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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分则部分)案 例 分 析(分则部分) 第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李某非法提供经济情报案(《刑事疑难案例法理评析》P1) 李某(女),系某石油地质科研所技术员。李某丈夫系我国派驻香港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李某前往香港探亲并小驻一段时间。在港期间,李某结识了以商人身份出现的美国某情报机构的特务麻某。当麻某了解到李某的身份后,便想方设法与其接近,并经常用金钱拉拢。在交往中,李某也了解到了麻某的真实身份,但因为经不起麻某的金钱诱惑,向麻某透露了我国石油矿区的分布、开采计划等属于国家级的秘密和情报。当麻某得知李某假期将满...

刑事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分则部分)
案 例 分 析(分则部分) 第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李某非法提供经济情报案(《刑事疑难案例法理评析》P1) 李某(女),系某石油地质科研所技术员。李某丈夫系我国派驻香港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李某前往香港探亲并小驻一段时间。在港期间,李某结识了以商人身份出现的美国某情报机构的特务麻某。当麻某了解到李某的身份后,便想方设法与其接近,并经常用金钱拉拢。在交往中,李某也了解到了麻某的真实身份,但因为经不起麻某的金钱诱惑,向麻某透露了我国石油矿区的分布、开采计划等属于国家级的秘密和情报。当麻某得知李某假期将满即将回国时,更直接向李某提出以提供全部旅费和出高价收买为条件,指示李某回内地后继续收集有关政治、经济情报。李某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一口答应。回到内地后,李某连续到了多个省市,为麻某收集其所需的情报,为此李某得到了巨额的港币回报。后被国家安全机关破获。 问题: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其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二、为境外非法窃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其三、间谍罪 二、黄易河向敌特机关写信欲陷害他人案 黄易河,男,38岁,原系某村党支部书记。黄在担任本村支书期间,从89年起利用其妻妹王某的丈夫外出到香港做工的机会,开始与王通奸。92年3月二人在某市公园里发生两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黄回村后被撤销支书职务。同年5月,王的丈夫张启远与堂兄张逢远一同从香港回村探亲。张启远回村后从亲友处得知妻子与黄通奸一事,便斥责警告了妻子王某,王某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要与黄一刀两断。二张返回香港后,王仍然与黄继续通奸,并将其丈夫斥责自己一事告诉了黄某。黄听后,怀疑是张逢远将自己与王通奸之事告诉了张启远,便对张逢远怀恨在心,伺机报复。93年1月,黄便按敌台广播的地址给驻在香港的某敌特机关写信,说张逢远是共产党派驻香港的特工人员,专门负责收集敌特情况(张实际是一个普通木匠)。欲借敌特机关之手谋害张逢远。同年5月,黄再次给敌特机关写信,除了重复上一封信的内容外,还要求敌特机关派人“回来商谈”。两封信均被查获,后黄被逮捕。 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其一、间谍罪其二、诬告陷害罪其三、故意杀人罪 其四、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第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对于苏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被告人苏某,男,教师。 98年12月29日早上7时许,苏某骑自行车送小孩去上学后,沿公路由向南返回。行至某村路口便由西向东横穿公路进入某村。由于未注意到有来往的车辆,当苏某的自行车前轮已越过路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时,藏某驾驶金城70型两轮摩托车由南往北驶来,因躲闪不及,摩托车的前轮撞在了自行车的中部,两车均翻倒在地。摩托车倒地后滑出6米多远,藏某被摔出以后,头部先与柏油马路的路面接触,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人苏某被撞倒在公路的东侧,但未受伤。 经交管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摩托车与自行车的撞击点处于机动车道内。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通过”的规定,苏某驾驶非机动车辆借道通行时,没有避让在本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属于违章行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分歧意见: 1. 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偷割铁路专用通信线路,应如何定罪 被告人冯某、张某、孙某均为农民。三人经过事先预谋踩点,于98年8月23日23时许,携带克丝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某铁路支线,偷割正在使用中的行车调度、货运调度电话线12空(每空4根,每根50米),共计2400米,致使某支线通信中断通话55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96元。 分歧意见: 1.认为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认为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李某放火焚烧他人生产资料案 被告人 , 李某,农民。97年10月6日傍晚,李某因为琐事与同村的朱某发生争吵、扭打。事后,李某为了泄愤报复,于当夜窜至朱某承包的养鱼塘,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朱某看管鱼塘兼放鱼饲料、养鱼工具的草棚点燃。结果,草棚及草棚内的财物均被烧毁,朱某无法正常养鱼,仅直接经济损失即达4800元。 分歧意见: 1.认为构成放火罪。认为其行为已经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2.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不认为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3.