察制度述论》(《湖北大学学报》2000 (4) ) 对司法 监督制度做了论述。傅礼白《北宋审刑院与宰相司法权》 (《山东大学学报》2002 (2) ) 论述了北宋时期审刑院与宰 相的司法权力。莫家齐《南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管见 ———兼论中国古代不采法定证据制度》(《法学季刊》1985 (2)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 ,探讨了宋代诉讼证据制 度。朱德魁《从纵囚的论争看唐宋法制的宽严》(《贵州民 族学院学报》1987 (4) ) 抨击了欧阳修的《纵囚论》和宋代 司法审判中的刑讯逼供。季怀银对宋代司法审判期限进 行了考察 (《宋代司法审判中的期限督催制度》,《史学月 刊》1991 (2) ) ,还论述了宋代法官故出入人罪的责任及失 出入人罪的责任 (《宋代法官责任制度初探》,《中州学刊》 1993 (1) ) 。郭东旭《宋朝赦降制度》(《宋史研究论文集》, 宁夏人民出版社 ,1999)论述了宋代赦降制度和宋朝频频 行赦的弊病。马建石介绍了宋代的司法判词 (《宋代判 词》,《司法文书与书文写作》1985 (6) ) 。 白智刚《北宋州县刑狱执行具体情况之探讨》(《宋史 论文集》,香港中国史研究会 ,1994) 是从动态方面对北宋 司法实践所做的探讨。其文主要取材于宋人笔记小说及 司法案例 ,而不是从静态的法典取材。作者认为 ,一方面 北宋司法存在用刑拷问状况 ,官吏贪污舞弊 ,制造了无数 冤案 ;另一方面 ,北宋刑狱亦有颇多可称道的地方。 1987 年明刻十四卷本《名公书判清明集》整理出版 , 弥补了宋刻本的遗缺 ,为学界提供了更详细的法律史料 , 引起了历史学、法史学界的重视。学者们纷纷撰文 ,从不 同角度对其进行研究 ,有力地推动了宋代法制研究。贺 卫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 ———以宋代判决 为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中国社会科学》1991 (2) ) 通过对 宋代司法判决的研究 ,指出法官不是刻板地适用法律 ,而 是使判决更合乎情理 ,并论述了法官向后看的价值取向 以及他们作为父母官的角色意识。王志强《南宋司法裁 判中的价值取向 ———南宋书判初探》(《中国社会科学》 1998 (6) )是一篇以《清明集》研究为主的代表作。作者运 用综合统计和个案分析法 ,探讨了书判中各种裁判理由 的性质、地位和相互关系 ,分析了书判以情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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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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