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陈某为了发泄不满而盗窃软盘,删除硬盘文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被告人陈某,某空调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厂副厂长。96年初,陈某与某空调有限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公司聘陈某为自动化设备厂的副厂长,每年向其支付6万元的工薪,并提供研究设备和资金;陈某的研究成果归公司所有。97年陈某得了6万元的工薪。98年公司因陈某的研究成果没有形成效益,资金周转困难,便给现金3万元,另3万元打欠条让其收好,以备以后兑现。陈某不满,以中止合同为要挟,并将两个有技术成果的软盘盗回家中。在这两个软盘中,储存着为有关单位设计的中央空调、新温度分机等原程序文件,称为ASM。同时,又把办公室微机硬盘上的ASM删掉,使之仅剩下除陈某本人谁也读不懂的微机代码(HEX)。因此,自动化设备厂与有关单位生产上述设备的合同被迫中止,使生产经营受到40万元的经济损失。 分歧意见: 1.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2.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3.认为这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劳务纠纷。 三、为骗取财物而伪造特种乘车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苗某,男,23岁;李某,男,22岁;刘某某,男,24岁。以上3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于98年3月密谋印制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乘车证,妄图通过乘车使用找零的方式骗取钱财。之后,苗某到某出租汽车公司购得面值为人民币25元的特种乘车证作为印制样本,由李某雇人制版并到某印刷厂印制,计3万张面值75万元,预谋在印制完成后各持1/3套取钱款。后李某在提取上述特种乘车证时因手续不全被扣押而案发。之后,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分歧意见: 1. 认为3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预备)。 2. 认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3人无罪。 3.认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未遂)。 四、代理销售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增加复制发行光盘数量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犯罪还是著作权合同纠纷 唐某,某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出版部副经理。96年11月20日,电子公司、某出版社联合与某国一娱乐公司(以下简称外商)签定了引进该公司游戏光盘软件《xxxx》的版权贸易合同,合同规定:(1)电子公司为上述三套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代理销售商;某大学出版社为出版人;(2)合同有效期限为96年11月20日到97年10月26日;(3)生产制造商为某镭射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4)除非外商同意,销售商无权将产品许可证授予制造商以外的第三方;(5)销售商事先未获得外商的书面同意,不得生产销售产品。中方业务代表为唐某,外商代表为徐某。后唐某代表电子公司与某电子市场(非法人单位)的李某签订总经销合同书,合同规定,电子市场为《xxxx》游戏盘的唯一经销商。并规定了第一批经销商品的数量、价格。第一批印制后很快销售一空,电子市场接着向电子公司提出增加压制光盘的要求。 于是,唐某按合同规定给徐某发传真,要求增加压制8000套,徐某同意。唐某向徐某提出音像公司生产速度慢,能否在A公司生产,经徐、唐二人去A厂家考察后,不同意在A地生产。97年2月26日,唐某擅自到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办理了追加复制8000套游戏光盘的复制委托书。按唐某的要求,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复制委托书填的生产厂家是“A公司”。3月初,唐某持开局的复制委托书,由A公司生产8000套《XXXX》,交电子市场销售,并由李某付加工费14.4万元。 此后,唐某又持原来《XXXX》的复制委托书到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借故将复制委托书上的生产商改为音像公司,隐瞒了已在A公司生产了8000套的事实。唐某持修改的复制委托书,又去音像公司生产了8000套。97年6月,外商徐某发现A公司生产的游戏光盘,要求电子公司追查此事并赔偿版费损失。电子公司向公安局控告唐某盗版。在诉讼过程中,电子公司向外商支付了A公司生产光盘的版费。 五、无承揽工程资格的人承揽工程后又非法转包,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周某,某县银行支行驾驶员;王某,无业。98年3月,某县招商局等单位共同出资成立该县A有限公司以开发该县工业园区。周某与王某共谋以王某的名义承包工业园区土石方工程,由王某负责该工程的现场管理,周某向王某发放工资及奖金。同年4月,周、王二人通过关系找到A公司经理张某要求承包工程,张某答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5月,A公司召开董事会,张某提出建议,董事会决定将土石方工程交由周、王二人承包。A公司即与周某签订了土石方平整合同,周某以王某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之后,周、王二人又与某钻探公司停薪留职人员董某签订了工业园区土石方工程用工协议,规定由董某等人负责工程施工,盈亏自理。从98年7月起,董某等人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至案发前完成81.8万方土石,周某从A公司收取工程费997万余元,向董某等人支付工程费共计570余万元。案发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六、明知他人没有调运粮食的相关手续,却擅自挪用国库粮食给其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付某,某县某乡粮管所所长。00年2月,付某应其朋友黄某(系私营企业主)的请求,在明知黄某没有调运粮食必须具备的县粮食收储公司计划书、调运通知单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指使职工发放19万公斤晚谷(价值25万元)给黄某。当时黄某许诺短期内会补办粮食调拨手续,但他将这批晚谷加工成大米后运往广东销售,一直未补办购粮手续、货款也分文未付。直到同年6月初县粮食收储公司在检查中发现此事后,黄某才交了6万元给收储公司。 第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明知会发生伤害、死亡的结果,却故意放任两种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出现重伤后死亡的结果,如何定性 扬某,某酒店经理。94年7月14日晚11时许,扬某酒后驾驶一辆丰田双排座130型客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中巴公共汽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引起中巴车主董某不满。当两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董某下车走到扬某驾驶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倒车镜欲与扬某论理。扬某见状即发动汽车,董某便扒上已经起步的汽车左侧门外。此时,扬某不顾董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疾驶,驶出300多米时,从右侧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双排座货车,致使董某被该车车厢伸出的钢制门窗挂下车,仰面倒在马路上。扬某便驾车逃逸,在行驶中又将迎面而来的两辆车撞坏。后董某被他人送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分歧意见: 1.认为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认为是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二、在抢夺数额较小的财物的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廖某,30岁,农民;扬某,33岁,个体运输司机。95年5月13日下午,廖某租用扬某的东风牌货车拉煤到某村销售。通过联系,与该村妇女尹某达成口头协议,将煤以124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开始卸车以后,尹某的儿子对煤的体积和重量进行丈量和估计,认为重量不足。于是尹某打算不买了,并将已卸下的煤又装上车。廖某便同扬某商量,并提出将煤以1160元卖给尹某,待尹某将煤卸了大半后,开起车子走。扬某担心这样做自己的车子会被尹某等砸烂。廖某说如果他们拦住车,就再把煤卸了。他们不敢砸车,并称一切由他负责。而后,廖某便找来尹某,双方以1160元成交。尹某将1160元现金交给廖某,便开始卸煤。下午7时30分左右,当车上的煤只剩下1.2吨(价值约140元)时,廖某以倒车为由,把尹某等三人喊下车。车倒好后,扬某驾车就走,廖某迅速爬上车右门踏板,尹某也一手持锄头,一手抓住右踏板后的固定梯,双脚在车右门踏板上,当车开出21.7米时,尹某摔下汽车,并被车后轮碾压头部致死。 三、公安人员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暴力刑讯的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何某、王某系某市公安局干警。97年某日晚7时许,何某等人乘车前往本市一家酒店,自称是市公安局刑警队的警察,将该酒店18岁的女服务员扬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指出扬某与一郭姓的男子发生过性关系(指有卖淫行为),扬某失口否认,何某便打扬某耳光,逼其承认。随后,何某、王某又对扬某罚跪、殴打、悬吊。直到第3天中午,何某等才将扬某放回家。二人对扬某关押达40多个小时,但有市公安局的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手续,没有超过48小时。经法医鉴定,扬某的上肢、左、右臀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四、在互欧过程中,致使劝阻人受伤后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陆某,男,36岁,无业。某日凌晨2时许,陆某与朋友李某、姜某在姜某开设的烟杂店门口,与前来购烟的女青年刘某发生纠纷。跟刘某同来的程某等人向陆某等人寻衅,陆某即手持匕首欲与程某等人互欧,同伴李某上前劝阻陆某,陆某在摆脱李某的劝阻过程中,手中的匕首刺入李某的腹部。在摆脱李某的劝阻后,陆某又与程某等人继续斗欧,当发现李某紧捂住腹部后才得知自己刺伤了李某,遂叫人送李某到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及肝脏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五、在相互争执中,当众撕毁妇女衣服并进行殴打的行为,如何处理 王某,男,系某菜场个体摊贩。98年9月23日下午3时许,王某与被害人步某(女,25岁)在某菜场因抢摊位、争生意而发生争执。双方先相互谩骂,互相踢箩筐,然后王将步的电子秤摔至地上,并称:“我今天就是不讲道理,要让你出出丑,让你在菜场无脸做下去。”一边说一边上前将步的上衣撕破拉下摔在地上,并将步的胸罩带扯断,致使步某上身裸露。在步某急于用手遮羞之机,王某又乘机拳打脚踢被害人,直至步某跪地求饶。造成现场六、七十人围观,影响极怀。 六、冯某奸淫幼女案 冯某,男,20岁,从事个体客运。王某,女,13岁。99年8月13日14时许,冯某在某车站自己的小公共汽车上见到王某。在闲谈中,王某自称自己家也有汽车并讲其父很有钱,冯遂提出向王借款以便还购买汽车的贷款,而王则提出与冯交朋友,并谎称自己已19岁。冯说“你不象”,王便说“我是1980年x月x日生的,属猴,在某某传呼台上班”。并在车上借冯某的电话随意拨了一个号码,装作向单位请假。冯某的母亲问其年龄,王对冯母也称已19岁。王对冯某及家人讲要和冯某交朋友,第二天取钱与冯某结婚。在当晚,冯将王带回家中并发生两性关系。第二天上午9时许,冯与王到王谎称的住处附近,冯在外等王某拿钱,而王一去不回。9月6日15时许,某村村民刘某报案称其家被盗,经公安机关工作,将曾于9月2日在其家留宿的王某抓获。王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交代了与冯某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据王陈述,其一年多来,以交朋友的名义到别人家吃住,以保障生活。王某身体发育较好,体貌象是有十五、六岁。 七、以绑架人质的方式,向债务人索要与债务悬殊巨大的财物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 胡某与冯某均为农民。二人多次向债务人张某讨要2万余元债务未果,遂怀恨在心。98年5月25日18时许,二人经过预谋后租车窜至本县某中学外,以张某出车祸为由,将其子(15岁,该校学生)骗至某村,关入某村村北一地窖内,用绳子、铁丝捆住其手脚,并用布堵住其嘴,次日上午,二人给张某打匿名电话,向其索要13万元,并称“带钱接儿子”。张某之子于此时挣脱捆绑逃回家中。二人后被抓获。 八、为泄愤而强行挟持他人,并收取被挟持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被告人:吴某,铁路某机务段副司机;贾某,无业人员;李某,某厂工人。吴某因其女友刘某被乔某调戏,为报复乔某,纠集贾某、李某于98年6月24日早7时50分从某站乘旅客列车跟踪乔某。约8时许,三人到达目的地,以有人找乔为由,将乔强行拽入出租汽车内,乔向路过此地的王某呼救,王将车拦住,吴某威胁王不要管此事,后出租车开走。途中准备换另一辆出租车时,乔某挣脱逃跑,被贾追回,并被挟持上了另一出租车,三人将乔劫持到吴的住处。在吴的住处,吴逼问乔调戏刘的情况,当乔说出事情经过后,三人即对其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李某让乔将随身携带的5千余元钱、手机、传呼机等物掏出。中午,吴买回啤酒、肉,四人一起吃、喝。乔提出给5千元了结此事,三人未置可否。此时,刘某被叫来与乔某对质,吴听后由于气愤打了刘,然后将其送走。吴回来后,乔提出再加1万元,吴表示同意。乔用手机与其兄乔大和崔某联系筹钱。吴也与崔某通话指定了送钱的地点,当日17时许,崔携款到吴指定的地点,吴、贾将崔带到吴家。吴、贾、李三人收到崔交来的1万元及乔携带的5千元共计1万5千元后,将乔放走。随后乔报警。乔的损伤经鉴定为轻伤。 九、因为妻子有外遇,丈夫纠集他人非法拘禁“第三者”并向其家属索要钱物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被告人:林某、黄某、王某均是农民。98年林某之妻李某与林某分居后与来京经商的陈某关系密切,且已发生两性关系,林某听说后,即引起不满与愤恨。99年1月1日19时许,三人预谋,欲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陈某勒索钱财。后三人到李某的暂住地,适遇与李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陈某在此作客。林某欲将陈某带出房间,陈某不从,三人遂以拳脚、菜刀、泼“硫酸”等对陈进行威胁,后强行将陈带离,在出门时林某将陈某放在屋内冰箱上的一把汽车钥匙拿走并驾驶陈某的轿车将陈、李二人预租的酒店房间。在酒店内,三人继续对陈进行殴打,以陈与李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破坏林的家庭为由向陈索要20万元,并逼迫陈写出欠条,与家属联系筹款。同年1月2日10时许,三人取得陈某家属送来的10万元,但仍以尚差10万元为由将陈的轿车扣押,让其筹足10万元来赎回,后将陈某释放。1月4 日,三人在向陈索要轿车赎金时被抓获。 分歧意见: 1.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3.认为构成抢劫罪。4.认为构成绑架罪。 5.认为对于汽车是构成抢劫罪,10万元现金构成绑架罪,数罪并罚。 十一、聚众“打砸抢”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处理 被告人陆某、朱某、陈某、赵某、马某均为农民。99年7月29日,上述被告人伙同竹某等人(均在逃)窜至某厂盗窃废铁,因遭到该厂保安人员的制止,遂怀恨在心,准备木棍预谋殴打保安人员。16时许,在竹某的指挥下,陆某等十余人手持木棍向该单位院内冲去。进院后陆某手持铁棍、朱某持铁叉、陈某持木棍、赵某持铁管等,分两路冲上天车,将正在值勤的三名保安人员堵在中间进行殴打,马某持菜刀伙同他人在院内月亮门处守侯,以阻止其他保安人员出来。后陆某、朱某、陈某、赵某等人从天车上下来又冲进小院内对保安人员进行追打,并将院内一值班室的门窗玻璃打碎后冲进该值班室,殴打值班室内的三名保安人员。其中两名保安人员先后逃出了值班室,另一名保安人员李某被打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将值班室内的电话和桌椅砸坏,此外,另有八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 分歧意见: 1.认为五人的行为均应构成故意伤害罪。2.认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3.认为是属于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十二、夜间醉酒的人横放在公路中间被他人驾车扎死,如何处理 韩甲、韩乙、韩丙均为农村的电工,李某为拖拉机手。被害人孙某为农村电工。某年3月的一天,韩甲、乙、丙和被害人孙某同在镇上的某单位安装电线,晚上收工后,三韩请孙某到镇上一饭馆吃饭,并劝孙某喝下了过量的酒。酒后,大约晚上9点钟,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韩乙代丙,甲代孙)从镇上回家,行至一斜坡路时,孙因醉酒摔倒在路坎下的麦田里,昏迷不醒。三韩将昏迷不醒的孙某抬上公路,横放在公路的正中间,然后三人站在公路的一边抽烟。这时,李某开着一辆装满沙子没有灯光的货运四轮拖拉机从公路的坡下往上开来。拖拉机声音很大,走得很慢,三人早就听到了拖拉机的声音,但仍不将孙某从公路中间移开。直到李某快将拖拉机开到孙某跟前时,甲才喊:“停下,停下”,但并没有声明前面路上有人。因拖拉机没有灯,李某只看到前面路上有一片黑影,但没有想到是躺着一个人,加之李某的拖拉机刹车功能不太好,他怕把车停在坡路上车会自动下滑,因而继续开车前行,直到把车开到平路上才把车停下。尽管李某有意将车向左边开,但由于孙某的头部正好放在公路的中间,拖拉机的右后轮扎着孙某的头部,致孙某死亡。发现拖拉机扎着了孙的头部,甲上前拉住李某的手说:“你扎住人了,你扎住人了”。 十三、在实施强奸犯罪时被被害人认出而停止犯罪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 张某在郊外一偏僻处看见他认识的某厂职工王某路过,顿生强奸的歹念。于是张某用毛巾突然将王某的眼睛蒙上,把王某按倒在地上并掀开王某的上衣将其脸盖住,王某奋力反抗,将蒙在脸上的毛巾和上衣拉开,并抬起上身。张某没有料到王某的反抗会如此的强烈,于是用手捂住自己的脸,意欲逃避。不料王某一把抓住张某并喊出他的名字。张某无法脱身,便跪在地上说:“自己一时糊涂”,请求王某宽恕。后王某到派出所告发。 第5章 侵犯财产罪 一、将财物借与他人后,自己又盗回并索赔的行为如何处理 李某,男,40岁,无业。96年12月6日,李某花3500元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26日,其友孙某提出借用李的三轮车,当天晚上8时许,李某把车开到孙家楼下,锁好车后将车钥匙交给孙某。当晚12时许,李某又到孙家楼下,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锁,将车骑走。次日,孙某把丢车的情况告诉李某,并表示要用35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说:“你要陪就陪吧。”孙于97年2、3月两次给付李车款1300元。后孙某发现李某还在使用该车,遂故意问李某是否又买了一辆车,李谎称是向邻居借的,并在孙某报案时将该车销脏,得款2000元。 二、拾得他人遗忘物后以索要财物为交还条件的行为如何定性 郭某,男,36岁,农民。98年6月15日上午,某公司赵某等人行车途中在某地停车买郭某的西瓜时,将小手提包遗忘于郭某卖西瓜的农用车上,郭某发现后即将小手提包拾起并开车回家藏匿。赵某行车不远,便想起自己的包(内有移动电话一部,价值2000元,现金100元,客户欠帐单1万余元)遗忘在郭某的车上,遂即返回寻寻找。找到郭某后,郭某失口否认。赵某为了稳住郭某找回失物,便请郭某帮助寻找。数日后,郭某打电话个给赵,慌称包已经在别人处找到,拾包人非要5000元不给,经多次讨价还价,最后讲定,由赵某拿4000元,交钱还包。交换完毕后,赵即到派出所报案。 三、抢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能否构成抢劫罪 王某,无业,23岁。97年10月28日,王某的父亲(系某公司收款员)将代收的公司的货款110000余元暂放家中保险箱内,并将保险箱的钥匙放至其专用的抽屉内。当晚8时许,王某在家用事先准备好的安定药片投入黄酒和泡饭中,供其父食用,然后利用其父熟睡之机,取得抽屉内的保险箱钥匙,将其父放在内的110000余万元提走,潜逃挥霍。 四、冒充警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徐某、张某、刘某,98年3月初,徐某多次打电话给张、刘二人,要求帮助其抢劫某大学康乐中心服务员任某(女、24岁),并告知任某的外表特征和上下班线路,允诺事成后共同分赃,张、刘二人同意。98年3月16日夜零时30分许,张某着八八式警服,刘某着便装,并各持一个对讲机来到徐某事先预谋好的一个岔路口(此处光线较暗)准备抢劫。当任某和同事王某(女、21岁)走到该处时,张、刘上前将其拦住,自称是某公安分局工作人员,要检查证件。任某说没有带证件,张某又要求任某把她身上的背包拿过来,检查有无违禁品(实际上没有),任将包给张某后,张就假装检查了一下,说:“明天让你们领导到某分局来取包。”说完二人就朝校外走。任王二人即紧追其后,并索要背包。张见二人一直跟随其后便说:“你们还真要去公安局呀?”边说边用对讲机通话:“派出所吗?赶快派辆车过来,多带些人。”并越走越快。任某见追不上他们,就让王某跟着他们,她回单位求助。待任某求助的人出来后,张、刘二人已经打车跑了。经查,任某包内财物价值2900元。 五、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张某系某公司应聘工人,一日,张某与同事陈某、李某到隔壁办公室打扫卫生,陈某发现办公桌下有一张存折,被张某捡到手,接着张某到另一办公室接电话。接完电话在上厕所的路上,张某掏出存折看,方知是同事郑某的活期存折,为16650元。回到办公室后,张某将存折锁到自己的抽屉里,没有声张。当天下午,郑某找到张某问是否见到她丢失的存折时,张称:“在接电话时,把存折扔到桌子上,不知被谁拿走了。”几天后,张某持存折到储蓄所提出现金16600元,并到另一储蓄所将钱存到自己名下。 六、政府任命的集体企业厂长将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何处理 张某,原系某市某机械厂(集体性质)厂长。张某原系该厂一般工人,后任车间主任,93年初由职代会推荐,报经该区工业局任命为该厂的厂长。97年11月,在该厂更新设备的过程中,张某将三台旧机床以18万元的价格卖掉,入帐时慌称只卖了15万元,余下3万元被张某装了自己的腰包。 七、承包经营酒店期间将酒店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何处理 魏某、张某、温某,均为某地停薪留职人员。95年7月2日,三人到某市某酒店(集体性质)与酒店原承包经营人淮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合伙经营酒店,该酒店为集体性质。经营三个月后,因亏损严重,三人向淮提出终止合同,双方协商未成。为了“减少损失”,经密谋,三人于10月17日凌晨1时许,雇出租汽车将酒店的彩电、影碟机、功放机等财物盗出。19日回到原籍,随后,将这批财物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之妹。破案后追回财物价值15800元。 八、使用暴力赖帐,并逼使债权人在收条上签字的行为,如何处理 黄某,某区私营建筑装潢公司经理。96年10月,黄与某工程队经理倪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转包合同,黄为此收取了倪某的10万元保证金,后因该工程单位无资金故合同未能履行,但黄未按合同规定返还10万元保证金,倪虽多次催要,黄仍不返还。98年3月4日,黄电话通知倪,称10万元已筹齐,要倪次日下午带好合同和黄出具的10万元收据前来交换取款。倪便叫了同乡顾某等三人按时赶到黄所在的办公地,不料被黄所雇佣的10多名手持木棍等凶器的人员包围,倪被带到黄的办公室后,黄便要倪在事先写好的所谓10万元还款条上签字,当倪拒绝签字后,黄手下一名雇员拿起桌上的玻璃杯砸在倪的脸上,倪马上鲜血直流(左脸被砸两条7.5公分的伤口,属轻伤),并威逼如不签字就剁其手指,倪被迫在10万元收条上签字。黄拿了收条,又逼倪交出原工程合同和欠款字据,对倪说:现在有10万元收条在我手里,不怕你打官司。尔后把倪等三人赶了出去。倪等回到家乡,找到了收据的复印件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法院起诉。 九、侵入银行微机系统虚存资金公开提现的行为如何处理 郝某,工行某市分行某分理处职员。郝某某,无业。98年5月至9月,郝某应经济拮据,经多次采点,决定侵入工行某分行储蓄网点计算机弄钱,并伙同其兄弟购买了部分电脑器材,制作了入侵计算机网络的装置。8月下旬,郝在某村租得装有电话的住房一间,安置一部电脑,并于9月7号以王君等假名在工行某储蓄所开设16个活期存折帐户。9月22日凌晨,郝潜入该所,将部分侵入装置接入该所计算机系统线路。上午9时许,郝在所租房内将电脑和另一部分侵入装置与电话线联线。12时许,郝前往储蓄所,见该所计算机网络处于等待输入状态,遂开启侵入装置。并通知其兄弟操作电脑,迅速向王君等16人帐户各输入人民币4万5千元,合计72万元。随后两人持存折先后到工行某市分行的8家通存通兑储蓄网点提取现金26万元。 十、伪造超市代币购物券骗购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个体商贩。二人为了弥补合伙经营的亏损,遂预谋伪造超市购物券,骗购货物然后低价销售。98年2至3月间,二人先后两次携带某超市总公司面值50元的赠券作为印刷样本至某地,假借该超市总公司的名义,委托某电脑彩色制版公司制版,并在当地某印刷厂印制假赠券计17500余张,面值共计87.5万元。二人又购置号码机、私刻印章等,对上述假赠券作进一步的伪造。98年3月20日上午,刘将3张假赠券交给沈某在该超市下属分店购得150余元物品,当天下午,刘又交给沈某4张假赠券到超市购物,被营业员识破而案发。 分歧意见:1.认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2.认为构成诈骗罪(未遂)。 十一、窃得他人更衣箱钥匙骗拿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王某,17岁,无业。98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王某在某娱乐有限公司桑拿室休息厅内,趁浴客郭某闭目养神之机,窃得郭放于茶几上的141号更衣箱钥匙一把,后王某持该牌号钥匙到服务台,讲“我要拿一包烟”,让服务员打开更衣箱上的另一把锁(每个更衣箱有两把锁,由顾客和服务员各持一把,同时开启才能打开),待141号更衣箱打开后,王某从郭的衣袋内拿走现金3500元。后案发。 十二、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属于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单位” 卢某,愿系某居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兼执行秘书。97年3月,某居住小区经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复同意设立某某房屋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业管会)并取得“业管会”资格证书,卢某被业主代表大会选为“业管会”委员,并担任执行秘书。根据有关规定,“业管会”负责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因基金暂不使用,“业管会”讨论决定将该基金存储于一家高利息的金融机构。卢某通过顾某、崔某联系了A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某市办事处信托一部的经理楼某。楼某答应给22%的年息,卢表示“业管会”只要11%的年息,另11%的年息提前支取,大家分分。楼同意并商定了具体支付办法。之后,卢隐瞒上述实情,只告知“业管会”有11%的年息。同年7月9日,卢等人将200万维修基金存入A公司,同时按事先约定通过转帐形式从A公司提取本应属于“业管会”的11%利息款44万元。卢分得25万元,余款由顾、崔分占。 十三、冒充所有人的身份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朱某,无业。吴某,某装饰装潢公司经理。穆某,该公司职员。99年9、10月间,三人预谋非法占有某贸易公司存放在装饰市场仓库内的壁纸。为此,朱了解到因该库房是自管库房,只要向支付库房租金即可将壁纸拉走,不需要开出、入库单和其他证明。由于三人均认识库房管理人员,为防止被发现,朱找到其母亲的同事张某,并让穆某冒充贸易公司业务经理向张某谎称与仓库方面产生矛盾,故委托张某帮忙支付库房租金并拉出壁纸。张某遂在朱、穆的带领下到市场仓库会计室交纳了库房租金并更换了库房门的钥匙,并由张某出卖,出面从库房内将壁纸拉至朱联系的某医院膳食科仓库存放(物品共计价值177650元)。 十四、在他人实施抢劫时,趁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96年石某(农民,20岁)来京打工期间,结识了同是外来人员的“小龙”(在逃)和高某、王某。四人多次以“碰瓷”的手段在街头敲诈他人财物。98年12月24日,高某、王某、“小龙”再次预谋到某商行前以此手段进行敲诈,由于石某与“小龙”闹矛盾,没有参加预谋。高某等三人来到某商行前,把被害人凌某作为敲诈目标,由“小龙”持一块手表故意冲帐凌某,然后借口向凌某要求赔偿。凌某拒绝赔偿,三人遂对凌某进行殴打,凌某被迫交出100元。高某等三人仍不罢休,将凌某推倒在地,高某强行夺下凌某的手包,凌某大声呼救,“小龙”、石某见状匆忙逃走,高某持手包欲逃时,被被害人凌某抱住腿,高某于是将手包扔在路旁,挣开凌的手逃跑。与此同时,石某恰巧正在现场附近吃东西,其目睹了高某等人的作案过程,当其看到高某将手包扔在路旁时,遂趁凌某与高某扭打之机将手包拿走,并将手包中的2000余元中的1900元藏起,当高某等三人追上向其索要手包时,石某将内装100余元、一块假金条和发票等物的手包交与高某等人。 十五、遗忘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周某,53岁,无业。98年11月4日16时许,周某到某市商业银行某营业所办理存折挂失手续。该营业所中有南北相距大约10米远的两个营业窗口,周某在北边窗口办理挂失手续。随后,侯某也进入营业所,走到距周某大约1米远的填单台上填写单据,此时,大厅里只有周、侯二人,没有其他顾客。侯某填写完单据后,从随身携带的包内取出300元,即到周某所在的北边窗口办理开户手续,其手包(内有2000元)放在填单台上。周某注意到了这一情节。由于挂失存单的底单一时难以找到,周某遂退后让侯某先办理。侯某办完开户手续又到南边窗口换零钱,其刚一离开北边窗口,周某即上前对营业员称先不办理挂失手续了,并要回身份证,之后,拿起填单台上的手包抱在怀中,从北门出了银行。侯某换完零钱后也随后离开银行,回到家中后,其才发现手包忘拿了,即返回银行,经寻找未果,后报案。周某被查获。 十六、伪造歌舞厅票券并私自截留售票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吴某,某歌舞厅保安员。97年10月至98年4月期间,吴某在担任宾馆歌舞厅保安员期间,先后两次私自伪造该歌舞厅饮品券和入场券各5000张(该歌舞厅每张舞票标价80元,包括入场券和饮品券,但吴某伪造的舞票没有标价,属半成品),然后利用其负责该歌舞厅的秩序和检票工作的保安职务便利,伙同售票员李某、唐某、孙某、扬某等人,采用伪造歌舞厅票券并私自截留售票款的手段,共得赃款5000余元。 十七、“三陪小姐”因嫌“顾客”所付小费低而抢“顾客”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胡某、刘某在练歌房当三陪小姐,二人均以陪侍客人收取的小费为生活来源。99年11月19日晚10时许,李某(男)与同事陈某(男)酒后到练歌房一包房内“消费”,并叫了两个小姐,胡与一名叫“小雪”的三陪小姐陪侍。其间,因对“小雪”不满意,给其50元小费将其换走,刘被叫来陪侍。二人在包房内陪侍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先走了,让李某结帐,并付小姐每人100元小费(双方事先未约定小费数额)。李某到服务台结帐付清了包房及酒水费用。胡、刘二人追至服务台向李某索要小费每人200元。李某认为太多,并拒绝再付小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三人一起回到包房内,李某被二人按在包房内的沙发上,一左一右分别按住其双手,胡从李某的右裤兜内掏出钱包一个(内有200余元)及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由于李某的阻拦,手机天线被抢坏掉在地上,李某的裤子也被撕开。抢到财物后,胡给了刘100元,然后二人离开包房。李某即到服务台反映手机被抢了,歌厅工作人员将换完衣服正要离开的胡某抓住,并从其身上搜出李某的手机。 十八、唆使服务员勾引顾客进行性行为后,强行索取巨额餐饮服务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成某,某餐饮文化中心经理。99年2月18日晚8时许,赵某到该中心消费。赵某要了一个果盘、两个炒菜和一扎啤酒,价值65元。赵在就餐时,服务员江某主动上前勾引赵某(后查明江某系在成某的唆使下所为),赵遂跟江某到该中心一包房内,并与江发生了性关系,赵给江“服务费”400元。事后,赵到前台结餐费时,成某向赵索要餐饮费12000元。当赵询问为何要这么多钱时,除了餐饮费外,其中还包括“小姐服务”管理费(指与江发生性关系)。赵当即表示只支付正常的餐饮费,其他费用拒绝支付。成某即威胁赵某,要把其嫖娼的事告诉派出所,赵仍然拒绝支付。于是,成某即纠集中心其他三名男服务员,阻止赵某离开,并威胁说:“不交钱,就把他关到地下室去。”赵被迫无奈,只好把随身携带的5800元叫给成某,才获准离开。后赵某拨打110报警,成某等人被抓获。 十九、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犯罪嫌疑人:刘某、古某、倪某、倪某某、王某、胡某。99年7月23日,刘某在古某家与古某、倪某共同商量,抢劫在其妻张某某处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人民币。并邀约倪某某、王某、胡某帮忙,未谈及好处费。此后,刘某即回家以做猪油生意需要10万元订金为由,骗取其妻的信任。第二天下午,刘某与其妻一道去银行取出10万元现金。当晚8时许,刘某发传呼告知古某,其与妻即将带钱前往约定地点某屠宰场,古某得知后即刻通知等候在其家的倪某某、王某和胡某去约定地点作准备。晚9时许,刘某与其妻步行到约定地点,早已隐蔽在此的倪某某、王某、胡某突然冲出,王某卡住其妻的脖子并持刀威胁,胡某假装卡住刘某的脖子,倪某某去抢刘某装有10万元的背包,刘某顺势将背包交给倪某某。但背包却又被其妻抓住不放,倪某某便朝其妻颈部猛击两掌,抢走背包,尔后三人逃离现场。倪某用准备好的摩托车接应倪某某,将钱藏匿。 二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买主非法变卖不属于自己属于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某,男,30岁,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人。99年1月,陈某见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作业区内放置着一只空压机及铁桶等物(戏个体工程队余某所有,价值1万9千元),顿生邪念。同年1月17日,陈某找到某物资调剂行的俞某,慌称单位要其将空压机等物处理掉,并陪同俞某到实地查看。看货后,双方以1500元成交,俞某先付1000元,并约定中午一起装货,当日下午,当陈某得知俞某已将空压机等物拉走后,即赶到俞某处收取余款500元。案发后,物品被追回。 二十一、“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取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某,北京某有限公司经理。97年1月14日16时许,陈某在本单位大厦金某的办公桌下的地面上(金某的工作环境是大办公室,多人共同办公,但每个工作人员都是在自己的隔段内,相互之间相对封闭),将金某的三本招商银行活期存折(有密码,但为公司所通用)捡走,后通过同乡王某,先后多此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等三家支行提取现金58万余元。金某发现存款被他人提取后,在北京数家报纸刊登了寻款启示,要求举报取款人。99年4月5日,根据一电话举报将王某抓获后,陈某案发。 二十二、银行保安兼清洁工窃取银行夜间遗留现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黄某、刘某,系某银行保安兼清洁工。98年10月3日晚9时许,二人在打扫银行营业室清洁卫生时,发觉有一个钞箱较重,遂打开一看,内装人民币46.71万元(后查明该款为一出纳员因工作疏忽未送上运钞车装入金库而遗失在此)。二人商议后,决定占为己有。刘某到室外看别人打麻将作掩护,黄某用一件衣服将现金包裹好装入皮相内送至一同乡处藏匿。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二十三、保安人员盗打单位电话的行为如何定性 郭某,某党政部门保安人员(正式工人)。98年初,郭某拨打信息台与服务小姐聊天。某日,到一朋友家串门时趁朋友不在,偷用朋友家的电话拨打信息台,后因话费太高被朋友追要。郭某遂产生用单位电话拨打信息台的想法。98年12月至00年3月,利用值夜班的机会,采取插片开锁入室、翻窗入室的手段多次进入财政局、人大、政协等部门办公室,并利用该办公室的电话与信息台小姐聊天。声讯费累计一万七千元。其中两家被盗打单位因无法支付话费而被迫停机。 二十四、信用社工作人员私开存单交给储户,将存款不入帐而归自己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其1、张某的身份符合主体条张某,女,某市某信用社工会副主席兼办公室负责人(与单位主管会计同在一个办公室内办公)。为了拓展业务,张某所在信用社负责人曾要求每个人都要进行揽储业务,96年下半年至98年9月24日,张某利用工作之便,盗取该社空白存单,并偷盖社主任私章、社公章、收款员私章,以有揽储任务为名,找亲朋好友帮其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开的存单交给储户,资金归自己使用,采用连续揽储归还到期存款、利息的办法,“挖东墙补西墙”,私下进行资金周转。至98年10月14日案发,共有18张存单55.95万元存款被张某使用,无法追回。储户交给张某款项有两种形式:一是转款。受害人为了帮助张某完成揽储任务,将存单从其他银行转入信用社,张一方面将转款入自己的活期存折上自由支配,另一方面将自己盗开的存单交给储户(受害人),至案发,张某共取出用掉30.95万元。二是现金。受害人将现金交给张某,张某将其存入自己的活期存折上自由支配,同时将自己盗开的存单交给受害人,至案发,张某共取出用掉25万元。 二十五、用盗窃的存单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某,女,无业。98年5月5日下午到朋友汤某家玩时,趁汤某不在家之机,盗走汤家的定期存单一张(内存9.8万元)及汤的身份证。5月8日,李某到农行某信用社,慌称汤某是她姐姐,到深圳去了,急需取款,因未到期,没能取出。信用社工作人员告诉李某,用汤某的个人名章,并用存单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李某随即私刻汤某的名章,到信用社抵押办理了9.5万元贷款,用自己名字存了7万,给娘家2万,还债2000元,其余挥霍。 二十六、实施暴力和取得财物不在同一地点,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王某,无业。在与史某的一次玩扑克赌博中,王某输了2000元,史某赢了3000元。后来,王某听说史某在赌博中耍诈,遂于99年9月10日下午1时许,纠集4个人来到史家,强行把史某带到一酒店包房,对史殴打,用刀威逼,向史索要2万元,史说家中只有5000元,遂于2小时后,王某等人挟持史某到其家中,拿走人民币5000元和彩电一台(价值3000元)。 二十七、先伤害他人并送往医院后秘密窃取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葛某、苏某、李某(女)、张某四人在外地作案后,于98年8月5日窜至某镇,先后住进某镇迎宾楼旅店。次日,四人共同预谋作案。葛某与店主同住一室。晚11时许,葛某见店主于某已睡,便窜至苏某、张某二人房间,示意动手。苏、张二人声称房间内太暗,无法动手,提议由葛某先回房间打开电视以便照明。葛某回房后,将电视机打开,并将门半开。然后,苏、张二人闯入店主房间,苏用大棒照熟睡的店主于某头部猛击一下。之后,苏、张二人逃回自己房间。店主被打伤后,葛某、苏某以帮忙为名,将店主夫妇送往医院。苏某留在医院看护,葛某返回旅店,李某放哨,葛、张跳窗入室,橇开店主衣柜,盗走现金4700元和首饰等物品(折价2400元)。后经法医鉴定,于某属重伤。 二十八、抢劫前入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何定性 刘某因与其妻离婚而对其岳父不满,产生报复抢劫念头,遂于00年1月24日携带两把水果刀、尼龙绳、铁棒、胶布等作案工具,并在某市雇佣一人(在逃)到某乡畜牧场其岳父张某家抢劫。刘某害怕张某唯一的邻居佟某发现,欲先控制佟某家,便以找马为名,蒙面侵入佟家企图捆绑佟家人,遭到佟家人的反抗,在撕打过程中,佟家父子头部被打成轻微伤。同案犯逃走,刘某在佟家室内被被佟家人制服。 分歧意见: 1.认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2.认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且入户致伤他人,属于既遂。3.认为构成抢劫罪,系未遂。 4.认为构成抢劫罪,系预备。5.认为认为是抢劫罪,未遂。 二十九、假冒尼姑并窃取他人“供奉”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吴某,女,无业。98年7月,吴某假冒尼姑窜至某镇居民梅某家中。吴某称自己会相面,能预知人的吉凶祸福,梅某信以为真,便请吴某为自己相面。吴某谎称梅某的印堂发暗,其子女将有血光之灾。梅某听罢,忙请吴某指点破解之术。吴某让梅某准备5000元钱放在一盒子内,然后给“菩萨”上香并磕49个头。在梅某跪地磕头时,吴某乘机将钱取出藏入衣袋内,磕完头后,吴告诉梅某三天后才能打开盒子取回钱,否则前功尽弃。吴某走后,梅某家人回来听说此事,觉得可疑,打开盒子发现钱已经不见了,遂报案。次日,吴某被抓获。 分歧意见:1.认为构成盗窃罪。2.认为构成诈骗罪。 第6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非法侵入互联服务网络,使系统不能按设计要求运行,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扬某,某大学数学研究所工作人员;郭某,某公司工作人员。98年初,扬某在某公司电脑经营部打工,先后利用该公司电脑攻击“某某热线”网络中的8台服务器,并采用有关的方法测得该热线多个网址的端口,使用TELNET工具,获得登陆该热线网络的口令和密码。登陆网络后启动了网络固有的SNOOP监听程序,有安装及运行了JOHN破译程序。据此,破译了该热线网络大量人员的帐号及密码。扬某还破译了该热线网络检测帐号“DEMOUSR”的密码。而后,有增设帐号,修改合法用户帐号,并将此方法传授给郭某。郭某有传授给他人,致使“DEMOUSR”市内电话被非法使用165个(次),ISDN数字电话被非法使用8个(次),由此造成该热线直接经济损失16090元。 二、刑满释放后对告发自己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如何处理 石某,男,22岁。94年石某因抢劫被被害人卢某告发,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98年3月释放。98年5月17日20许,石某酒后途经某厂门口时,发现当初告发他的卢某正在与他人一起玩牌,遂起意找茬报复卢某。石某随即走到卢某面前用打火机烧卢某的头发,被卢某按灭后,石某后对卢某拳打脚踢,致卢某鼻根部软组织挫伤,枕部头皮下血肿。后卢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石某进行教育,但不要求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拒绝做伤情鉴定。 三、没有医学知识私开诊所非法行医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梁某、饶某,均系农民。98年2 月二人相约到某市,在一家招待所包房一间,冒充性病专家到处张贴广告6000余份,言称:本人已行医多年,对性病见多识广,采用祖传秘方和最新进口药对症治疗,配有女大夫,行医手续齐全。自认为身体有病的该市农民姜某、赵某夫妇二人在汽车站附近看到广告后,于3月6日前去就珍。梁某对姜某夫妇进行“检查”后说:“你们的病都很严重,需要打针,我的针的祖传秘方,很贵的,姜的病每针收费200元,赵的病更重每针收费400元”。姜、赵二人同意后,梁某遂给姜某夫妇注射了庆大霉素和地塞米松。至3月11日,共给姜某注射了5针,给赵某注射了10针,授受了1860元,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共价值830元。98年3月13日,二人被群众举报。经查:二人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既无医疗许可证,亦无临床经验。 分歧意见: 1.认为构成诈骗罪。2.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四、“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王某,女,系非法开办的个体诊所负责人。95年3月,王某在既无行医执业证书,又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某市非法开办诊所。98年1月21日15时许,患者罗某(女)前去诊所看病,王某诊断为支气管哮喘,经作青霉素皮试,认为能够使用青霉素。王某先给患者肌肉注射青霉素一支(80万单位),又应患者要求,滴注青霉素480万单位、地塞米松10毫升、葡萄糖250毫升的混合溶液。在上述液体静脉滴注1/3时,患者剧烈咳嗽并说难受。王某查看了一下液体的速度并不快,判断是青霉素过敏反应,就立即给患者注射肾上腺素一支,并停止静脉输液,这时罗某昏了过去。王某即将其送往某职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死者在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基础上输液产生青霉素过敏休克,致变态反应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 分歧意见: 1.认为意外事件。2.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四、助人抛尸的行为如何处理 徐某,民工。99年1月24日上午,徐某到某市区找同乡汪某聊天。下午4时许,患者张某前来就诊,徐某便离开诊所到街边报栏看报。大约20时分钟后,汪某将徐某寻回并告知患者打针过敏。此时患者双目紧闭、口吐白沫,嘴唇、手指发紫。后汪某由给患者注射了一剂强心针,一个多小时后患者死亡。惊商议后,二者决定将患者尸体运到郊外掩埋,遂由徐某与其外甥女王某联系,让王某驾车到诊所附近,汪某伙同徐某将尸体搬上车,并指使王某驾车到一条土路旁,随后将尸体埋入路边一土堆内。由于王某事先不知情,待其知晓实情后,便要报案,汪某与徐某多次劝阻无效,99年1月25日下午徐某与王某到派出所投案。(徐某辩称他不知道汪某是否持有行医执照,对此由于汪某逃跑无法对质)汪某逃跑。对于徐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分歧意见: 1.310条的包庇罪。2.307条的帮助毁灭证据罪。 五、非法侵入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委托信息,以引起股市价格异常波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赵某,某证券交易营业部清算员。99年4月16日中午11时45分许,赵某经事先预谋至某证券交易营业部,乘股市午间休市之际,利用熟悉证券行业电脑操作系统的便利,通过散户小厅内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该证券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记录进行修改,将其中的五条记录内容分别改为以当日的涨停价位每股10.93元买入“兴业房产”共计198.98万股,每股12.98元买入“莲花味精”共计298.98万股,致使当天下午开盘后这两只股票暴涨至涨停价。而赵某不仅将自己持有的7800股“兴业房产”以涨停价抛出,还在作案前通知其朋友大量购入“莲花味精”,并在当天下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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